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九级的社保怎么赔付

我今年3月份发生工伤,工伤认定、伤残签定九级都批可我如何要社保款与工作单位理赔。具体什么时款到位..._百度知道更多公众号:china-huquan劳动用工风险控制专家实操团队! 整合劳动法领域优秀专业律师、资深HR顾问、劳动法专家、法官、仲裁员、等组成的权威咨询团队。为江浙沪地区企业提供有效控制与处理企业用工中的各类风险与争议的解决方案(方式:常年顾问、律师委托、专项培训、咨询案)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案例解读】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还能获得社保理赔吗?,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来源:东莞工伤保险时间:工伤赔偿金额是根据工伤等级来确定的,其主要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我国未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那么现行东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九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东莞九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根据规定,东莞九级工伤职员工伤医疗期间可以获得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工资福利、护理费用等相关待遇。待工伤医疗终结后可以获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项目工资福利、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余社保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方可获得。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内容】:
一、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不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能赔偿多少钱?
【回复】:根据规定,工伤九级职员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同时工伤医疗终结后可以获得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二、我是东莞本地人,一直在东莞某工厂上班,2013年9月发生工伤,日经鉴定确认工伤九级。现打算申领工伤赔偿,不知如何办理?本人暂时不打算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不知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回复】:单位经办人或职员本人可以携带工伤补偿待遇档案表、《工伤认定书》、《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4R残情彩照、待遇领取人银行帐号等资料前往东莞社保机构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即可。如职员暂时不打算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获得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刘先生,去年9月不幸遭遇工伤事故,经工伤鉴定为9级,现准备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如公司愿意代买社保,个人能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资标准是按什么计算的?还有一共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回复】:医疗期结束后,就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参保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资标准是按个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计发。东莞九级工伤职员总共可以获得19个个本人工资的赔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由东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东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最新沧州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沧州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沧州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我今年48岁,河北省沧州市人。2011年3月,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一加工厂上班时发生工伤。上班时因操作不慎,机器将左手中指和无名指压断,未能接上,截肢后导致左手中指缺失两节无名指缺少一节。住院20余天。单位为我申报了工伤,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我领了工伤证和伤残鉴定9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在医院住院和治疗费花去1万元左右,全部由单位支付的。休息至今,单位没扣我工资,我月工资为1100元。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款?& 9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20个月社平工资,还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请律师当面计算。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职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征收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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