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第一书记驻村民情日记贪污的钱,能还给村民吗?

  河北省井陉县南障城七狮村,实际人口600余人,常住人口200多人,村里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就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和小孩,全村人均耕地0.3亩,就这样一个贫困小山村,可是村支书于世明村支委员王锁灯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利用手中权力牟取暴利,村民多次向上级反映,有关职能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迟迟不给解决和处理,由于得到上一级的庇护纵容,村支书于世明村支委员王锁灯对上诉群众叫嚣出了:有本事你们就告的豪言壮语!  下面反映一些村里的实际情况,具体事实如下:  1
非法出卖村民土地,隐瞒事实真相,从中牟取暴利。  河北省井陉县千佛古洞是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在于世明任职期间,利用职权无偿的给予他的亲戚赵二桃当做自家地经营,使用近十年,从未向村里交过一分钱,2014年赵二桃私自将重点文物千佛洞转卖给开发商翟国生,其中赵二桃获得装让费30万元,在转让过程中于世明又将龙玲以北平涉公路一下大约30亩村民的口粮地附加卖给开发商整个风景区包括耕地荒山林场大概300来亩。卖了多少钱都是村支书世明村支委员王锁灯私下进行从未公开,从未告知任何村民党员(据有关知情人透露于世明等人获得好处费数十万元)村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得到一分钱》  2
虚报工程预算贪污工程款  1996年一场史无罕见的洪水把河滩耕地300来亩一扫而光。国家拨专项资金来(包括工费 料费)恢复土地修建抗洪大坝,本来是一件利民的大事,可就在恢复土地上于世明让村民自己出工出料出钱恢复了土地一百多亩,(而实际上这些费用国家已经拨了专款)于世明在上报预算中,也把这一百多亩算作工程预算虚报上去,来骗取国家专款专项资金据为己有,在恢复土地中同事修了一道防洪大坝,国家同样也是拨了专项资金,而于世明在施工中现场指挥尽量少用泥浆(水泥和沙子)甚至不用泥浆,光用石头垒砌外围勾缝(大坝现在出现了透水现象),用料上投机取巧,数量上以少报多虚报工程预算款,骗取国家专款专项资金。试问一下就这样一个豆腐渣工程能贪多少钱?2010年村里修建村民健身园,占用村民菜地十来亩做了形象工程,在施工中于世明又是以少报多克扣款项,从中牟取五万余元,还有在上级拨款的河滩改造硬化、护村坝、河滩垄沟等等工程上都是同样做法。  3
非法出卖宅基地  村里近有30亩耕地都被于世明当做权与力的交易卖给他的亲戚朋友和一些有头有面的人当做宅基地使用。  4
非法出卖荒山  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下私自把七狮沟、冬沟、子光沟,这些集体土地出卖,卖了多少钱村民一无所知。  5
私自挪用救济款、房屋改造款、低保户款,在2014年于世明王锁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更为可笑的是就在同时这样一个腐败分子又当选为村支部书记,其中奥秘无人知晓。  二十年来村里一直由于世明独揽大权,村里没有村民代表、没有村委班子、没有村长,从未公开账务,就在这样一个既无企业、不搞经营的贫困村庄,据说还有60万元的外债(外债从何而来无人知晓),而他却在省会、县城,有房、有车、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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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才卖完,这是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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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甲、乙、丙、丁、戊,原系a村委会主任、委员兼出纳员、会计、党支部书记、副主任,2010年因涉嫌犯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数额没有异议,但均辩称不是贪污,是保管、使用村集体的财物。经审理查明:2005年因修筑高速公路,a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中征用a村便道和公用地拨付的青苗补偿款为19592元,2007年追加水浇地补偿款73602元,均未计入村委会的账务。2007年6月,a、b两村合并,时任村会计丙向村主任甲请示未入账的9万余元和高速公路赔偿专用现金账上还剩村便道和公用地征用补偿款10万余元如何处理。甲提出把款分了,其他四被告人均同意。每人得款39500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各自向检察院退赃39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简称《立法解释》)规定,a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的五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土地补偿款197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甲作为村主任提出私分公款的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丙作为财务管理人员,乙具体实施了分赃行为,丙在纪检、检察部门查账时,用已支出票据冲抵账务,掩盖事实,丁、戊作为村干部,共同参与分赃,均系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惩处。五被告人分赃后将赃款已实际使用,且已平账,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五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退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个人贪污数额不足四万元,综合犯罪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据此,依照《刑法》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甲五年,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丙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甲、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但当村委会在协助镇政府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镇政府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五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以职务改判上诉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审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主要问题1.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五被告人私分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三、法律评析(一)在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不能机械适用《立法解释》规定,须在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本案五被告人共同私分有关款项的事实清楚,争议在于主体身份和被私分款项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理由在于:《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包括对国家征用土地后所发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管理。本案所涉及的款项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五被告人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在于:首先,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指与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有关的公务,而不是指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集体事务。《立法解释》规定的侵占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贪污罪定性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征用公用地、生产路等土地后,发放给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二是征用村民土地,国家将土地征用款发放给村民,由村委会协助将款项分发给村民个人。本案分配款虽属于土地征用补偿款,但是占用村上便道、生产路、公用地的补偿款,属于政府给集体的分配款。一旦由镇政府支付给村民小组后就属于集体财产,而不是村民小组代镇政府发给村民的土地征地款。其次,款已存于村民小组账户上,五被告人已不履行代发征地款的公务行为,而是保管村民小组补偿土地款,是行使村干部职权的行为,故五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的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对本案正确定性,张印富律师必须对《立法解释》规定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有一个正确的理解。《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据此,有关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从事公务,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不能机械适用《立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必须在实质上判断其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贪污罪论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人员系村基层组织人员;二是系在从事公务,即协助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共财产。本案五被告人均系村委会干部,其所侵吞的款项来源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因而对其能否以贪污罪定罪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从事公务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共财物。(二)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属于依法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拨付和分配阶段性质不同。如果村干部是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侵吞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就符合《立法解释》规定,当以贪污罪论处;如果村干部并非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管理,村干部就不具有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并非从事公务,其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使侵吞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不能以贪污罪论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利益补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填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便已实现,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管理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即告终止。因此,《立法解释》第四项所列的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公务,应当限于协助政府核准、测算以及向因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的环节。一旦补偿到位,补偿费就转变为因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后对该款项的处理属于村自治事务和个人财产处置。此时,村干部的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职责也就相应终结。(三)五被告人私分的有关款项不具有公款的性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财产性法益不同。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集体财产权。如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超额土地补偿费用的,是利用公务便利侵吞了国家财产,故构成贪污罪;而如果村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补偿到位后,没有利用公务便利,侵吞的只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故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五被告人所私分的款项,虽源于政府拨付的土地补偿费用,但均依法发放和补偿到位,其在归属上当界定为村集体财产,五人的行为侵犯的是集体财产权而非国有财产权,不符合贪污罪的对象特征。综上,在认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当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点,避免作宽泛的认定。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工作已经完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实施犯罪利用的是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共同私分的是村集体财产,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权,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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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官阳村民,曾无数次的向上级领导反映我村支书许基尚贪污.贿选.欺压欧打村民的铁证事实,可就是一直得不到解决……..!!!
原因是:镇某些领导有包庇之嫌,由于他们的不作为.包庇.避重就轻,而且在调查中不惜做假证明进行包庇.造成我们村民向上级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如实解决,用极其不真实的调查结果敷衍了上级领导.欺骗了百姓.也真正的凉了我们的心!迫使我们不得再次.再次的往上级的上级反映真实情况.我们也有这个决心,一级级向上反映,直至反映到首都温总理.
一. 许基尚贿选
1. 镇领导调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其中调查了党员杨绍兵.杨善标,在镇调查材料中他们说没有买选票的事情. 但杨绍兵.杨善标说:和调查组的领导说:是有买选票的事,在村民中影响及坏,而且村民们都在议论此事,当天调查组的领导打听路的时候,还有些村民直接就和他们反映此事,说许基尚买选票是真的,你们还用调查什么,多听听百姓反映,不就什么都清楚了吗?(当时在场的人有:杨主营的家属.杨主操.宋加香.杨主兵等人).
2. 调查村民杨绍春,此人是许基尚等人暗中安排作假证明的.原因是许基尚利用建党员活动室期间,收买杨绍春等一帮恶势力的人,表面安排杨绍春作为建党员活动室的监工,每人每天发给30元工资.农村建几间房子真的还用两个人做监工吗??时间长达两个月.这不是挥霍.捏造私吞集体钱材.收买??
3. 村民丁兆猛和王陆先吵架,全村都知道这事,原因就是丁兆猛说亲眼看到许基尚的人到党员王兴情家买选票一事(因为王兴情是王陆先的叔叔),所以他们两人要打架,许基尚买选票一事在村民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引起了大部分村民的愤怒,这一桩桩事实.难道上级领导就一点点都没听说吗?
4. 许基尚指使杨善贵等人在向阳组买票,杨善贵亲口对杨根兵说,他负责送给党员王通学家送去500元钱,并要求选许基尚.(有杨善贵和杨根兵录音作证)
5. 在选举期间许基尚为达到目的,多次请部分党员到饭店大吃大喝.并扬言他上面有人,有靠山.他说了就算,承诺给部分党员以好处………!!!
6. 副村长杨作一宣扬说,许基尚就是以500元一张选票送给党员.你们谁也不能怎么样.有本领你们就去上告.(当时有在场的人有:杨善利家属.丁兆猛.杨善贵.杨善通.王大勇.丁兆银家属等群众)
二. 许基尚殴打欺压村民
1. 许基尚把村民杨连平殴打致伤(法医鉴定轻伤害).迫于许基尚等人的威逼.恐吓之下,杨连平没有敢上告,许基尚利用私权,用村集体的钱给杨连平作医药费6000元.这还不叫贪污吗!!后来村民反映强烈,镇领导处理,让许基尚自己出这笔医药费..可这样的处理结果能让百姓心服吗,难道我们党内的那些贪污犯,被查出来,退出脏款后就不追究其他责任了吗??显然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能让百姓信服.有明显的包庇.袒护之嫌!!
2. 许基尚自己家建小楼用的是本村的瓦匠工人,至今工钱也没有付清,包工头杨主银多次讨要,他就是不给,并说我不给你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3. 许基尚的种种劣迹,使得群众不断的上访;许基尚涉嫌操纵黑恶势力.这些上访的群众也被不同程度的恐吓,破坏.杨绍义家的菜园里的大白菜在一夜之间被破坏的一塌糊涂.很多村民晚上都不敢出门,村民人心惶恐不安.上访的背后就是换来许基尚等人的疯狂报复.许基尚滥用职权.狭报私仇.不甚枚举!!
三. 贪污大量计划生育罚款
1. 自从许基尚担任村支书以来,超生二胎的只要交钱就可以随便生,几乎村里在生育年龄内的家庭都生有二胎.有的还是三胎.这些所谓的罚款大都没有票据或发票.(如果真的要查,可以到公安局的户籍处查一下,就什么都清楚了;或到村里走访一下更清楚).
2. 许基尚和管计划生育的副村长在计划生育上引起很多群众的不满,村民敢怒不敢言,其中管计划生育的副村长家中太阳能,具他自己说被砸坏两次了,许基尚就拿村集体的钱给副村长家修太阳能.两次共4800多元钱.这难道不是私吞集体钱财吗??
四. 许基尚贪污指使会计不做帐.做假帐
1. 在我村内修建两个发射塔,帐目不清.其中在村小学操场上的电信发射塔村里的帐目上一分钱的土地补偿收入都没有.很多群众都在说,是村里几个人私吞了.
2. 在我村内建一个自来水增压站用了5亩多地,村里的帐目上又是一分钱的收入没有,据说村民杨善陶还得到补偿款2万多元,这是村里的集体土地,许基尚就能私下里给个人所得,这其中事情,可想而知!!
3. 建自来水增压站时许基尚利用职权,和几个人私下里承包土方工程,这基中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4. 村里建党员活动室,在镇领导的调查材料上显示.拆除了八间房,又建四间活动室的款项没有发现异常. 可事实上他们只有拆除四间小平房,在原四间平房上又重四间大一点的房子.建这样的房子92800多元钱.还说没发现异常.首先我们证实是拆除的四间,不是八间房.再说九万多元钱只建四间房在家村来说是,太离谱了!!九万多元钱在当有的物价可以在农村建一座三上三下的小楼.我们农民建的小楼大多是用这么多的钱.可想而知许基尚在这得到多少好处!!!
5. 几年前煤气管道辅设经过我村,土地补偿费帐目不清?
补偿到农户的款是明确的,但是其中占用村集体的沟渠.路道这些都是在补偿内的.这些的土地补偿面积不清.补偿款不明?
6. 我村合并后的向阳组,下水道清理等工程,招标的标底是25万元,许基尚暗箱操作,不择手段的给了自已家的叔叔许开飞承包,自己在其中也有股份;这样的工程怎么能做好,工程质量又有谁来监管.这其中许基尚得了多少好处呢??许基尚暗地里把标底告诉他叔叔许开飞,标底是25万元,许开飞是以25.0001元中标.这难到不是许基尚在暗中操作吗??
7. 我村2009年中心路铺水泥路,在招标不成功的情况下,许基尚私下里把这一工程给别人承包,按当时的招标价每平方50---60元就可以了,许基尚给他们的是按每平方75---80元的价格来做,这其中得了多少好处??
8. 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村里上农户的统计危房改造,具说上级下拔一笔资金,其他村当时都到位了,可我们村的这笔资金哪里去了??
9. 日用公款赔偿自家的小树1500元.这是他自己在外面没法报销帐目,以自家的小树被占用为理由非法赔偿.而且是他自己说多少就多少.
10. 09年他私下把我村后面的大水塘用两夜的时间填平,表面说是为部分村民作宅基地,可在填平水塘中许基尚谋取私利,从中挣黑心钱.
11. 08年装修村部,合同外违规开支3000元,也装入自己腰包.
12. 许基尚指使村会计搞假会议记录.编假帐等手段,通过镇农经站走过场,大量侵吞集体经济.伪造杂工上万元,过节费数千元(几个村干部福利).非法支付在职村干部假往来帐.
五. 骗取上级返还款
许基尚利用把村民’一事一议’的资金,没有收村民的钱,而是他找人代交,为得就是骗取上级下拔的返还款,其中的许基尚得到多少好处呢??
六. 为了能够长期统治.霸占村委.村支部
1. 许基尚以前没做村支书时,没什么正当的职业,家庭收入和同村的村民都差不多.可自从他利手恶劣手段当了村支书以来,谋取不易之财,贪污百姓血汗钱,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自己腰包鼓起来.现在的许基尚有自己的车.挖掘机等机械.用自己的挖掘机在本村想挖哪儿就挖哪儿,挖了一方土,他就能说成十方.五十方.谁能知道这其中他又挣了多少昧良心的钱!!
2. 许基尚在任支书期间,私下发展自己家的兄弟许基徐.副村长侄儿等入党.为的就是在选举时能占得高票.他发展党员从不开党员会,也没有其他的党员知道.独断专行.
3. 许基尚用集体的钱收买能为自己出力.卖命的人:杨绍春.杨善贵.杨绍习.杨作一.杨善通等村霸.许基尚给杨善通每年5000元钱,让其清理全村的垃圾池,杨善通轻意的一转手给村民杨绍先来清理,每年只1000元钱.难道许基尚不知道清理垃圾的是杨绍先吗?他不知道杨善通在这其中多挣4000元钱吗?许基尚要是真的为百姓做事的支书.他就不会直接把清理垃圾的事交给杨绍先吗?这不明摆着是收卖杨善通吗?
4. 村民杨善贵在浦南镇纪委调查时说,他整天就是吃喝在许基尚家,这其中向阳组的清理下水道工程,杨善贵也有参与.到党员王通学家卖选票,许基尚肯定是指使杨善贵.
5. 我们是苏北一个很穷的村,前几年因为村领导班贪污,至使村集体欠外债百万元;支书就被开除出党了,也劳教了几年.可现的许基尚还是没有吸取教训,还开起了二十几万的’丰田吉普’!!!!
我们众多村民从2010年8月开始一级级的上访,浦南镇领导就是拖着不处理,还利用各种手段和关系让我们不要再上访了,但是为了维护我们全村的全法权益和村民不在受欺压,我们决心要把上访材料发到北京,直至到温总理那里.相信党中央会重视农民问题的!!!
七.我们希望
我们拥护中国...,但我们十分痛恨...员中的败类;我们感谢...的穗民政策,但我们憎恶...员中的腐败,将党的穗民政策变为他们弄钱的工具。浦南镇人民政府的官老爷们,你们是否有一点党性?省市信访部门都有批示,你们竟不给上访群众任何回复,虽然许基尚有很多’关系’在机关工作,但是,你们也不要这样明目张胆官官相护,置老百性的利益于不顾。我们只是希望,彻查出真相,公示给我们官阳村民看看,浦 南镇的官爷们,你们能告诉我们,你们什么时候能够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帮我们解决以上问题。
我们呼吁省纪委能够督办此事,并制订相关政策,杜绝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贪腐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老党员.退役老兵:杨绍义 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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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贪污巨款竟然没事,官官相护!腐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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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纪检队伍成绩好,执纪压,群众自有口碑,但是也不乏有通风报信,走漏风声,不少地方出现过,纪委去查案件,却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吃请,这样,怎能让群众满意?!请韩书记,管好自己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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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慵懒7&天前签到天数: 85 天[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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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涡阳县龙山镇大高行政村原村委会主任唐震(身份证266131)自2011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贪污犯罪一事爆料如下:(详细材料及证据已递交亳州市纪委、涡阳县纪委)由涡阳纪检委宋主任负责调查此案,今年3月份经县纪委调查唐震贪污唐杨村村民杨万金、唐明见的危房改造款2万多元、这是案例,共20多户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0500元。贪污唐杨村去林还田土地置换补助款约30来万已成事实,包括唐杨村门口30来亩地的杨树钱,每棵补助20元。【当时调查现场是在现任大高行政村书记李刚的陪同下】上星期唐震已经被县纪委传唤审讯,唐震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事先安排人代表所有村民签字代领的土地置换补助款,提前伪造证据中饱私囊。号早上唐震家属唐梁氏带着其四弟唐飞、儿子唐要要,去唐杨村挨家挨户的乞求村民【都是其亲属和本家族】做伪证,没过多久龙山镇纪委书记马田带着县纪委调查组就到了,为什么唐震家人会提前知道纪委当天上午会去唐杨村调查?前面刚安排好做伪证的村民,后面纪委的人就到了?还是由龙山镇纪委书记马田和唐震家人带着调查人员到他们提前安排好的证人家里去调查,做伪证。纪委调查案件不是都很保密的吗?【唐震贪污犯罪一事已经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为什么纪委4月3日下午把唐震放了?毫无疑问下面政府部门有关干部明显有受贿、包庇、官官相护现象,还有举报材料中提到的,贪污农合款、一事一议财政补助款12万、齐礼志书记带的5万元发展农村建设的集体经济款、私刻公章、卖土卖树款,这几项都没有调查落实,请问为什么不彻查2012年和2013年的一事一议?是怕牵扯到政府有关人员吧?试问、一个小小的村官都能贪污(百十万元¥)逍遥法外,我们老百姓还有活路吗?公道在哪里?法网恢恢天理何在?腐败啊我是龙山大高行政村村民代表个人力量虽然有限、但是如果不能把这个喝老百姓血的腐败村官绳之于法,反腐败斗争永远不停,我受全体村民委托就是告到中纪委都要讨回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请求大家看到帮我把这篇文章转发到有关部门、政府网和新闻媒体,希望能够引起上级政府领导重视督查此事,让我们老百姓从黑暗中能看到一丝光明。追究唐震的刑事责任、追回贪污的巨款完璧归赵。&&
& && &村民代表& && && && && && && && && && && && &&&
& && &伸张正义替天行道为民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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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5:19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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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叫他惹到了我这个私家侦探,算他们倒霉。朋友帮我转发出去那篇文章,谢谢。如果以后有需要我帮忙的请打这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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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9:25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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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昨天&08:28签到天数: 315 天[LV.8]以坛为家I
好吧,查水表的已经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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