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户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益受到伤害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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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常见问题】
15:42:25 来源:法律咨询网 作者:i
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一)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确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合同订立程序从形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合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尽管也通过要约与承诺程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丧失参与合同谈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愿,履行合同反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人利己合同,虽然经过要约与承诺程序,也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规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从实质上确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哪些合同无须履行,不同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履行的合同能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种状况: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合同虽然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础,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听说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合同生效时间予以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约定条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则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或交付定金时,合同生效;(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经过鉴证、公证、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经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   合同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有效期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  (四)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特定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约定的事实发生与不发生)。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条件,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情况。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签订合同时,该事实没有发生。过去和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该事实将来有可能发生。(3)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无法预知。(4)条件是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5)条件的内容不得违法。   条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如果出国,则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一年之内,甲出国,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没有出国,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经明确,但合同没有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如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同时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国,则房屋租赁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国,条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没有回国,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也已经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条件成就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期限指明特定时期的,称为期日;指明特定时间经过的,称为期间。   期限与条件一样,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期限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无效。二是终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继续有效。   期限和条件虽然都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来是可以确定的,而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是无法确定的。 &  (六)特殊情况下生效的合同   1.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合同标的物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二、无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诈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诈行为。第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违背诚信原则。第四,因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据此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指当事人因不当预告将来加以祸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如以给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第二,客观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与胁迫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伪装,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为避免破产还债,企业将其资产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卖给其关联企业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经过再度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无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径。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强制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包括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因此,违反有效合同应赔偿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  无效合同,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经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当事人将已经得到的合同利益返还。所以,因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赔偿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三、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受损害一方合同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具备合同有效的两个要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类型   (1)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种情况。欺诈和胁迫在无效合同中已经论述。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与显失公平的合同两种情况。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或合同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而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一方对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产生了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欺诈;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合同被撤销后,成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性质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后无效,在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通常情况下,因履行这类合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有权请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类合同。当事人申请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有效。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撤销的,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申请撤销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合同撤销权时以下事由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无效合同与可以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绝对无效,自合同成立时起便无效,因此,它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经撤销后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销,由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自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并经裁决撤销后,合同才无效(自始无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销权的人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职权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不一定要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撤销合同,必须要经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并经裁决后才能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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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商网编辑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县的个体经营户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的发展,其经济总量已从最初的“拾遗补缺”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之一,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当前,大力发展个体经营户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构建和谐**都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为了让各级各部门较全面地了解全县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我们根据2015年经济普查结果对其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加快发展的建议,供参考。一、全县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现(一)总体规模
根据2015年经济普查资料显示,**县有个体经营户9842户,比1993年增加了2900户,年均增长3.2%。其中第二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有1319户,占总户数的13.4%,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有8523户,占总户数的86.6%。个体经营人员13900人,平均每户1.4人,经营人员比1993年增加2078人;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65006万元比1993年增加10.9倍,年均增长24.3%,平均每人经营收入4.68万元,交纳税费2880万元,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4506万元,户均1.5万元。(二)行业分布
在9842户中,涉及14个行业,比1993年增加了教育、卫生、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等5个行业。其中,全县从事最多的是批发零售业的个体户,有4025户,占总户数的40.9%,比1993年增加了2176户;其次是交通运输业2801户,占总户数的28.5%,比1993年增加4.2倍;第三是工业1176户,占总户数的11.95%;第四是住宿餐饮业745户,占总户数的7.57%,比1993年增加325户;第五是居民服务业423户,占总户数的4.3%;第六是其他服务业316户,占总户数的3.21%;第七是建筑业143户,占总户数的1.4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户,占总户数的1.02%;占总数不足百分之一的行业是卫生和福利业67户、教育29户、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7户(见下表1)。**县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表 表1
指标名称户数(户)从业人员数(人)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支出(万元)固定资产原价(万元)雇员报酬缴纳税费总计98421390065006 47081 1527 2880 14506 1.工业117621799818 6976 584 294 1357 2.建筑业143311885 565 75 30 27 3.交通运输业2801288311026 7179 71 1490 5272 &n
4.批发业1573297210 6058 78 160 553 5.零售业3868521826283 19827 212 599 2875 6.住宿业2256169 113 10 8 1510 7.餐饮业72315105317 3837 264 151 1198 8.房地产业000 0 0 0 0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161697 539 23 32 222 10.教育2959132 82 15 2 63 11.卫生和福利业6790367 150 2 4 92 12.居民服务业4236421568 773 129 71 1040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72388 51 2 7 40 14.其他服务业316439;
1446 932 63 32 258 (三)区域分布
从区域分布看,全县9842户个体经营户主要集中在高乐山镇,有4226户,占总户数的42.9%,高乐山镇又主要集中在城区的5个居委会有3451户,占总户数的36.4%,其余9个乡镇只有5616户,占总数的57.1%。城区的发展明显快于农村,仅城区5个居委会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收入就有19111万元,占全县个体经营户全部营业收入的29.4%(见下表2)。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全县分乡镇个体户经营情况表表2指标名称户
数(户)从业人员数(人)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支出(万元)固定资产原
价(万元)雇员报酬缴纳税额高乐山镇42266583264301991382014356315忠堡镇446649207114046757608甲马池镇921125740052692561461385朝阳寺镇3794701466880834844#大路坝区工委179197369256311624清坪镇731947277519634187805丁寨乡815947229316032186608尖山乡9031126483333571131291089活龙坪乡677854469941954197768小村乡397665188014572539236黄金洞乡347459280019752553498全县合计98421390065006470811527288014506(四)对全县经济发展的贡献 2015年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创造增加值2.31亿元是1993年的5.8倍,占全县生产总值的1#from 本文来自 end#4.3%。其中,个体工业和建筑业实现增加值0.75亿元,占全县第二产业增加值的32.06%。第三产业中,个体经营户创造的增加值为1.56亿元,占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的32.9%。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体私营经济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全县经济中所占比重仍然过低;二是个体经营户普遍起点低,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及管理水平差;三是缺乏各种配套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信息、融资担保和信誉评估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个体私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困难比较突出;四是“三乱”问题依然存在,还存在摊派费用、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等现象。三、加快发展个体经营户的建议个体经济是全县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为个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2015年2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当前我县个体经济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十分有利的发展条件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为了推动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抢抓机遇,优化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实现新的发展。因此,必须积极转变观念,努力提高个体经营户的整体素质,把个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技术、产品、销售、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与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相适应。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全县个体经营户的发展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重要战略思想。个体私营经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更加广泛地调动广大群众从事生产的积极性。要实现全县个体私营经济新一轮大发展,就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清除各种思想障碍,进一步解放,转变观念,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存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符合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战略方针。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既要积极鼓励支持,又要依法监督管理;既要促进其上规模快发展,又要帮助其提高素质上水平。2、为个体经营户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一是尽量用非常明确和规范的制度和办法取代那些不透明和不规范的内部文件。当前令个体投资者感到头痛的是各种收费项目繁多、应接不暇,且多数部门都是这样或那样的内部规定,投资者到底那些费该交、那些费不该交或已取消,缺乏权威的规定。同时要大力整顿民营企业周边环境、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二是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要减少政府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合理确定投资者负担;同时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调整工作重心,把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维护稳定的工作上来,放手、放心、放活民营主体。三是积极培育吸引民营资本进入的经济增长点,放宽市场准入的投资限制。加大对信息、旅游、高新技术、矿产资源深度开发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等新兴产业的引导性投入,想方设法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同时进一步放宽对盈率较高的非竞争性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让个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3、积极引导个体经济形成合力要改变个体经济规模偏小,骨干企业少的状况,必须多方采取措施,使个体经营户由各自为政的“天女散花”型生产经营格局逐步转变为整体对外、分散加工,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能够整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群体。4、要努力提高个体经营户素质和经济增长质量要引导个体经营户增强创新和发展意识,实现五个转变,一是在个体经营户管理模式上由家族式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二是在发展领域上由传统的以流通服务为主向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潜力大的行业转变;三是在个体经营户发展上由忽略资本经营向重视资本经营转变;四是在经营规模上由小型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团化转变;五是在增长方式上要由重视规模扩张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向重企业素质和增长质量提高的集约型经营方式转变。 5、要加大对个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我县个体经济已积累了的资本,正在寻求新的投资领域,但个体经营户要提高产品和服务档次以及科技含量,迅速做大做强,如果单纯依靠自身的积累,难以抓住市场的发展机遇,必须依靠信贷强有力的支持。目前由于受贷款抵押担保难、银行对个体经济经营状况的跟踪监管难、银行债权关系维护难三大因素的制约,使商业银行对个体经济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严重制约了我县个体经济的发展。因此,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努力改善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尽可能争取银行信贷对个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6、要深化税费征管体制的改革当前整个社会已进入“买方市场”、“微利时代”,个体经营户税收增长空间没有以前年那样大,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税收增长的着力点应放在开源新的税源和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上,不能采取“杀鸡取卵”的方法来维持税收的高增长;要进一步完善税费征管的办法,提高税费征管水平,特别是对实行包税或定税制的个体经营户,要采取科学的手段,确定合理的税负,既要防止税收的流失,也要使一些经营者的税负合理;要尽可能实行税负公开,加强社会对税务的监督,逐步消除税收征管中“人情风”、“关系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的纳税意识,强化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调研报告: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工作报告:网友评论本类热门48小时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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