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民政局局优抚安置科 孩子去年当兵入伍的,至今家里没有拿到优待金,是为什么呢? 孩子是从学校

凯旋网:战友,你是否遇到这些优抚难题
战友,你遇到哪些优抚方面难题?
——本报特约顾问、民政部程元锋同志解答有关优抚政策
今年以来,编辑部先后接到很多战士的来电、来信和传真,咨询优抚安置方面的有关政策。 优抚安置政策事关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部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为此,本报对战士在优抚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挑选出部分有代表性 的问题,邀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程元锋同志进行解答,以供广大战士参考。
北京卫戍区某部二连列兵王成,江西上饶人,安徽工业大学在读生,来信询问:大学生入伍,学校学费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 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 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 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 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某部战士王冠来电询问:我入伍后一直没得到优待金。我到相关部门和民政局咨询后,得到的答案不明确。入伍前,我在一份资料上看到城市户口一年优待金有多少,农村户口一年有多少。我想问的是,是不是只要参军,不管是什么地方的,都有优待金吧?
答:按照《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 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已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不论城镇义务兵还是农村义务兵,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都享受优待 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优待金的标准和具体发放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会有所不同。
陆军某部五连战士雷洪来信咨询:如果优待金不能及时发放或拖欠了几年,能采取什么方法或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按照规定,优待金要按时发放到每一个士兵家庭。不能及时发放或拖欠好几年这种情况是违反规定的。
建议士兵家属到当地民政局咨询有关情况,查清楚原因,是联系不上家庭,还是缺了手续。如果是人为拖欠,可以向上一级的民政部门反映情况,如果更严重的,如恶意扣留等,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6194部队一连战士罗章鹏,江西赣州人,来电反映:我从入伍至今家里都没有领到过抚恤金怎么办?问武装部说去找民政局,问民政局说城镇户口没有,这不应该吧?
答:你所说的“抚恤金”应该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 例》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已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不论城镇义务兵还是农 村义务兵,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都享受优待金。
某部三连战士周子墨发传真询问:我入伍前是河北科技大学在读学生,河北石家庄人,我的战友都说家里每年都拿了两万多元的补助,可我为什么没有?
答:按照有关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家庭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士兵退役时,对自主就业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同时,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不同地区的士兵家庭享受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和退役时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会存在差距。
某部三连战士蒋洋,山东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山东滕州人,来信中说:我是一名2015 年异地入伍的大学生士兵。我想问一下,关于我的家庭优待金和退伍费是由入伍地武装部发放还是户口所在地发放,我家里至今没有收到过任何信息也没人慰问过。 去年有个复员的班长跟我情况一样,他回家后,户口所在地武装部告知他要等将近1-2年才能把优待金和退伍费拿到手,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 【号)规定,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 和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另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 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情况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士兵服役期间发放,退役金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在士兵退役后发放。
某高炮团列兵闫京龙来信询问:我是2015年9月入伍的大学翌年毕业生,今年6月毕 业,我想问一些关于大学生学费补偿问题:学校说要本人去学校才能拿到学费补偿金,但我上网查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说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是否一定要本人去领 取,还是家长代领呢?或者汇到我的银行卡上?
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应当按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即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由所在高校和地方征兵机构按程序逐级审核报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后,确定当年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 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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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经纪在网上进行全面检索,选出符合基本要求的房屋。  2、合理安排时间实地看房,避免旅途劳累,注意观察学习。  3、拓宽思维,调整心态,根据市场状况修正在价格、地区、类型、样式等方面的定位。  4、选定自己满意的房屋,其中有一见钟情型和综合比较型两种方式。  第三阶段:签订合同——一个严肃认真的法律程序  1、了解合同基本条款,与经纪商量制定出价与谈判策略。  2、确立价格、订金、交房日期和附加条件等,常见附加条件是贷款和验房。  3、签字并递交合同,可以直接递交或传真。  4、在合同经双方签字有条件生效后,缴纳订金。  5、当贷款和验房等附加条件满足后,取消条件,合同完全生效。  第四阶段:处理交房前事务——一段紧张期时期  1、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2、委托验房师检验房屋。  3、委托律师审核合同,调查房屋产权债务,计算费用,准备文件。  4、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分为普通房屋保险和全面房屋保险。  第五阶段:房屋交接——一个令人高兴的时刻  1、到律师办公室签署银行贷款、房屋过户文件。  2、交清购房款和各项税费。  3、委托律师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更名登记手续。  4、领取房屋钥匙,完成房屋交接。现在对退伍老兵有什么优惠政策吗?问题详情:00年兵,05年退伍推荐回答:军装在身我是义务兵,军装一脱退伍回乡我就是一名普通老百姓。2012年军改前退伍老兵,目前没什么优惠政策。只知道国家军委、民政等部门对建国前抗日、解放战争的;建国后抗美援朝、珍宝岛、对印越自卫还击战、及其它局部冲突参战退伍老兵、涉核兵种、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烈士遗属(孤)等优待政策优待金或补贴金;其它退伍老兵都在全国各地,自食其力都在靠双手、智慧、能力创造自己的天地;别无他求。不可否认的,不管农村、城市退伍老兵到60周岁退休后;有一项“老兵”军龄补贴,别忘了到时提醒一下社保办理工作人员;这是国家“国防部、民政局”对老兵历史的认可;钱虽不多,也能体现党和国家对老兵的关爱。当兵入伍我荣幸,不图名利为祖国奉献青春我骄傲;当兵不后悔,后悔就不当兵!首次购房优惠政策有什么?问题详情:首次购房优惠政策有什么?推荐回答:一、首套住房有什么优惠政策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优惠。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购买“首套房”的人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买足购买首套房的条件后,买房人将享受以下优惠:1、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2、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所以这就是很多人想着办法也要讲自己准备买的房子去申请成为首套房的原因。二、哪里办首套住房证明当地的房管交易中心档案室查档后出具无房证明,买房时出具该证明即可证明该套房为首套房。准备材料如下:1、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单身的要有单身证明3、银行的一个申请表要到银行敲章的,两张,可以提前网上下载的。全称是《借款人寄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4、户口簿,如果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要正本带着并且夫妻双方的都要带,整本全部复印一下;5、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如果是研究生不需要提供,但是复印学生证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查房是以全价为单位的综上,买房是一件长远规划的事情,其中只要为了自己能从中多获一点利,就要多花一分心思去思考有什么方法能获取利益。首套房的优惠政策还是根据当下政策的变化所决定,但是若是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就记得去办理首套房证明。手里只有30万,坐标上海,外地人,儿子出生了,该离开去周边买房还是继续留下奋斗?问题详情:12年家里拆迁,还没拿到房子,13年毕业来上海,向父母提出拿30万给我在上海郊区首付,被拒绝了,后来家里拿了套大的,拆迁费全进去了还倒贴五万。现在家里有一套两百多平的房子,父母住,儿子刚过百日,老婆带孩子,手里有大约30万存款,父母大概有4万左右的外债,犹豫不知道该不该离开上海,去周边奋斗然后买房,还是继续留在上海奋斗?现在工资税后一万左右。求分析,求分享!调侃就不要了,拜谢。推荐回答:谢邀。在上海奋斗的外地人真的很多,也很不容易,我们村里在上海打工的就有一大部分人。其实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过的幸福,如果你觉得在上海更幸福的话,即使是租一辈子房子住也是值得的,如果你觉得在上海租房子憋屈,或者觉得老家发展也不错,在老家更安逸,而且你也比较喜欢这样安逸的日子,我觉得选择在老家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或者你也可以去个二线城市,适合居住长期定居下来的城市。从毕业后我就来了杭州,老家河南,虽然离家很远,但是我比较喜欢杭州,而且觉得自己还比较年轻,想留在这里拼一拼,希望能有能力在这里定居,把父母偶尔接过来住一下,当然我知道现在杭州的方价也很贵,所以必须努力。如果有一天我会面临和你一样4问题,不过,我家不是拆迁户,我老家只是普普通通的农村。如果等以后老了,不用工作了,我觉得回老家在农村生活挺好的,农村的人比较质朴,压力小,家里有个院子养花种菜,冬天晒晒太阳?8级残疾军人证,安徽省有什么政策优惠?推荐回答:补充:《2016年安徽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规定,从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8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24元;余下的16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0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76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4元。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六、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744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72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5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研究,决定从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七、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尊重和关怀军人军属,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军人军属荣誉感和公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第六条 对拥军优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拥 军第七条 部队执行作战、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部队需求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军事秘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合理规划、组织建设军供站,为过往部队提供饮食、休整和其他相关服务保障。军供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驻地部队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对军事设施的建设,除收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将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帮助驻地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军事科技人才;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军人军属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方便;支持驻地部队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军案件和纠纷,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被征集人员家庭,为被征集人员家庭送挂光荣牌匾。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军人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以增发优待金等形式予以褒奖。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活动,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第十五条 部队车辆通过本省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免交车辆通行费;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停车费。第三章 优 抚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购买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航班票,残疾军人享受普通票价半价优待;(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三)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免收门票。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第十七条 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的显著标志;驻军部队集中的设区的市所在地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企业,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机、船)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条件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私分。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条件。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士官入伍前,随军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应当予以保留。第二十三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需要调动、安置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帮助调动、安置。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裁减人员时,应当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照顾。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第二十五条 军人配偶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报销交通费。探亲假期间,享受工作期间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七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优待。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救助。第二十九条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第三十条 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退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入园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子女可以进入军人父母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接受教育,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优先安排,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三十三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第三十四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第四章 安 置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并安排职业培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第三十八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拖欠、截留、挪用、私分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截留、挪用、私分的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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