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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馆,足疗店手续齐全可公安一晚进门检查几次,这合法吗?_百度知道酒店没安装猫眼合法吗?_百度知道  酒店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朱中辉  “开瓶费”之争从最初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扩展为是正当经营权的行使还是侵犯公平交易权等法律争执,一直争论不休。为明确“开瓶费”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要澄清三个问题:    一、能否收取“开瓶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来约定。    消费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按照常规进行的消费,叫做一般消费;二是以常规消费为前提或基础,但附加了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消费,叫做特殊消费。因而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有可能形成一般消费关系和特殊消费关系这样两种不同的消费关系。据此,我以为,消费者携带酒类饮品进入酒店,酒店提供相应的酒水类消费服务,即在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消费关系,所谓“开瓶费”只不过是特殊消费服务费的一种俗称或别名而已。消费者与经营者(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来看,没有规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也没有禁止收取“开瓶费”。因此,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理论,酒店能否收取“开瓶费”应由双方约定或视双方的约定而定。  
二、不能简单地将收取“开瓶费”称之为“霸王条款”,关键要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上述规定分别是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具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就是“霸王条款”诠释。因此,所谓“霸王条款”,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由此可见,判断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否为“霸王条款”,关键要看收取“开瓶费”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消费是一种合同关系,不能你酒店发出要约,消费者没有达成承诺就强行执行。因此,酒店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就明确告知消费者要收取“开瓶费”及收费标准并经过消费者同意后方可收取,不能以上述含有“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作为收取“开瓶费”的挡箭牌。当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自带酒类饮品由酒店提供特殊消费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经营者并不预先明示,而是在消费者并不明知收取特殊服务费的情况下,误导其接受服务,在形成服务事实后进行“秋后算账”, 强行收取“开瓶费”;二是收费价格明显不合理,远远超出了服务所值,所谓的“开瓶费”甚至远远超出了酒水本身的价值。很显然,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诉诸司法的“开瓶费诉讼”也多聚焦于“开瓶费”收得太狠、太多、且未事先明示等方面。    要解决酒店与消费者在“开瓶费”上存在的冲突,首先必须做到坚持“明码标价”原则,在店堂显著位置标明本企业服务规定和收费标准,所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这也是《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确要求的。其次是收取的“服务费”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做到服务内容与收费价格相当,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不应当自定标准,超值收费。上述两点也是法院审查和判断消费者是否应该或如数支付“开瓶费”的主要依据。    三、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并不能成为“开瓶费”合法化的依据,无法为收取“开瓶费”直接提供法律支持。    该《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实质上是一个行业标准,换句话说,就是从事餐饮营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和标准,就不能从事餐饮经营。至于这家企业是否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并不是这个规范所能承担的任务,也不应当是它调整的对象。而且它是规范餐饮企业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很多人可能误解、误读了这部行业规范。该规范并没有像有的媒体所称的那样,“明文规定”了“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而是在“规章制度”一节中,要求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可见,它只解决了收费的形式问题,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收费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更没有提到“开瓶费”,从上述条文不能推导出“开瓶费合法”的结论。要判断“开瓶费”是否合法,仍需以《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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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禁止自带酒水,不同意收开瓶费
  老问题了
  行业规矩
  商务部允许的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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