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真的在支持特许连锁经营是传销吗经营连锁这个变相传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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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招工、加盟连锁……
当心!变相传销就在你身边
7:50:22&&&&&&来源:秦楚网-十堰晚报&&&&&&&
&&&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农民工下岗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近日,发生在丹江口市的两起传销案件再次向市民敲响了警钟。
&&&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程德国 实习生 杨丹 报道:&&&&
&&& 案例一 高薪为饵拉人下水  2月22日上午,返乡待业在家的江西省樟树市张集镇青年农民工王军,从网上看到一条消息:湖北省丹江口市南水北调工程公司招工,月薪3000元,并留下了招工电话号码。一直急于找工作的王军立即与“该单位”联系,对方告诉他,“该公司”属于国家重点企业,如果录用,条件非常好,但需要报名费5000元,并且要到丹江口市参加面试。  求职心切的王军不顾父母及亲朋好友的劝阻,2月24日8时许,拿了家里四处拼凑的1.2万元血汗钱,踏上了到丹江口的火车。2月27日15时,王军一到丹江口市,便和招工单位联系,对方让他在车站等着,马上派人过来接他。  大约15分钟后,一高一矮两个年轻人在车站找到了王军,他们自称是公司的职工,带着王军来到一栋3层楼房内的一间房里。小小的房间里挤了十几个男女青年,王军刚开始以为他们都是来求职的,随后一问才知道是搞传销的,王军急忙往外走,可两个青年在门口把着,王军这才发觉上当受骗。  身不由己的王军将钱花完后,只得听从传销人员的安排,不断给家里人打电话要钱。家人感到事情不对,便于3月5日下午赶到丹江口市。随后,丹江口市公安局三官殿派出所民警经调查,将王军从传销窝点解救出来,并捣毁了该窝点。
& 案例二 名为加盟连锁实为传销  2009年2月,丹江口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利用加盟连锁的形式骗钱。接警后,警方立即出动,在城区某出租屋里,一举将一传销窝点打掉。  经查,赵某、张某等5人打着隶属于香港富安(国际)健康事业机构旗下的名义,采用名为加盟连锁实为传销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他们称,要想加入“加盟连锁”,成为公司会员,需以780元购买公司产品一份,并按购买产品的份数划分会员等级。购买1份产品为普通会员,购买3份产品为银卡会员,购买5份产品为金卡会员,购买10份以上产品为VIP会员。成为VIP会员后,一次性交纳产品货款31200元时,可成为区级加盟连锁店;一次性交纳62400元时,可成为市级加盟连锁店。该公司声称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该公司为计算各级会员发展下线及提成金额,专门设计了销售网站,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每周结算一次。
& 警方提醒 提防四种变相传销  针对近期传销案件较多的情况,警方提醒市民注意以下4种变相传销方式,避免上当。  一、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二、警惕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支持的骗局,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三、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同时,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作为犯罪予以严惩。《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如果发现,请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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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许经营 代理经销 直销 传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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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微商这么赚钱吗?微信代理模式与合法直销有何区别?这样的模式是否已涉嫌传销?本文将通过特许经营、代理经销、直销、传销的区别为朋友们解读,结果由您来判断。
摘要:真有微商这么赚钱吗?微信代理模式与合法直销有何区别?这样的模式是否已涉嫌传销?本文将通过特许经营、代理经销、直销、传销的区别为朋友们解读,结果由您来判断。&一、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普遍授权,使代理人拥有充分的行动权利。最根本的一点,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来,代理人与授权人是没有区别的,代理人所说和所做的对授权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代理人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利代表特许者行事。合同要明确被特许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体系的时候。分销商包括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分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二、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特许经营不一定是简单的商品销售,它涉及到某种商业形式的授权使用问题,特许者通过授权给被特许者此种商业模式的使用权,而靠被特许者的努力来销售产品或服务。直销并不涉及转让销售权问题,一般是采取厂方派员直接向客户销售或通过直销店、媒体广告等方式来销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减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三、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特许经营和传销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首先,从产品或服务价值上看。通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产品或服务是已被市场所接受或已得到验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绩。而在传销中,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目的在于加入传销体系,其产品只具有象征意义,无法与市场价比较,产品质量更是无法保障。其次,从投资目的上看。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被特许人加入特许人的目的在于销售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获取利润。而在传销中,传销者加入其体系后的唯一工作就是发展下线,即俗话所说的“拉人头”,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第三,从社会价值上看。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无论是提供产品还是服务,都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经营获取利润,从而增加社会财富。而在传销中,传销人员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仅仅通过所发展的下线人数获取提成,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第四,从组织结构上看。特许经营的层次一般为两层,最多三层,特许人在发展分特许人时,必须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约定,否则就有可能因涉嫌传销而被查处。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为的是鼓励发展会员,提高人头数,正因如此,传销才成为父子想骗、朋友相欺、层层相套的“老鼠会”。第五,从经营主体上看。根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且需要在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传销人员是以“人拉人”的方式发展会员,显然不可能符合上述条件。综上,特许经营与传销存在上述五大区别,从这些区别我们也可以看处出,传销是通过欺骗方式聚敛钱财的手段,是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的;而特许经营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的经营行为。人们在决定投资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分清“特许经营”与“非法传销”的区别,避免上当受骗。四、直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这点最重要)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可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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