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质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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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参与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参考答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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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的,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概述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领域内,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不仅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理论。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的生产者不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对于产品责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
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其依据是《》第42条之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本书作者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第42条的规定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不是产品责任的性质问题。
产品责任适用法律
国外对产品责任实行的法律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绝对责任制,另一种是以西欧、日本为代表的实行疏忽责任制,但发展趋势是实行绝对责任制。绝对责任制又称严格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即使尽力做到适当注意以避免伤害他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一个人虽然没有明显的过错,但他对无辜的受害者仍需负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特殊之处
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即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3.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其它财产)损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产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2年,1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
产品责任现状问题
中国现行的产品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中的行为规定为基本原则。1993年颁布的《》虽然也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第29条第1款),但其侧重点是“”,即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责任险
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往往与相混淆;其次,由于《》第34条关于的认定、以及的规定不明确,致使国内学者对此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产品责任中的;另一种则认为该条规定不属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则更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十分混乱,没有专门的规定。现行立法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关于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引起的产品责任,我们还援用《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显然,这是一条涉外的,但它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如果在一起具体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我们无法确定一个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产品责任,依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又如,当产品责任的受害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时,我国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显然,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并不能推导出对涉外产品责任这一的法律适用。
第二,关于《》中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93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一条款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而对外国产品可能在我国境内引起的产品责任没有包括在内。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我国消费者向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也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三,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规定。
现行产品质量法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补偿性赔偿。根据《产品责量法》第32条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对造成死亡的,规定了丧葬费、抚恤费等。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数额较低,且没有规定。这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对中方消费者的保护十分不利。随着大量进口商品投放到中国市场,由外国商品引起的产品责任问题也将随之增加。按照现行法律的损害赔偿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起不到惩罚和威慑作用,更不利于保护中国的消费者。
以上所举仅仅是立法上的不足。从法理上看,涉外需要和来共同调整。对内国而言,这二部分法缺一不可。问题是,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且主要考虑的是国内的情况,对的法律规定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几条法律条款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因为《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留给司法的余地太大,而原本零星的又没有对症下药的规定,直接调整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与又缺乏互相协调,……这些问题都是涉外产品责任立法中必须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
产品责任产品质量
产品责任简介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要求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特性满足
产品质量免检
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和其他质量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质量要求可以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或者用途。
产品责任安全可靠性
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和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故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责任可维修性
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等参量表示。
产品责任经济性
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概述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及修理商等一切有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除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将增加保险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各有关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以及其他行为,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
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依据《》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的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产品责任特点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采取&&:
即只要被保险人在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独立处理:
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的差异:
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产品责任内容
(1)和被保险人
凡是因产品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的投保人。例如,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修理商等,他们都可以投保。投保人可以是一方、数方或有关的各方,这要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除了投保人是当然的被保险人外,由投保人提出并经同意的其他有关各方也可作为被保险人载入保单,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一般互不。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
1、产品发生事故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时应掌握:
该产品事故必须在内发生;
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
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2、产品事故发生后引起的诉讼、辩护费用及其他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用。
将以下这些责任或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除非这种责任变成法律责任。
2、不属于产品责任范围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雇主对其雇员应负的责任可由劳工险或负责。
3、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事故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5、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回收有缺陷的产品所需的费用等,这是由产品负责赔偿的。
(4)赔偿限额
基本上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向提出,待双方商定后在保单中具体载明。产品责任保险实行每次事故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制,即保险人对每一次产品事故规定一最高赔偿金额,对内的赔偿累计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高低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产品事故可能引起的;二是地区、国别。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一般的保险期限相同。通常为一年,到期需要继续投保的应办理续保手段。保险人对产品责任是否承担责任,除了掌握责任范围和的界限,还要看产品事故是否在保险期内发生。为了使被保险人的持续有效,以获得连续不断的保险保障,推出了期限较长的保险单。我国保险公司对某些出口产品也提供年限在3至5年或更长时间的。但保险费仍按年收取,而且费率可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减。的索赔时效主要以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事故发生地当局颁布的法律为依据而确定,一般以3年为限。
产品责任条款
在本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公司根据本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5、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6、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8、被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9、被保险人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10、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1、由于、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12、由于、、核武器、核材料、及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13、罚款、、惩罚性赔款;
14、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
1、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的,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4、一旦发生本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公司、并在七天或经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公司;
(3)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若在某一被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的各项规定,是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风险变更
,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本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方时,不论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产品责任图书信息
出版时间: 2010年02月
开本: 16开
定价: 35.00 元
产品责任内容简介
《产品责任》全面分析了、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营销缺陷等具体侵权类型,精选50个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例,从新法的视角重新解读法院判决;同时例举并比较了相关法律依据,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适用和赔偿责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产品责任作者简介
,女,讲师。2001年毕业于,获法学学士学位;年就读于,师从教授,200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4年以来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四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两篇;担任《》副主编(2005年版);参编《》(2008年版)等国家规划教材三部;参加项目“问题研究”、一般项目“类型’’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医疗事故责任制度研究”。
产品责任图书目录
案例索引/1
法规索引/1
上编 类型与认定
第一章 产品设计缺陷类型与认定/3
第二章类型与认定/26
第三章 产品警示缺陷类型与认定/57
第四章 产品营销缺陷类型与认定/78
下编 产品责任与承担
第五章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105
第六章形态/146
第七章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与/179
第八章 产品侵权责任减免事由/219
(节录)/234
企业信用信息五大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_百度知道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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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日期:[]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行政管理人员渎职、腐败,是造成重大恶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领导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按照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也可以是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及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例如,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指使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我国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在规定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包括:&&&&&承包单位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因此,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102号)等规章,对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市场中有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肢解发包工程进行不正当交易,因此,《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都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这一规定对保证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压级压价。如,要求甲级设计单位按乙级资质取费,一级施工企业按二级资质取费,或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最终承包单位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而中标的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是保护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这种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因素,建设单位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这是政府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措施。&&&&&一些设计单位常受制于建设单位,违心地服从建设单位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导致各种各样的设计质量问题。&&&&&建设部制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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