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职工离婚,湛江集资房房给了对方,单位再湛江集资房安置房另一个方有资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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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郧阳师专教职工集资房为何变得“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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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坐标城啥时候卖过1500??&& 在这地段想1100一平买房子&& 你以为你是谁啊&&& 平时么你能买这么便宜的房子???& 坐标城开盘都是2450以上& 现在都4800了&&&&& 现在这学校的老师& 没教好几个学生& 工资已经够高了& 还想在这1100买房子&& 全市老百姓都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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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房疑问【〇二】是否存在违规建房,转嫁责任的问题?
&&& 在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在划拨地上建房的问题上,学校领导层出现过前后不一致的回答。过去的回答是学校为了给教职工争取在划拨地上建房,不惜甘冒违反国家规定的风险,这显然是对国家政策没吃透,又想通过收买人心拉上教职工为其“违规行为”担责任,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内学校在新校区建集资房总有些“偷偷摸摸”的感觉。后来的回答比较接近国家政策的现实情况:在校内集资建房,而非市场运作,并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因此,在新校区建集资房是合法的,校方在过去对教职工有误导的嫌疑。
&&& 关于转嫁责任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校方的“慢作为”导致集资四年多还没入住,为此集资者直接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个责任不是集资者自己造成的,而是校方造成的。据说今秋开学后,大部门教职工要迁入十堰城区居住、工作,但短时间内仍旧不能住进住宅楼,这一切同样是由于校方的“慢作为”所导致的。教职工在校外租房,学校不给予相应住房补贴,依然是在转嫁责任。第二,在国家划拨地上建集资房,可以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出售价格只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设住房实际费用,不包括利润。这笔费用实际上也是由于学校挪用集资款后不得不放弃第一种办法,决定自行建房所造成的。此外依照校方的说法还包括一些“手续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里也同样有转嫁责任的嫌疑。因为在国家划拨地上建房校方不但根本没征求过集资者的意见,甚至他们事先自己都没吃透国家政策。
&&& 由此可见,学校在划拨地上建集资房费力不讨好,不但耽误了集资者早日拿到钥匙,使之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还人为地给新校区建设造成额外负担,走了许多弯路,不但不能取得集资者的理解,反而引起许多的质疑。毋庸置疑,所有这一切是同当时学校所谓的“时间换金钱”的策略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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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专人不想占谁的便宜,也不需要谁的“特别关照”。
需要的只是一个最起码的公道!
师专老师的工资是高是低,有些人根本不知道,就好比也不清楚数年间房价的涨跌一样。
一个有起码是非标准的人都懂得:只要是他该得到的,即便再多,别人也不该羡慕。
“现在这学校的老师& 没教好几个学生&”此话又从何说起?救人英雄邹壬申不就是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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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疑问【〇四】校方的校务公开、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是否到位,是否有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fficeffice" />
为何校方“时间换金钱”的路线长期不能得到纠正?
为何校方对于集资款收支情况始终不予以公开?
为何建设中出了诸多问题始终没人承担责任?
为何两次倒排工期都归于流产?
为何集资者的意见始终未被采纳?
集资者长期对住宅楼建设不知情,责任在谁?
校方行为得不到集资者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责任又在谁?
解答这些疑问,归根结底,是由校方的校务公开、监督机制、问责机制等不到位所造成的。“时间换金钱”的路线成为新校区建设的长期指导思想,体现了学校领导层、决策层的独断专行。当教职工们为新校区建设心急火燎的时候,我们的领导者竟然是悠哉游哉,或是出国考察,或是大搞学术讲座,或是钻到课堂教学里头不出来,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淡定,让全校师生汗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也搞了不少的调研及整改思路,可惜这些东西都是做给“上头”看的,学校某领导曾在省巡视员面前信誓旦旦地夸下海口:年底交钥匙,可结果呢?他们仍旧始终没有行动,不慌不忙,到了年底这个诺言竟然随风消逝了。也有人唯恐领导者的承诺再次落空,其善意的提醒往往被领导者一句“不敢苟同”给封杀了。为什么大家对领导层会失去信任?执政党的公信力、领导者的形象为何荡然无存?不是教职工没有大局观念,恰恰相反,是我们的领导者没有大局观念,缺乏掌控全局的能力,首先失信于民,居然还能够厚着脸皮在主席台上怨群众!
新校区建设史上第一个提出公开建设用度的领导是杨郧生书记。此前的领导者恐怕根本就没想过这个问题。为了表决心,领导层曾经两次倒排工期、责任到人,可两次都流产了。新校区建设出了那么多问题,住宅楼建设拖延那么多的时间,竟然没有任何人对此事负责!集资者有时发些疑问,领导竟然责问之:“你不了解情况,不要乱发言!”分房政策在征求意见当中收取了很多群众意见,却没看到校方对于意见的处理说明,也没有看到学校不采纳群众意见的合理解释。那么在此试问:集资者长期对住宅楼建设不知情,校方行为得不到集资者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责任究竟在谁?
有人常拿那个所谓的“住房管理委员会”说事,可集资者许多人不清楚这个管委会究竟是怎么产生的,他们的工作职能是什么?实际操作中却是:这个机构召开会议始终是听从校方召唤的,从来没有自主召开过会议,他们也从来没有就住房等问题征求过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因此,这里存在假民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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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十堰职院打球& 感觉那边真好& 比师专好多了&&& 师专建设速度太慢&& 房子建的规划也不求行&& 浪费钱财&&&& 房子盖的傻不拉几的&& 还说什么徽派建筑&&&&& 真是太慢了&&& 可怜那里的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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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疑问【〇五】是否存在歧视性分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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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这位仁兄:
&&& 提高抗震级别多少钱一级呢?不要光做定性分析,要仔细算算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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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一直都在把广大的教职工当成白痴在忽悠,总觉得教职工没有全局观,没有事业心,没有牺牲精神,似乎在他们治下,只有当顺民,什么事情都没有意见才是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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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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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集资房“一女嫁二夫”
  铁四局新老两员工上演抢房“大战”
  一人刚装修好新房,另一人带一票亲戚进屋住下
  一套房子,却出现两个主人――两主人为争夺房子产权上演了一幕抢房大战:耿某某刚刚装修好房子,却发现孙某某撬开门锁住了进去。为了“夺得”房子,孙某某还带了一票亲戚天天在里面。“刚刚装修好的地板、厨房还有厕所被糟蹋的一塌糊涂。”耿某某心叫那个疼啊!
  为何一套房来了两主人?原来这是中铁四局的一套集资房。此套房最先分给孙某某,但孙某某在房产证没发放前离开了中铁四局;后来单位将该套房分给了耿某某。按照中铁四局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后,在房产证发放之前,久假不归或要求调离中铁四局的人员,收回集资房,已交集资房款原值退还。但孙某某不愿意拿回集资房款,而继续要房子……于是纠纷开始了。
  新家住进数位不速之客
  3月15日,耿某某在北京出差,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说这几天她家住进了很多陌生人,不知这些人是不是耿某某家亲戚。
  “肯定不是我家亲戚。”因为耿某某的房子装修没多久,自己在新房才住了一天,于是她在北京就立即拨打了合肥的110报警电话。
  回到合肥后,家里的一幕让耿某某当场傻眼了,家里有好几个人在这住了好几天,新房被糟蹋得一塌糊涂。“地板都被踩坏了,垃圾到处都是,厨房里更是乱作一团。”
  耿某某赶紧向单位的保卫部了解情况,原来,这些“不速之客”是自己的前同事孙某某及其亲戚。
  一套房子居然两个主人?
  耿某某非常疑惑同事为何糟蹋自己家?“你的家?这是我的家。”孙某某称,2006年2月,中铁四局集资建房,孙某某和丈夫是双职工,他们依据打分顺序分到该局机关大院55孙某某-1304号集资房,并于当年和次年两次向单位交纳职工集资款共计22.2万元。
  中铁四局行管中心主任徐永茂说,2008年4月,单位集资楼房竣工;但在拿钥匙前一周,孙某某和丈夫主动调离了中铁四局。
  徐永茂说,当初集资建房时,中铁四局就专门制定了《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大院职工集资建房方案》,其中第九条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后,在房产证发放之前,久假不归或要求调离中铁四局的人员,收回集资房,已交集资房款原值退还。记者在采访时见到了此文件。
  “行管中心根据此条规定收回了孙某某的集资房。”徐永茂说,收回孙某某的集资房后,单位也是按规定“一直通知他们回合肥办理集资退款手续,但他们就是不回来退款。”
  因为房子一直空着,2009年10月,中铁四局将该房分配给了耿某某。
  两家都没有该房房产证
  目前耿某某和孙某某都没有该住宅的房产证。
  孙某某坚持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因为我交了房款,我还要问耿某某为什么要到我家来装修,装修前还扔掉了我许多东西”。
  而耿某某也气愤异常,“房子是单位分给我的,又不是我占了你家房子。”耿某某说, “无论单位保卫部人员还是派出所民警,都请不走孙某某的亲戚们。他们赖在房子里不走,我只好住进了婆婆家,家中财物也没有机会清点,也不知道有没有损失。”
  孙某某说,“我这么做是为了抗议单位。
  律师说,房子首付交完后购房合同就已生效,同时获得房产权,何况我已经交完了全部房款。”
  房被贴封条谁也别想住
  中铁四局保卫部部长刘亮告诉记者,两家为了房子对峙的那几天,保卫部虽然介入处理,但是无能为力,民警来了都没有办法,“派出所让我们单位自行处理或者走司法程序。”目前,为了缓和两家的情绪,在单位和派出所出面下,两家达成协议,暂时大家都搬出来谁也不入住。记者在该房子门上看到,一纸两家都有签字的封条被张贴在55孙某某-1304号大门上。
  刘亮告诉记者,单位根本无法处理,而走司法途径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让人更加意想不到的是,现在两家人谁也不想先提出诉讼。
  【律师点评】
  孙可要求赔偿
  单位也有不妥
  针对目前出现的前员工与在职员为一套房子起争执的情况,徐永茂说,单位准备在近期召开研讨会,然后再决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双方纠纷,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何玉万律师就此事表示,集资房的买卖和商品房有本质上的不同,集资房和购房者的人身属性关系比较大。“如果单位收回房子之前关于集资房的政策就已经公布,且孙某某也知道这个政策,那么单位有权收回。”
  何玉万律师认为耿某某的行为(装修等)并没有损害孙某某的利益,有权进行装修和入住。但是考虑到该房子权属还不是很明确,孙某某撬门进入也没有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单位也有一些不妥之处,孙某某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房款的利息损失。” (江淮晨报―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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