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书里的P2P平台银行存管什么意思?

揭秘P2P平台银行存管:72家上线存管系统--百度百家
揭秘P2P平台银行存管:72家上线存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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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采用第三方支付托管,还是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乃至上线银行存管系统,P2P平台的“雷”声不断,跑路不停。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号,一共有184家P2P平台与银行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占据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比例为7.8%;其中72家已经上线了银行存管系统,占据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比例为3%。
P2P平台签约银行一览
据不完全统计,共计39家银行布局P2P资金存管业务,其中华兴银行签约34家平台居第一位;恒丰银行签约25家位列第二;民生银行签约20家居于第三;中信银行签约14家位于第四;江西银行和徽商银行分别签约13家并列第五;浙商银行签约8家名列第六;招商银行签约6家位于第七。(点击下图查看)
按照39家银行性质来看,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签约89家居第一位,19家城市商业银行签约83家居第二位,4家国有商业银行签约8家居第三位,2家农商行签约5家居第四位,1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外资银行和1家民营银行分别签约1家P2P平台。(点击下图查看)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属于大中型银行,累计签约98家平台,占据总签约平台数量比例为53.2%。网上一直流传一种说法是开展P2P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是中小型银行,这种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从平台注册地分布来看,北京地区已经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的P2P平台数量最多,达到53家;排在第二位的是广东深圳,为34家;上海地区22家;浙江杭州17家,广东广州13家;安徽合肥8家;贵州贵阳和重庆分别为5家;江苏南京4家;山东青岛和湖南长沙分别为3家;四川成都和湖北武汉分别为2家;其余13个地方分别为1家。(点击下图查看)
北京、广东深圳、上海、浙江杭州和广东广州共计签约139家,占据整体签约数量的75.5%。
从已经上线银行存管的P2P平台所在地分布来看,北京以19家平台的数量位于第一,广东深圳、上海以9家并列第二,浙江杭州、安徽合肥以8家并列第三,广东广州以4家位居第四,山东青岛、重庆和贵州贵阳以2家并列第五,其余9座城市分别上线1家。(点击下图查看)
P2P平台寻求与银行合作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从2012年12月就开始了(点击下图查看),分别是2012年上线1家,2014年上线1家,2015年上线20家,2016年上线50家(注:上图中的时间不详指的是鼓浪金服。鼓浪金服方面以上线银行存管时间敏感为由拒绝提供具体上线时间,但宣称上线时间为2016年上半年。据鼓浪金服官网号发布的公告显示,鼓浪金服应该是在2015年9月与恒丰银行签署了存管协议)。
另外,网上时不时会有类似银行搁浅、终止、暂停推进银行存管协议的言论,但实际上从2015年6月起,除了2015年10月没有P2P平台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外,其余每个月都有平台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因此这种唱衰P2P平台与银行合作开展不下去的言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银行资金存管三种模式
在去年7月18号,监管层出台了被誉为“互金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去年年底的12月28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这两份文件都提到P2P平台需要将资金交由银行存管,但没有给出具体存管方案。
从宣称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的模式来看,一般可分为银行直连、银行存管和第三方支付联合银行存管三种模式。
银行直连是最早出现的银行资金存管模式,目前已经有5家平台采用此种模式。(见下图)
号,开鑫贷上线即采用与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平台借助银行实现了交易资金的在线直接支付结算功能,免去了投资人充值后再投资这一步。
第二种银行存管模式是P2P平台接纳度最高的,共有47家平台采用此种模式。(见下图)投资人采用这种模式投资时,均需在平台签约的存管银行开设独立的个人存管账户。在投资人进行充值、投资、提现等涉及资金的操作时,均需跳转至相应银行页面校验交易密码。
联合存管指的是第三方支付联合银行对P2P平台的用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共20家平台采用此种模式。
在P2P平台、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后,一般P2P平台会得到如下服务:资金流向,用户的钱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备付金专户存到银行;专属账户,P2P平台为用户在银行开通专户存管资金和风险准备金;资金隔离,通过银行专户划拨资金,用户资金和P2P平台资金完全隔离。
相比较于前两种模式,联合存管模式的充值和提现都有第三方支付介入进来,其操作步骤也更为繁杂。以P2P平台联合富有支付和恒丰银行联合存管方案为例,其充值和提现的流程分别如下:
开展联合存管的P2P平台名单如下:
银行存管:用于宣传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据吴军博士在《浪潮之巅》(第二版)讲风险投资的一章《幕后的英雄》中介绍,二战后,经过罗斯福和杜鲁门两任总统的努力,美国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和信用制度(Credit System),使得美国整个社会建立在信用(Credit)这一基础上。每个人(和每家公司)都有一个信用记录,通过其社会保险号可以查到。美国社会对一个人最初的假定都是清白和诚实的(Innocent and Honest),但是只要发现某个人有一次不诚实的行为,这个人的信用就完蛋了——再不会有任何银行借给他钱,而他的话也永远不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全美国有了这样的信用基础,银行就敢把钱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借出去,投资人也敢把钱交给一无所有的创业者去创业。
P2P在中国的发展很显然不是建立在信用这一基础上。当P2P漂洋过海来到中国后,参与主体里面的融资方、P2P平台方和第三方支付都有大量的失信情况。因为本文是讲银行存管的缘故,接下来只会讲P2P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的失信情况。
孔子在《论语》中讲,“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以前我对人的态度是,只要听到他说的话,便相信他的行为;今天我对人的态度是,听到他说的话,还要考察他的行为,才能相信)。失信往往从言语开始,P2P也不例外,而银行存管这一绝佳增信手段自然成了虚假宣传的重灾区。
第一种虚假宣传是“偷换概念”,表现是把一家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在银行开户存管说成是用户资金存管在银行。这种宣传太多太多,如三农资本。
第二种虚假宣传是P2P平台根本没有同银行签署协议但对外宣传说已经签署协议。这种类型的代表为e租宝宣称同兴业银行合作开展资金合作。
第三种虚假宣传是P2P平台只是同银行签署了协议,但对外宣传说实现资金存管。暂举数例如下:
小诺理财只是跟徽商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但其官网宣传资金由徽商银行存管。(见下图)
e兴金融只是跟浙商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但其官网宣称已经实现银行存管。
光大云富(见下图)、沙小僧只是和光大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其App和官网到处宣传资金由光大银行监管。
华银金融只是跟华兴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对接存管系统,但华银金融的官网Logo旁边已经有“华兴银行存管”的标志。
微金所只是跟华兴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但其官网宣传资金由华兴银行存管。
中普互联网金融官网曾经刊文《【中普互联网金融】中普-交通银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全国稳健运作》宣称其2016年1月与交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随后在2016年6月上线银行存管系统。这篇文章目前已经被删除,只能通过百度快照的方式查看。
夸客金融只是与恒丰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但在官网宣传商业银行资金存管。
信用宝只是与廊坊银行签署存管协议,但在其官网宣传资金在银行存管。
P2P平台为国家每一次出台政策打击“老赖”欢欣鼓舞,却没有对自己的宣传失信有彻底的反思。要求借款人诚信,自己在宣传中却屡屡违背事实,这是一个有意思的现象。
第三方支付“托管雷”
号,财迷中国发布《财迷中国从未发生提现困难》,承认项目逾期,但宣称没有出现提现困难——“财迷中国是资金托管平台,每位投资人都在环迅开设了独立的个人账户,只要个人账户上有钱就随时可以提现,提现由环迅处理,平台不参与。”
财迷中国最终还是没有熬过2014年冬天,成为中国第一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用户资金倒闭的平台。财迷中国倒闭原因是其担保方贵侨小贷公司在财迷中国借款后逾期。
号,用心贷官网发布《平台老板失联公告》。用心贷成为通过环迅支付进行资金托管后跑路的第二个平台。
号,德利创投提现困难。德利创投在号接入汇潮支付。据投资人爆料,投资人在德利创投的资金被汇潮支付以手续费的名义转给了德利创投,而不是将资金给借款人。汇潮支付在与德利创投合作的过程中,不仅没有严守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上平台不触碰资金的约定,反而助力德利创投触碰投资人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的P2P平台接连“爆雷”之后,第三方支付托管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为e租宝提供过支付服务的易宝支付、连连支付和汇潮支付继续在为P2P平台提供“第三方支付+银行”的联合存管服务。根据号开始执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明确的性质界定——只能作为支付通道,不得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银行“存管雷”
号,三农资本停止发标,停止给投资人回款。在四个月前的8月24号,三农资本宣称与中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三农资本的运营主体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在2015年1月上线运营,规模迅速扩张:2015年7月累计成交2亿元,8月19日3亿元,8月31日5亿元,10月14日10亿元,11月12日15亿元,12月10日突破20亿元,其交易量位居2015年安徽P2P交易量的第一名。案发时,三农资本的累计成交金额超过22亿元,拖欠投资者的待兑付资金约6亿元。
另外一家签约中信银行资金存管协议后“爆雷”的平台是微融通。签约仪式上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程东经理表示,“将每月定期披露安徽天贷金融公司(即微融通)在我行开立的风险备用金余额情况。除资金存管外,中信银行还将为安徽天贷金融P2P平台提供涵盖融资、结算、资本运作、信息咨询、理财等多层面、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号,e速贷突然遭到“例行常规检查”,网站停止发标。据e速贷官网信息,号,e速贷与南粤银行签署银行存管协议。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号,至少有3家P2P平台与银行签署存管协议后“爆雷”。
号,徽商银行联合7家支付平台召开了“徽商银行直销银行嵌入式资金存管产品发布会”。徽金所成为该存管新模式的首批运营商,与徽商银行一起打造P2P平台存管新模式。据媒体在号报道,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查办了徽金所。徽金所发布子虚乌有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放高利贷,从众赚取差价,涉案金额逾1000万元。徽金所应该是中国P2P历史上第一家上线银行存管后被查办的平台。
号,信东创赢最后一次发标。在号,信东创赢宣传“正式与恒丰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切入,从此信东创赢用户的账户信息和资金流向,都将受到恒丰银行的监督”。
据新华网报道,2015年12月中旬,信东创赢与恒丰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合作协议。投资人爆料称信东创赢从2015年10月开始出现逾期。逾期时间早于平台与恒丰银行接洽的时间,证明恒丰银行在选择存管合作平台时把关不严。
恒丰银行在与P2P平台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后,会在P2P平台涉及恒丰银行的宣传上有严格要求,在未上线银行存管前不得宣传已经上线银行存管。在一份P2P平台与富有支付和恒丰银行三方签署的《资金存管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甲方(笔者注:此处指某P2P平台)未获得丙方(笔者注:此处指恒丰银行)的存管服务上线书面确认书前,不得对外宣称丙方为其资金存管方,且不得在网站悬挂丙方logo及链接;获得丙方确认书后,甲方对外应如实描述丙方资金存管业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网站悬挂丙方logo及链接用于其他业务宣传。若甲方未遵循前述要求,甲方必须立即撤下丙方logo及链接,并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物质和名誉损失。”
日,信东创赢在苹果应用店的App更新到1.1.2版,内容简介有“信东创赢携手恒丰银行及汇付天下三方合作,从流程上确保用户资金稳定”。在信东创赢出事后,媒体曾向恒丰银行提起采访要求,并且根据恒丰银行的要求发采访函过去,没有得到恒丰银行任何回复。从号开始信东创赢一直高调宣传上线银行存管系统,恒丰银行不会不知道。
无论是采用第三方支付托管,还是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乃至上线银行存管系统,P2P平台的“雷”声不断,跑路不停。
银行存管究竟意味着什么
无论是达成哪种模式的银行存管,P2P平台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时都会签署协议。要搞清楚P2P平台实现资金在银行存管究竟意味着什么,还是得去阅读P2P平台与银行签署的协议。
据e人e贷、丰付支付和徽商银行签署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作三方协议》,丰付支付和徽商银行有免责声明如下:
“乙方(笔者注:此处指徽商银行)负责银行电子账户的开立以及甲方P2P平台(笔者注:甲方P2P平台指e人e贷)用户相关资金的存管服务,不负责审核甲方P2P平台所提供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P2P平台用户能够获得该平台融资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不介入收付款方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收付款方、利益相关方就商品、服务、借贷等任何关系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与乙方无关。
“丙方(笔者注:此处指丰付支付)仅负责用户银行电子账户资金明细的记录及将平台用户、甲方P2P平台的指令及时准确传递给乙方,以实现在乙方电子账户系统的开户、充值、提现等业务功能;不负责审核甲方P2P平台所提供的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P2P平台用户能够获得该平台承诺的项目本金和预期收益;不介入收付款方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收付款方、利益相关方就商品、服务、借贷等任何关系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与丙方无关。”
根据上述免责条款,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只保证资金不被P2P平台随意挪用。这有点类似于股民的证券账户,虽然证券账户第三方托管在银行,但投资后遭受损失银行并不负责。
类似的免责条款在别的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签订的存管协议中也有出现。据某P2P平台与富友支付和恒丰银行签署的《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富友支付“不对P2P平台的投融资项目的交易真实性承担实质审核责任”,而恒丰银行“仅依据甲方提交的企业客户资料为企业客户开通专属账户,因企业客户资料不真实、虚构借款需求等导致投资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丙方无关”。
归根结底,P2P平台实现银行存管只是一个“合规动作”。从签署存管协议的时间绝大多数都是在“基本法”出台之后来看,P2P平台与银行谋求合作不过是为了过合规这一关。
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后,P2P平台不再能轻易卷款潜逃,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发假标自融或者关联融资,乃至通过马甲账户搞网络放贷。当然,不排除有的平台借助银行的背书,将旁氏骗局玩得更大。
号,央行注销了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士)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原因是该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2015年4月开始,多家媒体报道恒丰银行高管私分公款一事。P2P平台谋求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实际上让投资人面临新的风险,即来自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私自挪用投资人资金的风险。
结语:多一点真诚,少一些套路
古语云,无利不早起。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谋求利益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39家银行乐于开展资金存管服务,首先还是有利可图。
根据网友分析,银行开展P2P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可以得到很多好处。一是互补支付渠道。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网贷平台接入某银行网银支付和快捷支付通道,提高恒丰银行卡的使用活跃度。二是批量代销理财产品。三是增加该行银行卡的发行量。部分在该行进行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将其中高层人员的工资卡账户开立在该行。四是借助合作契机挖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丰富的商户资源,激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将其银行卡收单商户的结算账户转至该行。
从上面这几点中,我们看不到银行有真正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考虑。事实上,银行需要做的是真正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考虑,认真筛选提供存管服务的平台,协助做风控,而不仅仅是开个账户划拨下资金。
每一位投资人需要做的,则是破除银行存管就安全的迷信,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勤勉尽职地做好投资前的调查,为自己的每一次投资负责。
版权说明:微信公众号布谷TIME(id:bgtime)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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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存管银行签约寥寥 资金留存平台四种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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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7月18日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近5个月时间,对于行业来说,《指导意见》中,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连资金存管协议被明确提出,也成为未来监管细则靴子落地后,平台合规的标配。
此后,虽然多家银行及网贷平台&蠢蠢欲动&,但是由于存在诸多现实障碍,成功签约的平台寥寥几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日,仅有50余家平台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而截至11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769家,其中,正常运营的平台2612家,由此,签约成功率约为1.9%。与此同时,11月底,网贷行业的成交量高达1331.24亿元,约为 2014年同期313.24亿元的4.2倍。
十部委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平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此规定一出,资金银行存管成为P2P平台正规化的标志之一。其实,早在《指导意见》发布前,P2P行业并不乏第三方资金存管。网贷之家显示,在2000余家网贷平台中,拥有资金存管/托管的平台约为550家,占比超出20%。但是,绝大多数平台是同机构合作,与银行合作的寥寥无几。
梳理发现,较早设立者弱实名电子账户、以点对点方式涉足P2P资金存管的是民生银行。早在日,民生银行宣布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资金托管系统&,包括积木盒子、人人贷在内的四家P2P成为首批合作平台。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徽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超过20家银行推出P2P平台资金合作业务。
但是,由于各家银行战略不同,对待此项业务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合作的具体方式上差异较大,部分银行目前仍然是弱托管方式,也有部分银行为P2P平台量身定制了强托管系统,并因此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
广发银行目前有意从弱托管模式转向强托管模式,以更好地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并意图为P2P平台量身打造资金存管系统。此外,工商银行也表示,正在展开对P2P资金存管方面的研究,分食存管蛋糕。P2P行业自诞生以来,就在寻找各种方式规避各种风险,包含平台道德风险、借款者违约风险等等。
监管部门明确对网贷资金账户体系提出要求,旨在实现:第一,网贷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与投资人账户的隔离,防止资金混同引发资风险;第二,每一笔资金流向依托于一个划付指令,从而与项目一一匹配。目前资金在平台的留存方式,共有四种模式。第一种,&资金池&模式,即平台直接在银行开设企业账户,甚至个人账户,投资者将钱汇给平台在银行的账户,平台方是否挪用投资者资金全靠&自觉&,没有任何保障。这种模式,早在划定&红线&之前就被行业所禁止,但是仍有大量平台在实际运作中使用该种模式。
第二种,第三方支付托管,即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所有与该第三方支付拥有托管协议的平台,以及第三方自营业务资金,例如收单资金、支付资金,统一放在备付金账户中,没有清晰划分,资金流向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第三种,银行大账户存管模式。此类账户更大程度上被看作记账账户,体现为平台按某一个固定周期将资金流水记录发送至银行,只要双方能够匹配即可,由于银行无法获得投资者指令,因此该笔资金是用以投标还是平台自融,银行方不得而知。
第四种,强存管模式。此种模式下,银行和平台方建立双账户,投资者在平台注册账户的同时,在银行也会开设相应的弱实名电子账户,并且每一笔资金调拨均需要投资者确认,即在投标充值时自动转入该银行页面,资金在银行账户间流转,平台仅仅是记录账户,不经手资金。
尽管,P2P资金存管银行消息频出,但是从行业整体来看,数量仍然寥寥。一方面,银行对平台资质有一定要求。另一方面,存管系统的开发与技术对接也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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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政府统计处公布数据显示,香港7月零售业总销货价...p2p观察讯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业界翘首企盼的指导意见终于尘埃落定,互联网金融再也不是监管空白。针对p2p网贷,意见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意见指出,要设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原文如下: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来源: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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