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调岗员工不同意同意调岗后工令会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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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调岗,单位有权给予辞退吗?
  有这么两个案例:案例一讲的是小方是某公司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方的工作地点在市区。今年公司在效区建立了分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公司决定把小方调至郊区分公司工作,但小方认为郊区距离他住的市区太远,虽然公司有提供班车,但上下班耗时太长,因此拒绝调动。但公司不同意,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他不能拒绝。因此,公司强行将小方办公室中与工作相关的所有物品搬走,而且向小方发出限期通知。后来小方因未按期到岗,被公司开除。案例二说的是孙女士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孙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就在孙女士工作了一年半的时候,公司通知孙女士进行调岗,工作职务不变,工作地点并没有太大变化,即从三楼调到一楼。但是,因为公司一楼离生产车间近,噪音非常大,所以孙女士以此为由拒绝调岗,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于是,公司以孙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你觉得这两个公司的调岗行为合法吗?
点击下载:& &&刚进入公司还在试用期,但是领导给我分配在一个不适合我的岗位,如何要求调岗?
本人毕业几年,做过许多工作,很清楚自己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本来去到一家复合型书店应聘上了书店专员,就是整理书籍之类,但是领导却给我分配到了精品区,主要工作就是理货卖货进货这类,话说题主非常不适合销售,也一点不想在销售方面长期发展,这种情况下试问该如何和领导提调岗的事啊?题主刚来时已经提过了,但是领导没批准,说什么都得学一下,将来有机会会调,但是楼主已经工作一个月了,还没有任何调岗的意思,楼主现在在不适合的岗位上很焦躁,希望大家给点意见,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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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岗常见问题辨析--企业是否可以随便给员工调岗
作者:邵亚光  时间:  浏览量 239  评论 0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五: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题六:不胜任工作的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调岗的同时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呢?
&&&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数额的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同意调岗但不同意调薪怎么办?调岗是否意味着必然调薪?
&&& 我们认为,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标准&&& 我们认为要调岗需要: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问题七:实行岗位聘任制的企业,调岗可否随意进行?
&&& 岗聘分离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举措,目的是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发挥员工积极性。通常在聘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岗位,仅约定&以岗位聘任书&为准。
&&& 相比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岗位的单位而言,实行岗聘分离的企业将约定内容转化为规定内容即把岗位的确认权收归企业,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也当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员工既认可岗位通过聘任书确定,应当参照执行。
&&&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那些实行岗聘分离的企业,其单方调岗的行为就不受任何限制了呢?
&&& 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实行岗聘分离当以有明确的岗位竞聘、聘任标准,待岗管理办法为前提,若没有这些铺垫,仅仅单方发布聘任书来随意调整岗位,极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一方利益的损失。在没有任何制度铺垫的前提下,第一份岗位聘任书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改换工作岗位。
问题八: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
&&& 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问题九:再次录用的员工,调岗后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 员工离职后重回原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流动率比较高的餐饮服装零售业等,对于同一员工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约定试用期呢?
&&& 参考《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这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更为严格。&问:我是一家电器设备公司运输队的货运司机,入职已经15年,单位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说企业效益不好,运输队的工作量太小,公司现在全员搞销售,本部门将我和另外两个同事调到业务部搞推销。我不愿意,一是业务部按销售业绩拿工资,我没干过业务,过去后肯定收入大幅减少;二是同时调岗到业务部的人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职工,我今年已经40岁了,跟他们没法比,过去后没有发展前途。但公司说我必须去,否则就是不服从管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请问:我现在可以不去业务部当销售员而不被单位辞退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你是司机的岗位约定,但从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在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已经15年了,你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即是货运司机,公司将你调到业务部搞推销属于变更工作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与你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你有权拒绝公司单方决定调岗的要求。你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后,公司也无权因此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单位能够证明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达到了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双方就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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