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编辑:东兰
  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展策略的采用将会快速的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和我国国情以及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2016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发展策略
  构建合理有效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工伤预防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 生命。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通过制度创新规范
  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组织农民工进行有效抢救的责任。因企业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受伤职工出现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的,对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一些企业不配合导致农民 工取证困难的,视为用人单位恶意逃避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情况要求相关企业增加责任承担的比重和力度,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收取比例和浮动费率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工伤事故发生率、发生行业、工伤保险费支付概率,并借鉴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的费率设置的科学之处,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伤保险费收费比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增强企业参保和增强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有效促进工伤康复
  异地务工农民工在因工致残后宁愿选择返乡治疗,主要是广州进行工伤康复成本较高、农民工对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没有信心和求职农民工供大于求等原因使得他们对重返工作岗位缺乏稳定和有利的预期。因此,一方面,可积极宣传通过工伤 康复成功返岗的案例,并对因工致残康复的职工积极予以接收的企业在企业工伤保险费、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较大力度的优惠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招聘工伤康复员工,从而促使更多的因工致残的员工参加工伤康复。
  优化预防-康复-补偿模式结构
  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制度结构,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坚持工伤预防优,健全工伤康复指导,确保经济补偿充分,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在工伤补偿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应强化执行力,创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充分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做好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
  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促进农民工政策认知
  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运行、技术支持、监管与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创新宣传形式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及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知。调查显示,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政策存在认知误区,同时,通过与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合作,加大 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运行、技术支持与监管评估等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为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或政策提供科学、全面的数据支持和理论依据。
  鼓励和尝试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
  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研究表明,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应是多中心治理格局。因此,在工伤保险方面在政府与企业负有主要职责的前提下,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和服务。社会保障事务将随着经济发展的推进和公民公共服务需求的扩张而趋向于蓬勃发展,在有限和有效政府的目标假定下,要满足公民对社会保障服务的扩张性需求,必然要借力于社会组织。德国和法国是通过社会团体来管理与运营工伤保险业务的典型代表。
  费用缴纳
  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比如天津市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规定》第二条明确,招用农民工并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条规定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缴纳,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九条明确,经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30日 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备案。同时,应到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各地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差异,所以大家可以通过相关政策,结合自己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存在问题
  目前,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与设计的背景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参保率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一定发展。
  (一)农民工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的高发群体,也是工伤保险漏保的主要群体
  数据显示,2002年中国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工伤事故发生数,较2001年分别增长了23%、17%和16%,死亡人数分别增长了12%、15% 和24%,而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大多在上述高风险行业工作,受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而他们往往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无法享受工伤赔偿的权益,大部分治疗康复费用由农民工自己承担,造成一定的家庭贫困。在治理建筑行业工伤事故方面,广州市采取了项目参保、实名享受、待遇相同、辖内同保!的参保模式,使其更适合建筑业工人流动性大、参保率低、事故频发的特点,突破了建筑农民工参保人数少的难点,至 2008年12月,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16.91万,占这些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的85.74%。
  (二)工伤保险费费率分类较粗糙,不够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但是,在制度实践中,由于管理理念、管理成本、管理技能和制度执行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省市只是简单地对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导致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简单粗糙,不够精细,影响企业对费率的认同,不利于提升企业的参保积极性。按照广州目前工伤保险费征收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是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征集,将行业工伤风险由四类调整为三类,比国家规定缴费上限2.0%降低到1.5%。但是,不同的行业差别非常大,仅划分为三类显得粗糙,不能有效激励参保主体企业进行工伤预防和劳动安全环境构建,需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结合不同企业和行业特点进一步精细化。
  (三)理赔程序繁琐和人员设置不足影响程序公正性及索赔时间
  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超过一千美元,社会发展将进入社会矛盾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凸显期。在这一时期,政府将朝服务型政府转型或发展,政府内部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将处于应对公民公共服务需求的部门扩张状态。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力价值或人的价值的相对提升,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服务的需求得到发展,政府应该对这种服务需求做出应有的回应。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面临参保率不高、保险费率分类粗糙、五险捆绑同征的政策规定与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冲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缺损,不利于农民工有效融入城市,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形成挑战。
  工伤问题
  问题的提出在社会经济转型和城镇化进程中,劳动力流动,尤其是农民进城务工成为这一过程中独特的风景。一定意义上讲,在当前人力资源制度框架和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主体。
  例如广州市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多,是中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选择地之一。广州市农民工数量庞大,他们为广州市的经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调查表明,农民工要么多集中在劳动条 件不理想,污染较重的行业或企业,如建筑、煤炭、化工等行业或企业,要么多集中在从事劳动报酬不高的工作,如餐饮、家政、娱乐和保安等。农民工就业的低层化!岗位、低收入!待遇和低安全!
  环境导致农民工沦为社会风险抗体中的弱势群体。工伤事故隐患大的建筑业和制造业中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较多。统计显示,广州市2006年报告的职业病例八百多例,其中农民工群体所占的比例达80%以上。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农民工往往由于自身应对能力的不足和理赔预期的落空而产生不满,有时采取激进行为进行维权!,造成社会不稳定,增加社会治理和社会融合的成本,消减社会总体福利。
  同时,调查表明,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未能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而农民工也由于多种原因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结果是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的高发群体。从宏观角度而言,企业节约成本!的个体理性导致了工伤治理社会成本的增加,高工伤和职业病发病率消耗了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有学者研究表明,中国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率与GDP增长几乎成为两条平行的曲线,即高经济增长往往伴随着高工伤率和高职业病发病率。国家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在首届全国外来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透露,2003年全国死于工伤的人员高达13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
  为此,我们应努力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全面构建有效的工伤预防体系,优化工伤理赔流程,提供优质的康复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促进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推动和谐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而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最主要的农民工工伤制度能否得到完善是政府应该思考的问题。
  工伤认定
  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所在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4级的工伤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为了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灵活就业、阶段性就业的特点,方便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意见》中特别明确,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比如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可一次性领取1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
  对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 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同用人单位其他在职职工一样,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的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
  优惠政策
  农民工医保费由单位缴纳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二是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的原则;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的基数是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控制在1%&2%,按照用人单位所用农民工的数量计算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可以按年、季、月缴纳,也可以按合同期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并免征各种税费。
  参保农民工可获大额医疗补助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按照实名制的原则报属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参保单位和农民工的名录、参保缴费状况建立数据库,并给农民工发放诊疗证。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待遇。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按照当地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可享受当地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办法解决。
  多种方式结算费用
  据悉,这次出台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标准和管理方法等具体事项交给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民工的数量、住院率、保障水平和管理方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家介绍说,虽然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但是在结算上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务工地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包干;对于诊断明确、治疗比较规范的疾病,可以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结算 方式;对于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包干的办法,提供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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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6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死亡的情况: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 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死亡的情况: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二、供养亲属: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配偶抚恤金=6万元;其 他=4万元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注: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显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802元,与2013年的44188元相比,增加了3614元,同比增长8.18%。2014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2055元,与2013年的26738元相比,增加了5317元,同比增长19.89%。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精神,结合省内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职工基本待遇进行同步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日起调整提高。二、调整对象(一)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二)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四)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五)从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三、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四、资金渠道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各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五、相关问题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低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高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自下月起按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予待遇调整。六、工作要求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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