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有权力举报非法改型的货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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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切割九辆非法改型车 依法进行公开处理
来源: && 15:09 编辑:徐慧 【】【】
核心提示:公主岭市公安局加大对大中型货车整治力度。6月17日,公主岭市交警大队出去百名干警在全市开展突击对大中型货车检查整治行动。
  公主岭市公安局加大对大中型货车整治力度。6月17日,公主岭市交警大队出去百名干警在全市开展突击对大中型货车检查整治行动。
  全市共查扣大货车14台,对其中9台非法改型的大货车进行当场切割,恢复原貌并依法进行公开处理,当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随同民警进行突击检查和整治,并进行了公开报道。
  新文化报 (陆续 通讯员 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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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大货司机非法改型 为躲检查停车睡大觉(图)
晚报讯 8月9日,即墨交警大队民警在城区开展以渣土车改型、超载为重点的集中查处行动中,查处了两辆均为私自非法改型且超载达30%-50%的渣土车,民警依法将两辆车扣留,责令驾驶员将车恢复原状,并按照交法规定,对两名驾驶员处以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
8月9日晚8时许,即墨交警大队民警在营普路附近巡逻时发现,号牌为鲁BU5500和鲁BU5521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亮着应急灯停在路边,民警们对两车进行盘查,驾驶员均未在现场,两车都拉着渣土且存在私自改型及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民警分析很可能是司机在附近就餐,于是就在旁边隐蔽蹲点守候。结果一个多小时后仍未见司机出现,后经在周围寻找,发现有两名男子在离车不远处一厂门口的水泥地上铺着凉席呼呼睡大觉。
经民警询问,两名男子承认系两违法车辆的司机,因害怕自身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遂躲避检查高峰时段,待到下半夜再侥幸上路。结果,还是被耐心细心的民警查获。民警又对俩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未发现有喝酒嫌疑,后依法对两车进行扣留及处罚。(记者 杨海涛 通讯员 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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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常德,武陵区&&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2012年初,阳翟三组的小组长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小组名义起诉。法官违背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审理并判决。小组长向厦门中级法院提交了《阳翟社区居民第三小组会议记录》(日)。事实上,至今为止,小组长未曾召开居民小组会议,以讨论打官司的事情。会议记录是伪造的。洪德琨法官根据会议记录,认为小组多数人同意小组长以小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与陈永康之合同纠纷,(2013)厦民终字第58号《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4行写道:“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为免当事人讼累”,成为洪德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规定办案的理由。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58号、第177号、第64号的终审判决。之后,陈永康针对合同无效的经济损失纠纷起诉,小组长以小组名义反诉。而后,法院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 3794 号判决和(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在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件庭审中,针对《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日)进行质证,小组长述说了“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书》写道,“阳翟三组陈述称,该决议是先召集十几人开会,说明情况后分头找其他村民签字,未召集全部小组的人开会”。 “召集十几人开会”也只是陈军民的说辞,陈军民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小组共有127户。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 “召集十几人开会”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村民小组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在没有召开居民小组会议的情况下,生成《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阳翟社区居民第三小组会议记录》,就是伪造证据。陈永康控告陈军民伪造证据,同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证词;陈军民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没有召开居民小组会议的事实。然而,法官洪德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为陈军民伪造证据,法院未追究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陈军民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再次得到洪德琨保护。查阅详细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读《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陈永康
网友评论&&&&共 1 条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
——陈永康给同安区委的投诉信(3)
信访人:陈永康,男,汉族,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
信访提到的单位和个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德琨法官。
信访反映的主要情况:在(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1号和(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阳翟社区第三小组的小组长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永康,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陈军民小组长伪造“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和“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应当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信访诉求:党和政府加强对法官的群众路线教育,使法官秉公办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追究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中共同安区委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法律禁止伪造证据,法院不能不讲原则。
2012年初,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第三小组的小组长陈瑞春、陈军民在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小组的名义4次起诉陈永康。因为小组不是法人单位,小组长不是法人代表,所以小组长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力想告谁就告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对陈永康的起诉。但是,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在一审、二审和再审审查过程中,陈永康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指出上述法律规定之存在,但是,省、市、区三级法院的法官都不予理睬。在三级法院的9份裁判文书中,都不提“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
针对小组长告陈永康的案件,二审中,小组长陈军民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阳翟社区居民第三小组会议记录》(日),该“会议记录”中有众多小组成员签名。当时,陈永康指出,小组并没有开会,何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陈军民伪造的。陈永康以口头、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向审判长洪德琨反映情况。洪德琨法官不查明小组有没有开会,认为小组多数人同意小组长以小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与陈永康之合同纠纷,直接认定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陈永康符合法律规定。
(2013)厦民终字第58号《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4行写道:“为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直接认定阳翟社区三组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为免当事人讼累”,成为法官洪德琨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的规定办案的理由。
针对小组长以小组名义状告陈永康的系列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58号、(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2013)厦民终字第64号的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同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强迫陈永康针对合同无效的经济损失纠纷提起诉讼。而后,法院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 3794 号判决和(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
在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件(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康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针对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并于日,中共厦门市委组织安排的厦门市政法系统领导面向群众信访的接待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副院长口头反映情况并递交控告陈军民伪造证据的书面材料。李副院长表示“会督办”。
在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件的第一次开庭时,陈永康指出:“陈军民小组长没有招开小组会,小组会议记录和小组会议决议都是陈军民伪造的。假的不会变成真的。能忍则任。实在不能忍了,陈永康捅个大窟窿,到时候公检法介入,把小组成员一个个叫去问话,人人都会说实话,就连陈军民也会说小组没开会”。“如果陈永康捅个大窟窿,导致严重后果,那么,洪德琨法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件的第二次开庭时,针对陈军民所提交的《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日)进行质证。或许迫于压力,陈军民小组长承认了没有召开小组人员大会的事实,述说了“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形成的过程——(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书写道,“阳翟三组陈述称,该决议是先召集十几人开会,说明情况后分头找其他村民签字,未召集全部小组的人开会”。
根据上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阳翟三组总共有127户,“召集十几人开会”远没有达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人数。“召集十几人开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可见,在“阳翟三组陈述”中,陈军民实际上承认了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事实。在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情况下,生成《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 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就是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召集十几人开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其生成的《阳翟社区居民第三小组会议记录》就是伪造的。
在厦民终字第3134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陈永康向法院递交阳翟社区第三小组36人签名证明小组没开会的证明书。诉讼第三人陈文填(前任小组长)在法庭上回答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宇轩的提问时也指出“小组没有开会”。虽然证明书、证人、证言都有,但是,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书认定,陈永康“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
陈永康控告陈军民伪造证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组长陈军民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事实,法官洪德琨竟然还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对陈永康的主张不予支持。陈军民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再次受到洪德琨法官保护。
“召集十几人开会”也只是陈军民的说辞,陈军民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口头或书面证明“召集十几人开会”。陈军民口说无凭,洪德琨法官就这么认定下来了。怎样取证和认定事实,法官洪德琨对原告、被告的做法是完全不相同的。
在(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判决书中,洪德琨法官根据《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 村民小组会议决议》认可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出反诉,这等于洪德琨法官认可该“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也认可“召集十几人开会”。因为该“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是伪造的,“召集十几人开会”是编出来的,故陈永康作出这样的结论:洪德琨法官胡审乱判!
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将陈永康的投诉案件转给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检察官林洋、薛正没有履行职责。
了解更多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关键词“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查阅陈永康的贴文——
1、《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采纳原告方伪造的会议记录》,.cn/post/71/1/2/.html
2、《村官伪造证据说假话 法官违背法律规定办案》,
http://bbs./bbs/country/.html
3、《致信中央巡视组组长,期望法官能秉公办案》/view.html
4、《同案不同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
http://club./xiamen/thread/2s15i4foke8
说明:查阅(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请点击以下网址
http://www./zgcpwsw/fj/fjssmszjrmfy/ms/5807.htm中国裁判文书网。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及其【释义】;
2、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文件《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3、针对小组长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致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及其【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规定。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凡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培养村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村民当家做主意识,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
本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对于这一规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应年满十八周岁。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已经参加了生产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不能参加村民会议,不是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二是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即必须是在本村居住,有本地户口的村民。三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则和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因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应当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但在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委会组成人员时,不享有表决权。
二、村民会议的形式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
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之所以规定这种形式的村民会议,主要考虑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村的家庭是一个生产单位,每个家庭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以户为单位派代表,一般能够把本村内村民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出来。当然,随着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在通常情况下,村民会议应坚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形式。只有在居住分散、或外出人员较多,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地方,才采取户派代表的形式。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罢免村委会组成人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为了保证村民会议召开时有绝大多数的村民参加,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本条还规定,村民会议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方才有效。
三、村民会议的表决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谓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既不是无政府主义,也不是个人专制,是把民主和集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一原则体现在村民会议的表决制度上,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即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只有这样的决定才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
四、关于列席村民会议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委会同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多,村内有不少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他们同本村发生着各种利益关系。村民会议在讨论本村村务时,往往会涉及到他们的利益,这时就要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不具有表决权,但当需要他们出钱、出力时,应征得他们的同意。
(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释义】,从互联网下载,网址
http://www./ShowArticle25246.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
针对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控告书
控告人:陈永康,男,汉族,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
被控告人:陈军民,男,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系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的小组长。
请求事项: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小组长陈军民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小组长陈军民伪造证据,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阳翟社区第三小组与陈永康之间的土地纠纷系列案件中,小组长陈军民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次递交了不同版本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实际上,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未曾召开居民小组会议,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没有开会,何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是小组长陈军民把打印好的文字材料挨家挨户找人签名形成的。正、副小组长各有五位亲兄弟,家族势力强大,上门找人签名,人家不敢不签。
小组长陈军民多次伪造证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影响法院审理案件。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伪造证据的事情不能继续下去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证据材料:1、阳翟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居民的证明书(其中,36人签字证明:小组未曾开会,以讨论小组与陈永康打官司的事情);2、诉讼第三人原小组长陈文填在法庭上的证言(证实“小组没有开会”)。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写明:阳翟三组陈述称,该决议是先召集十几人开会,说明情况后分头找其他村民签字,未召集全部小组的人开会)4、(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等系列案件的庭审笔录。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者:草民陈永康 &
08:40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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