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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毕业,什么时候可以报名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2015年6月毕业,什么时候可以报名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你好,你可报考2015年度上海公职类考试,包含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等。感谢你对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你好,乡镇公务员职位仅限本市户籍考生(不含高校集体户口);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
你好,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感谢你对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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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2016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告规定: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感谢你对上...
你好,去年的城管招聘是在9月进行的,你可查看去年的公告作为参考http://www.chinagwyw.org/shanghai/318846.html 至于今年的招考计划,需以最新公告为准,目前暂未有相关考试信息。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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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考生可参考2016年上海市公安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公告,招考的对象是: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2015届或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
你好,上海公务员考试定向职位仅面向上海范围内的三支一扶人员。感谢您对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和支持!
你好,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的人员。具体还需以最新公告为准,感谢...
你好,根据上海公务员考试相关规定: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感谢您对上海公务...
你好,考生可在报考阶段详细咨询招考单位,以招考单位的说法为准。感谢您对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和支持!
你好,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公务员考试。感谢您对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和支持!
你好,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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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简介:
2017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严格依据最新公务员考试大纲编写,巧妙地把公务员考试的所有知识考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是市场上难得一见的多合一教材。同时,本套教材体系完整,考试重点难点按题型分类,内容翔实,难易适当,使应试者能够快速准确掌握相关知识。书中出现的所有真题、训练题均有启发式的答案详解,有助于应试者发散思维,掌握各种题型的应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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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9月14日起报名!上海黄浦区有263个事业单位岗位虚位以待
想报考事业单位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今年下半年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今早10点起开始网上报名,11月8日下午笔试,科目为《基本素质测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满分各100分。
全市共招收2002个岗位,黄浦区全区25个部门,114个事业单位共推出162个岗位,计划招录263人。
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2015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向社会发布。
对《招聘简章》中的专业、学历、聘用要求、资格条件以及相关内容等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日10:00 至9月18日16: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网上报名栏目,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考生在网上报名确认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限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3、准考证下载时间:日10:00至11月5日16:00,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4、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招聘单位进一步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考试方法和内容
1、考试方法:分笔试和面试。
2、笔试科目:《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
3、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定于日下午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日10:00起公布,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5、招聘单位对通过笔试分数线的考生按面试比例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考生因体检、政审原因未通过,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6、面试时间和地点事宜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通知。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中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聘用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  
  《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应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凭证。  
  《聘用手册》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分存档。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新接受军转干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任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 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第十六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其聘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失业期间,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聘用单位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时,受聘人员的月工资低于聘用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聘用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五章& 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按照待遇随岗而定原则,下岗后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下岗待聘期间的待遇,按本市有关下岗待聘人员最低生活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固定制职工在聘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在聘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
  第三十四条& 下岗待聘的原固定制职工若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并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原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五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职工,本人自愿,聘用单位批准,可实行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市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失业期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用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医疗期、病假期间待遇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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