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可以由会长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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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
  今后,社会组织将和工商机构等其他法人一样拥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现状:六类机构代码并存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
  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
  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就是指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由民政部门编制,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由于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统一:代码分五部分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通知》提出,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特征:唯一、不变、全覆盖
  与以往不同,新的统一代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全覆盖性。
  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过渡:最迟不晚于2020年
  《通知》要求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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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年检
一、文件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2、《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粤民社[1999]46号&&&&&&&&&&&&& 3、《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穗民[号)二、具体要求1、每年5月底前书面申报;2、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3、依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证书副本。三、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四、办事程序1、受理;2、审查;3、出具书面年检意见;4、返还证书副本;5、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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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社会组织发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今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记者结合我市的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就新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瑞华同志。记者:《慈善法》出台有什么重大意义?李瑞华:《慈善法》是社会领域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记者:《慈善法》在解决慈善组织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李瑞华:《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一是在慈善组织的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赢利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二是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举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就是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三是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记者: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李瑞华: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记者: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李瑞华: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募捐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记者:《慈善法》实施后,个人求助是不是被禁止了?李瑞华:有人认为,《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禁止了个人求助行为。这是没有全面了解《慈善法》的内容和相关规定的本意。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的公益活动。《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开展的募捐行为。个人求助(包括乞讨等)行为不属于《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活动。个人因自身或者其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本法没有禁止。《慈善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慈善活动,让做好事更加容易,以利于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记者:请介绍《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出台的意义?李瑞华: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成绩和经验,肯定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确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我们党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规律性认识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继续前进指明了方向。记者:《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成立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李瑞华:根据中办、国办《意见》要求,以下四类组织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成立,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此之外的社会组织,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才能登记成立。记者:下一步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哪些社会组织?李瑞华:中办、国办《意见》明确指出,要重点培训、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对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记者:请您谈一谈我市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李瑞华: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出迅猛之势,已登记成立了2066个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688个,从业人员5719人;民办非企业单位1378个,从业人员27100人。这些社会组织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跨越多个部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汇聚了各类优秀人才,拥有技术、信息、项目、人脉等多方面资源。在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保健、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诸多领域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在肯定社会组织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社会组织有名无实,活动不经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有的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有的行为不规范、自律性差,公信力不足;有的社会组织奉献意识不强,回报社会的积极性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甚至有个别社会组织搞非法活动,给群众造成经济和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形象。记者:我市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有哪些新措施?李瑞华:我市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一是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1.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对于《意见》明确的四类社会组织,减少登记环节,采取直接登记。同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使登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不符合直接登记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登记管理工作。3.严格登记审查工作。将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做好识别工作。4.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严格审查发起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严查社会组织登记前的活动。建立社会组织发起人诚信档案,严格落实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权限审批制度。二是严格社会组织管理监督。1.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荐制度,向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推荐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将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异常名录,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2.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会同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参加资金监管;及时通报重点敏感社会组织,共享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3.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通过检查、评估、审计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组织。4.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探索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公开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财务情况和负责人基本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5.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吊销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常年不搞活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僵尸性社会组织,加大清理力度;对未登记而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取缔。三是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1.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建立政府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2.落实财税政策。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税收优惠和减免工作,减轻社会组织的财政压力。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哪些要求?李瑞华:3月31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们正按照《方案》要求,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 脱钩就是要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实现机构分离、人员分离、资产分离、职能分离、党建分离。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具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人事权力和财务权力;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一次性清理,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该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这项工作将稳步推进,在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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