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美国公司选择代理饮料需注意的问题的时候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申请美国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随着世界政治局面的日趋稳定以及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多。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多的加入到争夺国际市场的行列中。可是如何保护自己好不容易得到的国际市场,却成了中国企业家们头疼的问题。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懂得了用知识产权这把利剑,为自己的产品进军国际市场保驾护航。于是形成了当今商标“国际注册”的热潮。但是,每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商标法律制度,因此选择在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如果注册以及如何利用已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了很多人迫切想要了解的问题。这篇文章以美国为例,主要讲述国内企业以及个人到美国申请商标以及维护已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美国商标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商标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十分严格,因此申请人针对不同类型的商标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中文商标可以在美国提交申请,但是申请人需要提供构成该商标的每一个中文字的读音以及相应的英文翻译。
2、如果商标是由简单的英文字母组成,并且这些字母没有进行风格化的修饰,为了使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更广,我们通常会建议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声明该商标为普通字体(Standard Charaters),即不声明保护任何颜色、大小、字体。这里所说的普通字体,通常指TIMES NEW ROMAR 或ARIAL。
3、商标如果为彩色,需要具体说明每个部分的颜色。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为灰色,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认定该商标为彩色商标。
4、必须明确指出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商业或贸易、地理描述或其他语言上有特殊含义。
另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提供的商标图样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不能有任何模糊感。由于美国商标申请大多采用电子提交的方式,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图片格式的商标图样(如:jpg格式),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图片格式的像素也有要求,不能小于250像素大于944像素。
(二)、商品/服务项目的选择
虽然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另外,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选择准备申请的商品/服务时,可以提供该商品/服务在行业内的通用名称,而不必刻板的按照中国商标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供的商品/服务名称来进行选择。
(三)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
申请美国商标,只能基于三种基础。也就是所,只有满足了三种基础中的一种才能申请美国商标。
1、以实际使用(Actual 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实际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起前已经在美国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是指申请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
如果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需要请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每个类别至少提供一张标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在美国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需精确到年月)
2、以意图使用(Intend-to-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3、以国内注册(Home Registration)为基础提交申请
以该国内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打算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不能有任何细微的改动;第二、国内注册证上指定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第三、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保持一致。
我们注意到,很多有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的美国商标注册都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但是,实际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标真正在美国使用,绝大部分的申请人都只是出于为以后进入美国市场做好铺垫的考虑。因此,只要任何第三方就注册中的一项商品并没有在美国使用提出有力证据,并且被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TTAB)接受,则该注册将很有可能被整个撤销,而不是删除没有使用的部分商品。
商标在美国注册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交商标继续使用的声明
美国商标法第八条(b)指出,以本法第十二条(c)规定予以公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应于注册后第六年届满前一年内(即商标注册后的第五年到第六年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在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注册人都没有注意或重视此项规定,认为只需要等10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展就可以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因此造成了一大批美国已注册商标因没有及时提交继续使用证明而被撤销。
2、无可争辩性(Incontestability)的权利
美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注册人通过申请可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项无可争辩性的注册可以构成注册人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而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而要求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
对于真正有在美国销售其产品的注册人来说,此项规定十分有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却很少有人很好的利用了该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自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六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还仍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申请注册程序相对复杂,对于准备在美国申请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人,在提交申请前需要仔细检查准备申请的商标、选择符合规范的商品/服务以及采用适合的提交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商标审查中下发审查意见,确保商标的顺利注册;已经申请美国商标或者已获得美国注册商标的中国企业或个人需要重视并及时关注自己商标的最新状态,避免商标因疏忽而被撤销。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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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FDA注册选择美国代理人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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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A​g​e​n​t​ ​(​代​理​人​)​ ​的​指​名​是​按​ ​F​D​A​ ​的​法​规​要​求​。​F​D​A​ ​要​求​进​口​医​疗​,​ ​药​物​,​ ​食​品​等​产​品​到​美​国​的​制​造​商​必​须​向​ ​F​D​A​ ​登​记​,​以​及​指​定​位​于​美​国​的​代​理​人​,​ ​主​要​的​目​的​是​方​便​ ​F​D​A​ ​在​必​要​时​联​络​,​或​透​过​代​理​人​协​调​和​制​造​商​的​一​些​法​规​相​关​事​务​,​U​S​ ​A​g​e​n​t​ ​可​协​助​处​理​年​度​登​记​和​缴​费​,​增​列​产​品​注​册​(​D​e​v​i​c​e​ ​L​i​s​t​i​n​g​)​,​必​要​时​协​助​和​ ​F​D​A​ ​联​络​并​协​调​产​品​进​口​的​法​规​相​关​问​题​,​和​协​助​ ​F​D​A​ ​和​制​造​商​协​调​有​关​审​核​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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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客户要做我们的代理,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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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客户要做我们的代理,需注意什么?
今天一个已经合作过的美国客户提出要做我们的代理。我在百度搜索了下,主要是涉及销售量和付款方式。除了这些,我想问下有没朋友有做国外客户代理的经验?有的话需要注意什么?一般是什么样的付款方式啊?还有,客户代理我们的产品的话那什么广告费用我们出吗?
求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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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shenzhen of china
最主要的是一个付款方式,以及货物如果在国外产品出现问题怎么处理,至于客人代理的产品在国外所有的费用都由代理自己承担(包括广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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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zlx746 的帖子
(320i-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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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宁波慈溪
LZ 爽了 不过他要做代理 你给他提出的要求前提量一定要大,不然你会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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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reno2012 的帖子
恩恩,这个我跟客户说了。因为上次单其实客户的量很少,具体下来的单多少我不清楚,我说如果真要做代理,可以先试试做一个季度,不过我建议她先试试我们的产品在市场的反应再签合同较好,等客户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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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eno2012 于
23:05 发表
LZ 爽了 不过他要做代理 你给他提出的要求前提量一定要大,不然你会吃亏的 同意,代理就是包销,那个地方其他客户不能卖,以及中间商的货也不能卖到那里,你等于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客户,所以代理商必须要很大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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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深圳罗湖
这也是好方法,先试做一段时间,对双方都好,客户应该比较满意这种做法吧。原帖由 xizhuang 于
23:14 发表
恩恩,这个我跟客户说了。因为上次单其实客户的量很少,具体下来的单多少我不清楚,我说如果真要做代理,可以先试试做一个季度,不过我建议她先试试我们的产品在市场的反应再签合同较好,等客户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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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深圳罗湖
原帖由 zlx746 于
19:49 发表
最主要的是一个付款方式,以及货物如果在国外产品出现问题怎么处理,至于客人代理的产品在国外所有的费用都由代理自己承担(包括广告费用等) “以及货物如果在国外产品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我想请问楼主,客户代理你们的锅,是用你们的牌子,还是贴他们自己的牌子呢?(不过好像“代理”都是用你们的品牌吧。。我一下子脑子短路了都 )
如果是用你们的牌子,我觉得产品出现问题确实是个问题,消费者可能不会找他,而是找你们。你们在哪个国家还有其他的代理商吗?如果在这家门店买了你们的产品,在其他门店能保修退换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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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啊?这个~~~~~我们还没那么大市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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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销的特征(By Andylaw)
经销商不仅仅是一个转卖者,因为经销商是要与供货商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因此必须注意下列几个特征:
1.凭着一个转卖者的本事,在指定的经销领域内,从事买卖促销及营销网(组织)的构筑。
2.供货商赋予了特定领域的经销商特权(特殊地位),亦即从供货商处取得了独家购买产品的权利。
3.两者关系必须确定持续一段期间,并且契约会规定双方协力合作的条件。
4.两者间应该创造出一种公平紧密的忠诚关系,因此经销商默示的即负有不经销竞合产品的义务。
5.经销商垂直经销的产品通常是具有品牌的产品。
此外,经销契约往往只规定经销双方的权义关系,未来个别的买卖则应另外订有买卖契约,但经销契约一般会将买卖契约的部分诸如,价格、折扣及付款条件等特别提出来规定于经销契约。
二、国际总经销契约的主要内容
(一)总经销产品的范围应具体明确(请参看代理有关的说明)
(二)总经销的地域应明确(请参看代理有关的说明)
(三)排他经销
若属于复式经销,则制造商得在经销的国家内,得不经经销商的同意,再找其他人当经销商,若是排他经销,则不得再找他人当经销商,排他经销有下列特征:
供货商不得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授与其他任何人或自己(包括供货商设立子公司)在该领域内,有权代表或营销其产品。
(四)经销商的义务
1.经销商就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在域内以经销商名义并自负盈亏贩卖。
2.经销商同意依照供货商的政策,在域内尽其最大努力促销产品,并以负责任商人的勤勉,保护供货商的利益。
3.除非预经供货商特别授权,经销商不得以供货商名义或代表供货商。
4.经销商若不愿意先买再后卖,得将该项业务转由供货商直销贩卖与该客户,对该项中介的业务活动,得依双方所订之标准收取佣金;或者逐案决定佣金给付方式,其计算及给付方式依双方之约定定之。双方并明示同意,经销商从事中介的活动只是他的附属角色而已,并不因此而改变经销商的法律角色是自负盈亏且以经销商自己名义为之。
(五)禁止竞业义务
1.若未经供货商事前书面同意,经销商在契约期间内,经销商无权代表、制造或经销与本产品具有竞争性的产品。
2.若经事前通知无应商,经销商得代表、经销商或制造与本产品不具竞争性的其他产品。但若经销商欲经销品的特质及经销商的该项行为对供货商经营范围活动的利益,因此会受到影响时不在此限。
3.经销商应对外宣示其自契约签订之日起经销双方约定之产品。
(六)供货商直接销售
1.供货商享有与约定之特别客户之直接交易的权利,经销商有权收取双方约定之佣金。
2.应付与经销商的佣金到期,供货商应依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之。
(七)供货商应通知经销商事项
1.与产品有关的全部数据(如说明书)经销商为实现本契约义务合理需要的供货商应全部提供。经销商应于契约终了,返还现尚在其持有中的所有由供货商提供的数据。
2.供货商应提供与经销商为实现本契约义务合理需要的信息,其中包括经销期间供应能力减少的数据等的任何信息。
3.供货商应将其域内与客户联络的数据通知经销商。
(八)告知供货商的义务
(说明同代理商部分)
(九)供货商价格的条件
1.供货商原则应依产品可利用的情况,并在经销商的付款充分得到保证下,供应经销商订购的所有产品。
2.供货商同意竭尽所能提供其业已承诺的订单之产品。
3.贩卖予经销商之产品应受供货商一般买卖契约条款的约束,此外本契约就联合国的CISG公约亦有其适用,若本契约与该一般条款有冲突,依本契约为准。
4.经销商订购的价格,系依供货商接到订单时,供货商规定于报价单当时现尚有效的价格为准,并应依于有关的标准予以折扣。除另有明示外,该项价格得随时更改,但应于一个月前通知之。
5.经销商同意,尽其最大的注意力,以符合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付款条件予以付款。
(十)产品存量及零组件-售后服务
1.经销商同意在本契约期间内,以自己的费用充分维持产品的存量及零组件,以供域内正常的需要,其数量至少应符合双方的约定。
2.经销商同意依约定的条件提供售后服务。
(十一)终止后的补偿
双方若订有契约终止后依诚信原则处理,则契约终止后有依诚信原则补偿之权利。
(十二)文件及存货的返还
1.契约届满后,经销商应返还所有尚在经销商持有的促销的数据及其他文件与样品。
2.经销商库存的产品,假设供货商依然在贩卖,并且处在新品及原始包装状态,经销商有权决定,由供货商以原价买回,若不同意由供货商买回,经销商应依契约的通常条件贩卖之。
UID 1775884
积分 1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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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andylaw 的帖子
Thank you very much
@景记供应链polaris
UID 15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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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打保证金或者一次性最大订货量
其他条件其次
不要搞个代理价格,只有一点量
看打款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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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以备后用
(紫丁香飘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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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RDC Lighting
学习了,我现在也碰到这个代理的问题了,是非洲的一个客户想代理我们的产品, 感觉他也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代理,对这个行业都不怎么熟,还不知道要以怎么的付款方式比较好
UID 22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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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紫丁香飘絮 的帖子
恩 那你加油!我们这边也在谈。不过老板都还没授权。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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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理公司注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注册公司代理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鱼龙混杂,让客户在选择代理机构是无从下手。找代理公司注册公司,最重要的就是看对方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还有规模。企业必须是经工商局审批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的资质,否则就要谨慎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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