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082016年退役士官标准有什么福利

企业开办、变更 公共资源交易 价格与收费 食品药品安全 &&&&&&崇州市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11月26日全面展开。具体安置办法分为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以及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   一是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自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再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年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退役后选择入伍时退役士兵政策的)2012年全市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4.8万元。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5.8万元;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6.8万元;转业士官满十年为基数按8.8万元计发,超过十年,兵龄每增加一年,增加6000元。一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标准执行;二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一期城镇士官标准执行。立功受奖、残疾退役士兵增加自谋职业补助金比例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日起,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例的,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 *密码:(输入即可快速注册) *评论内容:士官工资待遇 2016年最新士官工资待遇标准表 士官工资待遇 2016年最新士官工资待遇标准表 发表时间: 08:52:44 文章来源: 《士官工资待遇 2016年最新士官工资待遇标准表》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士官工资演变过程  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处罚条件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起骨干作用的,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批准,实施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下一级士官或义务兵的待遇;  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的条件,退伍费发放标准  士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师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1)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2)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规定的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已批准转业,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5)擅自离队10天以上或逾假不归一个月以上的。其退伍费标准按义务兵退伍费用(即,退伍补助、医疗补助费、差旅费等)发放。发放规定见义务兵退役待遇有关内容。  军队士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1)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  (2)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士官服役期间,在哪些方面与现役军官的福利待遇相同  士官服役期间很多方面的待遇与现投军官相同,具体是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公费医疗、保险、晚婚、晚育、伤残优待、困难补助、生产收益补助、牺牲或病故的抚恤,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发书刊、听报告、传达文件等,规定为:一、二级士官与单位排职军官相同;三、四级士官与连职军官相同;五、六级士官与营职军官相同。  各年度的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怎样掌握  考虑到各年度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为了便于执行,全军相对统一,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从批准改士官之日起算。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是否应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日总政《关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不再享受优抚待遇。义务兵选取为三级以上士官后,由团以亡政治机关及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的工龄是否可以算人军龄内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能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算入军龄。因为改士官的年限指的是服役年限,定级时应以实际入伍年限计算。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有20多个。以某一士官为例,情况如下:  (1)涉及“士官工资”科目的有.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职务津贴、医疗津贴、地区津贴、退休士官退休费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房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基本灶别差、伙食补贴、夜餐费等;  (4)其他有探亲路费、被装费、水电补贴等。  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如何确定工资  不参加套改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执行原工资标准,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退休士官的工资标准执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暂佩戴原军衔标志。缓套的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个别军士长、专业军士毕业早或受到提前晋衔奖励,工资比同年度兵档次高,其工资怎么套改  一律按现工资档次套入新的工资标准,保证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不降低;但鉴于改革后士官军衔的特点,为保持军衔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规定其军衔均按服役年限授予。  农村人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应当做哪些工作  农村入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规定保留或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 [04-09]我想知道退伍军人到底有多少钱补助,又享受一些什么特殊待遇 如题,我想知道退伍军人到底有多少钱补助,又享受一些什么特殊待遇。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里面相关的内容非常多自己看啦!军属待遇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如果是城市兵回来不要安置能拿五万左右每个城市都不同也有拿几千的按城市的富裕程度来看 如果是城市兵回来不要安置能拿五万左右每个城市都不同也有拿几千的按城市的富裕程度来看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里面相关的内容非常多自己看啦!军属待遇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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