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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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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辅导读本
北海市“法律六进”活动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辅导读本 主 编 冯永昌副主编 胡燕青 吴修长 林德红 成 员 金忠楚 欧 凤 冯培良 姚贻坤 黄镜禧 李春媚北 海 市 司 法 局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前 言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法治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理念。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了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和物质生活的需要,必须有法治做保障。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总和。法与国际社会、法与国家、法与群体、法与家庭、法与自然人、法与日常生活,包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葬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人们的作为与不作为,都在法律的调整与规范之中,都在法律的指导和保护下进行的。学法懂法使人聪慧,使人高尚,使人理智,使人文明;知法守法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个时期以来,在我市易引发矛盾产生纠纷并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和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有土地、山林、水利,即“三大纠纷”;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尤其是赡养、抚养、扶养等民间纠纷;农村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及农产品购销中的合同纠纷以及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维权”冲突、上访问题和村民自治等方面的问题。农村党员和村干部是化解矛盾和这些问题的重要力量,提高他们的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和提升他们依法管理的能力,对他们及时有效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好市委关于开展农村党员大培训,推进农村“八桂先锋行”活动的工作部署,北海市司法局、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辅导读本》,以面向农村党员和农村干部,立足实用,并就农村常见“三大纠纷”和民间纠纷如何依法提出诉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进城务工、生产经营等如何维权,如何依法办事,如何依法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定纷止争等作了介绍。相信该读本的出版,会对基层干部,农村党员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水平,提高依法解决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有所帮助。由于编撰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2007年5月日目 录上篇:法制讲座一、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法律知识……………………………二、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政策法律…………………………三、化解农村常见民间纠纷 唱响基层社会和谐主旋律…..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五、合同法……………………………………………………中篇:法律知识问答一、法的规定性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三、村民自治…………………………………………………四、土地承包…………………………………………………五、征地补偿与房屋宅基地…………………………………六、生产经营…………………………………………………七、婚姻家庭…………………………………………………八、农民权益保障…………………………………………………九、进城打工…………………………………………………十、农民维权………………………………………………十一、农民信访…………………………………………………….十二、刑事法律………………………………………………….十三、治安管理…………………………………………….十四、渔业管理………………………………………………….十五、海域使用管理…………………………………………..十六、水资源管理………………………………………………………..十七、传染病防治…………………………………………….. 下篇: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篇:法制讲座一、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法律知识 陈开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三农”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我市农村总体上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治安平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其中较为突出是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这些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农村集体和农村集体之间、农村集体和农林场之间、农村集体和外来投资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些较为严重的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及其冲突,还直接引发了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出现了阻塞交通和围堵政府大门等非法维权的不良行为,既使问题复杂化,又影响了我市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因此,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山林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是我们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作为基层农村党员,应当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土地、山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有所了解,既要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也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下面,我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和常遇到有关问题与大家一起学习。1、什么是权属纠纷(简称“三大纠纷”),什么是土地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与侵权纠纷有何区别,如何依法处理?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简称为“三大纠纷”。土地侵权案件一般是指一方已经进行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证书的土地,其他人以各种理由和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进行干扰,影响权利人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争议。土地、林地权属纠纷与土地、林地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的原因不同。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是在权属不明确,或者是土地界至不清的状态下产生的;而侵权行为是在土地权属非常明确,土地界至清楚的情况下,因一方强行侵占另一方土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2)处理的机关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①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载.点.网整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②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③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④同一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而侵权行为是民事权益争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3)起诉的程序不同。土地、林地权属纠纷案件,须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60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裁决仍然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后,就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侵权行为案件,被侵权人可以无需经人民政府处理,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其权益,排除各种不法侵害。2、权属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保持土地的利用现状,积极预防因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 《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条也同样规定,在权属纠纷未经政府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的利用现状,即: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权属纠纷发生时,原来是谁耕种使用的就应该维持谁耕种使用现状,不能因土地权属纠纷致使土地丢荒。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权属纠纷发生后,大村欺负小村,人多村欺负人少村,强行夺占原来耕种者的土地或砍伐其林木等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的利用现状,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砍伐林木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比如,原来土地上种农作物,另一方当事人强行种林木,这显然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把耕地变成林地,对于这种行为,应由土地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如果其不按土地部门的处罚恢复原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土地纠纷发生后,应当向谁提出调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属纠纷调处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提出:①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属纠纷,即发生在同一乡(镇)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权属纠纷,向争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②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权属纠纷,即是单位与单位之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向争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2)申请调处权属纠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①能够证明土地、山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有关权属凭证;②权属争议区域图和地上附着物分布情况;③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范围图。4、“三大纠纷”调处申请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1)申请人资格不合格的。个人主张土地、林地所有权的;申请人因农村体制改革已被解散、撤销,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2)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权属纠纷的产生与处理的结果,对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或依法承担义务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我个人理解,一是申请人必须持有该争议地的合法有效权属凭证,或参考凭证,足以说明已经确权给其所有,或参考凭证记载得非常清楚是属纠纷地;二是解放后,在每个历史时期,曾经经营使用过纠纷地的事实存在。(3)没有具体的权属请求,申请人请求处理的纠纷地不明确,没有明确地名、四至和面积。(4)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明确或错误的,受理机关告知其变更为明确合法的被申请人,如变更后的被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就予以受理,否则就不予受理。(5)不属于土地、山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因坟山纠纷引起的争议等类型则不属于权属纠纷调处的范围。5、权属纠纷调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条例》第五条规定:“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6、权属纠纷调处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是权属凭证?什么是参考凭证?什么证据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参考凭证?《条例》第九条规定:“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简称权属凭证,下列证据可作为权属凭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1953年个人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其存根);(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1962年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及附页、存根;1962年社员土地房产使用证及其存根);(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山界林权证及存根);(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十二)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简称权属参考凭证),下列证据可作为参考凭证:(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证据有:(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二)依法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绘制的各类地图和军用地图标明的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图是依照国家批准的行政区域范围而测绘制作图纸,不是土地划界确权。根据日总参谋部测绘局(72)测边字第103号文的规定,军用地图上所绘的省、县界线不能作为划界的依据。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土地、山林权属划界的依据。);(三)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四)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7、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属“三大纠纷”范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三大纠纷”。“三大纠纷”《条例》第39条规定:“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本条例。”那么如何解决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村中相互兑换承包的土地使用发生纠纷的,也属于这种情况。8、在调处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如何依法处理?(1)违反《土地法》和三大纠纷条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另一方当事人却抢种现耕种方当事人的土地。(2)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另一方当事人砍伐或拔掉对方当事人的林木。有上述违法行为时,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破坏对方已种下的农作物,造成损害不大的,按《治安处罚法》规定处罚,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4)毁灭、伪造证据,依法进行教育。(5)威胁、贿赂调处人员或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同志系北海市调处办调处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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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防止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懈怠的基本途径分析
  摘要:农村党员干部的精神懈怠表现为工作懈怠,工作懈怠的本质是进取心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微观途径方面,要培养农村党员干部的公共精神,提高其工作效能感;中观途径方面,要从组织激励、严格绩效考核、展开公平竞争三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宏观途径方面,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关键词: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懈怠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其中,&精神懈怠的危险&被放在了第一位,这充分说明了当前党员干部队伍精神懈怠问题的严重性。精神懈怠往往表现为工作懈怠。在农村占我国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农民占我国人口70%的情况下,农村党员干部的工作懈怠问题对于我国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因此,剖析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懈怠的表现形式与本质、探讨防止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懈怠的基本途径,在目前具有强烈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懈怠的表现与本质
  对自己的工作不关心并有距离感,即工作懈怠[1]。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工作懈怠是农村党员干部对自身及所在党组织在农村应该起到的功能和作用不关心,与党和人民的期望相距甚远。
  根据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对照党章对农村党员干部的要求,农村党员干部在为村民服务的精神和工作实绩方面出现了懈怠现象,这种懈怠现象的内在表现为享乐主义至上和个人利益至上,即享乐主义思想超过了积极进取的思想,个人利益超过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其外在表现为村里的各项公共事业停滞不前,村民的认同度低。懈怠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党组织在广大农民心中的形象,拉开了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懈怠现象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曹毓民认为精神懈怠究其实质而言乃是信仰缺失、信仰错位的外在表现[2]。其实,精神懈怠不仅仅是信仰问题,有时候人不缺少信仰,但行为上也会表现出不关心本职工作的状态,因此,懈怠不仅仅是精神上的,而且是行为上的,认为懈怠的本质是信仰缺失、信仰错位是有失偏颇的。本文认为,在农村党员干部中间出现懈怠现象的本质是党员干部对于农村公共事业的进取心不足,既包括进取精神不足,又包括进取行为不足。
  进取心与享乐主义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农村党员干部的进取心不足时,享乐主义的思想和作风必然不断滋长;反之,享乐主义的思想和作风不断滋长时,其进取心也必然不足。农村党员干部对农村公共事业进取心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对个人利益的进取心的削弱,但个人利益的强化往往意味着对集体利益进取心的忽视。农村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个人利益至上思想意味着对集体事业的进取心弱化而对个人利益的进取心强化。党员干部的进取心不足导致村里的各项公共事业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导致公共事业停滞不前,同时也导致村民对村党组织的满意度不断降低。
  应贤慧认为,应对党员干部&精神懈怠的危险,必须充分激发干部的成就动机&,而&组织和地域归属感是激发成就动机的有力抓手&[3]。但,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党员干部而言并不缺乏对于农村的组织和地域归属感。因此,防止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懈怠,除了进一步提高其组织和地域归属感外,我们还应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做好激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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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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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清城区纪委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工作开展两个多月来,全区共排查出相关线索共84条,已办结40条,办结率48%;转立案28宗,立案数占办结件的70%,已查处农村基层违纪违法党员干部28人,为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15个。据悉,清城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从三大途径,认真严格地开展排查工作。其中,从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受理的举报、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各种传媒渠道、网络举报等途径当中,一个一个地分析排查筛选,认真收集各种线索和案源;从领导下访接访,在调查研究中了解到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平时对镇街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信息互通以及明查暗访中收集案件线索。从已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依然是农村基层的贪腐重灾区。涉腐领域主要表现为村干部贪污、挪用村集体资金,骗取征地补偿款、职务侵占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也给深藏于农村基层中的腐败者打了重重一拳,一批涉嫌违纪违法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纷纷落马,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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