临聘人员公伤能不能办退休返聘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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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退休返聘人员适用工伤保险么?
网友风筝悠悠: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如果发生工伤该怎么处理?应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吧?
&&&&2、聘用退休人员之前要注意什么?比如医疗期、协议解除等有什么注意的地方?
  [答复:]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学术上很有争议。但实践操作上,基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以上两段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参与对象和待遇享受对象的条款。其中没有使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职工”的概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解释。原本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一来,没有特别明确的证据表明,职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也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发布过《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其中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此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里确定了一个不是劳动争议,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原则。但是,真正希望参照的退休人员又会发现一个悖论:如果因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发生伤害产生争议的话,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而退休人员是不可以做工伤认定的。
&&&&谈了那么多,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即使没有办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这条规定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员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要基于协议性质来考虑。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雇佣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律约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协议的解除和到期等问题都需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届时遇见了这类情况,却发现无约定可依,进而发生争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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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伤怎么办?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1世纪,比较紧缺的资源之一就是人才资源。所以,很多有技术、有能力的人员在退休之后,也会被邀请回公司继续参加工作。而这时,他们已经享受社保待遇了,就已经不能购买相应的保险,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工伤险。那么,退休人员工伤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一、退休人员工伤怎么办
  1、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因为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如该单位与该同志签订的 &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如果雇主或第三人不进行工伤赔偿,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以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起诉。
  二、为什么退休职工返岗不再销售工伤保险
  退休职工返聘,和单位是聘用关系,已经不是劳动者,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按双方的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聘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执行。因为劳动者是指年满18岁,男至60岁、女至50岁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国家根据宪法对劳动者有保障劳动者就业的义务。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所以,不能按有关劳动法处理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三、为什么法的实施对象中没有退休返岗人员
  1、法未保护退休返岗人员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用工制度,唯独没对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做出规范,这意味着,和正式员工相比,退休返聘人员少的已不仅仅是工伤保险。
  企业无需和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需为他们缴纳社保。一旦出现工伤、企业拒付加班费、不让休年假等情况,返聘人员无法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想维护权益,只能打官司,将企业告上法庭。
  2、为什么不保护
  不签合同、不缴保险,又是熟练工,单位当然愿意用退休返聘人员,但岗位资源有限,如果太多退休人员占着岗位,对新生劳动力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劳动部门对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并不提倡。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象中没有加入返聘人员。
  3、退休返岗人员怎样自我保护
  尽管不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伞&下,但返聘人员应该尽量维护自己的权益,返聘时,退休人员应与单位签一份就业协议或短期聘用合同,把必要的情况约定好,比如享受不了,就让单位买一份意外保险,可以避免很多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企业是想充分利用退休人员的知识价值,并且考虑到退休人员不用签合同、不缴社保等好处下,更多的选择聘用退休人员。而国家,则是考虑到新生且适龄劳动力的利益,因而在劳动法中并未保护退休人员。因此,退休人员在返岗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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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律师作出了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在该条例适用范围。
本案中,郑先生已经退休,与培训机构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今退休人员接受聘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退休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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