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备案的山西省养殖场备案表小区能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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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办理指南
日期: 作者:宁强县畜牧中心 来源:宁强县畜牧中心
备案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
备案条件 :
1 、规模标准:生猪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禽类常年存栏量1000羽以上;肉(奶)牛常年存栏量50头以上;肉(奶)羊常年存栏量100只以上;家兔及其它皮毛类动物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
2、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等禁养区。
3、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备案程序:
1、申请主体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
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2、申请受理后,委托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局组织专业人员审查,作出审查结论送达农业局服务窗口和申请人。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备案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在宁强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提交材料:
1、申请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
2、提供场址地理位置和场区布局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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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宁强县农业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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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
&&日&&来源:黄岩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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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
1、受理; 2、审查;4、备案。
申请人要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营业执照(或业主身份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养殖场位置图及平面布局图,蜜蜂养殖场(小区)填写《蜜蜂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一)种畜禽场。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⒈养殖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
  ⒉养殖小区。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1万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鹌鹑存栏5万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受理、办理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农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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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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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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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桂政办发〔2007〕124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二)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头以上;
(五)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
(六)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七)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八)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二)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
(三)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0只以上;
(四)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头以上;
(五)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60头以上;
(六)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七)家兔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八)其他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此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制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向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的,乡级畜牧兽医站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改变饲养畜禽种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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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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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事依据: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二、办事条件&&& 1.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2.提供材料:&&& (1)填写申请备案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聘用证书》、&&& (6)《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限:材料完备后15内完成现场审查登记备案。&&&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供材料&&&&县品改站审查&&&&上报农牧局&&&&组织现场验收&&&&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5.办事结果:取得畜禽标识代码,规范生产经营。&
表格下载: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
豫政办 〔2009〕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畜牧局拟定的《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省畜牧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备案规模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和畜禽养殖代码证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畜禽养殖代码证有效期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备案期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重新备案。
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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