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没有国政监察局社会互联网 政务 社会治理局?

  行政投诉中心作为纪委监察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位认为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是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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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交通局运管所的,是自收自支单位,也发愁,不知道会怎么改呢
  自收自支的肯定改企业  中心之类的据说可能全部合并到政府服务中心
  这个行政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三)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     (四)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   (五)草拟或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受理投诉的范围:     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的投诉;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受理的重要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所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投诉件由上一级投诉中心直接受理或由上一级投诉中心指定有管辖权的一方受理。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越级投诉(来函投诉的信件中如未表明投诉人已经逐级投诉则视为越级投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的投诉;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投诉;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
  同关心这事。  但现在由上到下,除了很高调的所谓分类改革外,其他的真不知怎改啊。  我们这也有一个财政全额拔款的。人员与机关的一样用,工作内容一样。但分类中,既不是行政,也不是公益,更谈不上企业了。  也不知怎么改,自上而下好象连点传闻都听不到。
  LZ你认为监察局下面有必要设个投诉中心吗?市政府服务中心里设个投诉处几个人足够了
  不然,中国的公务员能从2005年的600万,增加到现在的1000万吗?事业单位更如此,一个地方,目前事业单位还没受到限制,开个编委会就可以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  机构改革表面上是说要精简机构和人员,实际上就算工信部李毅中部长卸任时说的,最遗憾的就是还没理顺职能。说到底还不是工信部虽然表面上把几个部门合并了,但还不是各行其事。  改革,只要涉及到人的事,就是天大的事。况且国家部委都是在玩权力的平衡,哪个部委都喜欢把自己系统的干部职工和机构职能搞的越多越好,所以才会出现这么多的机构。而为了能下面设立这些机构,国家部委就专门制定法律法规,为成立机构提供所谓的法律法规依据。
  现在很多地方都说搞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但是不是真的落到实处,需要打个大大的问题。  也不知广东或深圳是怎么操作的,特别是对像行政投诉中心这类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怎么改革的??如果像网上传方,行政类的划为行政单位,那不存在公务员编制问题超编和机构超编吗?  所以说,现在很多地方都是变着法子,对付上面,上面说行政编制和机构不能超,那就把一个单位作为直属单位,参照管理
  这么热点的问题,可不能沉没了
  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摘自在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委办副主任 余良伍    日         我省的事业单位改革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探索进行得比较早。根据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2001年,我省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确定了分类分级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最基础的工作是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合理的分类,这一点,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学术界都已达成共识。事业单位分类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合理界定现有事业单位的类别,为逐步建立健全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规范、发展事业单位,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事业单位分类的认识   
1、分类是促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将那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本来应该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类单位从事业单位序列中分离出去,促进政事分开;将那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来应该是企业的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从事业单位序列中分离出去,促进事企分开。从而,有效地压缩事业单位的范围,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主体。   
2、分类是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打基础。事业单位改革除了将监督管理类单位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并纳入公务员管理,将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转企改制外,对公益性事业单位也要不断地深化改革。一方面,真正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现有事业单位的大头,职工的人数占到80%以上。这些单位各自的职责任务不同,其运行机制、服务对象,以及内部实行的人事、分配等制度等也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财政、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需要配套进行。由此就决定了对真正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它们的特点划分为不同的具体类别。   
3、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近年来,我省各地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都是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比如有的分三类,有的分四类,还有的具体分为五类。省属事业单位就是分为监督管理类、公益类(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等四大类五小类的,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的产权制度改革,对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以及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岗位管理和实现按贡献、按业绩、按责任大小计酬的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目前,分类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因此,对事业单位实施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改革,是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是行之有效的改革途径。   
二、严格标准,合理认定事业单位类别   
(一)要牢牢把握事业单位分类的原则。   
事业单位分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法分类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进行,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确定为监督管理类。   
二是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新的企业。   
三是要坚持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要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四是要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展完善公益服务体系。   
(二)要准确把握分类认定标准。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修改完善后拟于近期下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并参考借鉴《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浙编办[2003]21号),拟制本地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具体标准。   
1、监督管理类。主要把握两条:一是从职能上把握,这类单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二是从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方式上把握,这类单位是参照行政机构的模式,其经费也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这类单位今后的改革方向,一是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或撤销或加以整合;二是要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具备条件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三是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四是转行政和参照有困难的,暂按监督类事业单位管理,以后逐步过渡。在经费管理上,参照行政机关的财政投入政策,对其中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规费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履行职能的需要予以安排。在具体认定时,必须注重依据,从紧从严控制。   
2、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及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不以赢利为目的。其内涵:①政府举办;②依法设立;③使用事业编制;④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这类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具体划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个小类。   
那么,如何区分纯公益和准公益呢,一是看其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执行的,就属于纯公益性;虽由政府确定举办宗旨,但部分业务范围可由自身支配的属于准公益性。二是看其活动性质,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生态资源保护、水文气象监测等单位,属纯公益性;非义务教育(学前、成人、高等教育等)、非营利医疗卫生(医院、疗养保健院)等单位,属准公益性。三是看其市场化程度,不能社会化和市场化,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的,属纯公益性。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的,属准公益性。四是看其经费保障程度,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的属纯公益性;经费由财政适当支持的,属准公益性。        
  公益类事业单位其实就是通过改革后要保留并加以发展完善的单位,这部分单位,下一步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益服务体系;要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并严格考核,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3、中介服务类。这类单位主要是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一定的监督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这类单位在管理模式上,依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运作方式上,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行为上,以体现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依据市场和物价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项目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等单位。   
4、生产经营类。这类单位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解决。如生产和技术开发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等。   
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转企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消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三)要研究探索分类认定的有效办法。   
1、要摸清底数,研究共性问题。虽然事业单位分布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承担的职责和运行机制也各不相同,但细究起来还是有章可循的。省属事业单位在具体认定类别前,对10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一是关于稽查、监督以及其他行政支持类事业机构,如各执法队(办、局)等定为监督管理类。二是关于教育机构。可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承担义务教育的机构,如公办小学、中学,定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的如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机构,均定为准公益事业单位。三是关于卫生、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卫生范畴的,如疾病预防控制、血液管理等,定为纯公益事业单位;对非营利性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如医院、疗养院、保健院等,考虑到这些单位具有一定的市场接轨能力和创收能力,定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四是关于后勤服务机构。一般称后勤中心或物业管理中心,此类单位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应推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拟确定为生产经营类。但在当前,此类单位承担的工作比较特殊,实现社会化服务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了对转企改制确有困难的,可给一个过渡期,暂定为准公益性质,待时机成熟后,再转为企业的意见。五是关于机关信息化建设机构。一般称信息中心,对完全为政府实现办公自动化,推行电子政务提供保障,不具备创收能力的,可定为纯公益类;对主要承担机关内部信息化工作,同时对外提供软件开发等服务工作,具有一定创收能力的,可将其市场化部分剥离后,定为纯公益类;确实难以剥离的,定为准公益类;对主要从事信息开发,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可定为中介服务类。六是关于各类培训机构。一般称培训中心或培训教育中心,对一些按国家要求,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有计划、经常性开展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单位,拟定为纯公益性质。这类单位要从紧从严掌握。对一些为本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培训,又利用现有设施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对外称宾馆、饭店,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应当将有偿服务的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剥离后,如培训任务较重的,可保留一个精干的培训机构,核定少量的管理人员,定为准公益性质;如培训任务较轻的,不再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可委托相应机构承担或在相关机构挂牌,实行项目补偿制;不再承担培训任务的,现有培训机构予以撤销。七是关于各类报刊杂志单位。一般称杂志社或编辑部,鉴于这些单位主要生产精神文明产品,对经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党报党刊,应定为准公益性质。八是关于各类宾馆、饭店或招待所。从其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看,应定为生产经营类,并按照浙政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行改制转为企业。但省里有少数宾馆、饭店承担着为省委、省政府的大型会议以及重要内外宾的特殊接待任务,这些单位的类别认定具有示范作用,明确将其定为生产经营类。其承担特殊接待任务所需经费,可实行定项补助;主要管理人员的有关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另作研究。九是关于事业集团。主要指报业集团、出版联合集团、广播电视集团。这些单位省委已明确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集团总部可定为准公益性质,其内部单位可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两大类。其中新闻媒体单位,要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实现宣传与经营两分开,宣传业务定为公益性,经营业务转为企业。出版单位,要分别情况进行认定:对科技、音乐、音像、美术、摄影等意识形态属性不是很强的出版单位,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由事业转为企业;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出版单位,如人民出版社,拟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影视和娱乐节目制作、出版物发行、印刷等单位,定为生产经营类。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是关于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等。这些组织不能作为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分类的范围,下步应按照社团组织改革的有关要求进行改革。上述共性问题处理意见,把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类别确定好了,既避免了同一性质事业单位掌握尺度不一的问题,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家在今后的分类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   
2、要全面解剖,逐层分析。在分类中,对具体某一事业单位的认定,要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平衡,一步一步地予以认定。第一步,要进行职能分解。对照建立机构时确定的职能和目前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予以分解细化。第二步,要对职能进行清理和整合。要逐条研究职能的性质和归属,明确哪些是该承担的,哪些是不该承担的。对事业单位同时具有多种不同性质职能的,要分清主次,提出职能调整和剥离本不属于该类单位职能的意见;对不同事业单位承担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要充分论证,提出进行整合的意见。第三步,要对经费情况进行分析。认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业务项目的多少或可市场化的程度。第四步,要对机构进行调整和归类。通过职能的清理和整合、经费情况的分析,提出保留或归并、重组、撤销机构的意见。对保留和归并、重组后的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的依据,合理确定其类别。   
3、要规范程序,严格审批。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各部门和单位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从大局出发,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防止就高不就低,硬往不属于本单位的类别上挤靠。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在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自我分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各事业单位成立时所确定的职能、任务、经费来源等法定依据,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并认真分解职能,判断性质,合理归类。最后以编委名义下文批复。   
  (四)需要强调把握好的几个具体问题   
1、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认定要从紧从严。要强调的是,监管类事业单位不能照搬硬套,完全搞上下对口。原因是有些省属监督管理类单位主要承担全省系统工作的规划、政策的制定以及协调和指导,与之对应的市县属单位却有可能主要承担技术性、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属于公益类。   
2、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当地确定类别。由于这些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这些单位的经费管理仍然由地方负责。为了适应这种管理体制,使机构编制管理更加符合当地实际,对垂直管理系统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同级编委审定。   
3、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要认真对待。一是要坚持以职能为主要依据认定类别的原则。对要求过高,明显无理的,要坚决把住底线,不能无原则地通融;二是要集体研究,层层把关,争取编委领导的支持。   
4、技术检验机构的认定要适应我省实际工作的需要,允许有一个过渡期。按照国际惯例,对照这些单位的职能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定为中介服务类。鉴于我省质检市场目前的发育程度还不高,目前将其一步推向市场的时机还不成熟,宜暂时确定为公益类准公益性。待条件成熟或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后,再逐步改企转制。   
5、乡镇事业单位的类别认定,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行。乡(镇)事业单位已按照浙委办〔2006〕56号文件精神进行改革,实行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的,可由县级编委确定为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把科学分类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基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这次分类工作由省编办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由专人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分类工作顺利进行。二要精心组织,审慎操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细致分析情况,认真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推进。三要周密计划,按时完成。我省已被确定为全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试点省份,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是中央对我省的要求。为切实完成试点工作,省里已把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常,确定把分类工作作为我省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很重,时间很紧,压力很大。各地务必认真对待,全力以赴,确保我省的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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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次数:108 次          浙编办〔2004〕91号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在分类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取向,按照有利于规范政事关系,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提升事业资源综合效益的要求,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相应的机构改革,逐步建立目标明确、结构规范、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  列入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范围的单位包括:省委、省政府直属及其下属监督管理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省级各机关部门、省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属监督管理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省委、省政府直属及其下属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省级各机关部门及省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属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浙政发〔2001〕68号、浙政办发〔2002〕45号以及浙人政〔号文件精神,进行转企改制。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市、县的事业单位,其机构改革纳入当地改革范畴,具体由主管部门商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撤并、重组、优化现有事业单位,合理配置国家事业资源;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使其承担的任务与所确定的单位类别相一致。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对承担稽查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政策制定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对现有职能进行清理、调整和归并,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现有机构凡集政策制定、综合执法、技术检验为一体的,必须分开。遵循综合执法的改革方向,在一个部门内(含直属事业单位)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要归并为一支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不得借执法之名开展创收、兴办经济实体,已经兴办的,必须脱钩。  对稽查执法单位以外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清理、调整职能,压缩规模和数量。目前,由事业单位承担按规定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清理调整;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没有明确依法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确需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须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该类事业单位职能中的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可市场化的部分,要按照管办分离、管养分离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剥离,剥离的职能或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交给其他事业单位、或组建新的企业。职能调整剥离后,原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能调整、剥离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并从紧从严重新核定。机构名称一般称队、所、站、局、处、办等。机构规格根据规模、任务、作用和管理幅度等相应予以确定,并从严核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行政机关设置。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经改革并按规定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后,凡新成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从严从紧控制,依法设立。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1.科学设置机构。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原则,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同一归口部门内重复设置、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要予以归并或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较小、服务对象单一的机构,要进行合并;对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机构,要予以撤销。鼓励和支持加强横向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由政府举办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并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努力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有条件的经过努力向自收自支或企业过渡。在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改革,通过改革,可将其转为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今后,该类单位除少量起引导、示范作用的由政府举办外,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进行引导和规范。由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单位,其公益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2.界定职责任务。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在完成机构归并、重组、调整后,应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反映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特点,明确界定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和服务范围。对少数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要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新的企业;对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要通过严格的清理,收归行政机关,暂时确实难以收归的,必须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3.规范机构名称。机构名称要名实相符、科学规范,准确反映机构的隶属关系、行政区域和主要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一般不再使用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名称。确因工作需要称局、处、办的,须经严格审核批准。  4.核定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规模大小、任务轻重、业务特点、服务对象及范围,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来确定。事业编制的核定坚持合理、效益、动态和调控的原则,着眼综合平衡。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通盘考虑、合理调整所属事业单位规模,并在职能的调整剥离中体现人员编制的精减。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颁布有编制配置标准的,可参照该标准,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在实施机构改革中重新予以核定。省属各部门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必须划分清楚,不能相互挤占或擅自转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挪用到行政机关的要及时纠正。各单位在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同时,要合理调整人员结构。  5.审核机构规格。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研究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不同于行政机构级别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淡化并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在国家新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体系出台以前,现有事业单位相当于行政级别的机构规格可暂时保留,并按照从严控制、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重新审核确认。  6.单位的领导职数主要根据编制总额、职责任务和管理幅度从紧核定。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单位规模、工作程序和服务范围等为依据,要体现精于、高效,综合设置。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改革的步骤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平稳推进。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酝酿阶段。主要是学习文件,统一认识,调查摸底,上报方案。省属各主管部门,要在学习文件、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意见,并按照规范机构编制的要求,对需保留的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上述工作要求在 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方案审批阶段。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的意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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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次数:469 次       浙编办[2003]21号     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为适应社会主义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省直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对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认定省属现有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方式打好基础。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新的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对现有事业单位要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避免资源浪费。       二、事业单位分类的范围和认定的依据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各机关部门、各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均列入分类范围。    (一)监督管理类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或具体承担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任务的执法机构。这类机构只允许政府举办,经费来源完全靠财政供给,或收取规费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照国家机关。如稽查、监督等机构。    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等保障服务的机构。这类机构,一般没有经济收入,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如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政策研究等机构。    (二)社会公益类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益产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服务的单位。这类单位大多由政府举办,不具备有偿经营能力,没有收入来源,需要国家提供财政支持。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动植物病虫测报预防、基础测绘和地质勘查、水文气象监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单位。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主要承担国家允许、提倡和鼓励发展的公益事业任务,并可通过市场进行一定的有偿服务,需要国家提供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保健、艺术创作表演、体育、农技推广等单位;或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虽有稳定收入,日常经费也不需财政补助,但以生产精神文明产品为主,具有公益性。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  (三)中介服务类  这类单位主要是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一定的监督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这些单位在管理模式上,依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组织形式上,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行为上,以体现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为主,但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经济鉴证事务、专利事务、咨询服务、勘察设计、科技交流开发推广等单位。  (四)生产经营类  这类单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如产品和技术开发、各类公司(场、厂、商店)、旅行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等单位。  三、分类的方法  (一)职能的分解。对照建立机构时确定的职能和目前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按照可以衡量、比较、判断的要求,予以分解细化。  (二)职能的清理和整合。逐条研究职能的性质和归属,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明确哪些是该承担的,哪些是不该承担的。对事业单位同时具有多种不同性质职能的,要分清主次,区别情况,提出职能调整和剥离本不属于该类单位职能的意见;对不同事业单位承担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要充分论证,提出进行整合的意见。  (三)经费情况的分析。具体分析经费来源和支出的构成,认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业务项目的多少或可市场化的程度。  (四)机构的调整和归类。通过职能的清理和整合、经费情况的分析,提出保留或归并、重组、撤销机构的意见。对保留和归并、重组后的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的依据,合理确定其类别。  对事业单位进行调整时,应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一个政府部门有多个执法机构的,原则上要归并为一个机构。职能相同或相近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归并或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单位,要进行合并。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要予以撤销。并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横向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各部门未经省编委批准而自行建立的事业单位,在机构归并重组时自行撤销。  四、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职能、经费及运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职能清理、单位归类的初步意见。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统盘考虑,拟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分类方案。省编委办公室(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分类方案进行审核、协调和报批。分类方案批准后,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审慎操作。事业单位在职能性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等方面差别较大,情况复杂,要合理进行分类,难度较大。因此,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分类作为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审慎操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细致分析情况。对各单位的职能定位要准确,归类要科学,并体现精简高效。在具体实施中,要积极稳妥,可采取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办法。首先,认定职能清楚、性质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然后,对一些较为特殊或分类难度较大的复合性事业单位进行认定,以确保质量。  (三)报批要求。按照今年内基本完成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于今年9月15日前提出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重组归类意见,形成事业单位分类方案,一式25份上报省编委。  上报方案的材料共两部分:一是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总体方案,包括原有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职能的清理组合、机构的调整归类意见等;二是调整后各事业单位的具体方案,包括职能、单位类别、经费形式、机构规格以及认定该类别的理由等,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浙江省机构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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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次数:178 次   浙编办发〔2010〕2号     自《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浙编办[2007]32号)印发后,各地按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分类工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分类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也存在分类标准把握不一、工作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完成中央部署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任务,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中央编办[2008]45号)精神,并报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分类的深化完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类别划分  我省事业单位的类别确定按照社会功能调整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两个小类。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符合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二、平稳衔接  (一)对已发文明确类别的事业单位按如下衔接。  1.原确定为监督管理类的事业单位,在重新对照标准的基础上,原则上对应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明显不符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标准的,要调整其类别。  2.原确定为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对应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应为公益一类,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应为公益二类。  3.原确定为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对应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二)对未发文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要严格对照本意见的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定类。  1.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  2.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符合条件后,再确定其类别。  3.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类别属性和发展方向,先预定其类别,经过相应调整符合条件后,再确定其类别。  4.对拟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既要准确界定行政职能的内涵,明确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为的范围,又要严格把握事业单位承担这些行政职能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或委托的依据。同时,对确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要结合机构改革,划归行政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作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部署,中央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到重要议程,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明显加快。分类是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分类改革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我省的工作部署上来,把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摆在主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事业单位分类的衔接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在分类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把握标准,按规定的程序确定类别。设区市所属拟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类别和编制报省编委办审核;县(市、区)所属拟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类别和编制报设区市编委办审核,审核后报省编委办备案。  (三)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订工作方案,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与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做好与有关行业改革的衔接,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全面按时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已发文定类事业单位的对应衔接工作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未发文定类事业单位的分类衔接工作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自己顶下,希望大家来关注下事业单位改革
  看来关心此事的人比较少
  广东市级药检所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那些工龄20年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只套科员工资,而不搞技术的只搞后勤工作的人员套副主任、主任科员。不讲工作性质,只讲关系的,技术性很强的事业单位参公了。技术人员哪来工作的积极性,怎能把好药品质量关呢?
  其实,中国的法律都很超前,如公务员法中,就很明确说公务员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为什么制定法律容易,执行起来就这么难呢?真是政府部门带头违法!!
  我是乡镇广播电视站编制的,属于差额拨款,也不知道怎么分类,但是觉得应该划分为公益二类,属于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应该转向公益二类
  我是江西的,县级工商局信息中心,只是编制在那儿,一直都在分局上班。从楼主发的第一个07年的讲话来看,我应该是定为“机关信息化建设机构”,定为纯公益类,但我们信息中心也对外提供个体啊,企业啊的信息查询服务工作,也不知道会不会定为准公益类?  你所在委监察局行政投诉中心,我看改革后至少不会比现在差吧。  另外楼主能不能找到你们省工商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啊?希望能发个上来参考一下。
  肯定归入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将分为机关单位、营利性组织(企业)和彻底的公益性的单位
  谢谢各位捧场!
  也是不知道会怎么改,确实涉及太多人利益,从九几年说改一直到现在,终于明确了,2015年完成分类,2020年完成改革。  慢慢改革路
  顶顶吧
  810#回复 作者:banpanyu
回复日期: 16:48:00    答复:1 回复日期: 13:36:00      行政投诉中心作为纪委监察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位认为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是怎么改?    A:按照你所描述的,应该要准尉监察局内设行政机关,个人判断,具体可以参见中央2011年最近文件,不过估计你看不到,呵呵,秘密文件。
  没人顶呀
  楼主,还没回答我的问题呢
  路过,顶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15:06:16
作者:人事科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信息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批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路地,顶下
  @liubu-10 20:41:00  作者:1 回复日期: 14:32:00  这个问题需要专家型的人才答复,现在很多基层都对是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还是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有争议  有什么争议?外行人吵吵叫争议?公务员法里明确了领导职务,这个领导职务本身并没有限制级别,唯一限制的就是机关的领导职务,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就排除在外了。那么大多数情况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组织部管理的领导职务就.....  -----------------------------  在县一级,科级干部就是领导职务了,都归组织部管;在市级或以上,科级干部只需要报组织部门备案就行了。
  我也是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也是一片迷茫,希望早点改革委参公单位,在转为行政单位。
  楼主现在是啥情况,是否已经改革了?能否说说现在的情况,给大家做个参考
  信访局下属的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该怎么改啊,目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真的能由事业编制改为参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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