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办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证要去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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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宣判 五人获刑
浙江在线07月12日讯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5名农民采用毒鱼、电鱼的方式大量捕鱼而触犯法律。近日,遂昌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据悉,这是丽水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的案件。
  据调查,何某等5名非法捕捞者均为遂昌本地人,去年8月至今年1月间,何某等人在未办理渔业捕捞证件的情况下,多次采用毒鱼及电鱼相结合的方式,先后窜至遂昌、莲都、松阳等地大量捕捞水产品,共非法获利276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违反水产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五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何某罚金人民币13500元;包某、叶某罚金人民币各13000元;童某、林某罚金人民币各12500元,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余祖鹏 周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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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强度,维护生产秩
   序,保障捕捞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
   《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捕涝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
     国家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
   以上主管部门),按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和渔船马力大小
   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第五条 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
   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作业。
     第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近海、外海和内陆水
   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外海捕捞许可证,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所在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管理机
   构)复核汇总,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由海区管理机构发放。
     持有近海捕捞许可证到外海渔场作业的不需另行申请外海捕捞许可证,
   但须按外海渔场作业渔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
   所在海区管理部门批准,抄送所到作业海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近海捕涝许可证,根据国家下达的渔船马力控制指标限额,
   按下列审批权限发放:
     600马力以上的拖网、围网作业,&须经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送所在海区管理机构复核汇总,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区管理机构发
   放。
     国营捕捞企业机动渔船,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水域作业的,
   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所在海区管理机构复核汇总,报国家主管部
   门批准,由海区管理机构发放;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水域作业
   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599马力以下的群众机动渔船作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非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
   规定。
     第九条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
   证。
     跨界捕捞的按有关规定经协商同意后,由作业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主
   管部门出具证明,由所到作业水域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
   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及边境水域,由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增加的近海捕捞渔船,应压缩、淘汰,在其过渡
   阶段可酌情发放临时捕捞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捕捞生产的,须经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所在海区管理机构复核,报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由所在海区管理机构发放捕捞许可证。
     港澳地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捕捞许可证暂由广东省主管部
   门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外海、近海、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每年
   进行一次年审。
     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审批时限使用。
     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限1年,需延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
   管部门审批,但连续延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凡新建、改造、购置、引进捕捞渔船,须事前取得主管部
   门批准的证件后,方可申领捕捞许可证。但从事近海作业的,不得超过近
   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
     海岛和重点渔区为从事国家提倡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需进行技术改
   造增大渔船马力的,由国家主管部门另行核定渔船马力指标,按规定程序
   审批。
     第十五条 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事业等非捕涝生产的单位不发
   捕捞许可证。特殊需要的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海区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六条 近海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须贴附国家主管部门印发的渔船
   马力凭证;马力凭证须与渔船主机额定功率相符。
     第十七条 近海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3种。&拖网与
   定置作业不得兼作。
     捕捞许可证核定的近海非拖网、定置网作业不得改为拖网、定置网作
   业。
     外海作业不得变更为近海作业。
     第十八条 渔业经营者变更,原发的捕捞许可证作废,按本办法重新
   申请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不办理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遗失捕捞许可证的,须向原发证部门报告遗失的时间、地
   点和原因,由有关机关出具证明,经确认方可补发新证。
     捕捞许可证毁坏或遗失的,必须在1个月内报失,&过期不报的缓发许
   可证3个月。
     第二十条 各类捕捞许可证和马力凭证均不得徐改,不得以任何形式
   买卖、转让、出租。当渔船报废或不再从事捕捞时,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
   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类捕捞许可证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和有捕捞许可证而未经年
   审的,或未携带捕涝许可证作业的,均视为无证捕捞。无证捕捞按《渔业
   法》第三十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谎报毁坏、遗失捕捞许可证而骗取新证的,吊销原捕捞
   许可证和骗领的新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越权发放、非法擅自更改捕捞许可证、非法
   印发渔船“马力凭证”的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979年原国家水产总局
   发布的《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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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得已经非常详细了,偶再补充一些内容。北京海洋馆是不单独出售学生票的,票价是100元。不过现在在北京的高校中都有团体的学生票出售,票价是60元一张。该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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