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社保未停,收回住宿舍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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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和停社、医保、公积金是同步?还是单位单方就可停社保,在我不签字的情况下就能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和停社、医保、公积金是同步?还是单位单方就可停社保,在我不签字的情况下就能单方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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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单方就可停社保也可以在我不签字的情况下就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这样做都的违法的需要赔偿的。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了解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劳动关系(辞退)的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
公司可以单方就可停社保也可以在我不签字的情况下就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这样做都的违法的需要赔偿的。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了解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劳动关系(辞退)的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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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员工和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员工解除合同,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某机械公司与某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为该员工办理社保时,该员工以其是外地人员,缴纳社保对其没有实际用途为由,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保而把应缴纳的数额以现金的形式发给他,单位考虑到其是外地务工人员,这样等于间接让其每月多领些钱可以补贴其家庭生活,且是员工自愿的,也就没有太在意。但为了避免纠纷双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单位是应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并将其相应金额以现金形式按月与工资一起发放,如果以后要补交缴社保,该员工要承担相关费用并予以配合。合同签订后,该员工在合同期满又与单位续签了2年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了上述相一致的补充条款。就在合同要到期的前一天,该员工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其理由是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XX元。
法律分析:
我们律师接到该案件,首先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单位听了律师分析后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合法,并表示以后工作中要进行改正。但总感觉这个案子是被员工设了圈套,对企业太不公平。
我们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部了解,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和法律精神分析。最终以本案中的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抗辩意见。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现将我们的法律分析简述如下,以飨读者,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邮件地址:.
首先、应该明确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即平等、诚信、自愿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其他合同法律规范一样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要遵循基本的诚信原则。本案中用工单位出于员工的意愿而把应缴社保的金额发放给员工,这个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且是员工提出,单位做法虽然错误,但其应受到的是社保行政法规的约束,而不能一概认为单位是故意不缴纳社保。员工出尔反尔的行为违背了一个基本的诚信原则,这个不仅是基本道德范畴,而是其在社会中作为一个分子立足社会应有的起码做人准则。如果其诉求得到法律支持,则等于让不诚信不守法的人获益,诚信的人受损,这个与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相悖,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我们要准确理解“不缴纳社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理由,其应该是基于用人单位恶意地不履行此项义务,不仅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对国家的社保基金形成不利影响。&但对于实践中一些非恶意的“不缴纳社保”,不应该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的理由。例如:(1)“基数少缴”,用人单位因工资额度统计错误所造成的缴费基数降低;(2)“月份漏缴”,用人单位因经办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月份遗漏;(3)“基金欠缴”,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造成的申报后欠缴资金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愿意在发现后进行补救的,一般不能作为《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所指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单位应员工要求,发现金给员工,明显不属于单位故意不缴纳社保的情形。因为单位没有任何故意,更没有获益,其只是把应缴纳的金额发给了员工。
此外、地方法院也出台了一些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劳动双方公平、诚信基本原则。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这种对未缴纳社保的原因进行区分的做法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相对公平,也阻止了部分劳动者恶意使用未缴纳社保离职获利。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是出于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缴纳社保的,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既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更不能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上海的这一做法也属于区分未缴纳社保原因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依据并获得经济补偿的类型,只是没有更明确本案例中的具体情形。
给企业带来的启示:
《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在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聘用员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办事,否则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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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今日律师风向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停交社保
单位在一月一号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快递,当事人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停交社保合法吗?
律师回复区
视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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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单位是不应该给多交一个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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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单位是不应该给多交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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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进一步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其性质相当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据此。因此,单位不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对于不足额支付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帐户的。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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