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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抓紧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
日 16:33:08&&&&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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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省社保局《关于公布我省2016年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精神,近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员抓紧办理参保单位基数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
根据文件规定,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960元。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照300%核定;低于60%的,按照60%核定。据此计算,2016年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3240元确定,下限按60%即2648元确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分别为1765元、2648元和4413元,月缴费额分别为353元、529.6元和882.6元。(供稿: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编: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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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3:51:05 文章来源:
《 晋城市退休金调整,年晋城市退休金调整官方最新消息》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每次在新年开始之际,都要给企退人员调整养老金,2016年是否出台新的“提低缩差”政策?晋城市的养老金怎么调整呢吗,看看小编的介绍.本人建议2016年“提低缩差”调整方案:一,晋城市养老金水平偏高的,应原地踏步待调整。二,晋城市“提低缩差”应参照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期退休人员,同职务、同职称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应逐步调整。三,晋城市养老金差距大的应多增加,差距小的应少增加。四,晋城市争取在2018年基本缓解养老金问题,于2000年解决好养老金问题。在一些地方,人社部门在落实社保法的同时,也执行了最低养老金政策,例如广西的最低养老金为最低工资的80%,但造成了“缴费年限不一但领取养老金相同”的现象。广西的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将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设置为“保底数”,养老金低于“保底数”的退休人员按“保底数”领取实际养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员缴费恰好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时他应领的养老金又低于“保底数”,那么,他领取的养老金被提至“保底数”额度,而该“保底数”可能恰好等于他缴费22年才能领取的额度,也就出现了“个人缴费15年与22年领取的养老金相同”的情况。2016年养老金上调调整最新消息,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文件 养老保险缴15年与22年领取的养老金相同?  在一些地方,人社部门在落实社保法的同时,也执行了最低养老金政策,例如广西的最低养老金为最低工资的80%,但造成了“缴费年限不一但领取养老金相同”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记者进行了调查。  “缴费年限不一但领取养老金相同”实际工作中极为少见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报告。报告提到,广西最低养老金为最低工资的80%,如果职工一直按最低标准缴费15年,其退休后领取的有保障的最低养老金相当于持续缴费22年后得到的养老金,即个人缴费15年与22年领取的养老金相同。 社会保险法要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个人可以自行决定在什么阶段以什么方式缴纳多长时间。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或是选择年轻时不缴费,等到距离退休15年时才开始缴费,抑或是中断缴费一段时间后接着缴满15年等。  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至退休年龄。然而在此规定下,也可能出现企业职工退休时刚好缴费满15年的情况――个人若是在符合退休年龄前15年进入企业工作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其退休时也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以上关于 晋城市退休金调整,年晋城市退休金调整官方最新消息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仅供参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怎么改?  12月23日,《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公务员的养老金和工资,这两部分也被认为是配套改革。专家解读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3月9日讯&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待遇,保障其退休后基本生活,晋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定于3―4月份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年审。本网提醒,各参保单位安排专人及时通知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年审认证。…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日前,城区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明确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其中,颇具亮点的是,城区将实施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水平。…
&&&&2016年晋城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晋城市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晋城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晋城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2015年再有二个月就结束了,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每次在新年开始之际,都要给企退人员调整养老金,2016年是否出台新的“提低缩差”政策?晋城市的养老金怎么调整呢吗,看看小编的介绍. 本人建议2016年“提低缩差”调整方案:
一,晋城市养老金水平偏高的,应原地踏步待调整。
二,晋城市“提低缩差”应参照与机..…
2016年山西晋城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晋城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山西晋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上调,惠及48201名企退人员,晋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增资230元。  近日,山西晋城市从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晋城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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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最新山西晋城最低工资规定
2015最新山西晋城最低工资规定
  2015最新山西晋城最低工资规定  昨日从晋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正式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自日起实行。  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提高170元。其中,一类地区城区、泽州县、高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450元提高到162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3元调整为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提高到17.7元。此外,阳城县今年获批调整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按三类地区执行上调至按一类地区执行。  二类地区沁水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350元提高到152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6元。  三类地区陵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提高到142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6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的变动情况而确定的。我省自日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坚持平均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此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于去年4月1日确定的。  记者还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指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据了解,受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推动,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随之调整。市人社局将于近日就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展开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和企业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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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养老保险查询
当前位置: &
& 晋城市养老保险查询
城市查询: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市政府大楼112号&&&& 邮政编码:048026
网址:http://www.sxjc.
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简介: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具体承办市属及驻市国、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定期验证。做好参保扩面工作。
地址:晋城市凤台小区47号楼&&&&&& 电话:
晋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所
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县(市、区)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电话:&&&&& 地址:市委综合楼621室
据社保小编悉知,晋城市颁布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对晋城市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以下是详细解答。
据社保小编了解,晋城市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山西省晋城市的养老金计算方式,供广大市民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二、基础养老金:
目前,晋城市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
需要转移晋城市养老保险关系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和准备哪些资料吗?现在就让社保小编来为你整理出晋城市养老保险转移详细指南,具体请参阅下文,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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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养老保险查询
电 话:12333
山西省晋城市晋城市凤台小区47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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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养老保险查询网站提供机构简介、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办事指南、问题解答、信息查询、网上办公、内部建设、问题解答、下载专区等等栏目服务,在线可以查询到在职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晋城养老保险查询,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规格为副处级,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具体经办市本级业务。
晋城养老保险参保上下限的通知:
各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晋人社发〔2015〕34号)精神,现将我省2015年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969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确定为2.97%(月记账利率为2.48‰)。根据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照300%核定;低于60%的,按照60%核定。据此计算,2015年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2242元确定,下限按60%即2448元确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自主选择,分别为1632元、2448元和4081元。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要求,2015年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相应为12242元和2448元。
请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抓紧办理参保单位基数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以及2014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工作。省直各参保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到省社会保险局登记征缴处申报2015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办理今年1至5月份新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工作。
晋城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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