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民事赔偿员工除工伤待遇外还可获得哪些民事赔偿

  职业病可获工伤赔偿
  据防治专家介绍,尘肺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弥漫性间质纤维性改变为主的疾病。在我国2002年公布实施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矽肺、石棉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及铸工尘肺等13种尘肺。
  有关专家表示,粉尘在肺泡里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中粉尘的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病。
  职业病专家特别提醒:水富&怪病&事件中,有数名工人就是因为没有留下职业史的相关资料,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也无法进行索赔,所以保存资料很重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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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工伤事故赔偿
作者:董一鸣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8年6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今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的情况并不罕见,事故发生后受到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劳动者本人,这对本来就不富足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事故的发生使劳动者的生活陷入窘境,伤者首先面临的是巨额的医疗费,其次就是治疗后的工作和生活,这些都事关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切实保护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是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
我们国家从保障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相继制定了有关工伤保障的法律、法规,进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对于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为保障权利和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究竟如何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是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深感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由于不懂法而丧失法律保护机会的情况不在少数,作为法官我们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对现阶段工伤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在,就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者工伤后的索赔问题谈以下几点建议,企盼我们所做的这些对伤者合法权利的维护能有所裨益。
第一,劳动者工作时,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社会关系之一,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不一定只产生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外还会产生其他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其保护具有倾向性,只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保护。而对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保护则不具有这种立法价值倾向。所以,为了实现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特殊维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从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角度来讲,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使伤者切实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事故索赔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条例在对工伤的认定情形作出规定时也是应用了“职工”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来讲,要想得到法律的倾向性保护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认定期限将丧失依法予以认定的机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第三,劳动者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遇到有争议事项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由于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视角不同,同一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也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工伤事故赔偿过程中就会产生争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程序法规定了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我们经过分析和总结得出以下救济手段: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其次,对于鉴定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性较强所决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对于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再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产生争议时,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的,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则,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诉讼。社保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是履行国家职权的行为,所以此时的争议性质是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首先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使受伤劳动者明晰不同阶段的救济途径,我们把工伤事故索赔过程图表化,受伤职工可以依据图表选择救济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应诉讼程序法之规定,工伤事故索赔的具体途径可以简化如下:
第四,工伤索赔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时效性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机会。
为了避免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在救济过程中规定了若干时间上的限制,所以,在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受伤职工应当充分注意各个阶段关于时限的规定:
首先,工伤认定中的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间依申请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详言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其期限的起止时间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其次,行政复议中的时间限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受法律的保护,时间的起算点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同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述期间的,申请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再次,行政诉讼中的时间限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服行政复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限为15日。
最后,工伤事故赔偿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限规定。
对于工伤认定之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而言,必须先进行仲裁,对于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此时的仲裁和民事诉讼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索赔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还是有待提高的,面对伤害劳动者应当有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劳动法的精神得以实现。同时,在发生事故之前,劳动者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工伤事故危险的发生,预防危害的发生是权利维护的最好途径。懂法才能用法,我们希望本书的出版能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事故发生之前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利用法律获得有效的救济。
篇前指南
一、工伤事故认
定、鉴定篇
P.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
6
2.工作间隙发生事故致伤的属工伤
9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13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不是工伤
16
5.工作时间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19
6.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23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工伤
26
8.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受伤不属于工伤
30
9.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33
10.试用期内职工发生意外也能认定为工伤37
11.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工作时受伤属工伤41
12.“串岗”受伤也属于工伤
44
13.不是上班必经路线遭遇交通事故致害仍为工伤
48
14.工作时间去卫生间摔伤是工伤
51
15.见义勇为引发工伤
55
16.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区域出车祸被认定为工伤
58
17.提前上班遭遇车祸受到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62
18.在单位工作中的厮打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65
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受伤属工伤69
20.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致害也是工伤
72
21.职工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
76
22.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虽无驾证仍属工伤
80
23.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也能构成工伤
83
24.出差私自改道意外死亡也算工伤
87
25.存在法律“禁止认定情形”的,不得予以工伤认定
90
26.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
93
27.火车属于机动车,下班途中死于火车碰撞的属工伤
97
28.由于工作劳累过度患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00
29.职工工伤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04
30.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主体提出,并提交相应材料
108
二、工伤保险
待遇篇
7.单位虽给职工人了商业保险,但工伤事故发生后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13
2.在数单位任职中发生工伤,由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117
3.选择恰当的被告,临时工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120
4.职工工伤没有达到伤残程度进行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各项待遇
124
5.工伤医疗期内的各项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127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131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相应赔偿金
134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137
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41
10.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144
11.并非所有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8
12.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医院不能任意选
152
1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56
14.企业破产的,应由单位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9
1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工伤责任
162
16.职工被借调期间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166
1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9
18.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72
三、工伤事故救济
及赔偿篇
1.申请鉴定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76
2.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阶段
179
3.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183
4.工伤认定申请必须由法定有权主体提出
186
5.对于工伤认定不服,受伤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0
6.工伤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受伤劳动者应注意收集
193
7.对于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97
8.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的,劳动者可以诉至法院
200
9.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无效
204
10.劳动者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索赔途径是不同的
207
11.未上保险的农民工也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11
12.以工伤认定为据,保护工伤者合法权利
215
13.在企业被注销执照期间因工死亡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仍能获得赔偿
218
14.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劳动者必须先进行仲裁
222
15.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诉讼
226
16.对与单位间工伤待遇争议的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30
17.劳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请求,这对实现其赔偿权是至关重要的
234
18.企业说法不在理,强制执行没商量
238
1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依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241
20.超龄职工上班途中被撞,年龄“超标”申请工伤被驳
244
21.劳动者受到伤害后要选择正确的求偿对象
247
22.企业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50
四、工伤事故赔偿
的其他问}
1.劳动者所处地位不同,其所获赔偿也是不同的
255
2.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害也可以依据工伤规定办理
259
3.交通事故赔偿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待遇
262
4.童工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266
5.未签订劳动合同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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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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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除了工伤赔偿外还有其他民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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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的相关解释。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
依照职防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51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从上述三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职业病属工伤范畴,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后,应当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进行补偿。那么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又如何理解呢?由于法律的规定既有其广泛性,又具有原则性,本条所指的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没有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法律上应当肯定并保护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特定情况又是什么呢?由于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颁布的,其参照的是1998年底以前的一些实际情况,当时全国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职工只占职工人数的27%。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大多数没有参加,导致许多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因为只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在支付费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暇疵,尚有应当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针对这种情况,职防法第52条作出了对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职业病病人在没有完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情况下,既&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可依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前者劳动者与劳动用工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体现的是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属《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法定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损害都应当按工伤来处理;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两者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
3、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事故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
在工伤事故出现时,无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对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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