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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力探析_启法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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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重复发包合同效力探析
作者:东方小翔
来源:未知
山林重复发包,俗称一林二包”,就是发包人将同一片山地、林木先后发包给两个不同的承包人。山林重复发包效力纠纷一般涉及两份,即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以下简称原”),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以下称重复发包合同”)。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重复发包,即两份合同记载的山林四至一致,完全重叠;二是部分重复发包,即两份合同记载的山林四至范围内部分重叠。近年来,林木林地的不断增值以及村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部分村民组织将一片山林进行二次发包甚至多次发包,引发了大量民事纠纷。但各地法院处理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的意见不一致,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就山林重复发包合同的效力作简要的分析,供大家探讨。很多人认为原承包合同有效,发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重复发包合同必然无效或重复发包的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判决。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是否必然无效?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庭方式的承包合同和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合同区别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按照统一安排进行人人有份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以其他多种方式进行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一、原承包合同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必然无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并且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承包土地时,通常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人口等因素,按照每户的人口确定该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人人有份。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地具有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承包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家庭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一般是一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必须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针对家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这类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应当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但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效力纠纷几乎不存在。二、原承包合同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不当然无效司法实践中,山林重复发包的合同效力纠纷多数发生在其他方式的承包过程中。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农户、联户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茶园、养殖水面、小规模零星土地等)以及其他未作为家庭承包的部分山林地。根据土地或山林的数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更市场化的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具体内容,因此,不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不相同。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笔者认为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人民法院不应当以侵犯原承包人利益为由认定重复发包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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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一定比例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大部分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按照省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3、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4、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⑴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⑶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协商的比例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大部分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
5、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山林的收益的大部分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协商确定。
7、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8、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费。
9、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主体经营,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森林资源转让的有关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大部分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0、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11、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
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2、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13、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14、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适当比例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15、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16、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17、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8、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19、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自留山政策
20、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2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但补划自留山比例一般不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山林的20%。
22、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3、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4、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25、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26、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后来集体统一收回造林创办了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公山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必须稳定不变。如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以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也可采取自愿的办法由林农让出一些山林调剂给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7、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28、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9、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30、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31、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
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32、林业三定后某农户全家外迁,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果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将其自留山、责任山收回的,维持不变;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33、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34、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35、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36、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三、责任山政策
37、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38、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39、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其主要特点是:
⑴可以联户、专业队(组)、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承包。
⑵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选择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⑶承包的林地主要是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
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对拟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0、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法律名词。
41、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通俗理解即“谁所有、谁发包”。
村民小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林地,但须经委托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委托发包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42、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43、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44、林地家庭承包期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5、《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6、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以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47、村集体可否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8、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经营。
49、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50、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四、“谁造谁有”政策
51、如何理解“谁造谁有”政策
答:“谁造谁有”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即对“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理解这条政策要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分成比例要占多数;二是林地所有者(农户)所得实际上是林地租赁费,要占少数;三是这条政策同样适用于农户与农户,以及其他经营者之间出现的同样纠纷的处理。
52、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占多数。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但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机动地中调剂出相应面积的山场,补给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经营;对没有机动地的,组织造林户与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签订合同,协商利益分配。
53、由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由村民小组所有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对已经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54、农户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按本次林改政策,归集体的部分又应如何分配?
答:对集体分成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五、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政策
55、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答:村集体统一经营或者从流转的山林中获取的收益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内部各成员。70%的分配比例是最低限,村集体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还应尽量多拿出一点来分配。分配时,本集体内部所有成员的权益都应当均等,男女无异,童叟无欺。
56、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统一收回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现林木状况各不相同如何归还?
答:具体办法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外省情况看,一些地方在将自留山和未到承包经营期的责任山退回村民时,采取由山林没有被采伐的山主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林已被采伐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主给予补偿的方式。
57、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分配中如何确定与人口、户口有关的问题?
答:参照国家对耕地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政策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按人口或按户口分配以及起算时间界限等,由山林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58、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现在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或采取其他形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59、对于林业“三定”时,农户为甲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集体中分得自留山和责任山,后外迁至乙地,在迁出时将分得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全部自愿交回了集体,农户是否可在乙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得自留山和责任山?
答:只要农户属乙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就有同等享受集体山的权利,如乙地集体经济组织条件允许可以重新分得自留山和责任山,具体方案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
60、关于农户在林业“三定”前全家“农转非”,林业“三定”时没有分配自留山和责任山,现又“非转农”落户在原居住地的,能否要求划分自留山和责任山?
答: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有同等享受集体山林的权利,如集体经济组织条件允许,在本次林改中可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标准补划自留山和责任山。
61、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3、集体山林已经依法流转但合同不完善的,本次林改补充完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签订合同时,一是必须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归属;二是确定林地使用权期限(含起止时间);三是确定利益分成比例和付款方式;四是有关到期后山上林木的处理和造林的责任;五是合同附图,每份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或者明确以林权证附图为准。
64、集体山林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进行流转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此规定,如集体山林流转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林政秩序正常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超过1年,承包人未做投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协商解决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
65、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6、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是否要留足家庭承包山再进行改革?
答:对能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山林,原则上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他方式经营。
67、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大部分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68、林业“三定”时,村民小组的山场被村委会报领了林权证,现村民小组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期发证确实有误的,本次林改县级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调解处理。
六、登记发证政策
69、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70、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⑴林权登记申请表;⑵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⑶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71、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⑴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⑵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⑶权属归属无争议;⑷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72、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
73、《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⑵《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74、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75、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76、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77、“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或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等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予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进行改革。(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78、申请登记的林权如何确认?
答:林权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四种权属。对其中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确认要根据不同经营类型,分别对待,进行准确确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
(1)国有单位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权、使用权归国有单位。
(2)国有单位将林地、林木转让给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在转让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
(3)国有单位将林地租赁给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自主经营的,在租赁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租赁合同约定,一般归租赁经营方。
(4)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联营的,在联营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所占权利比重或林木主伐收益分成超过50%的一方,属于五五分成的,该权属确认归国有单位。
(5)国有单位将林地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在承包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承包方。但只是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管护的,只约定付给承包方一定的管护报酬,则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国有单位。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
(1)自然自留山、责任山(即家庭承包山,下同),在确定的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2)国有单位、乡(镇)林场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确认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国有单位、乡(镇)林场。
(3)本次林改仍为集体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该集体。
(4)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但受让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5)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在转让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
(6)自留山、责任山已国乡(户)联营的,在联营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国有林场。但国有林场要求登记发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7)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合同期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但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8)集体所有山林转让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在转让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受让方。将林地租赁给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自主经营的,租赁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租赁合同约定,一般归租赁经营方。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联营的,在联营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所占权利比重或林木主伐收益分成超过50%的一方,属于五五分成的,该权属确认归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营的,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一般归承包方。但只是承包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管护的,只约定付给承包方一定的管护报酬,则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
(9)经判决、裁定或协议等确权山权、林权归属不一致的山场,确认林地所有权归山权单位,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林权单位。
(10)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场,确认林地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从上述规定。
(11)如股份合作、合资造林等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的,要依各自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权属。一些情况复杂的经营类型,应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讨论、确定。
79、如何理解按林种划分宗地?
答:为简化宗地区划,本次林权登记发证按林种划分宗地,仅指公益林、商品林应划区为不同宗,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区划为不同宗两种形式。对同一公益林内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同林种,或同一商品林内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不同林种,但属于同一权属的,可视为一宗。
80、涉及退耕还林工程如何区划宗地?
答:对退耕还林工程中坡耕地与荒山在一起的,符合宗地区划原则的,可视为一宗;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与其他林地在一起,符合宗地区划原则的,也可视为一宗,退耕还林工程林地超过50%的,宗地属性标明为退耕还林工程。
81、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证。
82、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留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83、户与户的山林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如何登记发证?
答:联户经营山林,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林权证书、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联户共有人”。
84、什么情况下可以联户勾图?
答:对不同林权权利人四至界线清楚,但其宗地面积小、地形地物不明显、地形图上难以区划,按照宗地区划原则,可采用“联户合并”的办法勾绘宗地界线的,可以由林权登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联少不联多”原则确定联户宗地。
85、一般多少亩以上应分户勾图发证?
答:由于各地自然地形条件不同,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有的面积1-2亩的也可以区划,有的面积10亩以上也难以区划。一般建议面积5亩以上的应分户勾图。但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技术人员能区划的宗地都应分户勾图发证,提高单户发证比率。
86、在联户勾图情况下,联户登记与分户登记有什么区别?
答:联户登记的,需要联户委托书,共用一个宗地内业号,要有联户林权证附图,可以附该宗地的各户分块平面示意图,只发放一本林权证给联户者推荐的代表,其他人需持复印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处填写×××等多少户,法定代表人处填写联户推荐的代表,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填写其他联户姓名(面积),注明属“联户发证(登记)”。
分户登记的,不需要联户委托书,有单独的宗地内业号,既要有联户林权证附图,还必须附分户宗地平原示意图标明该宗地的位置,面积应较准确,有几户就发放几本林权证。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处都填写该申请人姓名,四至界线处按该分户宗地四至描述,“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不填写其他联户姓名(面积),但应注明属“联户勾图分户发证”。
87、林业“三定”时有的只给自留山发了证,对责任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山场没有发证;有的对自留山没有发证;有的对责任山只签了承包责任制合同,没有造表登记也没发证,以上情况如何处理?
答: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本次林改按原林权证确权发证;无林权证但有“三定”时自留山或责任山登记造册表的,可按造表确权发证;无证、无表但有责任山承包经营合同的,可按合同确权;证、表、合同等资料都没有的,视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进行改革并确权发证。
88、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89、毛竹林在林缘扩鞭后,新出现的毛竹林权属发生争议,由于山上界线的难确定性,容易引发边界纠纷,能否在发证时预留部分扩鞭地?
答:对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林地的实际面积予以确权发证,不能预留扩鞭地。
90、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四权”确定。“四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⑵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⑶合同附图确定。每份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⑷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91、如何准确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栏?
答:林权登记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样应填写该宗地最后一次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即权源依据)。林权归属清楚的,权源依据包括林权证(自留山证)、土地证、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证明,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承包(流转)合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明确自留山分配的林改方案;林权有争议的,权源依据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如权源依据为林权证(自留山证)的,应填写××年××月××日县政府颁发的××第××××号林权证(自留山证);如为合同的,应填写××年××月××日××单位(个人)与××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其它依此描述。
92、权属证明文件不全或不足的,主要权利依据如何认定?
答:原有林权权属证件不全或者证据不足的,林权登记申请人要提交林权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和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图拼图、公示核实无异议的,可批准将上述书面材料作为其登记的主要权利依据。
93、林地所有权已在林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了是否还需要发放林地所有权证?
答:本次林改中应准确单独发放林地所有权证。首先,对于集体所有林地,林地所有权的归属单位是集体,只有依法发放林地所有权证,才能保证集体随时、便捷掌握其所有林地。其次,虽然林地使用权证包括林地所有权单位内容,但由于林地使用权证存在于林地使用权者手中,一旦丢失或到期作废,容易造成林地所有权单位不明确其林地所有权。第三,只有依法发放林地所有权证,才能规范地建立林权档案,方便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界定国有、集体单位之间的界限。
94、县际之间行政区域界线与林地权属有什么关系?
答:县际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县级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林地权属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边界地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绝大部分边界地区,边界线与林地等权属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地区不一致,甚至有飞地。因此,强求“两权”统一是很困难的。只有处理好县际行政区域界线与林地权属的关系,才能明确登记行政管理权限,才能保持林地权属的稳定。
95、县际插花山林如何登记发证?
答:按照法律规定,越过行政区域界线,插花在另一县(市、区)境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清楚,应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对采取上述登记不便的,也可以由相邻县(市、区)在完成林地所有权拼图,以民政部门公布的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确认双方插花山范围后,由插花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认插花山林归属,同意由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插花山进行登记发证,以加快插花山林的登记发证工作。
96、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内山林如何登记发证?
答:依照我国现有的林权管理法律的规定,林权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林权登记发证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不具有林权登记主体资格,不能颁发林权证书。因此,对各类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可以由管理该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97、关于宗姓坟山如何确权发证的问题?
答:本次发证应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进行确权发证。
98、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暂不发证,原则上待当地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后再进行。
99、此次改革对林权证换发的范围和要求有何规定?
答:本次林权证换发范围是辖区的所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换发林权证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100、此次林权登记后部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对林权登记后,林权证已打印核发给林权权利人的,应按动态管理要求,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林权证尚未打印核发的,原申请登记的材料予以作废,按变化后的登记内容重新申请登记发证。
101、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本次林改是否登记发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认可为林地的,应纳入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102、发放林权证时能否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答: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主 办: 济源市人民政府下冶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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