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条表格因病请假岗位是否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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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请假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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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假制度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以下教职工请假条例,望各位教职工遵照执行。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一、公假:学校行政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派出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公假期间不扣除教职工奖励。二、事假:1、教职工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职工应办理好请假手续,所有假期均应报批后方可执行。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直接向教导主任主任申请,并有教导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向校长申请,并校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了不语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3、事假每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4、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5、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工资扣除按《工资分配方案》执行。6、因请假不能正常上课的,所所带课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况。二、病假:1、教职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2天以内有教导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应由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报请校长批准。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7天以上的,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2、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5、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是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6、病假天数的计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三、旷工:教职工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四、法定假:1、产假:(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5)已怀孕的女教职工,按照国家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响正常工作。(6)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7)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按病假处理。3、婚假:(1)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满6个月的教职工方可享受婚假。(2)若教职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单位。(3)教职工结婚,婚假为7天,另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增加晚婚奖励假数天(不得超过20天)。(4)婚假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5)在规定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原标准执行。4、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往返路程假。五、审批权限:1、一般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累计请假在8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8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8天以上,由教育局审批,由教育局受理后。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和有关事项。6、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1天之内,先口头或电话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注:1、本规定颁布之日起生效。2、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委会商议后决定。#2楼老师请假制度(第2篇)小学教师请假#e#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区教育局和《汉滨区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假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二、事假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区教育局批准。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发给日工资的50%。三、病假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和基础性两部分),病假从第二月起还将扣工资的20%。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四、法定假1.婚假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2.产假、计划生育假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3.丧假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五、工伤假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六、请假管理1.请假流程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病事假请假者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每节5元支付给顶课者,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七、关于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和上课接打手机的处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4)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少签到一次扣10元,迟到一次扣20元,代签者和迟到同等对待。2、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10元,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扣10元。3、教职工旷课一节扣30元,一个月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部。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4、上课接打手机者一次扣10元,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5、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旷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3楼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统一规范全区教师请假制度。一、假期种类1、婚假&&&2、产假&&&3、看护假&&&4、丧假5、病假&&&6、事假&&&7、哺乳假&&&8、探亲假9、年休假二、假期时间1、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2、产假90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小孩)增加15天,三个月内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难产(如剖腹产)的可按医院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天数给予增加,寒暑假可以顺延。3、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男教师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10天看护假。三个月内无领独生子女证的作事假处理。4、丧假5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5、病假凭医院医生证明确定。6、事假按实际情况确定。7、哺乳假,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8、探亲假、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另行安排。三、假期批准1、教师请婚假、产假、丧假、看护假、哺乳假需书面报告学校领导。2、教师病、事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请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小学超过一星期的需报告教办)审批,一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由区教育局科审批。半年以上由区教育局领导审批。中专、中学、教办、成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内由镇主管教育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还需报告区教育局科。区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以及中专、中学、教办、成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3、未经请假(或请假没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中间包括节假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中间不包括节假日)的作辞退处理。四、请假程序1、教师请假必须用区教育局统一印的请假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2、请病假一个星期以上的应凭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请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凭龙岗中心医院或龙岗区人民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小学由教办)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3、请产假的教师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由学校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4、请哺乳假教师应于产假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学校同意,由学校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5、教师无故旷工超过可辞退天数时,学校校长应及时提出书面辞退建议,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将辞退建议告知其本人 (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学校辞退教师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五、假期待遇1、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2、病假。(一)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南粤杰出教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3、事假。(一)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的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三)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4、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师,产假期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5、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哺乳假期间的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文执行。即领取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发四分之一;领取二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三。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奖金。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的,奖金、房补按相同的比例计发。6、出勤奖。除产假以外,每请假一天扣6元,每月工作不足15天或无故旷工的,不发出勤奖。7、下乡补贴按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请假一天扣发一天。8、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深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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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坚持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有事请假必须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后经批准方可离校。
3、有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行请假手续,并补医生证明。
4、上班时间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一课内的可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原因。一课时以上的应向值日领导请假。
5、对“出全勤、争满点”的教师,持设立“全勤满点奖”给予适当奖励,有关细则见附件:
附:“出满勤,争满点”的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真正把我校办成社会信誉好、教育质量高的现代化一流窗口学校,认真落实服务与报酬挂钩、贡献与得益同步的分配原则。为鼓励教职工出全勤、争满点,特设全勤满点奖。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全勤奖:
1、全勤概念:本月无请假(含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无旷职现象。
2、金额标准:每月四十元整。
3、计发标准:
①、全勤奖励四十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奖十元,直至不奖,若超过两天的除不得全勤奖外,还要减发考核奖(每天二十元)
③、病假每天少奖十元,直至不奖,若超过四天的每天减发考核奖十元。
④、离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一月内不超过二次奖四十元,超过二次每多一次少奖励5元,直至不奖。
说明:哺乳期按规定离岗,月得全勤奖25元,因原因离岗、按上述标准奖励。
⑤、婚假、丧假参照病假计发(丧假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按事假处理)。
⑥、产假:按计生委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发全勤奖,超过假期,按病假处理。“人流”、“上环”等按病假处理。
⑦、旷职:一经发现旷职(旷课)现象,经核实无误,不发当月全勤奖四十元;视其情节,还须扣年终奖,金额与幅度由校行政研究决定。
⑧、外出参加大专本科,提高自己的学历者,需要安排代课的,参照病假标准奖励;不需代课、主动调上的,可以按全勤计算。请事假,课自己主动调上者,可以参照病假标准奖励。
二、满点奖:
1、标准:十元。
2、满点概念:本月中全勤且无一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现象。
三、具体规定:
1、全勤奖、全勤满点奖发放时间:次月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由请假人提出书面请假条(病假的附医生证明书),由校长室批准,并做好记载。
3、离岗由离岗人提出口头申请,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做好记载。
4、次月初由教导处汇总统计,并公布于众,接受教职工监督。
5、次月上旬由财务处统计核算发放。
6、各位教师必须认真如实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写,室长把关,若发现弄虚作假,查实后扣除全室人员本月全勤奖。
7、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例,经校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费来源:学校自筹。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教师请假制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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