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假种子结构会结果怎样

清除假种子斩断黑链条
2014年,农业部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通过创新机制、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生产、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据统计,全国各地查处种子案件6400多起,吊销许可证31个,移送司法115起,惩处不法分子34名。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种子市场总体秩序明显好转,企业自主创新品种的销售额同比明显提高。为加强宣传曝光,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农业部将陆续通报各地查处的种子违法案件,并将这些案件纳入全国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平台,全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编者
1.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钱功武无证经营玉米种子案
2014年3月,石家庄市、行唐县两级农业执法人员联合对行唐县钱功武无证经营玉米种子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钱功武于2014年2月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购进玉米种子共计5000斤,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玉米种子,已出售玉米种子760斤,尚有4240斤种子未销售。
行唐县农业局依法没收钱功武违法种子4540斤和违法所得4600元,并处以罚款13800元。
2.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13年12月,经山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抽检,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丰5号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该品种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为28000公斤。该公司收到鉴定结果后,及时收回已发出的种子,未进行销售。2014年5月,太原市农委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当场登记保存大丰5号玉米种子28000公斤,认定该案件所涉及的大丰5号玉米种子属于假种子。
太原市农委采用焚烧销毁方式,现场监督销毁大丰5号玉米种子28000公斤。
3.辽宁省锦州市李玉宝伪造注册商标、经营
假玉米种子案
2014年3月,辽宁省锦州市种子管理站配合锦州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侦破一起伪造注册商标加工销售假玉米种子案,查扣假玉米种子15万公斤,涉案金额6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李玉宝多次从外地购进大量来源不明的玉米种子,购置专用设备并雇佣多名工人,伪造辽宁丹东市某种子企业注册商标,加工包装成“超单21”、“连星(连试)50”玉米种子,销往锦州、朝阳等乡镇农村。
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处理中。
4.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谢生财无证经营
假玉米种子案
2014年4月,沈阳市苏家屯区种子管理站会同苏家屯区公安局食药侦大队,侦破一起无证经营假玉米种子案,当场查获“国美338”玉米杂交种子1000余袋,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谢生财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苏家屯区白清乡碾盘沟村设点,将从私人手中低价购进来路不明的玉米种子,包装成名为“国美338”玉米杂交种子,以每袋65元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民。
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处理中。
5.吉林省龙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玉
2014年2月,吉林省种子执法人员在长春市新丰集团种子大市场,抽取了吉林省龙嘉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雷奥1号”玉米种子样品,经检验系假种子。经长春市农委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假“雷奥1号”玉米种子400袋,违法所得计6800元。
长春市农委责令吉林省龙嘉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倍罚款计74800元。吉林省农委依法吊销了吉林省龙嘉种业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6.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玉
2014年2月,吉林省种子执法人员在长春市新丰集团种子大市场,抽取了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农大302”、“吉农大678”玉米种子样品,经检验系假种子。经长春市农委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假“吉农大302”、“吉农大678”玉米种子480袋,违法所得计8640元。
长春市农委责令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罚款计95040元。吉林省农委依法吊销了吉林省帮农种业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7.江省牡丹江市秀得金农资有限公司等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14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种子管理处根据举报线索,对牡丹江市秀得金农资有限公司、宁安市张成彬、林口县建堂乡聂恩宾和艾立刚及林口县刁翎镇牛加兴等经销的“京单28”玉米种子疑似为假玉米种子进行查处。经查,该批“京单28”假玉米种子由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生产,涉案种子13050公斤,违法所得233950元。
2014年6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核实该案件后,移交黑龙江省公安厅处理。经公安机关侦办,加工包装假种子的犯罪嫌疑人王龙已被批捕。该起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处理中。
8.黑龙江省双城市临江乡康祥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14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双城市农业局和双城市公安局共同成立联合专案组,对位于双城市临江乡一处制售假玉米种子加工窝点进行了查处,共查获假玉米种子约28.5万公斤。
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双城市临江乡大康种子直销大厅负责人康祥父子已被批捕。该起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处理中。
9.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水稻
2014年1月,江苏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依法对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丰优22”杂交水稻种子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批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经查,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2013年组织生产“丰优22”杂交水稻种子,2014年1月销售假“丰优22”杂交水稻种子180公斤,销售金额6120元。
2014年12月,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依法吊销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6120元,并处以罚款36720元。
10.江苏省沛县张逢华经营假甜瓜种子案
2014年4月,江苏省沛县农委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沛县河口镇逢华农资门市部购买的“盛开花”甜瓜种结瓜异常。经调查,该甜瓜种子系张逢华从山西博大种苗有限公司购进,涉及农户177户,受损面积313亩;根据品种认定信息、田间现场鉴定报告,该甜瓜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
2014年5月,沛县农委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山西博大种苗有限公司向受损农户赔偿62.6万元,该公司两名犯罪嫌疑人贾富友、高秀梅现取保候审。
11.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且经营、推广未通过审定水稻种子案
2014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安徽省怀远县农委立案调查,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推广未经审定水稻品种地发糯1号,且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经营数量1.5万公斤。
怀远县农委责令安徽地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整改3个月,吊销其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47.6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整。
12.山东鲁原种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玉米
2014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济南市农业局会同济南市公安局对山东鲁原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散装玉米种子,以及“京科301”等已包装玉米种子、包装袋若干,分装设备两台(套)。经济南市农业局立案调查,山东鲁原种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4个玉米品种共计8000袋,货值合计70700元,违法所得2.1万元。
济南市农业局责令山东鲁原种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法种子,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6.3万元。
13.济南天任种子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玉米、棉花种子案
2014年6月,经济南市农业局立案调查,济南天任种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冀玉988”、“兴邦99”两个玉米品种种子,以及“DK898”、“国审棉958”等6个棉花品种种子,涉案种子总数2257公斤,货值15354元,无销售收入。
根据调查结果,济南市农业局责令济南天任种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涉案种子,罚款共计7000元。
14.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某黑窝点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14年12月,河南省郑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荥阳市农委行政执法人员,在警方的配合下,对荥阳市索华路两个涉嫌加工、分装假种子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共查获涉嫌假冒5个品种的成品玉米种子548件,尚未加工包装的半成品种子5449件,共计约30万公斤。
目前,荥阳市警方已立案,并刑拘5名涉案人员。该起案件即将进入司法程序。
15.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陈爱胜生产假小麦
2014年10月,在新闻媒体报道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国有种子站藏10万斤假种子”事件后,经河南省市联合调查,“国有种子站”早已被撤销,与现种子管理站没有隶属关系。现场共查扣涉嫌假冒的“衡观35”、“麦王777”小麦种子共15300公斤。
唐河县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所有涉案种子作转商处理,对涉案人员陈爱胜行政拘留15天,罚款13000元。
16.湖北荃银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且经营、推广未通过审定水稻种子案
2014年9月,经湖北省农业厅立案调查,湖北荃银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经营的“全两优一号”水稻种子,存在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且分装经营的水稻种子未通过审定行为。该批种子销售850公斤,违法所得3.69万元。
湖北省农业厅依法没收湖北荃银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涉案种子85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69万元,罚款4.69万元。
17.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旭日阳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假小麦种子案
2014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局对旭日阳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加工、包装的小麦种子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抽样、勘验,并异地登记保存已包装的“郑麦9023-8”小麦种子3555公斤。经查,旭日阳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包装的“郑麦9023-8”小麦种子为假种子,没有销售。
襄州区农业局没收、销毁了旭日阳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涉案种子3555公斤,罚款1万元。
18.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诚程农资经销部程涛无证经营玉米种子案
2014年5月,根据举报线索,西安市农业委员会联合西安市和高陵县公安机关对高陵县诚程农资经销部程涛违法包装玉米种子的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为“郑单958”、“先玉335”、“中科11”、“农华101”的已包装种子20320公斤,以及未包装种子41970公斤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经委托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送检种子样品与标准样品未检出差异。
西安市农委责令高陵县诚程农资经销部程涛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假冒包装的玉米种子20320公斤,罚款4万元。
19.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孟远本无证生产经
营玉米种子案
2013年12月,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牧局立案调查,甘州区农民孟远本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在大满镇小堡村生产杂交玉米种子885亩,在大满镇四号村生产玉米杂交种子1400亩,种子成熟后共收购鲜果穗约1828吨。甘州区农牧局将案件移送甘州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孟远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甘肃省民乐县王肃兰无证生产玉米种子案
2014年5月,经甘肃省民乐县农业委员会立案调查,民乐县农民王肃兰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在民乐县克寨村和下花园村生产玉米杂交种子550亩。民乐县农委将案件移送民乐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肃兰因2013年无证生产玉米种子的行为,已被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现羁押于兰州监狱。2014年的违法行为将继续由民乐县法院追加判刑。
21.甘肃省高台县黑泉乡向阳村无证生产玉
2014年8月,经甘肃省高台县农业委员会立案调查,高台县黑泉乡向阳村村委会主任葛培福,主要负责人石文军与一位陈姓老板合作,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杂交玉米种子320亩,收购玉米杂交种子果穗40.1万公斤,收购金额64万元,陈姓老板自播种后就失去联系。
高台县农业委员会将该案件移送高台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甘肃桑大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
玉米种子案
2014年8月,经甘肃省高台县农业委员会立案调查,甘肃桑大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于2014年在高台县黑泉乡向阳村生产杂交玉米种子269.7亩,收购种子6.6万公斤。
高台县农业委员会已没收甘肃桑大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的6.6万公斤杂交玉米种子,并将案件移送高台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报请甘肃省农牧厅同意,注销了甘肃桑大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3.张掖市粒粒金种子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
营玉米种子案
2013年12月,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牧局立案调查,张掖市粒粒金种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3年在大满镇黑城村生产玉米杂交种子4670亩,收购、加工玉米杂交种子3340吨。因涉案金额较大,该案移送甘州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魏大军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张掖市粒粒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甘州区安阳乡农户禅进贵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2012年、2013年分别生产玉米种子40亩、80亩。2013年魏大军与合作,在甘州区大满镇黑城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制种共计4678.58亩。综上,魏大军非法经营额共计8181014元,张鑫非法经营额2335190元。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大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万元;被告人张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6万元。
本版文字来源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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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丘公安人员在假劣种子存放窝点现场执法。
  资料图片
  编者按
  按照农业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今年的种子打假行动将查办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并对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本刊将紧密配合,对社会公布一批事实清楚、经权威部门认定的案件情况和其他督导情况。
  案例一“隆平206”等假种子案件查处情况
  2013年9月,安徽隆平高科种业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在河南省商丘市发现一假冒侵权种子加工窝点。经农业部门取证、检验、查实后,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报案。12月11日,在农业部门和隆平高科企业人员配合下,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对涉案的毛堌堆镇邮政所北的大院进行了查处。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件正式立案,400余吨涉嫌侵权隆平206、伟科702、吉祥1号的玉米种子已就地查封,案件即将进入司法程序。
  同日上午,在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北侧的一个造假窝点,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出动20多名警力,对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依法进行查处,现场查封涉嫌侵权伟科702、先玉335、隆平206、蠡玉16、郑单958等22个品种的玉米种子955吨,拘留3名涉嫌侵权人员,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案例二“先锋38P05”假种子案件查处情况
  2013年3月,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经销商发现在鹤岗、萝北、鹤北等地,有大量38P05涉嫌假包装玉米种子,向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进行举报。鹤岗农业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对相关种子进行检测鉴定,认定该批货物不是先锋公司生产的正品包装种子,属假包装玉米种子。经公安机关查处,已将35吨涉案假冒种子查扣封存,4名犯罪嫌疑人羁押,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栏目案例由农业部种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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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的认定,《种子法》执法与实务之二
关于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的认定
&&& 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种子是有特定概念的,即(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可以由工商部门处罚。因此本部分重点论述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一、&&&&&&&&&&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从农作物种子来讲,又分为常规种子和杂交种子。对于常规种子,直接从收获的果实中选择整齐的即可留作种子,例如小麦、大豆。杂交种子,是利用父本、母本等种质资源进行杂交、繁殖的过程生产出的新的种子。
就农作物种子来讲,“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一般是指以非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有几种情况:(1)以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的。例如:李某将农民种植的普通大豆收购4万公斤,冒充大豆种子对外销售。经查,李某没有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农民种植的大豆没有采取任何隔离措施,含有多个品种,作为种子又未经过品种审定也未经过种子检验。该批大豆种子只是普通大豆,而非大豆良种,可以认定李某为销售假大豆种子。(2)以杂交种子(指良种)的后代冒充种子。例如用父本和母本杂交繁殖出的玉米杂交种子(即良种)种植后的下一代是粮食,不能再作为种子。如果以杂交种子的后代当作种子销售,就是销售假种子。(3)擅自引种的跨生态区域的种子。
办案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往往以有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作为认定真假种子的依据。笔者认为,按照《种子法》规定,生产种子要有法定机关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许可证,不能生产种子。但是不能反过来说: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种子都是假种子。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某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自己生产或者委托农民生产了种子,经过农业部门或者省级农业或者林业部门审定,生产环节符合生产种子的要求,种子经检验合格。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二是,某人或者某单位从农民手中收购一般的农作物果实当作种子销售。这中情况不论有没有生产许可证,均可以认定其为“销售假种子”。三是,农民将自己多年繁殖自用的常规菜豆、大葱等一般农作物常规种子有剩余的,拿到集贸市场上去出售。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四是,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没有生产可证,但是生产的种子应当经过审定而未经审定。按照《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这些轨定可以看出,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是一种违法的种子,该种子不能作为种子推广,但该种子不能认定为假种子,其管辖权也不在工商部门。总之,不能仅仅依据“没有生产许可证”就认定其生产经营的种子为假种子。
二、&&&&&&&&&&
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的
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这一定义说得比较专业,就是说,不论是农作物种子还是林木种子,同一类作物(例如玉米)。品种名称不同,则为不同种子。以此品种的种子,冒充他品种的种子是同一种“张冠李戴”的行为。一般这种行为往往是用一般品种冒充知名品种。在办案,只要查证种子的真实品种名称与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符,即可以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
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主要农作物品种有疑问,可以查证农业部门的“审定公告”,以了解该品种的有关信息,诸如审定申请人、审定时间、对该种子形状特征的描述等等,来寻找线索,辨别真假种子。
三、&&&&&&&&&&
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按照这一规定,种子外包装上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附着外包装上的特定的图案几文字说明,以及与未包装的种子一同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的特定的图案及文字说明都是种子的标签。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可以认定为假种子。与标签不符可以认定为假种子的行为主要有:
种子的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
种子的种类是植物分类学意义上的“种”和“类”的概念。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款规定:“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刻学的种”具体到种子来说,应该按国家农业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区分不同的“种”。如果某一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的“种”,与种子实际所属的“种”“属”不同,该种子可以认定为假种子。例如水稻与梗稻为不同“种”。如果某人以水稻种冒充梗稻种,或者以梗稻种冒充水稻种,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为假种子。
常规种子和杂交种子不属于同一类别的种子。这是从“类”的角度说的。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目前,我国玉米、高粱大部分采用杂交种子,但也存在一部分常规种子;一部分水稻也有杂交种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人将常规的玉米、高粱、水稻等种子,冒充杂交玉米、高粱、水稻等种子销售,或者反之,可以认定为种子的种类与标签不符,可以认定其为销售假种子。
种子的世代类别标注不实的,属于假种子。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种子色类别要“标注种子世代类别”即“按育种家种子、原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所谓种子的“世代类别”,通俗地说,是指种子的“辈分”。按照国家标准的解释,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最初一批自交系种子;良种:是指直接用于配制生产用杂交种的自交系种子。每一代类别的种子功能、属性是不同的,不能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常规种子的“原种”、育种家种子,或者冒充杂交种子的“亲本”、育种家种子;或者反之,以育种家种子、原种、亲本冒充大田种子(当然这后一种情况因为价格原因一般不太可能发生)。
案例:某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销售稻种以次充好案。某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购进的“盐梗48”水稻生产种子冒充“盐梗48”原种卖出。办案机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定性“以次充好”,然后转致《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分析:此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定性为“以次充好”,显然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将“以次充好”解释为:“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水稻的生产种子和原种是两种性能、用途完全不同的种子。一个是用来生产水稻的,一个是用来生产水稻种子的。将生产种冒充原种的行为,更符合“以假充真”解释为:“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水稻的生产种子不具有水稻“原种”的使用性能,因此构成“以假充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以假充真”解释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将生产种子冒充“原种”的行为,即属于后一种情况。二是,此案在适用法律上也有问题。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生产种子冒充“原种”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也不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但是应该属于“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可以按照《种子法》认定为销售假种子,并依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
&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三款规定:“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首先,按照《种子法》规定,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国家或省审定制度。只有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并发布公告,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方可在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按照这一制度规定,第一:凡属于住要农作物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相一致。凡与审定品种名称不同的种子,不得在市场流通;第二,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应当与种子的实际品种相一致,否则可以认定为假种子。第三,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申请保护其植物新品种权。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按前述的审定制度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审定通过,方可进入市场经营、推广。
工商部门查处的“种子的品种与标签不符”类型案件多为举报。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应当查取两个方面的证据。(1)查证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要通过收取实物标签、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照相等取证方法固定证据;(2)查证该批种子实际是什么品种。要通过调查询问知情人、查清种子来源;查农业部门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公告,查明举报中涉及种子的特性、特征,对照、查验是否有外在的区别;寻找品种申请人进行鉴别;委托种子检验机构鉴定等等方法,从而证实该批种子真实品种名称,等等。
种子的产地与标签标注的不符
按照《农作物种紫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的产地是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之一。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按照这一规定,种子拣选、包装地不应标注为种子的产地。因为种子生物学、遗传学特性、特征与其生产地的地理环境,即气候、温度、湿度、土质等等息息相关,即使同一个品种,在此地繁殖的与在彼地繁殖的会有很大的差异,对种植地区的适用性有很大的不同,将不适合本地种植的种子引种,可能造成大面积减产。因此,《种子法》对种子的“产地”标注作出严格规定,必须真实标注。凡是种子的实际产地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的,以假种子论处。
工商部门查办假种子案件从取证来讲,应该有两种方法:
(一)&&&&&&&
委托种子检验机构鉴定。这种方法最简单,往往也是最难办的。说简单,是说只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办案机关按照检验结果认定即可;说难办,是说目前检验的难度较大,时间周期较长,需要种植,委托检验非常困难。
查证。(1)有线索举报查证。此种情况多为知情者举报,知情者一般能提供比较确凿的线索,办案人员可以根据举报线索核实,提取证据。(2)现场检查发现疑点查证。每年种子销售旺季,工商部门往往会组织到农资经营集中的市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注重检查以下方面的内容:种子包装及标签标注的各项内容;查看种子的形状特征:大小、形状、颜色等。执法人员要对本地比较知名的种子外观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掌握。这样有可能从外观特征上发现假种子线索。询问当事人有关种子的来源地、价格、购货渠道、运输工具,以及入库时间,并与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相对照,发现疑点或破绽即应逐一查实。例如,当事人对种子来源地的叙述与标签标注的场地是否一致;其价格与当地该品种的价格是否一致,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平均价格,该种子可能有问题;从入库时间可以发现该批种子是否为陈旧的种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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