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因素监测结果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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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为进行处罚
  稿源:
  编辑:
红桥区政府
事项编码:
AJ-CF-0043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
事项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办理主体:
天津市红桥区安监局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天津市红桥区安监局监督检查科
办理地点:
天津市勤俭道208号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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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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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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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者:xiaobai
  目前疾病患病率非常高,很多患者都饱受其困扰。很多疾病不分年龄,因此生活中大家需要积极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以免耽误治疗。下面我们来看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内容,让您对自身身体状况加以重视,一旦发现异常,就需要尽快到正规医院进行检查。。病例一:病情描述 :  钴辐射职业病怎么鉴定?白细胞减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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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职业病检查和诊断?第一步是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业病防治所)体检;当检查发现怀疑患有某种职业病时,第二步是向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倘若你对职业病诊断的结果有异议,则应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身份证;  (2)接触工龄,工种,毒物名称(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用人单位拒绝提出上述信息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谋求解决;  (3)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复印件;  (4)医疗观察期间检查结果,尘肺病诊断中的系列X线胸片和诊断结果;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个人剂量监测等有关资料.  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职业病诊断时提供的资料;(4)其他有关资料;(5)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6)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以及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病情分析:男47白细胞减少4年 钴60伽马刀安装工作, 现在白细胞低于4.7指导意见: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劳动(职业卫生),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需要进行鉴定.现将职业病鉴定程序公布如下: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面文章就是围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大家做了详细讲解,希望患者及早去接受手术治疗,保证身体不受到更大的伤害。还要经常观察您的身体状况,发现什么不对劲的地方立即到医院做相关检查,有什么疾病早点接受治疗。祝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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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用人单位日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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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含省下放属地管理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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