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9月开学户口迁移证到期有户口没交社会抚养费怎么办

  本人最近遇到这样的问题,因未婚先孕我们夫妻两人被处罚,因两人户籍所在地是异地男方在广东中山,而女方在四川泸州,但是在女方回老家开计生证明,为小孩上户口时问题出现了,当地计生部门对夫妻两人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因处罚决定书要罚12万多,但因女方是失地农民,无业居民,当地计生部门根据当地政策按照农村人口标准8254x6倍征收了49524元,按照当地的政策只要先交这些社会抚养费小孩就可以入户了,但是夫妻两人拿着这些证明到广东中山为小孩入户时问题来了,中山计生部门说男方应该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处罚,不应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罚,如果小孩要想在中山入户,要不就要女方计生部门退回男方罚款,再回到广东中山进行处罚,要不就在女方当地计生部门按照处罚决定书上的金额进行处罚,不然就不给男方开计生证明,但女方计生部门又说根据女方的家庭情况,他们也是按照政策进行处罚的,现在中山这边要我回去交清罚款小孩才可以入户,但女方计生部门按照政策先征收49524就可以了,小孩的户口可以随父或者随母,那现在是不是没有钱小孩就不可以在中山入户,遇到这种情况我因该怎么办呢,谁能帮帮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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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生未交社会抚养费不给上户口或无法律依据|黑户|户口_新浪新闻
  原标题:1300万“黑户”该怎么办
  本报记者 李林《中国青年报》(日06版)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全国“黑户”有1300万,占总人口的1%。张清黄就是那1%。
  张清黄是一个12岁的大男孩。他所生活的村庄有一个美丽的名字,叫凤凰村。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很多父母对子女的期望。但张清黄的未来却可能与“飞黄腾达”沾不到边。
  因为他没有户口。如果继续这么“黑”下去,考大学无望,找好工作无望,甚至连这个村子,他可能都走不出去。
  11月下旬,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会议暨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扩大)会议。议题之一,就是解决全国无户籍人口的户口登记问题。
  获知这个消息时,远在四川农村的张清黄和他62岁的老父亲,还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但在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看来,这是个大进步。户口的归户口,计生的归计生,“依法治国不仅是口号,还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去。”
  没有户口的人生
  日,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做客人民网时曾给出一组数字。他说,全国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大部分是超生未上户口的。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万海远等人在2014年调研后,认为这个“大部分”的比例占到60%以上。此外,“黑户”还包括没有主动上户口、弃婴、未婚生育、相关证件丢失、户籍办理程序繁琐、基层部门不作为等多种类型。
  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的普美珍(化名)夫妇,就是因“超生”而一直没给孩子上户口。这对哈尼族夫妇有5个孩子,后来的3个属于超生。一个9岁,一个7岁,一个5岁,都还没上学。
  夫妇俩在外地打工,好的时候,每月能有四五千元收入,但养活5个孩子,还是吃力。“只要能把他们供出来,我们多苦多累都没关系。可我们夫妻挣的钱,只够生活费,上户口要先交好几万元,去哪里找钱?都急死我了!”普美珍说。
  刚生孩子那几年,普美珍还到处躲。但这两年,眼见孩子要上学,普美珍开始频频找村委会、找乡政府计生部门、找乡长办,得到的消息还是“要先交罚款再落户”。
  远在四川省的张清黄不是“超生户”,但也没有户口。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妈妈是谁,连出生证明都没有。手续不齐,派出所也就没法给他上户口。
  张清黄一家是杨世忠单位的精准扶贫对象。后者是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副局长,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多年前,张清黄的母亲从外地来,生下他半年多,就又到其他地方生活去了。父亲已经年迈,长期有病,又爱喝酒,动不动就打他。
  父子俩居住的3间破砖瓦房,四面透风。有一次,都中午12点了,房门还紧闭着。杨世忠一行去扶贫时,敲了很久才打开门。父亲在床上喝醉了。儿子一出门,就被打了一巴掌,被呵斥道:“怎么不喊人,不听话!”
  杨世忠瞥了一眼,被打的孩子站在一边,双手攥着衣服角,紧咬嘴唇不说话,但眼神里充满恐惧和怨恨。
  村上和张清黄一样是“黑户”的还有两个孩子。一个是女孩,出生40多天时被养父从外地捡了回来。居住的4间土屋,3间漏雨。都14岁了,还跟养父挤在一张床上。墙壁用木棍勉强支着,算是撑起了一个家。另一个是10岁的男孩,条件稍好些。母亲18岁时生下他就跑了,亲生父亲也不知是谁,一直和外公住在一起。
  杨世忠说,他们也都是因为没有出生证明,没有亲生母亲的DNA,没办法上户口。
  “太穷了!” 杨世忠觉得简直难以想象,但他更担心孩子们未来精神上继续“穷”下去。
  “说实话,现在没有户口,对他们影响还不大。上小学初中,村委会开证明学校也不拒绝。但以后上高中、上大学,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无法报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未来打工、结婚、外出,几乎是寸步难行!”杨世忠说,孩子的家人以前也找过村委会、乡政府协调,但手续不齐,还是没办法。
  “穷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战胜不了自己。”杨世忠回忆,他和几个孩子交流都比较困难,受长辈木讷懒散的影响,他们没有人生目标。和小女孩提起要不要去找亲生父母落户口时,也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黑户’缺的可不仅仅是一个户口、一张身份证这么简单,这意味着,医疗、教育等一系列福利都与他无关了。”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乔晓春说,坐火车、坐飞机、找工作、找房子……甚至出门买个药,没有身份证,很多事都做不了,生活里满是困难。
  “影响最大的就是孩子,刚生下来没有户口,接受免疫针都受影响,连带会产生很多问题。” 乔晓春说。
  这也是杨世忠所担心的,物质上贫穷只是暂时的,怕只怕连心智也跟着“贫穷”了。
  计生政策放宽给“黑户”松绑
  造成大量“黑户”,与过去计划生育和户籍捆绑有必然联系。原新说,过去,很多地方给落户设置了前置条件。比如,“超生”人员必须交了社会抚养费才给落户口。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户口登记,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但乔晓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计划生育特别严时,官方文件确实规定过,要和方方面面的管理挂钩。各部门都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很多福利待遇也要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才可进一步落实。
  乔晓春说,那时候,计划生育和上户口绑在一起,也是为了增加一项控制手段,如果“解绑”,对计划生育政策会带来很大冲击。
  不过,据乔晓春介绍,上世纪90年代时,已经发现计划生育与户籍挂钩会影响人的发展。“已经生出来的孩子,虽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还是应该保障他们的权利。”乔晓春说,所以,当时国家也曾发文要求脱钩,要求只要出生就得无条件给上户口。
  “但这个要求在很多地方没有落实。”乔晓春说,因为计划生育工作在好些地方有“一票否决权”,如果计划生育没做好,领导干部的政绩就要被否决掉。所以,尽管上面三令五申,还是有很多地方执行不下去。
  不过现在,乔晓春认为,这个阻力不存在了。一方面,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坏,与政绩的联系不再那么紧密。另一方面,当下的人口政策也宽松多了。
  “‘黑户’问题很早就存在,之所以现在可以公开解决,很重要的原因是政策放宽,计划生育的压力不大了。”乔晓春说,如果计划生育还像过去那么严格,或者政策不放开,这件事可能也还开展不了。
  “户口是户口,计划生育是计划生育,不是说落户了就是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也不能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不给人落户。”原新认为,公安部的举措,是厘清各领域法律的边界,彻底将这两个问题剥离开,是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黑户”变白还需进一步制度保障
  在受访专家看来,公安部此次研究解决“黑户”问题,无论是对个人、对社会还是对国家,都是一大利好。
  “户口涉及人的一生,从一出生,就开始对他产生影响。所谓‘以人为本’,不仅要给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更多的机会,对那些原本应该享有这些权利的人,也应该恢复他的权利。”乔晓春说,这也是公共服务的一个体现。
  对于社会而言,乔晓春认为,“黑户”群体过大,也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比如,出现治安案件,公安部门却找不到人,维护社会稳定也就难上加难。原新认为,解决“黑户”问题,就给今后进一步推进“实名制”奠定了基础,能更好地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而从国家层面来说,消除“黑户”也有利于各项政策、福利制度的设计。“原来在暗处,现在在明处,就可以把人口情况摸准。”乔晓春说,如果人口统计误差过大,会导致很多真实情况搞不清楚,各项政策、福利制度的设计也就难保科学性。
  受访专家还表示,预计下一步政策的落实不会出现太多障碍,但还需要进一步制度作保障。
  比如,原新强调,造成“黑户”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黑户”,制定相应规定和办法。此外,对于此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孩子,社会抚养费还收不收、怎么收,如何不伤及过去已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人的情感,也都需要考虑周全。
  乔晓春认为,还需要加强宣传,“要让这些‘黑户’、这些‘藏’着的人知道,这是好事。他们也就自然会主动去上户口,变成真正有身份的人。”
  此次公安部会议也明确,要区别情况、分类解决,分类实施相关政策;坚持部门协同、综合配套,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与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会议还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意见后按程序报审。
  杨世忠一直关注着凤凰村的3个“黑户”孩子。该村村支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最近,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来了解过情况,给其中2个孩子抽了血,准备做DNA,相信不久就能给上户口了。
  普美珍连日来的盼望则已经成了真。上周,她刚刚赶回家乡给超生的孩子落了户,这一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就在两周前,普美珍还在为孩子落不了户的事发愁。新申请的微博账号上,转发的第一条消息就是《中国黑户人口超1300万,公安部高层商议对策》。
关于徐明怎样从耀眼的明星迅速坠落,很多人估计只有一个模糊的印象——薄家曾经对他不薄,他对薄家鞍前马后。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是不配知道的:他如鱼得水的时候,我们不配仰望他,他化作青烟后,我们不配了解他。
“911”以来到圣贝纳丁诺惨案,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美国政府的种种反恐措施,以及民众对穆斯林的种种反应,不可避免对美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信念造成损害,这大概是美国当初在介入中东,推行美国民主化战略,推行大中东民主计划时始料未及的。
过去有种说法,叫“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以此形容人浮于事的工作作风。这种混日子的状态,看来在某些单位并没有成为过去时。
记得去年两会的时候,两高报告得到了十年以来的最高票,周强院长非常高兴,全国法官都非常高兴。试问,如果聂树斌案在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情况下还无法启动再审,明年的赞成票会是多少?我真的不敢想。2016年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解读,超生仍要缴社会抚养费
发布日期: 10:45:00
《2016年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解读,超生仍要缴社会抚养费》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户口登记的本来意义就是反映真实的人口信息。”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两条“红线”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  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个原则  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八类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超生仍要缴社会抚养费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宙辉报道:《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有市民提出,这是否意味着超生的可以登记户口,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广东省卫计委在2015年8月时已经明确,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互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2015年当时还在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户籍登记时,公安部门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6年元旦起施行。广东省卫计委表示,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等做了解答。  计划生育禁限超生婴儿落户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事实收养需先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教育权益可先入学后办户口  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社保待遇落户后可相应参保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2016社会抚养费新政策2016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详解2016黑户上户口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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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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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2月,何某与张某结婚。2011年12月张某生下一女,2013年7月在未获得再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又生下一子,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后,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何某与张某未缴纳。2013年12月,张某去当地派出所为其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以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办理。张某不服,以其子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责令派出所予以办理。&&&&【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能够以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所生之子未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现行法律规定,属违法生育,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有权拒绝办理超生子的户口登记。&&&&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未规定超生子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办理户口登记须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提,故派出所作为办理户口登记法定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户口登记。&&&&【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未交纳社会抚养费就不能为违法生育的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这似乎已经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共识”,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只有在超生父母出示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的情况下才能为违法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地方政府的这一规定,使得大量的违法超生子因其父母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成为俗称的“黑户”,导致这一群体在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陷入困境。&&&&然而,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上述条文所形成的法律逻辑可知,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可以向其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新生儿的户口登记只需依照国籍法的规定,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符合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即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至于违法超生子女的父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应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户口登记机关不能以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为违法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超生子女的父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本案派出所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与违法超生子女户口登记的办理相互捆绑在一起,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结合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相对人的给付间如无实质的内在关联的(特别从有无法律授权看),则不得互相结合(即不得互相有依存关系)。这一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地位并不完全对等,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限制地结合各种“规定”对付相对人,相对人的地位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有必要禁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无关事项随意捆绑。&&&&综上,本案派出所以张某和何某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为其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派出所应当及时为张某和何某的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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