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生产安全事故学业预警怎么写防控制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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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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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条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责任编辑:曾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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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相关文章民宗局惩防体系建设制度自查报告_(快文网)
标题:民宗局惩防体系建设制度自查报告
  县纪委:  根据《××县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任务分解〉》(维办通[2009]16号)文件要求,县民宗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认真学习中共××县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县纪委二次全会及全县廉政工作会议。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使全局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自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重要保证。尤其是民族宗教工作涉及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我局精心研究,认真组织开展,并进行认真自查,确保《××县民宗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年工作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开展、落实执行情况  (一)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合力  1、统一思想认识。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推进工作落实到位,首先解决好领导干部 ……(快文网省略94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深化源头治理工作。局党支部始终把完善制度作为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有组织、有计划的工作制度建设。二是服务大局,着力解决行政效能问题。加大效能建设、绩效管理、绩效考核、民主评议、效能问责的工作力度,坚决整治“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十种不良风气,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是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策法规的权威性。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组织信教群众评议等形式,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坚持把反腐倡廉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1、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研究问题时严格按照议事规则,事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待讨论时机成熟时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随意简化、变通,做到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全部由集体讨论决定,不私自表态决定重大问题,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  2、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局每年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以此来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排查,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推进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及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委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办事,积极创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体制,拓宽选人渠道,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在干部任用选拔过程中,我局严格按政策办事,尊重民意,保证全局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健康开展,防止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坚持述职述廉和勤廉公示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高度重视述职述廉工作,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实事求是地进行述职述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局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抓住“制权、管钱、用人”三个关键环节,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融入到业务工作全过程,积极构建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等方面坚持原则,不以任何方式向有关方面和个人施加影响。班子成员不但自己这样做,也要求自己的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这样做,并主动接受监督,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开展惩防体系建设,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一环,开始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没有多少权力,惩防体系建设与自己关系不大。另一方面,查找廉政风险点不够细致。三是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纠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要全面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防范,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和惩治的威慑力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全面查找,完善防控。把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清真食品检查、民族成分变更等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融入到廉政风险点的内容中,对在履职、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认真部署加以防范,强化“人人有责”的意识,规范和增强全局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能力。  (三)突出教育,防范管理。通过廉政警示教育、典型示范、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警、强化问责从严责任追究、完善监督防范体系,建立起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未完,全文共4396字,当前只显示24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上一篇:下一篇:相关栏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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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民宗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96 更新时间: 9:06:06
泸市民宗〔号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民宗局领导安全生产
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局(办),各市级爱国宗教团体: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等有关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函〔号)精神和要求,现将市民宗局领导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明确如下:
局&&长&&熊华跃&&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分管民族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局长&&马东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宣传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纪检组长&李&明&&负责市民宗局机关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民宗局民族科、宗教科、办公室负责人,按照工作对应关系和分工,协助局领导处理相应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时,整合全局工作力量开展处置工作。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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