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对武术的认识和理解武i又办居住证的人

我租住玄武区,请问居住证怎么办?_百度知道住满半年才可办居住证,买车不再说买就买?|九九“狠”有料_i株洲-爱微帮
&& &&& 住满半年才可办居住证,买车不再说买就买?…
以前办理居住证,只要向公安机关递交相关资料,公安户政部门会当场受理,如果业务量不大,甚至可以当场领到居住证。而从今年5月1日起,在株洲想要办理居住证,至少要提前半年才能拿到。新规一出,就让很多外地在株工作的朋友犯了难。这不,就有i粉在爆料平台里向我们问到:“我没有株洲户口,但在这住了好几年。听说现在办居住证要半年,那我新买的车就没法上牌了,办证到底是不是真的要这么久啊?”小编了解到: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决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该法规同时规定非本地户籍的居民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而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要求提前登记备案6个月才能办理。为此,小编在这里要特别提醒非株洲户籍的车主,购买新车前要最好先提前办理好居住证,以免耽误后续流程的办理。居住证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近期彩照1张(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东老板的购房合同、租房协议,房东老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知多点:新车注册登记 这些资料不可少!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株洲异地医疗费用不再现场报销了报销资料务必提前准备好!小编从市医保处了解到:从本月起,医保报销不必集中在周二排队,工作日均可受理。市医保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由报结制改为受理制报销模式,即医疗费用不再现场报销,参保人不需在现场等待,报销时参保人按规定提交报销资料即可,市医保处审核资料后登记,报销费用自资料受理日起1个月内划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报销前这些资料最好提前准备1、市外转诊转院费用报销本人《医保手册》、发票原件、详细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转诊转院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本人开户的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外地探亲住院费用报销本人《医保手册》、发票原件、详细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探亲方户口复印件、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探亲关系证明、参保者本人开户的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3、外地出差住院费用报销本人《医保手册》、发票原件、详细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差证明、病历复印件、参保者本人开户的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4、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本人《医保手册》、发票原件、详细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参保者本人开户的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5、异地安置人员特殊门诊费用报销本人《医保手册》、发票原件、发票对应的门诊详细费用清单、特殊门诊病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本人开户的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均可。注意事项 医保报销资料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如参保人需要费用结算单的,在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后执资料登记表到市医保处结算科前台领取;参保人如存在商业保险二次报销等情况的,还需先自行复印相关资料。市医保处联系电话& 医疗审核科&&居民医保科&&&&结&&&&算&&&&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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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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