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五大员资格证培训能否与在编人员享受同等效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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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组联部
&&&&编者按:2009年9月, 经过中央编办正式审核同意,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残联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意见》既有对过去要求的重申,更在多个方面有新突破,主要体现在中央编办首次明确了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在机构设置、规格、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不但对今后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起到有力指导规范作用,而且对现在和将来的县乡机构改革可起到宝贵的政策依据和保障作用。同时,就开发设置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委员公益就业岗位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这些政策的制定,将有效地解决多年来困扰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难点问题,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对于今后一段时间的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高度重视国家4部门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在结合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截至目前,已有31个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或予以了转发,其中14个省份是在国家4部门的基础上,联合了当地组织部、编办等其他部门,工作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大,内涵得到积极延伸。通过对国家4部门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得到进一步巩固提高,为“两个体系”建设和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现将各地具体实施意见予以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陕残联〔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以坚强有力的组织建设不断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我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和队伍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与支持下,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在协助政府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和残疾人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县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能仍不完善,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较为薄弱,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乡(镇、街道)没有按要求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全省还有20%的行政村没有成立残疾人协会,40%的村残疾人协会没有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大部分村残协专职委员待遇没有落实,严重制约了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夯实打牢。
(二)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精神,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发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到2010年底,在规范完善全省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的基础上,所有的村(社区)都要成立残疾人协会,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完成率达100%,70%的行政村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并落实工作待遇。到2011年底,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完成率达100%,努力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三)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要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开展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规范县级残联建设。县(市、区)残联要计划单列,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理事长专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要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选聘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切实加强残联干部和专职委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上级残联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协助政府抓好本区域内各项残疾人工作。
(五)加强乡(镇、街道)残联建设。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兼)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时,要选聘1名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要指导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协会,选聘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需求,反映残疾人呼声,协助上级部门共同解决残疾人急需解决的问题。
(六)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要普遍建立残疾人协会,残协主席由村(社区)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同时要选聘1名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要定期组织残疾人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协助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上级组织共同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指导企业、高校建立残联或残协。各县(市、区)要以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高校稳定为前提,加强辖区内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省属大企业、福利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等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指导成立残联或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到残疾人组织全覆盖,服务区域无空白。
三、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八)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热爱残疾人事业的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组通字〔号)的有关要求,市级残联新配备的理事长要注意年轻化,应能在现职领导岗位上干满一届,同时,注意给班子中配备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干部,以形成梯队结构,保持班子的稳定和工作连续性。各设区市残联领导班子中有3个以上职数的,要配备1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有2个职数的,要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县(市、区)级残联领导班子中,也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机关工作人员中,残疾人干部要达到15%以上。
(九)加强残联干部双管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组通字〔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残联干部的双管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党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有培养、教育、考查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要积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配备和调整工作。残联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组织部应事先主动沟通并邀请上一级残联共同对残联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坚持对各级残联班子进行届中考察,不断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
(十)扎实推进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四部委的文件要求,指导开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构成应符合中国残联制定的《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按照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并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村(社区)残疾人数低于10人的,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联合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亲友担任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委员的20%。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选录工作人员。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9〕20号)要求,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加大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增加,专职委员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四、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作用,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十二)扎实做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要以各级残联领导干部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为培训重点,把残联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努力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要采取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分级培训机制,加强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工作,着力建立有利于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素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十三)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充分履行职能,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发挥好自身优势,要将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上墙公开,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基层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需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积极争取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十四)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和残疾人专职委员数据库,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各种基础设施的功能设置,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成为残疾人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温馨家园”。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甘残联发〔2010〕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
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保障和基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机构逐步规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直接便利的服务,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县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不健全,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仍不到位。特别是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总体比较薄弱,有的办公设施简陋,有的人员没有配齐,有的作用发挥不好,未能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广泛、直接、密切的联系,未能承载起将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和两个体系建设的成果落实到每一位残疾人的重任,直接影响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扶贫解困、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持续、高效地推进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二、明确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7号和省委12号文件关于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的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乡村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到2010年底,100%的县(区、市)、90%的乡(镇)、80%的村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全面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和“职责明确、一专多能”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再用两年时间,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进一步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提高质量,使县、乡、村三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全部达标,真正实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作用发挥明显的目标,为全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
(一)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县(区、市)残联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必须适应业务工作需要,并随着残疾人工作任务的加大,增加相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设专职理事长,主持残联日常工作,并从在编的乡镇(街道)干部中通过主席团会议推举产生,其职级待遇问题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妥善解决,同时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办公经费;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乡镇(街道)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二)加强基层残联班子建设和残疾人干部配备。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及德才兼备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通知》、《关于在残联换届中加强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等工作的通知》精神,选拔配备好县级残联领导班子,切实把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工作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选拔到残联领导班子。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专职理事长,出现空缺,及时补配。加大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力度,至2011年底县(区、市)残联领导班子中全部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加大残联班子双管工作力度,县(区、市)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市(州)残联党组意见;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的调整应事先征求县(区、市)残联意见。坚持对各级残联班子进行届中考察,不断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
(三)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在规划和实施城乡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7号、省委12文件和中央编办对残联〔2009〕13号文的批复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整体工作范畴和长远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全面建立并稳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一)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根据各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一是按照省委12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2011年末,将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二是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低保,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给予增加。
(二)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管理。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残联发〔2007〕20号)精神进行管理。按照就地、就近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建立实名制,持证上岗,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加大对专职委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以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使专职委员全面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工作方法和各项工作业务。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录用工作人员。
五、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一)认真履行组织职责。县、乡、村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有效改善工作条件。县(区、市)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为基层残联组织提供稳定的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有固定的办公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建立工作档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台帐;工作职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列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上墙。
(三)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县、乡、村三级残疾人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坚持例会制度,健全残疾人各种需求与困难走访登记,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青残联会发〔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
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州、市、地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以下简称《国家意见》)精神,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关于“要加强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组织,选配好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妥善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和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的报酬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的要求,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结合青海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保障。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健全组织,规范机构,充实力量,开展业务,充分发挥残联组织职能作用,推动了基层残疾人工作顺利开展。随着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残疾人需求的日益增长,对基层残疾人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县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编制紧缺,85%的残联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达标;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尚不健全,特别是78%的农村牧区还没有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基层残疾人工作力量不足,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
二、明确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对乡村组织建设必须“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到2010年底,100%的县(市、区、行委)、90%的乡(镇、街道)、80%村(社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全面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和“职责明确、一专多能”的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到“十二五”末,除分类指导地区外,实现残疾人组织建设全覆盖。实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总体要求,为全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
三、建立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各地要切实加强各级残联组织职能,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强化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好残疾人专职委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推进。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在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的指导和带领下,积极主动地配合乡级残联和村残协开展工作。 县(市、区、行委)残联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要适应工作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为专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要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办公经费;同时,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的形式,解决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村(社区)要成立残协,协会主席由村(社区)负责同志兼任,同时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优秀残疾人担任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500人口以下的村(社区)可以与相邻的村联合选聘专职委员;地域广阔、人员分散、无法联合选聘专职委员的村(社区),要明确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和专职委员报酬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根据《国家意见》关于费随事转的原则,参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08〕49号)精神,将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工作经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享受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以通过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报酬。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乡(镇、街道)残联工作经费每年10000元;村(社区)残协工作经费,人口在3000以上的每年2000元,人口在3000以下的每年1000元。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专职委员报酬应按照当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村残协专职委员按全村人口总数多少给予报酬,每年不少于1000元补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低保。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实行合同、动态、实名制管理。实行岗前培训、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坚持绩效考核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以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选用工作人员。
五、认真做好残疾人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 要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积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交流和配备工作。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进一步充实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县(市、区、行委)残联机关至少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干部。通过干部交流、安排伤残军转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等方式,多渠道选配选拔和建设好残疾人干部队伍。在残联机关编制允许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选调残疾人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选拔整体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选聘具有一定素质、热心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协残专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重视和加强对残疾人干部的培训,把残疾人干部和专职委员的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工作整体规划,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多形式、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干部培训班,加强残疾人理论和业务、现代科技、经济知识、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加强“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建设,为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提供人才储备。
六、完善和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功能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立足基层,结合实际,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全面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进一步科学规划各种基础设施的功能设置,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残疾人之家。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宁残联发〔2010〕96 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 ,进一步加强宁夏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活力,更好地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 重要意义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选配好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是建立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夯实基层残疾人组织基础,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在各级残联的共同努力下,全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还不够平衡,部分地区组织网络还不够完善,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组织机构不规范,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服务能力不够强。面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全面履行残联的“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原则,以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活力为核心,以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为重点,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体系,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带残建,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一手抓覆盖,一手抓完善,在组织普及基础上抓巩固提高,以提高促进普及;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新模式;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凝聚力、战斗力。
四、目标任务
——到2010年底所有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 。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率达80%,“十二五”末期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达到100%;残疾人专职委员和专职干事配备率达到80%以上。 初步建立起以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基本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构建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基础扎实、制度健全的组织体系,建立运转规范、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打造综合素质高、战斗力强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要求,在残疾职工集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开展残疾人工作。
五、 标准和职责
——县(市、区)残联建设标准:有一个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特别是有一个好的带头人;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服务站;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作经费;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有完整的残疾人基础信息。
——乡镇(街道)残联建设标准:有正式任命的残联理事长和落实待遇的残疾人专职干事;有办公和服务场所;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有完整的残疾人档案;有全面活跃的工作。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标准:有专职委员;有协会组织;有办公场所;有工作档案;有工作制度;有残疾人基本状况数据动态图表。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研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三)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典型,密切联系残疾人,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维权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五)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要,建档立卡,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职责:认真当好“五大员”,即当好宣传员,向残疾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惠残措施,团结教育残疾人;当好协调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当好服务员,帮助残疾人解决需求、落实优惠政策;当好信息咨询员,解答残疾人政策法规咨询;当好管理员,及时掌握辖区残疾人数据状况和需求,指导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工作。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认真当好“三大员”,即当好宣传员,向残疾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宣传“四自”精神和“自强”典型,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当好服务员,走访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了解残疾人需求,建立残疾人档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帮助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助残活动;当好联络员,向上级残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
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不抓组织建设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思想,层层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干事工资待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误工补贴。明确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自治区残联主要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两级残联要制定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工作计划,确定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推进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各级残联特别是残联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工作实施意见
&&&&& 2?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干事登记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工作
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 7号)关于“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文件精神,做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的基本原则 残疾人专职委员原则上在所属辖区内进行公开招聘,以就近就地就便开展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村(社区)选配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较少的村(社区)可与其它村(社区)合并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本村(社区)内选配,在乡(镇、街道)残联报名,由县残联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在残疾人中有一定的威信。
&2、热爱残疾人工作,愿意为残疾人服务,有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本地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安排毕业优秀残疾大学生、下岗、失业、无业残疾人及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4、年龄在18-50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职高)文化程度,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密切联系辖区内的各类残疾人,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
&3、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残联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残疾人工作,配合辖区行政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扶贫就业、教育、培训维权、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
&4、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三、待遇、岗位补贴及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文件要求,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1、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一经录用,其待遇应与乡(镇、街道)其他专职委员同等对待。其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月核发补贴。村残协被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城市社区残协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部分市、县(区)通过各种形式已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不变。
3、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市、县(区)残联要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签定聘用合同,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任务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由县级残联上报地市残联,再由地市残联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残联备案。
4、加强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断优化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结构,每年年底市、县(区)要结合年度目标考评,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那些工作消极、能力较差、残疾人不满意、考评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四、具体要求
1、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残联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在老年人活动场所中为残疾人提供活动条件。
2、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基层残疾人工作,为乡(镇、街道)残联的办公条件提供经费支持。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同安排残疾人就业结合起来,从每年政府公益性岗位中单列指标,作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专项指标,在今后几年逐步为全区每一个乡(镇、街道)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4、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作为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程。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制定方案,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的申报、报名、选聘、培训工作。
5、各地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选配工作,既要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照顾,又要严格管理。要充分发挥广大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积极性,勤奋敬业,努力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新残字〔2010〕35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
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立足当前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等问题,对促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促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认真贯彻落实四部委《意见》精神,努力加强我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规范乡(镇、街道)残联组织机构,努力争取设在编的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残联下拨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以支持基层残疾人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公益性岗位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力度,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公益性岗位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问题的通知》(新残字〔2009〕96号)文件规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力争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使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率不低于80%。
三、各地要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同残疾人就业工作结合起来,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误工补贴和培训经费由残联独家承担逐步向财政负担过渡并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
四、争取所有村(社区)全部成立残协并选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原则上在本辖区产生,以就近、就地、就便开展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人数达到30名以上的村(社区)成立残协并选配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较少的村(社区)可与其它村(社区)合并成立残协并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任务能否完成的关键时期。各级残联要把工作中心转移到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上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好《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稳定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兵残联发〔201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各师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兵团党委、兵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09〕6号)以及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现就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义。多年来,在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下,兵团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为各项残疾人工作的深入开展搭建了可靠的网络平台,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队伍保障,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目前兵团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团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街道、社区残疾人组织仍然不健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仍然有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团场和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三)纳入团场和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各地要按照中央7号文和兵团党委6号文件精神,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开展团场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师残联要独立开展工作,按照兵团党委6号文件的要求,要根据形势,健全各级残联工作机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团场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要以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社区要成立残协,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专职委员协助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师各级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兼顾,整合资源,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二、 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训和配备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优先从专职委员中招考选录工作人员。
(六)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要逐步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团场和社区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七)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岗位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积极建立有利于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素质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完善和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功能
(八)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单位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要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的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九)落实两个体系建设具体要求。立足基层,结合实际,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志愿者助残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各种基础设施的功能设置,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残疾人之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
黑垦残联发〔200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各分局民政局、财务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关于“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落实”、“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的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黑龙江垦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黑龙江垦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在总局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黑龙江垦区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为各项残疾人工作的深入开展搭建了可靠的网络平台,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队伍保障,为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目前垦区的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农场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街道、社区残联组织建设比较薄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仍有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黑龙江垦区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保障。
(二)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农场、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黑龙江垦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三)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各地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精神,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开展垦区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分局、农场要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要成立残协,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残协主席开展工作。各分局、农场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兼顾,整合资源,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三、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组织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选录工作人员。
(六)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农场、街道、社区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专干)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七)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资、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由单位自行解决。要将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素质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完善和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
(九)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十)落实两个体系建设具体要求。立足基层,结合实际,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各种基础设施的功能设置,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残疾人之家。
黑龙江农垦总局民政局 黑龙江农垦总局财务处
黑龙江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垦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省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号
苏残计〔2010〕18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有关精神,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09〕5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省级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补助经费发放制度,现将《江苏省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省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
岗位省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为更好发挥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省级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关于“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残联发〔2009〕13号)以及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09〕5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内容
补助范围:苏北、苏中各市、县(市、区)及南京市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金坛市、溧阳市、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补助内容:购买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对购买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年度颁布的一、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90%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购买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经费管理
(一)省残联每年5月底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09〕50号)要求,完成上一年度专职委员统计汇总工作,并下达次年补助地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任务数。
(二)次年5月底前,省残联、省财政厅对补助地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补助情况进行考核。(三)6月30前,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结算上年补助经费,同时预拨当年补助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残疾人工作,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预算安排等渠道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性补贴、教育培训、参加社会保险等提供经费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经费补助经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并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基础信息的建档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经费,与省补经费统筹使用。
(二)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经费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各市、县(市)财政局和残联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冀残联字〔 号
河北省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
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省民政、财政、人社厅、残联联合转发《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残联发〔2007〕28号)、河北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城市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标准》(冀政残工委办字〔2008〕1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委员的选聘与配备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在残疾人中具有较高威望。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行动比较方便,能够独力履行岗位职责。 3、年龄要求18-55周岁,能够常年在村(社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已配专职委员达不到文化素质要求的,要通过在职学习、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争取在短期内达到新聘专职委员的文化素质要求。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 1、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各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0名以上的村(社区),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名以下的小村(小社区),可以由邻村(社区)专职委员代管,也可由邻近几个小村(小社区)联合选聘1名专职委员进行管理。 2、选聘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配备残疾人亲属。 3、选聘时可公开定向招聘残疾人,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三)专职委员的调整与增补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专职委员,要按规定进行调整。专职委员因病、自然减员、其它原因长期脱岗出现空缺时,要及时增补。增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残联参照专职委员选聘程序进行。
二、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1次入户调查,按照省残联残疾人基层情况信息数据库相关内容,了解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等需求变化情况,并将调查统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上一级残联。
(二)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残疾人,主动向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联系各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积极协助上一级残联完成本辖区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信访维权、残疾人证办理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有关业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帮助残疾人解决好生产生活等困难。
(四)承担残协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服务需求及有关工作档案,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残联汇总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参与社区(村)建设,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专职委员的待遇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残联等四部门转发《国家民政部等四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经费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明确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标准。城市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经费由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经费由设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各级政府要鼓励开发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会救助和救济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四、专职委员的管理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结合社区(村)规范化建设,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村)组织管理体系,将残协工作有关职责纳入社区(村)工作范围,统一进行管理。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县级残联进行业务指导。由县级或乡镇街道残联每年对专职委员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对专职委员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对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研究制定。积极开展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的创建活动。逐步使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省残联结合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工作,对优秀专职委员进行表彰。
五、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
(一)专职委员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0小时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级残联发给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组织专职委员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集中培训。并建立专职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培训。
(三)县级残联负责组织对专职委员三年轮训一遍,每次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四)以中国残联编写的专职委员培训教材和河北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城市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标准》(冀政残工委办字〔2008〕15号)为基本教材,并从日常业务培训逐步转向综合素质培训。由市、县两级残联利用各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优秀专职委员开展学历教育和中、短期集中培训。
六、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残发〔2009〕50号
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
公益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0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残疾人购买2000个公益岗位”以及《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 残联发〔2007〕2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含残疾人亲友)委员,属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通过协商推举方式选聘产生。
(一)公开选聘条件和程序,公平竞争,坚持择优录用上岗。残疾人大学生、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有基层社会工作经验的残疾人优先。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在本辖区内产生,无合适人选的街道、社区可适当放宽范围。村(社区)内残疾人较少的,可与邻近的村(社区)合并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残疾人亲友专职委员占本地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0%,原则上仅限于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
二、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残疾人工作,愿意为残疾人服务,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在残疾人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会电脑操作、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特别优秀的残疾人年龄可放宽到50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体条件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基本程序
(一)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县(市、区)残联会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成立机构组织选聘,邀请纪检部门监督。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组织选聘,邀请纪检部门监督。
(二)由县(市、区)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在所在地发布选聘公告。
(三)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应聘者的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准予报名应聘。
(四)县(市、区)、乡(镇)、街道选聘机构分别对应聘者进行文化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以综合应用为主。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对面试者进行综合测试,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应聘人员。
(五)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辖区内公示五天,确认无异议后,予以登记认可。
(六)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由县(市、区)残联与乡(镇)、街道残联应聘者签订聘用协议;乡(镇)、街道残联与村(社区)居委会应聘者签订聘用协议。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专职委员实行一年一聘制。
(七)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四、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配合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掌握本乡(镇)、街道残疾人基本情况,建立、登记残疾人相关档案;做残疾人的贴心人,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以“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为载体,宣传残疾人事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争创残疾人工作先进乡(镇)、街道、村(社区)。
(四)按时参加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的工作例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县(市、区)残联按照科学、简便、规范的原则,依据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残联要为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帮助其适应工作岗位,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履行工作职责。
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报县(市、区)残联批准后,解除聘用协议,办理终结工作交接、工资、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并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各地要结合当地购买其它公益岗位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可优先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对经济薄弱地区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给予适当补贴。
七、具体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残联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社区活动场所中为残疾人提供活动条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基层残疾人工作,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性补贴提供经费支持。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与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将符合就业扶持对象条件的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公益性补贴范围,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各级残联要将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作为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专职委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在选聘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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