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八一水库2017规划图用地2017年的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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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  各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规划土地管理、产业管理、投资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规定。  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规划管理)  工业用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市产业准入、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等的要求。  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六条(产业准入)  定期发布本市产业指导目录,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优化完善产业用地标准,定期更新本市工业用地投入强度和产出效率的最低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明确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的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七条(土地供应方式)  工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  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第八条(土地出让价格)  完善以基准地价、区段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建设用地价格成果体系和更新机制。建立工业用地和商办用地合理地价调节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起始价最低标准为:  (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出让起始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部分位于外环线外侧、部分位于外环线内侧的规划工业区块,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研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最低价的适用标准。  (三)研发总部通用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第九条(土地出让年限)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年期修正。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第十条(合同到期及续期)  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  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开竣工、投产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约定实施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保函)制度,或采取其它市场化措施,确保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以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缴纳。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开工、竣工、投产等阶段,采取分阶段履约退还或违约罚没的差别化方式管理;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  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主动退出机制)  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约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四条(强制退出机制)  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阶段,经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评估认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各区县政府还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及项目情况,另行设定本地就业人口管理、投产达产后低效运行等方面的强制退出要求。  第十五条(转让管理)  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的转让管理。&195区域&、&104区块&内的研发总部类用地均应当以产业项目类自用为主。其中,&104区块&内因功能需要转型为通用类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土地使用条件,并应当对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转让、改变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等行为,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出租。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三)研发总部通用类  1.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分割转让。  2.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  按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土地登记管理。各类工业用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土地登记,不得分割办理登记。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房屋,应记载在同一房屋土地登记簿上,并发放一本房地产权证书,不得分证办理。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房屋,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不得小于登记基本单元。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要约定内容,应在房屋土地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予以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重要注记内容时,应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抵押管理)  工业用地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工业用地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土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抵押权实现时,涉及经批准按照规划提高建筑容积率未补缴地价款的,抵押物竞得人应按照抵押权实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款。  第十八条(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保护)  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检测。在工业用地转让、收回前以及过程评估阶段,须进行工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估,相关检测报告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地下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地下建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始深度、地下总用地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等内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对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土地受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建筑规划管理)  完善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  第二十一条(信息共享和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将工业用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指标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利用绩效等履约情况纳入平台管理。  逐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异常企业(含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名单,定期公示企业诚信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融资抵押等方面,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  强化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加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工作机制)  市、区县政府分别成立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规划土地、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作为工作组成员,负责审议产业项目准入以及项目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指标,审核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结果和作出继续使用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大决定,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完善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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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All rights reserved.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调整方案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
(二)关于基本农田调整。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规划期内,确保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关于建设用地调整。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
(四)关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优化。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基本农田布局作适当调整。将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调出,原则上25度以上坡耕地不作为基本农田,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同时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和平原坝区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基本稳定、布局更加优化,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认真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三是严格控制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增加,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发展,防治“城市病”。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省(区、市)要按照《纲要》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布局优化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以二次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其他主要指标如需调整,于2016年底前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有关指标如需调整,由各省(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调整工作完成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将调整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好协调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同步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用,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五)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技术力量,对各省(区、市)规划数据库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协调研究相关标准的衔接统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附表: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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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用地专项治理行动
上海市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上海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和市第六次规划土地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为根本目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耕地和生态用地红线,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加快推进本市集中建设区外工业用地(即“198”区域)减量化工作,努力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常态,按照国土资源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问责力度的工作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本市有耕地保护责任的区县深入开展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违法用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规划国土、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城管、公安、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政府参加。领导小组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年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本区县三年行动的开展,并加强对街镇综合整治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考核。二、总体目标(一)遏制新增违法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土地执法工作要求,对于新增违法用地坚决依法、及时整治到位,做到“发现一宗、消除一宗”,努力实现三年行动过程中新增违法用地得到明显遏制,在本市范围内形成“不敢违”、“不愿违”的氛围,确保三年行动后本市新增违法用地显著下降。(二)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制止以违法用地方式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范围、布局和结构的合理安排,防止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强化对耕地和生态用地的特殊保护,重点加强“198”区域、城乡结合部(包括郊区新城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违法用地整治,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三)促进建设用地结构更加合理。禁止以违法用地方式推进基础设施、农民建房、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防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产业性、经营性项目过度集中,更好地保障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供应,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更加合理。(四)保障转型发展和人口综合调控顺利实施。防止违法用地成为落后产能项目生存土壤,综合整治违反产业导向、供地政策的违法用地项目,保障“调结构、转方式”深入推进,促进以违法用地整治带动违法建筑拆除,以经济结构调整带动人口合理流动和人口结构优化。(五)保障“198”区域减量化工作稳步推进。各区县要以本次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为契机,对“198”区域内存量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排摸,将市下达各区县的“198”减量化年度工作任务,作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全市到2017年底20平方公里的减量化目标以及市下达各区县的减量化任务按时完成。(六)着力构建本市违法用地长效管理新常态。各区县要完善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建设、公安、监察及镇乡政府的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综合执法,有效增强基层控违、拆违快速执法能力。三、整治范围各区县要对辖区内的新增违法用地(包括国土资源部当年卫片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和“198”区域违法用地进行梳理并制定年度整治计划。重点整治以下违法用地:(一)“198”区域新增违法用地和已纳入市下达各区县的“198”减量化年度工作任务范围内的存量工矿仓储违法用地;(二)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薄弱村集中区域、城市生态网络空间以及郊野公园等减量化重点区域内的违法用地;(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属于应淘汰产能项目;(四)严重阻碍减量化工作推进的违法项目;(五)是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项目;(六)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项目。四、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三年行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三年行动的具体实施。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挥条线指导和服务作用,督促区县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形成有效执法合力,全力推进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二)滚动治理,重点推进。区县政府要在当年度3月底前,制定年度违法用地整治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应在计划中突出重点,按照六类重点整治范围,研究确定具体违法用地项目作为当年度重点整治对象,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重点整治对象的消除。(三)分步实施,以拆为主。2015年是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年,首先要对“198”区域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排摸梳理,掌握底数;同时,要积极调动各种执法资源,全力整治一批重大典型违法用地,确保整治工作“起好头、开好局”。对于每年度整治计划中的违法用地,整治的方式应以拆除为主。其中,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要恢复种植条件;新增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复耕。(四)疏堵结合,分类处置。属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以及区县政府认为确需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在不违背“198”区域减量化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经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在行政处罚后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在综合整治行动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的,经区县规土和农业部门认定,可以采取恢复设施农用地用途的方式进行整改;经区县政府审核,确未改变用途,但超过批准期限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可以依法延长批准期限。(五)整合资源,综合施策。要结合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人口综合调控工作,以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为契机,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用地。市规土局要会同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土地违法与个人(法人)信用挂钩机制建设,加大土地违法成本,严格追究违法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网格化管理,整合规土、环保、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执法力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构建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六)依法依规,稳健推进。各区县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既要取得工作实效,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整治过程中,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性质违法用地实际,制定和完善风险防控预案,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五、行动步骤(一)明确对象、制定方案。(1月1日至3月31日)各区县规土局按照违法用地综合整治范围要求,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年度整治对象,明确处置措施,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前以区县政府名义将当年开展违法用地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和违法用地梳理情况一并报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表样另行下发)(二)多策并举、全力整改。(4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和法律资源,全力推进当年度列入年度计划的违法用地整治消除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开展检查督办。11月30日前,区县政府将综合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检查验收、行动总结(12月1日―12月31日)。12月10日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12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并对当年度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区县好的经验和做法。六、整治措施(一)依法消除违法用地。违法用地项目涉及违法建筑的,由镇乡政府或者区县拆违实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拆除。违法用地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镇乡政府或者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可依法采取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执行。违法用地所涉违法建筑构成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拆除的,镇乡政府或者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决定立即代为拆除。(二)挂牌督办。根据违法用地梳理情况,各相关区县政府要与市规土局共同研究确定若干镇乡和一定数量的违法用地项目,分别作为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报市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重点区域应当是大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水源保护区、薄弱村集中区域、城市生态网络空间以及郊野公园等减量化重点区域内违法用地情况严重,或者造成环境污染、属于应淘汰产能项目违法用地相对集中且整治不力的镇乡,重点项目应当是纳入重点整治范围的违法用地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督办的违法用地项目,尤其是纳入重点整治范围的“198”区域工矿仓储违法用地。(三)公开整改,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规土局要在各自局公共外网设立“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专栏,公开违法用地及其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充分运用媒体力量,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推进情况,保持舆论高压态势。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营造良好整治氛围。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大、政协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四)加强监督考核、实行区域限批。各区县要在每月2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及时警示和督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县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严格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区县规划土地综合考评。违法用地合计整改率在90%以上,且重点整治对象整治成效显著的,可评为上海市年度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并报请市政府予以公开表彰。违法用地合计整改率在50%以下的,或者“198”区域违法用地整改率低于80%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期间对有关镇乡采取暂停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区域限批措施,区县规划土地综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将予以警示约谈。(五)加强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责任意识。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对镇乡、村及相关职能部门违法用地综合整治情况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措施。列入整治计划的“198”区域违法用地合计未整改面积排名前二位的镇乡,除整改率在90%以上的以外,区县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镇乡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村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问责,并暂停镇乡建设用地供地和实行区域限批。(六)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理力度。列入整治计划的项目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涉嫌触犯刑法的,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要依法收回土地。党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镇乡政府和区县拆违实施部门要依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及本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检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或者给予组织处理。(七)严查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存在火灾等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用地。将违法用地综合整治纳入环境保护和消防监管重要内容。违法用地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区县环保部门应当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经营性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强制执行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八)切实保障执法部门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应当对区县违法用地综合整治行动中依法执法等执行公务行为予以保障,对涉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加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信息化管理。本市各土地执法机构,要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科技和制度,构建移动执法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执法创新驱动、提质增效;要建立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信息平台,确保执法信息传递及时准确,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提高综合整治实效;违法用地项目拒不进行整改的,镇乡政府和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及时将违法当事人信息报市自然人(法人)征信平台,实行违法用地与个人(企业)信用的挂钩管理。(十)部门协同、综合治理。镇乡政府或区县拆违实施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消除违法用地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不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抄告相关许可部门处理。对已办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对无证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公安部门对租住在违法用地中的来沪人员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违法企业加强税收征管与检查。开展违法用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是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市政府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全面加强人口综合调控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上海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采取的重要举措,是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方法。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新常态,充分领会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不找借口、不存侥幸、不留隐患,坚决将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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