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抢迫工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员工自愿放弃保险权利
公司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并且自愿与公司签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协议,如果公司同意不给员工购买保险。员工离职后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保险为理由,申请赔偿。之前的协议是否可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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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咨询问题已有律师和网友的回复
回复于: 17:39:56
无效,缴纳社保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回复于: 18:26:35
按照社会保险学科理论,国家应当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保险,但实际情况有很大距离,社会保险未能做到全覆盖。社会保险法本身只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劳动者并无强制。所以,在劳动力市场经济上,用人单位有时可能一度找不到适合某些岗位的劳动者,而适合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又不愿意缴纳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本顾问要求单位留存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同时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单位留存。这样在劳动者事后申请仲裁时,单位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将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费退还单位,单位为其补缴。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回复于: 11:28:44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应该拒绝并对其说明。企业接受员工自愿与公司签订的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企业因此而未为该员工购买保险,员工离职后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保险为理由,申请赔偿。之前的协议是无效的,企业还是会承担未买保险的相关责任的,但是员工个人的还是会由员工本人承担补缴。
回复于: 13:40:31
真的难办。。这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想起来了就订,,出台后到处都是漏洞。。
回复于: 8:42:16
如果说有协议,职工申请赔偿是可以不支持的。但因社会保险是受公法调整,不存在当事人协商问题,如果职工申请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支持,但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应当由职工本人承担。
回复于: 19:03:46
二楼的说法似有不妥,凭什么要“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给劳动者”?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不是给个人的,如果照此说法,那人人都不愿交社保了。
回复于: 15:48:19
弃保行为违反法律,无效。单位不要因小失大
张利群律师
回复于: 14:53:49
在深圳这个地方
员工写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申明
那么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说公司违法 并获得赔偿
发表内容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保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卢金
  问:我是九江县某公司员工,公司与我协商,要我写一份申请,申请公司不要帮我缴纳社保,请问我这样的申请有法律效力吗?
                               九江 张某
  答:你这样的申请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法律条文
  1、《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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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15:40:40来源:湖南民生网作者:吴珍文编辑:寻晓雷
案情回放:刘某等六人于2009年2月份进入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家具制作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入职后,某家具有限公司与刘某等六人约定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以现金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员工,刘某等六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双方签字认可。2014年8月刘某等人离职,并到劳动部门投诉称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帮他们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要求补缴工作5年的养老保险。
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失业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日《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则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虽然刘某等六人跟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协议,刘某等六人要求某家具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仍然应该依法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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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吃亏的究竟是谁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有些人觉得自己工作替换过于频繁,或者说自己年轻还有挥霍的资本等,宁愿选择让单位给予一定补贴,也不愿购买社保,而有的单位只看到眼前的利益,也就同意了该做法。那么,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吃亏的到底是谁呢?小编为你解答。
  一、案件概要
  现年23岁的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去年底就职于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他考虑到只是临时就业,且自己较为年轻,当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辞。在公司向其说明未缴社保的潜在法律风险后,张先生出具证明,声明系个人原因放弃社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单位将社保费折成补贴支付。
  日,张先生下班回居住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其无责。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张先生伤情康复后,今年3月17日来到公司,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近日,张先生来到连云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当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而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三、案例解析
  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减免。
  本案中,张先生给公司以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张先生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应该承担因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综上,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所有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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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合法吗
时间:&&|&&作者:陈军玉&&|&&浏览:1503
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2013年2月,吴某与一珠宝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车间生产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吴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2014年3月,吴某申请仲裁。次月,吴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吴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30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等。珠宝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最终法院维持了仲裁的结果。陈律师说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我国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作者: [广东-广州]专长: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14041积分 | 帮助4584人 | 33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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