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统筹土地为什么还要扣除统筹基金

如果政府要征收农民土地,那土地上的农作物怎么算_百度知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这两个约束决定着整个土地制度的选择与变迁,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由皇竹草网提供,按照规划各类用地的价格是不同的,记者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欢迎参阅!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04:26:28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10月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把关等关键环节,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严把改革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受到两大约束:一个是制度制约,另一个是目标制约。这两个约束决定着整个土地制度的选择与变迁。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习近平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农村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国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改革决策角度看,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改到哪里去,备选制度安排对公有制到底产生怎样的影响,是最在意的。
搞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处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问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争议,很多争议由此而来。我们不赞成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即任何企业或个人想到农村取得一块土地从事“经营性开发”,不论是从事工业、商业或是房地产,也不论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农用地,只要符合规划,都可直接通过农村土地市场交易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获得所需土地;
我们也不赞成另一种极端观点,认为入市土地范围只能限于农村已有的经营性用地,即乡镇企业用地,其他土地一律不能入市,并且经营范围也要限制。
习近平指出,我们的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科技计划碎片化和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两个问题上。
如果对入市土地范围不加控制,获大头利益甚至是暴利的,可能是那些投机炒家、想住深宅大院的“土豪”和“土地财政”的依赖者。但如果只靠现有的乡镇企业用地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又可能导致入市土地范围过小;农村土地的现有困局依旧无法冲破,农民还是得不到什么实惠。我们认为:解此困局的思路,应是统一规划、优化布局、综合整治、改造存量;以此做大“蛋糕”,在保障农民居注公益性用地之后,经营性建设之用应不会有过小之虞。
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彻底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格局,坚持按目标成果、绩效考核为导向进行资源分配,统筹科技资源,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制度,以此带动科技其他方面的改革向纵深推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立一个好的体制保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宏观管理,不再直接具体管理项目,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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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04:26:01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不能突破(权威访谈?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专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本报记者 冯 华 陈仁泽
《 人民日报 》( 日 02 版
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农村土地都可以入市。
文件解读:
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
记者: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于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您怎么看?
陈锡文:目前对有关改革部署,不要误读、误判,必须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精神,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记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入市吗?
陈锡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农地入市”或“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误读,是不准确的。“入市”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却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因此,关于“农地入市”的问题,是有明确的前提和限制条件的,千万不能认为农村土地可以随便使用、随便买卖了。
记者:那么,如何理解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陈锡文:土地要素市场和其他资源要素市场不同,区别在于土地利用必须按规划分类管理。农村的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不能随意变换用途;城里的建设用地也分为商贸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按照规划,各类用地的价格是不同的。这么多类别的土地,不可能在同一个市场进行交易。我们所说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
记者: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有何改进?农民的收
益是否会随之增加?
陈锡文: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农民不太满意。 那么,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潮恰恰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改进。第一,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改变所有权就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这部分用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
文件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是经营权,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
记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到底是什么权?这个权又能抵押给谁?
陈锡文: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是一个突破。
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担保的,因为抵押、担保实际上就是一种处分权,因为一旦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那土地就变成别人的了,变成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
但是,现实中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又需要资金,商业银行每一笔贷款都必须有有效抵押物,而农民又缺乏,造成了贷款难。所以这次中央就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允许抵押担保,但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这样既能缓解农民的贷款难,又能做到风险可控,即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到他的承包权。
至于谁能接受抵押担保的土地?这个关系非常大,我认为只有有资质的银行机构才可以做,一定要避免一般自然人和普通企业法人做这件事,因为这种抵押很容易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可能引发高利贷;第二可能引发以抵押担保为名私下买卖土地。抵押担保的是哪些权利、谁有权接收、要避免出现哪些问题,都需要在下一步改革设计中进行很细致的研究。 记者: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会不会造成变相圈地?
陈锡文:工商企业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第一不能改变所有权,第二不能改变用途,原来是种地的你不能去盖厂房,第三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而且,这一次三中全会《决定》对什么样的工商资本能下乡,表述得更加明确,限定得也更加严格。首先要适合企业化经营,农民一家一户干起来很难的或干不了的,就适合工商企业来搞,那就可以引进、鼓励;其次,企业进来就是要搞现代种养业,不能搞房地产也不能搞旅游业。
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文件解读: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记者: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提出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什么要提出住房财产权问题?
陈锡文:住房财产权是个新概念。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于积极探索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可能实现形式。
记者: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担保转让,是否意味着农民马上就可以将房子轻松变现?城里人很快就能去农村买房了?
陈锡文:这种情况还不会出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必须慎重稳妥推进,选择若干地方先进行试点,摸索经验。抵押完了还不上怎么办?房子收走了流离失所怎么办?转让在什么范围进行?等等,这些问题,都必须经过试点才能够得到答案。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试点必须按照程序依法获得授权,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自行其是、擅自开展。
记者:住房财产权可以转让,是否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也可以买卖了?
陈锡文:宅基地不等于农民住房财产权,这是一个误读。宅基地是我国的特有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即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大小不等。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土地指标有限,很多地方已经很多年没有再分过宅基地了,“一户一宅”的承诺难以兑现。此外,由于宅基地的土地无偿使用,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建新不拆旧、违规违章建房等情况。因此,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亟须改革和完善,要总结各地经验,逐步向前推进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案例模式研究 04:26:05 |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案例模式研究
摘要: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 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南海模式嘉兴模式芜湖模式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Z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Z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二)批准机关的审批。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再由有批准权政府的有关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三)批准机关的内部批复。批准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决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文向下一级政府作出内部批复,告知批准征地的情形。(四)征地决定的外部送达。《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Z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公共利益的范围模糊,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
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益目的而抵偿取得非国有土地和个人土地的行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仅限于公益目的,非公益目的需要用地,只能通过市场购买。虽然《宪法》第十条及《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却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公共利益。这就导致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权力滥用。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而非公共利益,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的促使下,滥用土地,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但是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模式,探讨中也是有值得去借鉴的:
1.南海模式。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农民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比重大为增加,出现大量弃耕和抛荒现象,当地农民和外地企业纷纷办厂,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1992年春,南海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经反复
研究,最终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农地转成非农用地的级差收益按照51:49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成。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每年几千元,且预交三到五年,企业一次性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
这种模式不仅承认了土地在作农用时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承认现在的股权持有者也有权享有土地在作非农使用以后的级差增值收益。这既延伸了农地承包制下农民对承包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也使他们的土地承包权益因为制度创新而得到加强。地方政府在采用国有出让方式征用土地的同时,又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非农建设用地留作农村集体使用。南海全市工业用地共15万亩,其中保持集体所有性质的有7.3万亩,几乎占了一半。
但这种模式存在不合法的问题。第一,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征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南海模式中非农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集体手中,并没有转为国有。第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而实际上南海模式所采用的股份合作制主要并不是农村集体组织自建乡镇企业,而主要是通过在集体土地上自建厂房然后出租或者干脆出租土地,这明显违反了63条的规定。另外,股权的社区化倾向也使其作为资本的功能弱化。从集体资产作价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从股权设Z到股份分配,从存量配股到增量扩股,从股权管理到股红分配,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到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之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之内的股权不能流出。这种格局,使社区股权凝固,不具有流动性,弱化了股权的资本性功能,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资本规模狭小,影响了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另外个人股权只是分红依据,不能转让、继承、赠送、抵押,农民退出社区利益得不到补偿,使股权具有极高的社区福利性。这实际上阻碍了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笔者也在怀疑,近年来大资本向长三角移动是否与这种村村分割的股份合作制有关。
2.嘉兴模式。嘉兴模式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对传统征地制度改革的颠覆。传统的征地制度的弊端在于征地范围广、补偿标准低和失地农民没有保障的问题。而嘉兴模式主要是针对第三个弊端,所以又被称为“土地换社保”模式。嘉兴模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三统”、“一分别”。“三统”即为政府统一实施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失地人员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即为不同年龄段的安Z对象分别进行安Z。比较有创新之处是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人员安Z费,而是将所有费用转入到劳动社保部门的社保专户,直接落实到安Z人员个人账户上。同时出台有关政策按照不同年龄段对被征地人员分别进行安Z。对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男性60岁,女性50岁)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的统筹费,与劳动部门签订协议后次年发放养老金。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照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交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其未就业时,可以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满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计算。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尽管笔者一直不大认可温铁军等人的土地社会保障说,但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网络一直是很多人包括笔者的一个梦想。但这种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级差收益由政府垄断的问题。如果说南海模式还可以有可能实现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获得致富的机会,那么这种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实际上使得农民不可能靠土地致富。笔者对这种模式持保留态度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这种社保本质上仍然是农民自己出钱。需要搞清楚的是,土地被征用后的安Z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现在政府用这笔本来属于农民的钱替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这并不是社会保障的本意。这种模式并不需要政府财政的任何转移支付,甚至可农民最终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现值有可能少于一次性补偿的额度。因此,这种模式本质上仍然是传统的征地制度。笔者不看好这种模式的第三个原因是这种模式实际上人为地强化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分割分治。由于只有失地的
农民才能享有社会保障,那就肯定必须把现在还拥有土地的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如果农民都能拥有社会保障,“土地换社保”又有什么吸引力?
3.芜湖模式。芜湖模式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保留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试点中土地流转过程是这样的:先由各试点乡镇成立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的假定使用方,按若干程序和条件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尔后乡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按照开放的需要向工业企业等实际用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各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
从表面上看,芜湖模式似乎和南海模式并不本质区别,因为土地所有权都掌握在农民手中。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实际上是一种“转租”并且期限很长,失地农民是一次性获得几十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补偿,后者是一种按年分红制度。这就决定了在芜湖模式中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参与性要大大高于后者。各试点乡镇建设投资公司在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过程中,只与村集体打交道,谈妥流转土地的面积价格等,然后由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知村民。村民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村集体是否代表村民的利益也很难说,不排除一些村干部借机中饱私囊、营私舞弊。另外,芜湖模式中集体土地的流转收益是在县乡和村三级分成。模式中我们看不到这种政府与民争利的嫌疑
而在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由于征地权滥用以及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带来了大量失地农民,直接造成了他们的生存危机。由于征地补偿不公平导致大量失地农民转化成城市贫民,而这些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的文化程度较低,在城镇生存能力较差,只能从事一些低地位、低技术劳动、低工资、高强度或者脏乱的职业,生活水平大大降低。 3.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形象。在最近几年各地农民上访案件中,征地导致的案件占到很大的比重,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另外,失去土地并找不到一份合适工作的农民群体必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严重浪费宝贵稀缺的耕地资源。分布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农地多数是上等良田,这些土地被大规模圈占并开发后,就很难再恢复原有的土地肥力,对于耕地资源极度匮乏的中国而言,这种行为无疑是“杀鸡取卵”、“竭译而渔”!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低,导致土地征用后的利用效率低下,出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及“征而迟用”现象。
另外,近些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为了人为地加速城市化进程,出现了大量违法圈占城镇周边农地的现象,这一现象有几个特点:1)绝大多数是政府行为,即由政府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2)圈占农地的目的是很多地区为了搞开发区、引进外资,人为地加速城市化的进程;3)为了降低征地成本,吸引外资,征地补偿的标准很低;4)征地行为均具有强制性;5)很多征地活动不合法;6)征地面积面广量大,涉及农民很多。
上述问题的出现跟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有关。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自50年代以来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改革,这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很不适应。现阶段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公共利益目的和征地范围界定模糊,相关法律条文相互矛盾。
2.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
3.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导致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无偿剥夺。
4.多头违法征地现象屡禁不止。
五、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和相关政策中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用途的含义
考虑到我国还是一个资本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设计中应该增加一项。“公共利益用途”的审核环节,即在中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是否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质;将“公共利益用途”分为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从而在征地补偿方面
适当区别对待。
(二)明确划分征地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合理的公平补偿办法
在划分征地范围、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之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即我国是一个资本短缺的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征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改革方案须具有渐进性。
为此,建议分两个阶段对征地范围进行划分:
第一阶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承认现行所有征地范围的合法性,但是严格区别三种类型的征地行为,并分别来用不同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
1.纯公共利益用途: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在公平补偿的原则下,适当考虑建设项目的成木。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出路,不应威胁到农民的生存。
2.准公共利益用途:仍具有较高强制力,但是在公平补偿原则下,鼓励多种模式的补偿办法,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损失。
3.非公共利益用途:如房地产开发等,这类征地项目不应具有强制力,征地补偿费应该由用地单位和农民自行谈判。因社会进步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来加以调节。
第二阶段:修正现行有关征地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用途的土地方可行使征地权。其余用途的土地由用地者和农民自由交易,政府只制定交易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有关税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改革征地程序,引入制约机制
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用途的范围也在变化,因此是否需要更具体地划分范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在土地征用制度中设计一项审核机制,即由指定机构审核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机构设Z,为了防止寻租现象,以及杜绝屡禁不止的多头征地现象,建议各地设立土地征用审查委员会,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等参与,定期审查上报的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土地征收制度是对农民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处分,这项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在国家现有制度下有序进行,既要加快加强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立法,又应遏制地方政府借土地征收改革之机,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泛滥化。在目前的条件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加强对该类事件的规范管制,以通过土地立法的改革,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稳定、公平、有序的制度下流转,使有限的土地资源通过市场的大手,最大化的满足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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