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买主。想买第二套房子。欲购买房子已经四年。房主违约 房子不卖了有贷款。房主违约 房子不卖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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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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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上个月签约买了一套房子,公积金贷款120万,一切手续办理完成,昨天已经顺利过户,合同上约定在过户当天卖家将房屋交付给我们,但是昨天跟他提起交付房屋的事情,他竟然说要等贷款到账以后再交付。因为公积金贷款是要等到出了房本拿去抵押,然后10到15个工作日才能放款,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等到明年1月中旬才能拿到房子,这点我有点难以接受。房子目前没有住户,房主之前一直出租。我们买下来也是打算先出租的。请问大家,我应该怎样说服房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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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5:38
既然有合约,让中介去协调。合约里有违约条款吧?让中介跟他说,不交房要按合约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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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6:05
中介协调,按合同办事,房子过户了就是你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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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份也差不了多久,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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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约定,按约定办。如果约定的就是收到全部房款交房,那你就必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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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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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7:07
看了看不就1个多月的租金问题吗?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不叫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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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8:47
卖家要求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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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8:55
既然是合同里明确的事,就按合同办事呗,其实是卖家没想明白,无论他交不交房都是你得了,我觉得还要注意物业交割完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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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9:09
zhaoyu 发表于
事情是这样的,上个月签约买了一套房子,公积金贷款120万,一切手续办理完成,昨天已经顺利过户,合同上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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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19:29
可以与卖家协商,不过我觉得卖家的要求合理,虽然贷款是直接打到卖家卡里,但是人家没收到钱之前总会有点不放心,将心比心也就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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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20:23
这么多人向着卖家说话!就该按合同办,当时合同怎么约定的就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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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5-12-23 22:04
qdwjqsy 发表于
这么多人向着卖家说话!就该按合同办,当时合同怎么约定的就怎么执行!一月中旬就20天的时间,法院起诉都来不及
Powered by有抵押消费贷的二手房,买卖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我是买家,看中一套二手房,该房目前有抵押消费贷款,房主要求买家负责把消费贷款还清,房本解抵押后再继续买卖。目前中介提出由担保公司和买家共同出资还清所有消费贷款,担保公司要收取垫资费和服务费。我的问题是:一、正常二手房买卖有资金监管,过户时监管银行才会把钱打给房主。现在,为了先解押房本,买家首付款和担保公司借款一起打给有消费贷的银行,这部分钱相当于没有任何监管,直接帮房主给银行还钱了。那么,怎样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呢?又怎么认定这部分钱是买房款呢?二、还清消费贷后,房主拿到解抵押房本,如果毁约或者不承认交易怎么办?有没有什么监管措施?或者直接由第三方保管房本?三、在首付不足以还清消费贷的前提下,可以贷款的金额怎么确定?是可贷款金额=担保公司借款+(房子成交价-抵押消费贷)吗?在可贷款范围内,银行贷款就是房子成交-首付,是不是不关心是否有担保啊?四、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这一块有哪些风险呢?有没有什么办法,避开担保公司,又能贷到款呢?
一、正常情况下,北京地区就此种交易模式的流程为:如买受人确定购买指定房屋,则中介机构会先要求买受人提供各项材料,确定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出卖人、买受人、中介机构会签署一份三方协议(包含居间服务内容),非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这份三方协议尽管不属于网签合同,但亦属于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三方协议签署前后,出卖人或中介机构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一部分定金或首付款。如果出卖人在收到定金后能自行将剩余抵押贷款还清则最为理想。如果无法还清,需要借用买受人的首付款,则上述首付款必须在出卖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清剩余贷款之后,直接支付至出卖人的还款账户内,并尽量在柜台办理完毕。必须确保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全部用于出卖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不会被出卖人予以挪用。在抵押贷款提前还清后,买受人需协调中介机构配合出卖人尽快办理房屋的解押手续。北京这边惯例为,出卖人提前还清了贷款,银行会将解抵押的文件全部提供给出卖人,由其自行赴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故买受人或中介机构务必确保出卖人及时办理完毕该房屋的解抵押手续。在房屋的解抵押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中介机构可以立即安排双方办理网签手续。此后,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办理即可。二、按照北京市房管部门的规定,有抵押的房产不得办理网签,必须注销抵押后才能网签。如果出卖人能自行将抵押担保的贷款余额偿还完毕并解除抵押,则对买受人而言,该交易就基本没有风险。但实践中,出卖人通常需借助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来偿还银行剩余的抵押贷款,这对买受人而言,就存在一个天然的风险。如果首付款支付完毕并用于出卖人提前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届时抵押注销了,而出卖人又拒绝出售房屋或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诉讼追偿首付款又存在较长的诉讼周期,买受人会比较被动。个人认为此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比较小,原因如下:买卖双方已经签署了三方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如果出卖人拒绝履行三方协议项下的义务则构成了实质违约,其需要承担三方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违约,则买受人可以立即申请法院保全房产(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再慢慢诉讼,反正房屋的总价远超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正常情况下,买受人能把本金及违约金一块收回,故风险并不大。需要注意一个极端的情况是:在房屋解除抵押后,出卖人的债权人申请将房屋予以查封导致无法继续过户,这个风险确实无法规避。本人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双方签署了网签合同之后,出卖人觉得价格卖低了,故意串通其他主体“做”了一个假案件(虚构一笔债务,再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出卖人需就虚构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再以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法院查封房屋并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最后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金。个人认为:此种情况如非出卖人故意为之,则发生的概率特别低。正常情况下,如果出卖人确实对外负债,且债权人已经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则无论该房屋是否抵押均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无需在该房屋解除抵押之后再申请查封,除非买受人确实倒霉,出卖人的债权人刚好在该房屋解除抵押之后突然发现该财产线索,从而申请法院查封。此种极低概率的风险,目前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完全规避。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就此种交易模式,个人建议风险防范如下:买卖双方必须就房屋买卖签署三方协议,确定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必须确保用于出卖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如首付款超过贷款余额,则超过部分应办理资金监管;买受人尽量争取支付完毕首付款后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先占着房屋;三方协议对出卖人约定较为严苛的违约责任,防范出卖人的故意违约行为;在出卖人办理提前还贷及解除抵押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协助中介将二手房买卖过户之前手续尽量完善,确保房屋一解押完毕即可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这样交易风险能降到最低;最理想的情况,就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约定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确保极端情况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能得以返还或者可以约定出卖人向中介机构指定的担保机构借款用于提前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实践中非常少见)。结论:个人认为:此种交易模式系二手房买卖中极为常见的模式,法律风险并不大,买受人无需太多过虑。再具体回答你的问题:一、正常二手房买卖有资金监管,过户时监管银行才会把钱打给房主。现在,为了先解押房本,买家首付款和担保公司借款一起打给有消费贷的银行,这部分钱相当于没有任何监管,直接帮房主给银行还钱了。那么,怎样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呢?又怎么认定这部分钱是买房款呢?先签三方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三方协议中会约定你的首付款,故认定是购房买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确保资金安全见上面。二、还清消费贷后,房主拿到解抵押房本,如果毁约或者不承认交易怎么办?有没有什么监管措施?或者直接由第三方保管房本?实践中,只要该房屋具备网签条件,无论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签字,中介均可以直接办理网签手续,只要网签了,除非出卖人在通过虚假诉讼来对抗网签,否则他难以出售给第三方。保管房本的意义不大。三、在首付不足以还清消费贷的前提下,可以贷款的金额怎么确定?是可贷款金额=担保公司借款+(房子成交价-抵押消费贷)吗?在可贷款范围内,银行贷款就是房子成交-首付,是不是不关心是否有担保啊?如果没有偿还消费贷的情况下,是无法再拿此房继续抵押申请按揭贷款的,故无论如何,还清消费贷是交易的前提。你贷款的额度与银行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有关,如果双方约定价格过高,银行不一定会给你高的贷款额度。四、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这一块有哪些风险呢?有没有什么办法,避开担保公司,又能贷到款呢?让出卖人自行筹集部分款项,用于提前还贷款。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无需担保公司介入。希望对你有用。
刚好又遇到我了解一些的题目,刚好又看到排名第一的答案有不少问题……so,小蛋哥,我真的不是针对你个人啊~说个题外话。在中国学计算机专业的,估计都会被人问过能不能帮修电脑。同样,学法律专业,特别是又有律师执照的,也经常会被人问到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问题,或者对方自认为是“法律”的问题。我就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然自然也包括与二手房相关的问题。我把我回答过的这些问题先是写成博客,之后结集,由气象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叫做《安全购买二手房》的小册子。我先来回答一下楼主的问题,再来评价一下下面的答案。一、资金监管。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区县有强制资金监管要求,不过也有好几个区没有,包括朝阳(实际是暂停)、东城、顺义 大兴、昌平;二、你这个步骤,行业内叫赎楼,是一种风险很大的行为。就如同你说的,这部分钱给出去之后就无法保障资金安全。事实上我们就遇到过类似的纠纷甚至是合同诈骗,当事人损失惨重。不说这种极端情况,就假设对方坐地涨价,你也会很郁闷的。所以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别用自己的钱冒险,而是借助财务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资金先去解除抵押,这个业务也叫过桥。当然你要承担一部分财务成本(利息),不过这种花小钱避免大资金风险的方式,我们觉得还是划算的;三、针对毁约问题,理论上你可以要求做房屋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这个流程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用的人不多,你可以同当地建委咨询。扣留房本是没用的,因为挂失补办目前是很容易的事情;对于你后面两个问题,基本就已经涵盖进去了。下面再说说排名第一的这个答案中的问题。先说一。1、购房资格是由买方亲自提交、由当地建委审核,中介机构事实上没这个义务,而他们至多也就是凭经验判断一下;2、这里混淆了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我们称为“买卖合同简单化”,是中介最不规范、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做法之一。简单讲,买卖合同就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与中介之间的三方合同,作为两种有名合同,其法律性质和规定都不一样,不应该混淆在一起;3、这个建议只能说“呵呵”了,看似有利,实际是没啥实际价值,还容易误导当事人。原因很简单,就算你确认对方是用来偿还贷款了,至多只能保障对方资金没有挪用,并不能保障资金安全。2010年前后我们曾经代理过一起合同诈骗案。业主的理由就是我的房子有贷款,需要用下家资金偿还,也同意一起到柜台还款——然后同时把房子卖了好几次,收了多人的首付和定金,之后全部转移。最终两个业主一个被判10年,一个被判12年,问题是赃款都没有追回,被害人欲哭无泪的情形我至今记忆犹新;4、这个基本没错,办理他项权注销,同时会在房本上加盖注销戳记;5、基本没错。再说二。关于有抵押的房子是否可以网签,这个回答是错误的。事实是,北京地区部分房产,即使有抵押,也可以先做网签。至于具体的范围,至今不明,但是这部分房子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房本编号为 “x京”(字母x)开头,而不是“京”开头。至于后面的推测,我又要说“呵呵”了。臆断的成分太高,容易误导当事人。1、协议有效不等于可执行。事实上,由于当事人法律常识的薄弱,中介的不称职等,完全没毛病的合同并不多见,这就造成了买方在维权时候的困难。对于保全,这个措施在实践中最大的问题,也就是答主轻描淡写的地方,其实是担保物。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等额担保。对于二手房交易来说,动辄几百万的标的,要提供这种担保还是有难度的(而且有的法院,比如海淀,还要求担保物中必须有不少于30%的现金,更是进一步增加难度)。这就是为什么前面我说最好不要将资金先支付给对方的原因,至少有了诉讼时候,还可以拿出来做担保金,哈哈。其次,机会成本也是成本。我不知道答主的身份和背景,估计答主没有见过一个案子持续好几年的情况?我们现在代理的一个案子,原告诉继续履行,要求业主交付房屋。当时他委托我们时候是想买房子做婚房,现在他儿子都有了,案子还没有完结……所以作为律师,我们从来不主张大家随便诉讼,更不会拿“再慢慢诉讼”这种建议给当事人。2、对于这种假诉讼,如答主所说,发生比例很低。如果是故意做的假诉,事实上可以依照新民诉进行处理,严重时候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如果是客观意外,那么也有一定的处理方式,一个是执行异议,一个是可以要求法院对财产提出轮候保全,从而尽量防止标的灭失或者转移;接着说三。1、三方协议这个概念本身就是错的。前面说了居间法律关系跟买卖合同压根就是两码事;2、这个也评价了,“呵呵”,而且容易误导当事人。谨慎怀疑答主不知道建委对强制资金监管下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简单讲不是你想监管多少就可以监管多少的;3、这个有一定道理,不过说实话从法律上讲效果有限,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且对有租户的房子不适用;4、有一定意义;5、恰恰相反,这个流程如果有中介参与,法律风险更高。这个是有实践经验以及法院统计数据支持的;6、这个没问题,实践中很常见(不是很少见);最后说说结论中的问题。答复一:基本没道理,前面说了二、常见的误解。大家记住:1、“网签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基本为零”;2、转移房产不止买卖一种途径。事实上,网签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性质不明确的怪胎,指望它能其多少作用是没意义的。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事实上,如果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在《安全购买二手房》一书中用了14万字的篇幅来介绍规范流程和各种风险,现在看仍然有很多地方没涉及,准备出增补本。不动产交易是人生大事,多谨慎没坏处,我们的观点一向是宁可踏空,不能被套。踏空还有翻身的可能,被套可就损失惨重了。ps:我在水木社区的id是lakey,有水木的朋友也可以直接联系我
贷款不结清银行不会解抵押,不解抵押就不能过户,不能过户你们就不能进行买卖,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你的首付款不够解此房屋的抵押,而你和房主没有钱或者不拿钱出来解抵押的话,你就必须找过桥的资金,如果你有足够的钱解抵押,只是担心安全问题的话,那可以不用担心,只要中介正规,在他们店里签居间协议,你可以放心的去跟着办提前还款,解抵押,前提是你要去房管局确定房屋状态,没有二次抵押,没有查封。更新问题了,题主买房之前不做做功课么,第三条真是无厘头,你贷款金额跟房屋评估价格有关系,跟该房屋目前未结贷款没有任何关系…你首付款不够解抵押,就让房主去解啊,本来就应该房主解抵押的,房主要是不肯解,你就去找担保公司给你垫资啊,垫资有利息,可以让房主付啊,有什么要求跟中介和房主谈啊,你这种问题来知乎根本没意义...
首付款、银行贷款、尾款,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这些资金无论是直接交给卖方还是存放在中介机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去年,北方多个城市爆发了“兴麟系”房产中介崩盘事件,该中介机构违规代收客户购房款,崩盘发生后超2亿元购房款“一夜蒸发”,众多购房者蒙受巨大损失。。为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减少二手房交易纠纷和消费者损失,日前,上海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牵头推广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并自7月起按照“免费、自愿、安全、简化”的原则率先在松江区正式展开试点。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交易资金存入由政府官方牵头的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待产权交易全部完成后,再转入卖方的账户。有关部门表示,在松江率先试点的基础上,本市将再选择几个区,适时扩大试点,为全市推开积累经验。在上海松江区全面试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尽管该项服务不收手续费,选择进行资金监管模式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市民并不多,很简单的原因,不是某些小编乱写的购房者风险意识不强 、也不是中介向上下家推荐自己搞的有偿“资金监管”模式,更多的是政策初衷与政策经过市场各方力量博弈后甚至出现了相反的效果:1:直接导致购房者要资金监管的,房东不就会选你,你就买不到房,这个是上海房地产市场卖方市场的大背景下注定的;这个非合作博弈,还有类似的目前房价暴涨导致备案价太低,开发商惜售,通过收取几十万电商费等变相涨价,等于实际还是行政的限价被削弱了。2: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置换比例居多导致卖方也是卖方,出售的房子的价款是买入房子的首付款,所以上家有资金压力,在房价一年多的单边倒上涨趋势下,加快交易节奏,尽快完成过户就是第一要务,所以上家会尽可能要求下家放弃安全而选择效率。链家以理房通让房款全程脱离四方监管中介的资金监管一直是一个老大难。在中国房地产发展的历史上,出现了两次大规模的中介携款跑路事件。自此以后,官方明文规定,交易资金必须做四方监管。所谓的四方是:中介、买家、卖家、银行。在四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把房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机构在交易完成后将款项打给买家。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无论如何,都不能染指房产交易资金。但正如我在『链家理房通:正确的产品,难看的吃相里』提到的,链家冒天下之大不韪,理房通作为一个创造性的发明,被链家强制使用到自己的房产交易中替代银行作为第四方。在链家理房通上线后,链家的经纪人要求买家将房款不经过银行,直接打到链家理房通,房产完成过户后,由理房通打给卖家。作为链家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理房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以第四方身份出现,全程监管交易资金。只有银行才能做的事情,链家当着所有人的面,玩了一出狸猫换太子,自己做了。银行全程被甩在链家背后,所有的资金划转动作,银行都无法染指。而这么明显的违规动作,也只有链家敢为天下先。3、链家在监管过程中挪用了客户资金、侵占客户利息如果有链家的买房用户,遵照链家的规定使用了理房通,可以拿出自己的那份合同看看。上面有链家白纸黑字的条款:第四条 还款事项1、《融信托管协议》托管资金的划转1)各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且达到《融信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资金划转条件时,丙方有权自行将托管资金人民币(大写)XX元整直接划转至丙方指定账户,以作垫资款汇款,且该划转无需另行取得甲、乙任何一方的同意。这个条款的诞生,也正是最有力的证据,链家以理房通的名义,监管了客户的资金。但资金的流程,并非所谓的『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掌握,而是流入了在理房通内开户的、链家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而根据这个条款,在监管过程中,买卖双方对资金冻结过程是毫无知情权的。中融信告诉你,钱在我手里,房子过户了,自然会按照规定打到卖家的账户里,但这个中间的过程,不需要你们管,钱到底去了哪里,做了任何划转操作,也不需要买卖双方同意。在四方监管过程中,钱是被银行冻结的。而到链家手里,链家则告诉你『我冻结了』。但冻结这个事情到底做没做,只有链家自己单方面知道。按照过户流程,一套房子正常完成成交,短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这么长的时间跨度,资金监管最终跨越『链家-理房通-中融信』三个机构,链家设计了这么复杂的流程,写下这么霸王的条款,然后告诉用户,我绝对没有动你的资金。而这个条款中,更骇人的是,同样白纸黑字的条款写明『托管资金在托管过程内不计息』。这个条款比银行更加霸道,因为在四方监管过程中,银行是以活期利息计息并且最终返给用户的。但,链家不是银行,所以链家不计息。有句玩笑说,被人卖了还在帮他数钱,用在这里,应该不算过分。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购买二手房切记让原房主还清购房贷款
作者:李明 姜枫
来源:生活日报
  原房主未结清贷款即转让房屋,结果开发商赔偿银行43万元。2014年4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  原房主未结清贷款即转让房屋,结果开发商赔偿银行43万元。2014年4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市民吴女士从开发商处买下一套住房,总价90万元,其中贷款50万元。因房产证没下来,不能用房子做抵押,就由开发商提供担保进行贷款。后来房产证可以办理,吴女士却不积极。原来她想将房子直接转手,为少交一次税,她要等卖掉房子后,让开发商直接把房子落在买房人手中。
  去年,吴女士将这套房卖给市民孙先生,总价98万元。孙先生通过中介将钱付给吴女士后,吴女士带着孙先生找到开发商,请开发商将房子落在孙先生名下。开发商将其与吴女士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换成孙先生的,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条款空白,其他内容与原吴女士的合同一样。开发商还为孙先生开具了收款发票。谁知,由于吴女士没有按期还款,今年年初,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吴女士10日内偿付本金共43万余元,由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吴女士离开原址不知去向,开发商替吴女士偿付了全款。
  付款后,开发商越想越生气,又想起和孙先生签了合同,但孙先生从未向其付款,开发商便开始要求孙先生付房款,孙先生不同意。开发商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原购房人吴女士通过由开发商担保的银行贷款付清全部房款,开发商同意将与吴女士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换成孙先生的情况下,由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而签订,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该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条款,开发商以孙先生未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据此,仲裁庭裁决驳回了开发商的仲裁请求。此案提醒市民,买房时,一定要保证原房主的购房贷款能够及时还上,否则很容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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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要买套房子但是房主有贷款没有还玩,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你好,我跟男朋友买的房子,签了合同,但是贷款还没有办下来,因为个人原因不想要这个房子,可以退吗
你好,我现在有个这样的问题,我于昨天买得房子但是得贷款,我首付房主九万,尾款是八万在2016年二月份交清,但房主今天管我要尾款的利息,房照在我这我们也签合同了但合同没提利息得事,我想问的是我需要给房主利息么?还有房子只有房产证没给我土地证,这个是楼房需要土地证么,还没过户
你好,我要买房,但是对方没 有房产证,房产证让我们出钱办理,对方房子还 有贷款没有还清,需要我们用首付给她还贷款,这样做怎么样才能避免风险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一个房主租房子我还没有答应人家要租但是人家把装修的材料定了!交了八万的定金现在要求我赔付
你好,我和我老公订婚了,但是还没有拿结婚证,现在他的房子贷款下来了,当时他买房的时候是未婚的,到时候不动产证加我的名字,以后房子有份吗,下个月一起还贷款,房子有份吗,一人出一半的钱。
您好,我想要买一套房子,但是房主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房主说如果成交了,可以去房管局把名字改下,那如果房产证下来,那会不会是我的名字,
房主在售楼处买的房子,但是没有落户,现在房主要卖房子,售楼处说在买房子的房主需要交过户费,这样合理吗,5000元。
你好,我现在想要给房子过户
,但是原来的房主已经去世
你好,我现在想要给房子过户
,但是原来的房主已经去世
我们的房是婚后按歇还款,现在要协议离婚了,房子孩子都归我,但是房子贷款没有交清没有办法变更房主。如何房子才能真的是我的,房主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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