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季度金堂监狱地址详细地址二监区减刑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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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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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罪犯苏??减刑一案
审理机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榕刑执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减刑程序
审理人员:陈洁;张青;徐鲁龄;刘超
原始文档:无&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榕刑执字第?号
罪犯苏??,男,1979年8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9万元退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8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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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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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先进工作者朱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www.
政治部、办公室&&&&&&【】
朱阳,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四川达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3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四川省金堂监狱二监区(艾滋病犯监区)党支部书记、监区长,一级警督警衔。
朱阳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战斗在监狱基层监管一线,先后担任分队长、管教干事、副中队长、指导员、分监区长、教导员、监区长。无论什么工作岗位,该同志总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特别是2013年4月担任艾滋病犯监区监区长以来,该同志团结带领监区一班人,不断强化监区规范化管理,用真心真情教育挽救每一名艾滋病罪犯,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组织的需要就是我的方向
2013年初,全省监狱艾滋病犯实行集中关押,金堂监狱二监区的艾滋病犯数量剧增,省监狱局党委决定在金堂监狱新增一个关押艾滋病犯监区。对于监区长的人选,监狱党委一致认为,朱阳是不二人选。但是朱阳的妻子患有抑郁症,孩子又还在上初中,家庭非常需要他的照顾。当监狱长和政委征求朱阳的意见时,他坚毅地说&我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警察,组织的需要就是我的方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我的天职&。
朱阳上任后,其工作难度远比想象的还要难:近400名艾滋病犯中,有患精神病的,患有肝炎、肺结核的,原判无期徒刑、死缓和10年以上的将近一半。更令人担忧的是,&刑期比命长&、破罐子破摔等消极思想在罪犯中蔓延,甚至有罪犯抱成团对抗民警的执法和管理,叫嚣&要把警察一起拖进艾滋病的地狱&。在这样的情况下,少数民警也出现了畏难情绪,担心在教育管理罪犯时被袭击造成职业暴露,担心自己一不小心感染上艾滋病被自己的家人抛弃,担心罪犯发生重大案件被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民警向组织提出要调离二监区。
在到任的第一次民警会上,朱阳说:&艾滋病犯监区是狱中之狱,艾滋病犯监区的民警是警中之警,越是艰难越要担当。以后我怎么干,你们就怎么干。&每天上班他总是第一个到,下班总是最后一个走,周末他总要挤出时间到监区转一转;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到艾滋病犯中,与他们面对面交谈,考虑病犯敏感的心理,对话中他一次口罩都没带;罪犯病发了,他总会毫不迟疑去背、去抬;对违规抗改的罪犯教育转化,他总挑最难攻坚的。一次,监区组织清监后,一位59岁的老民警提出看看谁的手套最脏,结果一比较,朱阳的手套因为搜得最多、搜的地方最脏被评为&最脏手套&。&领导的示范是无声的命令,在朱阳的示范带动下,监区53名民警正能量十足、干劲十足、价值感十足,两年来共有35人次受到各级表彰,8人递交了入党申请书,3人被发展为预备党员,5人被培养为入党积极分子,没有一人再提出要调离。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是我的使命
朱阳从工作中体会到,艾滋病犯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更希望得到公平公正,更希望能得到信任和尊重。严格公正文明执行刑罚,让每一个执法过程都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每一名艾滋病犯找回失去的信心和尊严,便成为了他的使命和工作目标。
朱阳同志刚上任不久,监区就连续发生罪犯集体绝食、拒绝劳动、打架斗殴,朱阳以一次罪犯斗殴为契机,在罪犯中开展行为规范大整顿,报请对15名罪犯给予了禁闭处罚,对2名罪犯给予记过处分,短短一个月的大整顿,让罪犯看到了监区长和警官们敢抓敢管、毫不畏惧的正气,罪犯的嚣张气焰被正气彻底制住了。为了巩固整顿效果,监区跟进出台了&渐进式&处罚和&双回&管理规定,按照省局统一规定严格控制罪犯的消费,并在罪犯中成立了&红丝带&社区矫正自治委员会,监区秩序步入正轨,劳动也逐渐成为了对罪犯的一种奖励。
公正执法体现在每一个执法环节,公开、公平、公正才能让罪犯看到法治的力量。为此,朱阳坚持按要求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程序、结果全部向罪犯公开,民警每天为罪犯考核计分,每天上墙公示,所有罪犯都清楚自己何时能获得减刑,何时能出狱。因为朱阳是一个心底坦荡的人,处事公正、廉洁,罪犯都敬佩他。一次,罪犯李因勇在拨打亲情电话时要求他妻子给监区民警送钱勾兑关系,朱阳听说后随即组织召开大会讲:&行贿是一种犯罪行为,谁要是在减刑上走歪门邪道,一定严惩不贷&,会后提请监狱批准对该犯集训7天处罚。
朱阳坚持用真情感化挽救每一名罪犯,特别是艾滋病犯病发离世之前,民警都会与积委会罪犯一道,脱掉他身上的囚服,为他穿上一套崭新的寿衣,让罪犯感受到做人的尊严。罪犯登巴(藏族)临终前拉着朱阳的手说:&你们比我的亲人还亲,我的亲人远在甘孜,出来一趟不容易,你们就是我的亲人,提前祝你们春节快乐!扎西德勒!&罪犯段玉军说:&监区长给人脱衣服的时候,不怕死者身体溃烂,有时候手套都没戴,把我们当普通人看待。每次想起这事,我都会掉眼泪。我给别人讲,要是我们再不好好改造,真的就不是人了。&在朱阳和他的团队的管理下,两年来共有158名罪犯获得减刑奖励,罪犯违规率逐年下降,无一人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罪犯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就是我的追求
艾滋病犯刑满出狱后,如果要报复社会,其危害性相当大。在朱阳看来,减少罪犯的戾气,恢复其良知,出狱后不再危害社会,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更是他和战友们永恒的追求。
诵读《千家文》、《弟子规》、《三字经》,开展孝道文化、传统礼仪文化教育,是二监区一道亮丽的风景,每一名罪犯都能随口引用几句做人做事的经典话。罪犯吕梦兵说&我活了50年,粗鲁了大半辈子,在二监区服刑后,才明白了&羞耻之心不可无&的道理&。当问起他出狱后会不会报复社会,将艾滋病传染给别人,他涨红了脸,回答&以前有这个念头,现在没有了,那不是害人吗?这辈子做人虽然失败,我还要为下辈子积点德。&
无微不至的关爱是唤回良知善意的最好药方。他经常对罪犯讲:&人多活一天和少活一天区别不大,在死神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关键是活着的每天要有尊严、有价值&。罪犯家里出了问题,朱阳都会第一时间安排民警走访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带回视频放给罪犯看,让他们安心改造。艾滋病犯刑满释放,如果身体虚弱、行走不便,朱阳总会请示监狱安排车辆将其送回家,如果其家人不接受,就苦口婆心地劝说,并与当地司法所、民政部门、疾控防疫中心联系,千方百计把他们安顿好。
丰富的文化体育活动既能让罪犯愉悦身心,更能让罪犯在群体中找到个人价值。春节来临,朱阳总会组织罪犯自编自导自演一场春晚;清明节举办一场诗歌朗诵会,让服刑人员向逝去的亲人表达怀念之情;中秋节民警总会与罪犯一起唱歌、吃月饼;彝族年、彝族火把节,民警还会依照民族习俗专门为彝族罪犯举办活动。&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防治艾滋病日,则会组织到其它监区开展演讲和现身说法,谈体会,诚心忏悔。目前太极拳也已在监区全面推广,既锻炼身体,更平和了那一颗颗曾经干涸的心灵。
《永不放弃&&二监区之歌》,由两名罪犯作词作曲,并深得罪犯们喜欢。歌词里写到&谢谢你教会我怎么去坚强,勇敢向前不害怕。二监区我和你,我们手牵手,一起告诉自己不放弃,二监区一家亲,风雨过后,我们才懂得生命的意义&。这就是二监区艾滋病犯心灵的写照。
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朱阳,恰似一支子规鸟,凭着对党、对监狱事业的绝对忠诚,对罪犯、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演绎着唤回东风的华美乐章,维护着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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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监狱247名服刑人员减刑建议书的公示
&&&&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号&&&&罪犯周志强,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宁安市江南乡畜牧场。&&&&主要犯罪事实:日在宁安市江南乡居住期间,因母亲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周志强用尖刀向被害人胸部连刺三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送医院途中死亡。&&&&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黑刑一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投入监狱改造。&&&&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三课”学习成绩达标,生产劳动中担任机加车间车工机床操作人,本年度累计完成各种工件达4000余件,产品合格率达98.5%以上。&&&&综上所述,罪犯周志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获放飞梦想,重塑新生文化系列语言类二等奖,奖5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强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号&&&&罪犯金凤哲,男,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吉林省龙井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龙井市东盛乡英成村。&&&&主要犯罪事实:1998年至1999年间,伙同他人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有组织的实施抢劫犯罪5起,涉案金额64510元。&&&&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牡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风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黑高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罪犯金凤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在担任拔丝工的劳动中,年累计拔丝切断生产251吨,产品合格率达99%。&&&&综上所述,罪犯金凤哲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凤哲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号&&&&罪犯董永刚,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北山委1组。&&&&主要犯罪事实:日至10月2日,在鸡西市和密山市伙同王奇峰等人持刀抢劫作案11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4868元。&&&&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鸡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永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到法院)。于日投入监狱改造。&&&&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罪犯董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年加工完成多种工件4000余件,合格率达98%以上。&&&&综上所述,罪犯董永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私藏使用手机,关押禁闭扣17.5分。日私藏白酒,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4.5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永刚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4号&&&&罪犯张立清,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驼腰子镇新合村。&&&&主要犯罪事实:日下午,因被害人吴某的姑姑到山里采蘑菇掉进“鹿窖”内摔伤,故被害人吴某来到新合村张健来家索要赔偿款,并发生口角,该犯便用镰刀将被害人吴某眼部砍伤,造成被害人右眼摘除。&&&&日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桦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立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元;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佳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一监区。&&&&罪犯张立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年度累计协助他犯完成配电柜110台的转件、装卸车任务。&&&&综上所述,罪犯张立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54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清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8号&&&&罪犯朴在虎,男,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吉林省珲春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乡英安村2组。&&&&主要犯罪事实:日伙同朴明植携带3万元人民币在珲春市英安乡图门江处偷渡至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购买冰毒297克,并于当日返回国内,次日窜至牡丹江市欲贩卖时,被抓获。&&&&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牡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朴在虎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朴在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靠近政府,响应号召,认真学习“三课”知识,考核成绩优良,劳动中,该犯积极主动勇于承担劳动强度大和技术含量高的验质项目。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为监区劳务生产严把质量关,从2013年至今,共检验卫生筷成品9800余袋,其他木制产品660余箱,很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综上所述,罪犯朴在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朴在虎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1号&&&&罪犯张庆福,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六年,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宝清县七星河乡宝平村。&&&&主要犯罪事实:于日,在宝清县宝平村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开拖拉机将被害人撞到造成被害人重伤。&&&&日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清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庆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7295元(已付222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张庆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全年完成卫生筷子挑选980余袋,电动车装配90台,铸件清砂80台,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综上所述,罪犯张庆福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95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福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6号&&&&罪犯刘春有,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海伦市海伦镇红旗街7委64组。&&&&主要犯罪事实:日12时许,因妻子的姨夫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劝说未果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并撕打一起,用尖刀致被害人心肺刺破失血死亡。&&&&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牡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春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867元。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黑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春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867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刘春有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全年完成高低压开关柜50余台,产品质量和标准均符合设计要求。&&&&综上所述,罪犯刘春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47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有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7号&&&&罪犯刘晓光,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5委6组。&&&&主要犯罪事实:于日和日,日在双鸭山市伙同徐彦军等人抢劫作案三起,致重伤一人。&&&&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双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晓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893.49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刘晓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三课”学习成绩达标,2011年至今,该犯共完成KYN-28,GGD,GCS等型号高低压开关柜元件安装任务140余台,各种手车断路器,隔离开关等78台,完成产品质量一次性出厂检测合格率达97%以上。&&&&综上所述,罪犯刘晓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光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9号&&&&罪犯吕洋,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勃利县种畜场。&&&&主要犯罪事实:日至11月4日间,伙同他人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新兴区等地抢劫作案四起,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窃作案七起,价值人民币23980元,抢夺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1100元,轮奸作案一起。&&&&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七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洋犯强奸、抢劫、盗窃、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吕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全年共完成KYN-28,GCS,GG1A,JYN2,电闸箱等118台,手工劳动中日超产2袋卫生筷子,年累计超产118袋,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综上所述,罪犯吕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为他犯购买MP4禁闭七天,免评3月,扣17.5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4.5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洋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0号&&&&罪犯张劲松,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捕前职业工人,家住肇州县肇州镇团结街二委。&&&&主要犯罪事实:日晚七时许,到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东方迪士高舞厅跳舞,与被害人张远坤因互相碰撞发生口角并厮打,并用随身携带尖刀,刺伤致死2人。&&&&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庆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劲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400元。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黑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张劲松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切实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靠近政府,响应号召,认真学习“三课”知识 ,考核成绩优良。劳动中该犯负责各种型号开关柜的二次配线及产品出厂检测项目,凭借着多年积累的精湛技术,从2013年至今共完成KyN,GGD,DCS的型号柜的生产任务48台,产品质量检测128台,出色地完成指标,表现良好。&&&&综上所述,罪犯张劲松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1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劲松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5号&&&&罪犯郜玉峰,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七台河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河村。&&&&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3月至11月,伙同他人在七台河参与抢劫三起,抢得财物价值2681元,参与盗窃四起总价值人民币14290元.&&&&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桃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郜玉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二监区。&&&&罪犯郜玉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思想进步,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靠近政府,响应号召,认真学习“三课”知识,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劳动中,该犯承担高压开关柜铝带配制任务,通过多年的实践熟练掌握了铝带配制技术,逐步成为监区的技术骨干和生产主力,2011年以来,该犯共计完成GG1A-12,XGN-12,GGD,GCS等柜体60余台,产品质量均符合设计标准,为监区生产经营做出了突出贡献。&&&&综上所述,罪犯郜玉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2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郜玉峰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2号&&&&罪犯杨树海,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芒果区市场门店。&&&&主要犯罪事实:日23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双龙宾馆二层的歌舞厅,酒后因琐事与王文龙发口角,并互殴,持尖刀将其刺死。&&&&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38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树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杨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参加劳动积极,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盒36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98%,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杨树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日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3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海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6号&&&&罪犯李忠民,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城子河区东升委二组。&&&&主要犯罪事实: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伙同他人在城子河等地抢劫出租车7起,价值人民9883元。日在城子河区持刀将被害人强奸。日,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鸡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忠民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李忠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主动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年打板产量在600余箱,产品质量合格率95%,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李忠民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2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民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7号&&&&罪犯姜玉祥,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火炬办事处。&&&&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3月在虎林市虎林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购买化肥233吨,价值人民币277000元。&&&&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玉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姜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规守纪,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年打板产量在600余箱,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5%,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姜玉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5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玉祥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2号&&&&罪犯朱一男,男,日出生,朝鲜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东县银峰乡明俊村二组。&&&&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4月伙同他人将诚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绑架,索要人民币25000元;日晚22时许,在牡丹江长安街良缘歌厅门前,用到将被害人捅伤。2001年4月至2001年8月,在天立日语学校外、天立日语学校的歌厅等地抢劫作案四起,抢得财务价值人民币165元。&&&&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鸡冠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一男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朱一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并能参加“三课”学习, 遵规守纪,能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在打板的工种中,年产量在600余箱,产品合格率达90%,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朱一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私藏白酒,关押禁闭15天,扣30分;日因打仗关押禁闭15天,扣30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一男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3号&&&&罪犯陈显峰,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方紫园一区八幢1806室。&&&&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6月至9月间,利用宝清县七家粮库与金嘉宝公司签订的建设简易粮仓合同,先后骗取工程款528万元&&&&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鸡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显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黑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陈显峰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从事打板工期间劳动态度积极认真,年累计完成打板600余箱,产品合格率达95%,改造态度端正,为监区及时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综上所述,罪犯陈显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日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37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峰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4号&&&&罪犯杨忠,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鸡西市鸡冠区建华委。&&&&主要犯罪事实:日晚,与朋友酒后、发生争吵并厮打,右眼被打伤,怀疑是前女友所为,便持尖刀找到前女友见被害人也在,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争执,便用尖刀致被害人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杨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认识自身错误,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并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粘纸袋工种,年度累计完成粘纸袋30000多个,产品合格率达98%,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杨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赌博,扣5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7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3号&&&&罪犯郑德君,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北岗煤矿家属区。&&&&主要犯罪事实:于日6时许,因被害人以与其离婚为由拒绝回家酒后到其二哥家,将被害人刺死。&&&&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德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黑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郑德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打板年产量在600余箱,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郑德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5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君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9号&&&&罪犯孙吉兴,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县,捕前职业副局长,家住东宁县东宁镇日杂家属楼2单元201室。&&&&主要犯罪事实:日期间,借东宁县鑫枫种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从炒货生意姜某处购买葵花籽2417.5千克,冲劣葵花种子,分别以每千克16元、16.4元价格销售假种子1680千克,销售金额27084元,导至70多户种植户直接损失82万5千元。&&&&日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吉兴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于日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牡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撤回上诉。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孙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法律,遵规守纪,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打板工种中,年产量在600多箱,合格率达950%,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孙吉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71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吉兴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5号&&&&罪犯孙义宝,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九委。&&&&主要犯罪事实:日17时许,在自家喝酒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趁其睡觉将其杀死。&&&&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刑一复字第27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孙义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主动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年打板产量600余箱,产品合格率达93%,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孙义宝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5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义宝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6号&&&&罪犯刘来任,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五年,出生地吉林省东辽县,捕前职业个体,家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李家村张屯。&&&&主要犯罪事实:日至7月17日先后三次与三家酒厂签订销售合同,告知以次充好,然后让与其预谋诈骗的工商管理人员将酒查封扣押,后将酒卖出,获利14万余元。&&&&日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来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刘来任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从事打板工种,年累计完成打板700余箱,产品合格率达96%,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刘来任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赌博关押禁闭十五天后续押七天扣30分;日因违纪关押禁闭十五天扣30分;日因不服从管理关押禁闭15天扣30分;日因不服从管理严管3个月,扣3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8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来任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7号&&&&罪犯于占龙,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安达市青肯泡乡巩固村四屯。&&&&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2月至3月间在安达市铁路街、安达市南环七道街等地持尖刀抢劫作案三起,并将被害人强奸。&&&&日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刑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占龙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350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于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粘袋工种,年度累计完成粘纸袋35000多个,产品合格率达98%,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秀,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于占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在狱内超市偷窃物品,扣3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占龙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8号&&&&罪犯周佩成,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七条路小建福街46委27号。&&&&主要犯罪事实:月期间,在山东省泰安市分别以每克350元、310元价格购买冰毒110克、120克,120克带到山东省泰安市抵销借款48000元,月期间,分两次向提供毒资96000元,用20克冰毒顶账8000元。&&&&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佩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黑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周佩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盒35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100%,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周佩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9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佩成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9号&&&&罪犯马臣,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1月――2002年3月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犯罪15起,造成一人死亡。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在福利镇伙同他人盗窃108起,1994年――2001年12月间在福利镇实施放火6起,2000年9月――11月在福利镇实施入室抢劫2起,抢得财务价值人民币350元。2000年6月――7月在集贤县实施强奸2起,均未遂。&&&&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臣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放火、抢劫、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黑刑一复字第19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马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成绩达标,遵规守纪,主动参加生产劳动改造,在打板工种中,能产量在600余箱,合格率达96%,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马臣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关押禁闭,扣30分;日因抗拒劳动拒不出工关押禁闭,扣30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4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臣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1号&&&&罪犯李建海,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四条路七星街。&&&&主要犯罪事实:2007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伙同他人在绥芬河市以虚假合同骗取贷款四起,人民币770000元,实得人民币723300元。&&&&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建海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李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粘盒36000余个,产品合格率达98%,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李建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8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海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0号&&&&罪犯赵晓东,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尚志市水泥委。&&&&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6月在鸡西、密山伙同他人以签定购销大豆合同,骗得被害人30万元汇票,其中14.5元被其占有。&&&&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鸡冠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60000元。于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鸡中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赵晓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主动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在打板生产中,年产量700余箱,产品质量合格率95%,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赵晓东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私藏现金警告,扣8分;日因赌博,扣3分;日因打仗警告,扣8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2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晓东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5号&&&&罪犯郑忠建,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浙江省安吉县,捕前职业个体,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郎里社区9组51号。&&&&主要犯罪事实:日,在牡丹江市夏威夷酒店以每粒20元价格交易毒品麻古片,李某先支付3万元。被当场搜出麻古片2282粒,重185.1克,在其租住房内搜出麻古片383粒,重3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牡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忠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郑忠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从事打板工种期间,能认真学习技术,年累计完成打板700余箱,产品合格率达98%,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郑忠建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篮球赛奖3分;日因私藏白酒记过,扣10分;日因五联保成员饮酒,扣5分;日涉嫌违纪关押禁闭十五天扣30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70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忠建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14号&&&&罪犯闫广,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闫家镇小八浪村。&&&&主要犯罪事实:日13时许,在家中饮酒时,因其妻劝阻引起不满,将其杀死。&&&&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佳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黑刑一核字第10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于日投入监狱改造。&&&&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闫广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参加劳动,从事粘纸袋工种,年度累计完成粘纸袋27000多个,产品合格率达98%,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闫广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7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广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28号&&&&罪犯吴玉德,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西苑小区85栋。&&&&主要犯罪事实:日24时许至日12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和牡丹江师范学校附近,抢劫作案二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210元。&&&&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玉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四监区。&&&&罪犯吴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从事粘盒工种,年累计完成粘盒32000余个,合格率达98%,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67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德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0号&&&&罪犯王帅,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工人,家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桃山二井附近。&&&&主要犯罪事实:日23时30分许,在桃山区大明街手牵手歌厅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便找来同事帮忙,携带尖刀致被害人死亡。&&&&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七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元。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于日投入监狱改造。&&&&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王帅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从事三公分工序,每日定额9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50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王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6分;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3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帅提请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6号&&&&罪犯苏颜文,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出租车司机,家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银龙村。&&&&主要犯罪事实:日凌晨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拉活时,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将一乘客打伤致死。&&&&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颜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金共计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苏颜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担任上大腰明线工序,每日生产定额8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成820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苏颜文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5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9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颜文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9号&&&&罪犯周志刚,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海林市石河村312号。&&&&主要犯罪事实:日在明知自己怕捷达车被徐志华开走的情况下,仍向派出所虚假报案,谎称轿车被盗,获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2522元,于日晚10时许,伙同他人绑架王健要求王健的妻子筹集人民币5万元用于赎人。&&&&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14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志刚犯保险诈骗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周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勤奋刻苦,经考试成绩达标。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从事裁断工,负责放布工序,每日生产定额2000套,超额达到2500套,在犯群中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综上所述,罪犯周志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规范化竞赛表现突出奖4分;日获2013年度狱劳积一次。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5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刚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2号&&&&罪犯于永军,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村。&&&&主要犯罪事实:日,在桃山区桃山街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刺死。&&&&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七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83621.9元。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刑一复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执行。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于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钻研技术,踏实肯干,从事案工,开剪口工序,每日定额2000件,超额80完成,确保了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表现突出。&&&&综上所述,罪犯于永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当控制耳目表现突出奖3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57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永军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5号&&&&罪犯栾洪涛,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14号楼4单元401室。&&&&主要犯罪事实:日上午11时许,伙同他人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盗窃被害人手机包一个,包内装有人民币42000余元;日晚10时许,伙同他人在大庆油田总医院盗窃2020S型吉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353元。&&&&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庆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栾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投入监狱改造。&&&&于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栾洪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负责齐明线工序,日定额1300件,该犯每日能超额30余件完成,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栾洪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在监狱超市购物时偷窃三袋奶粉,被记过一次,扣10分;日因参与赌博,扣5分。日,因私藏MP4播放器警告一次,扣8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11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栾洪涛提请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8号&&&&罪犯颜培刚,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景福街40栋2单元505室。&&&&主要犯罪事实:2010年5月,在哈尔滨松花江建筑公司任工长时,以低价购买钢管、铁制扣件为由,于日,以租赁为名与牡丹江市飞龙建材设备租赁签订合同,此后三次运到亚布力林业局工地,得款263000元,付租赁押金130000元,运费10000元,余款123000元被其挥霍。&&&&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培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颜培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从事上拉链工序,每日定额26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50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颜培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参与赌博,扣5分;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4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2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培刚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7号&&&&罪犯关秀峰,男,日出生,满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花园小区26号楼4单元401室。&&&&主要犯罪事实:2008年至2009年5月间,在牡丹江市协助他人贩卖毒品82克。&&&&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0)哈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关秀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关秀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案工,从事扎点工序,每日定额18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80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关秀峰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4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23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秀峰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31号&&&&罪犯李茂盛,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捕前职业无业,家住明水县明水镇北四道街。&&&&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5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海伦市、青冈县、明水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2起,盗得总价值人民币109020元的财物;于日伙同他人窜至青岗县永丰镇建设加油站室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手机两部。&&&&日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茂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李茂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从事扣大腰工序,每日定额8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45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李茂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在罪犯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奖5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63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茂盛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43号&&&&罪犯宋志超,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铁力市铁力镇西城社区6组8-220号。&&&&主要犯罪事实: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通盛歌厅内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3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412.36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宋志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从事双针侧缝明线,每日定额13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额100余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宋志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日因私藏mp4,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扣10分。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102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志超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42号&&&&罪犯韦赵思,男,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文盲,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捕前职业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冲脉镇冲脉村。&&&&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义乌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盗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共入户盗窃27次,共计数额67707元。&&&&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东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韦赵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韦赵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转入我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从事上门刀工序以,每日定额20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超过80件,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韦赵思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1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赵思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O一四年 八 月十八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4)黑牡狱有减字第3-41号&&&&罪犯马锡山,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捕前职业无业,家住辽宁省盖州市大红街5号67。&&&&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9月初,该犯经事先与鲜红袢电话联系,由被告人唐杰代送,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医院门口,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重约10克的冰毒贩卖给被告人俞峰。&&&&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锡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绍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鲜红霞撤回上诉。于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日至日止,现押于牡丹江监狱五监区。&&&&罪犯马锡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接受管理教育,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服装生产线上的机工,从事扶前片工序,每日定额1700件,该犯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劳动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马锡山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达标,劳动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4年4月累计获有效奖分8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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