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自己的电脑职工档案委托保管资格李某保管李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5.某企业的房屋按账面原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重建价值为120万元,受损修复需要费用为30万元;A.15万元;C.60万元B.30万元D.120万元;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26.某生产性企业投资一批新产品,以其预期利益作;司订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5.某企业的房屋按账面原值60万元投保,在保险期限内部分被烧毁,受损时
重建价值为120万元,受损修复需要费用为30万元,没有残值。则保险公司对该企业的赔偿金额为(
C.60万元 B.30万元 D.120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某生产性企业投资一批新产品,以其预期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与某保险公
司订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应归属的合同类型有(
A.定值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
E.损失保险合同
27.下列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
A.企业的厂房
B.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当承担的债务
C.运输中的货物
D.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28.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
全国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试题 6 B.不定值保险合同 D.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有(
A.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D.受益人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E.受益人在国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29.下列选项中,属于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的有(
A.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
B.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C.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D.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E.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30.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A.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委托李某保管,李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B.张某将自己的电脑抵押给李某,李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C.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委托李某保管,张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D.张某将自己的电脑转让给李某,张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E.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李某对该台电脑享有保险利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简述被保险人的权利。
全国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试题 7
32.简述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
33.简述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原因。
34.简述我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35.简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2分)
36.试述保险合同的变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0分,第38小题13分,共23分)
37.赵某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8.日,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
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日因
全国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试题 8
患癌症死亡。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009年4月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简答题
31、(1)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被保险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因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2)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其具体内容有: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或亲自指定);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出质、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全国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试题 9
32、引起保险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有:(1)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如果保险公司分立,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则会导致原公司解散。(2)保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保险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前者为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后者指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3)保险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解散,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保险公司解散。
33、保险公司之所以应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因为:保险公司要稳健经营,除了必须有足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处理各种保险责任外,还须解决巨灾危险的分摊问题。巨灾危险的分摊只借助于再保险还不够,再保险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本身在保险业务上可能出现的年度波动,这就需要其他机制作为缓解,否则,必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量,威胁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
34、(1)接管的发生: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接管的目的: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3)接管组织的组成: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4)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5)接和的终止: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35、保险经纪人的积极作用有:其一,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条件、保险费奉及保险市场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是最主要的。其二,
全国2009年4月自考保险法试题 10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58历年保险法自考真题与答案等内容。 
 自考法律保险法历年真题00258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本人亲自整理,可...9-教材中无答案 答: (1)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  全国2014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58 答案请百度搜 自考一点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5 分) 在每...  真题版2015年10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历年真题版_教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自考历年真题答案,自考00258,保险法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 2015 年 10 月高等教育...  全国2015年4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试题答案_自考_成人教育_教育专区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全国2015年4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试题答案_自考_成人教育_...  全国2005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58 答案请百度搜 自考一点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5 分) 1....  2007年04月自学考试00258《保险法》历年真题版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全国2007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58 答案请百度搜 ...  全国2006 年 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58 答案请百度搜 自考一点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5 分) 1....  全国2013 年 7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58 答案请百度搜 自考一点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5 分) 在每...  全国2006 年 7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58 答案请百度搜 自考一点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1....财产保险案例 【范文十篇】
财产保险案例
范文一: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会计12-3班 冯景琦
【案例简介】
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你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分析】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讲,当保险人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履行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应当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通常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没有溯及力,如租赁、承揽等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能返还,无法恢复原状。保险合同应当属于这类合同。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后至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保险费。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不能僵硬地认为解除合同必定导致返还,而不考虑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时行使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续,经过诉讼解除了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亦承担交纳合同解除前保费的责任
范文二: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4.张某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2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1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1分)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1分)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1分)
5.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6.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4分)
7.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7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6+4)×70%×(1-15%)=11.9万元(3分)
8.某A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财产损失22万元和货物损失8万元,A车辆损失24万元和货物损失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B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5%),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A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4×40%×(1-5%)=9.12万元(3分)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2+8)×40%×(1-5%)=11.4万元(3分)
9.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60%×(1-15%)=9.18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2)×40%×(1-5%)=7.6万元(3分)
10.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因此: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万元(3分)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3分)
11.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4.8万元和3.2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4万元。因为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甲、乙两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写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答案。)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4.8÷(4.8+3.2)=2.4万元(3分)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乙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4×3.2÷(4.8+3.2)=1.6万元(3分)
12.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3分)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3分)
1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此企业处理错误。(1分)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分)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1分)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1分)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1分)
14.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
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1分)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分);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1分)
(2)此该说法错误。(1分)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1分)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1分)
15.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保险公司应当拒付。(1分)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分)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1分)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1分)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1分)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1分)
16、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 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范文三:财产保险案例讨论题
日,某百货公司到某公路运输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托运40台电视机,总价款15万元。百货公司在托运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司机疲劳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汽车坠入河谷,车毁人亡。40台电视机全毁。百货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赔付了10万元。百货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又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15万元。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已经向其代位追偿为由拒绝向百货公司索赔。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取得代位追偿资格,故百货公司不应再向运输公司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存储。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粮库发生意外火灾,粮食全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最后告上法庭。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李某将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
限从日----日。日李某在运输土中与某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李某的卡车损失严重,据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事故责任完全由货车造成并承担全部责任。为了使事故迅速解决,李某与运输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立即一次性付给李某8000元,卡车由李某修理,修理费部分,运输公司不再负责。李某认为他的卡车买了保险,如果修理费超过8000元,超过部分可以从保险公司获赔。卡车实际修复费用为9800元,李某持保险单和汽车修理费收据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超出8000元的部分。问:保险公司该怎样处理?
简要分析:保险公司会以对方全责,应由对方赔偿为由拒赔。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再次申请代位追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余下的1800,转让追偿权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货车运输公司追偿1800元.
日,李某将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盗抢险等,期限1年,保险金额15万。日,李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因雨天路滑,加上进隧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到限定时速,撞倒了前面的轿车。后查明李某所持的驾证未满1年(仍处于实习期),属于违章驾驶且超速驾驶,因此较劲部门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由李某负全责。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规定“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并根据保监会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列举的十种“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李某属于此类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而李某称从未听说过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说明,而且投保时工作人员也未提及此解释,更未向其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按一般公众的理解,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请问法院如何处理此案才算合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适用了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即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来拒绝理赔,而宋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免责。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能否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假设保监发[1999]51号文件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
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适用免责条款而拒赔;假设保监发11999)51号文件不能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若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已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也可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则不能免责,理应向宋某赔付损失。
日,个体运输户高某到保险公司办理小客车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手续,当填好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高某称钱未带够,向保险公司请求说“我要急着出车,先把保单给我,下午一定把钱送来”。保险业务员一再叮咛“记着下午一定送钱来”。高某便只交了100元(应交285元)领走了保险单。后来保险业务员3次催缴欠款,但高某始终未与理会。日高某的出来因零件脱落而翻车,造成损失6600元。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根据当时人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既然没有一次交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尚未完成,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争论点:1,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人是否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保险人可以选择中止合同,拒绝赔付,但拒绝理由不是合同尚未成立,而是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缴费义务。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定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37条规定: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从日到日,远超过60天(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可以选择中止合同,不予赔偿。
就从事实的发生来看,尽管投保人未交齐保险金,但保险人已经把保险单(合同成立的依据,代表着承诺部分已完成)给了投保人。
因此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不能 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由案例内容可知,本合同是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不适用于保险法第35,36条。
2.车辆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总则的第一条有规定: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只有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用,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保险业务员的过失。
所以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赔偿。
某成衣厂于日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盗窃险约定“保险地址必须有人看守,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损失,保险人不符责任”。期限1年。保险金额35万元。日晚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擅自离开该厂到朋友家吃饭,并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厂,结果发现防盗门被撬开,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16万。由于此案一致未破,该厂于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
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臵“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一、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二、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遵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律的意识也要加强。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日,张某向保险公司代理人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窃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总金额69万元,期限一年。张填写好投保单之后,当即支付给代理人保险费1095元保险费,代理人出具保费收据。由于当日(5月20日)和第二天(5月21日)是双休日,代理人在收下保费后口头答应在5月22日下午将保单送给张某,张某表示同意。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5月22日这一天的上午,张所居住地上空突然电闪雷鸣,且伴有大暴雨,雷击造成张家电器损坏,损失达3500元。当天下午,张即刻报案并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思考:
1、张与保险公司是否订立了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
投保人张某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完成了要约。通常财产保险代理人被保险公司授予订约的权限。
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接受了张的要约,同意承保,完成了承诺,双方之间订立了保险合同。代理人接受了张先生所缴付的保险费,合同应该成立生效。至于在保险公司保险单送达之前,发生了雷击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坏,由于雷击属于不可抗力之因素,发生于合同期间,而且雷击属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范文四: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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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房子买保险了吗?
【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为保障家庭财产安全,不少人选择购买家财险。下面以一则家庭险的案例来进行分析,介绍相关家财险知识。
江苏镇江一居民在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被盗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且被盗数额无法确定。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为家庭财产买保险
镇江市民甄宝珠于日购得6份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
保险公司)承保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为其住宅内的家
财投保。保险存单上注明保险公司承保的城镇居民财产
保险种类为家财险和盗窃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00元;
承保的农村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房屋险(保险金额为
3000元)、家财险(保险金额为2500元)和场头火灾险
(保险金额为500元)。
日,甄宝珠再次向保险公司购买家庭财产还本保险计20份,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的种类包括房屋、家财、附加盗窃和场头火灾险。上述保险存单每份存款本金50元,保险期限1年,到期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期满后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生效。
财物被盗保险拒赔
日夜,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当晚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即提供了被盗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酒类按市场价计算、金首饰及纪念手表按购买价计算)。因该盗窃案一直未能侦破,甄宝珠财产损失很大。甄宝珠想起自己购买了十多年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于是就带着房产证、财产保险存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信访回复函等到保险公司申请
大大出乎甄宝珠的预料,保险公司的人员告诉甄宝珠说,她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财产保险存单上注明了赔偿按出险当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目前保险公司执行的是1997年度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该份保险条款规定,烟酒、艺术品和金银手饰等是属不保财产,而甄宝珠主张的正是酒、金手饰等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甄宝珠于是向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对甄宝珠的被盗损失进行理赔。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向甄宝珠提供1997年以及之前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并就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条款向甄宝珠明确告知,故责任免除及责任限制条款依法不对甄宝珠产生效力。
2007年5月,丹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甄宝珠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购买了保险公司出售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每份保险的存单上均注明了保险期限为1年、险种为家财险和盗窃险,同时还注明到期后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到期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有效。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甄宝珠家中被盗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虽然甄宝珠所提供的被盗财产价值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明确要求甄宝珠提供投保财产的范围、价值等有关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已经向其表明了不承保财产的范围。故保险公司称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财产保险理赔案件:
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A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2、3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1、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的条款,应为有效。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
财产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有一定难度,本文为您提供一个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可以为可以为企业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为国家提供资源,支援四化建设的表现。对企业来说明确赔偿责任非常重要,企业财产保险案例具有较好的说明效果,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某公司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金额为100万元,合同规定的保险有效期为从日至日。
情况1:我们假设,该企业于4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情况2:如果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4万元,又如何计算?
分析:施救费用应计入原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保障程度=(60+4)×100/200=32万元。
情况3: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为16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其他责任免除还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等。
情况4: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此时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也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按保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首先,需要根据您投保时的保额,确定是否为不足额投保;
然后,需要查看保险合同是否有扩展条款,可否自动扩展流动资产增加。如果有的话,能有减少您额损失,获得更多保费。
范文五:原告刘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日,原告为自有的鲁Q298HZ号起亚YQZXXXX轿车(发动机号:E1088962)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日,原告驾驶该投保车辆与程义升驾驶的鲁QLXXXX号奔驰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付了第三者的全部经济损失,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理赔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中造成的车损及其他合理损失我公司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评估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赔偿。审理查明: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购买的起亚YQZXXXX轿车(发动机号:E1088962)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均为刘某;商业险的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3时59分止,交强险的保险期限自日11时0分起至日11时0分止;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日8时许,原告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在沂南县内沿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蒲汪镇长虹社区路段,处理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顺行的程义升驾驶的鲁QLXXXX号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日,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调解,刘某与程义升达成如下协议:程义升车损及拖车费凭单据由刘某承担;刘某车损、施救费自理。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鲁QLXXXX号奔驰轿车的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评估,认定鲁QLXXXX号奔驰轿车车辆损失价格为59554元,原告支付价格鉴证费129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车辆损失价格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评估。本院委托临沂泰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认为鲁QLXXXX号奔驰轿车损失评估值为53660元。日原告为程义升支付车辆维修费60844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认定,有关材料均已质证并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为其自有车辆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已向被告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现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出险,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此形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价格鉴证费亦属于处理事故不可避免发生之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第三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损失价值由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告认为评估价格过高,申请重新进行评估。本院委托临沂泰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重新评估,该评估事务所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关,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对该评估结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某第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某第三者车辆损失51660元、价格鉴证费1290元。三、上述两项支付内容共计549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重新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原告刘某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六:尊敬的审判长: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19号〕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本案的庭审及举证质证,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法庭采纳:原、被告双方具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2014年4月日,原告为新购的小型客车(发动机号)粤EF281X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全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998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自日至日止。投保人即原告已经全额按时缴纳了保费。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二、被告拒绝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有违双方的保险合同,有违保险法的规定日,原告所驾驶的粤EF281X与苏XX驾驶的粤E4Q11X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破损,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振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至今,苏振坚并未予以赔偿,被告亦不予以定损和赔偿。事故后原告车辆经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价格鉴定为46329元。原告在佛山怡和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实际花费维修费用43559.76元。保险合同约定:“第二章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后,依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合理合法。《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原告既然已在被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后,可以依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要求赔偿,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向交通事故全责方主张权利,原告对此有权予以选择。虽然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此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按责赔付的规定,不恰当地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显然应属无效。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恳请法庭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新日
范文七:案情: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结论:
二、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
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是:
1、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
2、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除非被保险人履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
情形二: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但既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即
如本文所述案例,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保险人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为理由,或者以正处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而无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常常支持被保险人的此种观点。
实际上,从理论分析,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人的因素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中甚为重要,同一幢房屋在不同人的掌握控制之下,其管理方法、使用情形、维护保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风险情况有所不同,而且这种风险变动是被保险人所能预知和控制得了的,属于客观的危险变更,被保险人应将此种情况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范文八:“恒利达”企业综合保险
“恒利达”是针对小企业客户推出的企业综合保险产品,为办公室、服务业、批发零食业和住宿餐饮四大行业的企业客户量身定造,从而将客户因自身财产损失、意外情况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和企业雇员因公致残等意外经营风险最小化,为客户的企业保驾护航,确保客户的企业到达“恒利”的彼岸。
1.产品简介
恒利达 = 财产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此款产品为定额、组合型产品,可按需求任意选择、自由搭配。
2.保险责任
财产损失险 = 财产综合险 + 盗窃、抢劫
公众责任险(恒利达)≈ 公众责任险 + 火灾、爆炸
雇主责任险(恒利达)= 雇主责任险—职业病—医疗
3.卖点分析 拥有广泛的目标客户群
针对的四大类行业,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服务业、办公室、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 产、寿结合良好搭配
可以同“万能寿险”搭配销售,结合“恒利达”产品,一举两得。 价格优惠
该产品的一大卖点,实际上是对客户的优惠,即:只需投保财产价值的80%,即可获得完全的保障。
4.产品特色
保额高、责任广
自由组合,任意选择
精美封套,彰显风采
范文九:案例分析与计算: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保险人应赔偿(D )
A.100万 B.120万 C.30万 D.25万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 B)
A.100万 B.80万 C.20万 D.40万
3、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利润损失险,保险金额240000元,约定赔偿期为6个月。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营业额下降到300000元,标准营业额为500000元,上年毛利润为20%,在赔偿期内挽回的营业额为100000元,因租房增加40000元,固定费用节余3000元,全年毛利润为300000元。请计算实际支出多少赔款?假设该企业投保利润损失时,还根据通货膨胀率对营业额和毛利润指标作出调整。估计该年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10%,通货膨胀率为8%,保险人的赔款为多少?假设保单中约定免赔天数20天,则保险人的赔款为多少?
1)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X毛利润率
= (000)X 20% = 40000元
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增加费用—赔偿期营业额X上年毛利润率=
X 20% = 20000元
毛利润损失=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固定费用节余 = 40000 + 20000 — 3000 = 57000 元
该企业为不足额投保,实际赔款=毛利润损失 X 保险金额 / 全年毛利润= 57000 X 240000 / 300000 = 45600元
2)实际标准营业额=标准营业额X(1+营业额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X毛利润率
保险人应赔款= (500000 X 118% — 300000 )X 20% = 58000元
3)58000 X 160 / 180 X 100% = 51555.55元
4、日,某市一大厦六楼的A服装厂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168万元,保费3362元一次缴清。6月10日下午,该大厦二楼的B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滚滚浓烟将A服装厂准备运往法国销售的一批童装全部熏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922元,A服装厂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争议:保险公司内部对于该索赔有三种不同意见:
1)A服装厂童装致损原因为烟熏,不属于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其损失;
2)A服装厂童装致损近因为火灾,而火灾是由二楼的B公司引起,因此A服装厂应直接向B公司索赔;
3)A服装厂童装致损近因为火灾,属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其经济损失,然后向B公司追偿。
分析:第三种意见正确。
(1)本案中A服装厂童装致损的直接原因是烟熏,但产生烟的原因是火灾,因此火灾才是导致A服装厂财产损失的近因,而火灾属于财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火灾由B公司造成,属第三者责任,A服装厂可以直接向B公司索赔,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A服装厂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理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赔偿A服装厂损失后,可直接向B公司的追偿。
结论:保险公司应先向A服装厂赔偿保险金85922元,然后再向B公司追偿。
财产险案例
一、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
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1) 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10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給他人,不久房
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5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二、 甲公司为自己100万元的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62.5万元,然后就该
设备同样的风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37.5万元。
1、 甲公司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投保属于(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
2、 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设备损失60万元,则乙和丙应分别赔偿
甲多少万元?
3、 在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时,甲公司进行及时抢救,相关费用为
4万元,则乙和丙应分别赔偿甲多少万元?
4、 若设备在发生事故开始时,甲公司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当时损失
只有10万元,由于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听任事故扩大,致死损失达到60万元,则保险公司共向甲赔付多少?
5、 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索赔时具
有、投保时具有、在保险期间内具有。
三、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保安值班,
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损失100万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保安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四、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
借期间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五、 王某先后就价值100万元的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
投保,保险价值分别为30万、50万、40万,某日发生火灾损失40万。如果按照:(1)比例责任;(2)限额责任;(3)顺序责任,A、B、C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向王某赔偿多少?
六、 某化工厂投保财产保险,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保险期间
内因火灾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后,发现当时该厂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为1800000元,而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共计400000元。请分别在下列条件下用相关原理解释如何确定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1、 定值保险
2、 不定值保险
3、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七、 某化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
万元、18万元、12万元,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问在下列情况下甲、乙、丙各自的赔偿额。
1、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八、 张某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经查其行为构成重复保
险。保险金额分别为甲公司20万元、乙公司15万元、丙公司10万元。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如果保险人按照限额责任方式分摊赔款,请问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赔偿多少?
九、 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
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近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后来肇事司机被交警部门抓获,交警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需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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