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业病待遇规定还没下来人死了国家还会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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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职业病工伤劳动者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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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2011)之规定:
无需离职即可享受以下职业病工伤待遇
第一项:职业病医疗期间待遇(第30、33条)&&据实计算。
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用及交通食宿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单位承担。
第二项:职业病康复期待遇&&据实计算,并可以根据医嘱或者鉴定依据判断一次性宰断。
工伤康复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待遇及食宿交通费用按照医疗期待遇执行。
第三项:护理费待遇&&以医疗机构医嘱或者鉴定机构结论为依据
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级别分一、二、三级,具体以医嘱或者鉴定为准。
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川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年,2246元/月)的50%、40%或者30%。
第四项:工伤营养费&&以医疗机构医嘱或者鉴定机构结论为依据
工伤治疗及康复期间,根据医嘱或者鉴定,给予一定的营养费用。可以按照30元左右估算,没有具体的标准。
第五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构成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项:工伤伤残津贴(1-6级伤残有此项,7-10级伤残无此项)&&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一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若因职业病无法从事原工作,而需要离职的,还享受以下项目:
第七项:离职经济补偿&&无需伤残等级,按照工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项:离职体检及代通知金(未提前1月通知离职的)&&无需构成伤残等级,离职即有。
除协商一致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有此项)&&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共计74个月工资;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共计60个月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合并计算):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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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调查工伤保险与职业病患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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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分社保与单位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后,即应认定工伤,职业病患者享受的职业病待遇即为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完善,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科学合理地界定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承担的责任,对职业病(患者)保护是大有裨益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工伤待遇的承担作了一定的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住院伙食补助及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支付。&二是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将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客观上使用人单位更乐于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但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这一待遇问题。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一般没有问题,如果效益比较好,对工伤职工还会管得很好。但有的企业可能是能不管就不管了。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劳动者因为护理费不得不与用人单位打官司。抛开劳动争议处理的繁琐程序不谈,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之后在行动、生活等方面本就不便,再让他们经受打官司的煎熬,无疑是雪上加霜。可以考虑将该项待遇也纳入基金支付。
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角度来说,社保承担的工伤待遇与收取的工伤保险费成正相关关系。工伤保险费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如果纳入待遇项目多,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相应也要高。反过来说,如果纳入的待遇项目少一些,费率也就相应低一些。
从工伤的概念和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来看,如果劳动者的损失完全是由工伤合理导致的,那么应当纳入工伤统筹。从此点来说,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医疗补助金都应当纳入统筹支付。
是否纳入统筹支付,还受到可确定性的影响。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是恰当的。但由于各单位差异很大,在标准难以统一的情况下,由单位承担不失为权宜之计。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制度实践的探索,在确定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将来也可以将这类待遇纳入统筹支付。
职业病待遇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职业病患者享受的待遇就是工伤待遇,两者没有差别。但职业病有自己的特点,对于工伤待遇项目的需求,与事故、暴力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工伤不完全相同。这些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稳定的,后期治疗需求并不太大。而职业病的总体趋势呈现出逐步加重的过程,相当多的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会逐步升高,其后期治疗需求一直存在。
总体评价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客观地说,其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全保障;生活方面有长期待遇,有一次性待遇,既满足了民众的当期需求,又较好地保障了其后的生活;现在又在大力开展康复工作,为伤残职工重新融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毋庸讳言,这种待遇体系是针对我国现实国情确定的,从长远考虑,并不完全适合职业病保障需求。
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职业病患者认定工伤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依据的,即使以后职业病患者伤残程度加重了,也不能再&补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国外的职业病待遇制度看,有的根本不给一次性赔偿。从本质上来说,如果治疗、康复都有非常好的保障,生活待遇没有降低,一次性赔偿的意义并不大。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心理来看,如果不给一次性待遇,绝大多数职业病患者是&不会答应的&。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的转变是相当漫长的过程,我们既要立足现实,也要进行科学的理论储备,在合适的时间、恰当的社会背景下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改革。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制度既要有现实性,也要考虑前瞻性。
而有的制度改革则可以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如工伤保险待遇的转移问题,这在职业病患者中也是比较突出的。职业病的高发人群主要在矿山、原材料加工、化工等职业危害因素比较严重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主要就业人员是农民工。他们一旦患上职业病,通常选择一次性解决方案:即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不再承担以后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大多数职业病患者还将继续工作,通常会变换单位,也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同样会影响他们以后的职业病治疗。
从长远考虑,劳动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而工伤保险关系应予维持。而要做到这一点,实现工伤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因为在职业病患者中,相当多的是异地工作人员。
从货币待遇向劳务待遇转化
目前,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货币化待遇,即直接向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支付补偿费。在工伤康复中,已经开始采用购买劳务的方式,向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即向医疗康复机构购买康复服务。这种方式是值得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提倡的。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没有将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主要是考虑该标准很难确定。停工留薪期不一定需要护理,而需要护理的,护理的程度也不一样。没有标准,基金不好解决,就由单位负责了。而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即在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停工留薪期护理申请时,社保机构向护理企业招标,购买护理服务。由于这个行业是非常市场化的,市场的定价机制是相对公平的,只要招标公开透明,该项护理费用标准是可以比较准确地确定的。
工伤保险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泡工伤&。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有一定的伙食补助,有的补助还比较高,住院对个人有利,而对于一些小医院而言,住院可以增加一定的收入,利益也是大大的,因而双方&合谋&,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也住院了,有的甚至名义上是住院,实际上人在家里,形成所谓的&挂床&。由于职业病是典型的慢性病,这种情况在职业病患者中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尘肺集中区。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靠完善制度、标准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管理和监督。而这些工作,如果仅靠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本身是难以完成的,不固定地聘用监督员(可以叫工伤保险专员),购买劳务,可以较好地实现工作目标。
先进的工伤管理理念,强调的是对工伤全程跟踪,社保机构不是只管发钱,更为重要的是提供服务,同时也发挥监督的作用。搞好管理服务,可以解决很多争议、化解很多矛盾,在本质上,服务也是一种待遇。■
作者单位: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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