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图纸老人可以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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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儿子的老人的建房问题?建新房要经过哪些步骤?
房子是买给你小儿子的,业主就是小儿子的,但你大儿子的户口不迁走,变成大儿子是户主而不是你的小儿子,但对房主证的所持人无关系,不构成大问题,只要小儿子不取消大儿子的户口就可以了,不过提醒一下:当你两个儿子某天闹不愉快时,小儿子就的权向有关部门要求取消大儿子的户口,令到大儿子无户口了。换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爸爸处理财产分配不妥当时,就会让大儿子有机会争夺小儿子的房子了,所以为了种种问题的发生,家庭的和睦相处,还是建议你将某些事情尽量处理妥当些,以免日后大家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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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例:建房申请书XX土地规划局:.我叫XXX,是×X乡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此致敬礼!申请人:XX乡XX村XX组XXXXX×X年X月X日这份建房申请书格式规范:正文开头部分提出建房申请,主体部分写建房理由(为什么要建房)、建房的条件和建房方案(怎么建)。理由较充分,方案也可行。
村民委员会:因我分家后,无房居住(说明申请建房的理由即可),现经村民小组同意,我拟在....地点(具体的建房地点),占用....(土地的类型,如耕地、荒坡等).....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修建住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敬望批准为谢。申请人:....村民小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例:建房申请书XX土地规划局:.我叫XXX,是×X乡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此致敬礼!申请人:XX乡XX村XX组XXXXX×X年X月X日这份建房申请书格式规范:正文开头部分提出建房申请,主体部分写建房理由(为什么要建房)、建房的条件和建房方案(怎么建)。理由较充分,方案也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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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第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个人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本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各镇规划和土地所作为区规划土地局的派出机构对个人建房的用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受理村民房屋质量检测申请。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管理。个人建房用地经镇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批准。镇政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并受区规划土地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交通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建设交通、环保、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政府批准。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
个人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区政府和镇政府统筹安排个人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个人建房法律意识。
  第七条 个人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区规划土地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个人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和翻建。
  允许农村村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调入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政府及时组织整理复垦。
  区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居住人口中有两个子女以上(含,并且都是农村村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中一个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试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因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村或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在原址翻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七)离婚户符合上述个人建房条件,办理离婚登记前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且离婚登记满5年的;
  (八)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不具备个人建房条件的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性等非居住场所造成居住困难的;
  (二)非本村户口的村民;
  (三)已有宅基地和建筑面积均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四)已享受房屋动迁补偿安置、住房货币补贴、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他处享有农村宅基地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
  (五)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住房困难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七)因征地而撤销村或村民小组建制,宅基地使用人或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不再安排宅基地;
  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宅基地使用人或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不再安排宅基地。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八)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该政策);
  (二)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等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三)按照金府〔2002〕26号《关于将本区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意见》,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登记为城镇居民的;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已登记为农业户口,其父母提出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农转非”的;日至日出生的农民子女,按年龄大小逐年“农转非”的,均可以计入户内;
  (四)符合计入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计入户内:
  (一)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经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
  (二)已享受房屋动迁补偿安置、住房货币补贴、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他处享有农村宅基地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0日内,会同所在镇规划和土地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条件、建房用地人数的计算、拟建房位置以及宅基地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等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镇政府实地审核完毕后,应当受区规划土地局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面积、高度等规划参数。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村庄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由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区规划土地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分批次逐级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再由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涉及使用耕地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镇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占补平衡指标费等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含)以下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的7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
  (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8人(含)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个人建房应注重提高村庄环境质量,突出乡村风貌和地方特色,参照《上海金山地区传统民居风貌建设导则》实施建设。建设规模、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的计算应符合上海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镇政府应当将个人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应按批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农村个人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根据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已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金山工业区个人建房管理参照本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凡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2年。这五种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
这五种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
农村宅基地就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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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农村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中土地确权促使农村改革跨域一大步。目前为止,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已完成确权工作,可以确定到明年都会结束确权工作,届时农民也可以拿到相关的证书。此次确权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农村土地和建房有新的要求。以前那种随意和任性建房,将被禁止了。国家对于农村建房要遵守符合规划、获得批准、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原则,并且确权结束后,农村房屋整治力度加大。其中,有4类人在土地确权结束后,想在建房变得困难了。1、原有的宅基地进行出租、买卖或者转让虽然说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内进行合法的转让,但一旦转让、出租出去之后,想再通过申请宅基地建房基本上不可能了。2、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规定的使用面积国家对于农村宅地基使用是有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超占的不仅面临确权的麻烦,而且有的地方进行有偿使用。再确权完成之后,申请宅基地建房也很难了。3、一户多宅宅基地使用和建房都要遵守一户一宅原则,当然合法的一户多宅是可以建房的。如果不合法一户多宅强制分户的,是不允许建房的。4、没有宅基地没有宅基地也建不了房,有的农民说可以在田地里建房。但是国家是不允许利用耕地建房的,面临着被拆除和罚款的风险。除了是得到政府批准,其他情况不能私自使用耕地建房。5、子女户口迁回农村户口不在本集体或者迁到城市的,不能继承宅地基,但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不过,不能对房屋再翻建了,到了房屋自然坍塌了,宅基地由集体收回进行重新分配。另外,以后在农村建房,要符合这几个条件:1、本集体成员;2、符合土地规划;3、得到批准、获得相关建房证书;4、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大好时期,未来农村土地资源盘活,价值将逐渐体现出来。随着农业转型,今后农村也将出现创富的机会。所以,农民以后要按照规定用地和建房,多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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