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己注册了一个食品的商标注册食品是几类,想开个食品厂不知从何开始。

论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 -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论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作者:华县人民法院/马晓明&&发布时间: 10:07:11&&&&《商标法》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密切、与人民利益关系最直接、与企业生死时关系着劳动者的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富强、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日,日生效施行,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法律。此后,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进行了两次修订。&&&&《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已于2004年启动,现已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国家商标战略实施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即2009年至2010年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修改、完善商标法。2009年我国对商标法的修改工作已完成论证阶段,并形成了初稿,完成了送审稿修改程序。[&冯涛&等著:《商标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日,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关于在先权利,意见稿拟定了两种方案,即第三十四条(方案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方案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相对于1993年和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而言,此次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更加细致,实践性强。&&&&未注册商标权有其致命的弱点,即具有不确定性和脆弱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权利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事实上占有了某项商标,但因未及时申请注册,最终有可能失去该项商标。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这种事情是时常发生的。当两个以上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拥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根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者将获准注册。对于申请在后者来说,其商标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而且连继续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构成侵权。在实行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国家里,虽然使用在先的商标在被他人注册后还能继续使用,但使用范围不允许扩展,只能维持现状。未注册商标权的脆弱性则体现在它易于受到侵犯,难于获得保护。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对未注册商标权基本上不提供什么保护,司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能为未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保护也是十分有限的。此外,未注册商标如果违反禁用条款,所标识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持有人会受到处罚或制裁。不过,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经使用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相同商标的权利。同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也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吕彦主编:《知识产权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先使用权,是指某个商标虽由他人取得注册,但在其申请注册前已经有一定影响或者为驰名商标,该商标的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拘束。&&&&先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已经享有信誉的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人的利益,[&[日]纹谷畅男编:《商标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3页。]也是对“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如前所述,注册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有使成立的商标权稳定、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明确等优点。但是,如果先使用的商标已享有信誉,具有财产价值,仅仅因为未取得注册而使善意使用该商标的人丧失已取得的利益,似不公平。这就需要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两者的利益做一调整。既要坚持和维护商标注册制度,又要给予已驰名或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适度保护。“禁止注册和使用”赋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消极权利,但是这些“禁止权”还不能使先用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而先使用权是积极权利,对于平衡利于具有积极作用。当然,先使用权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在他人申请注册前,已对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并持续一定时间。先使用权成立的条件是已经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实际使用”要求在特定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消费者有直接联系。使用期间应以消费者知悉、认可该商标的必要时间为基准。(2)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先使用的商标已在市场上产生一定影响,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在考虑该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使用期间是一重要参考因素。“一定影响”是一个较为主观的标准,原则上应当把握在商品主要销售地相关公众中为人所知。(3)继续使用的范围应限于原使用商品上。先使用权的效力为继续使用。本来,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禁止的,但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则可允许先使用人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所保护的是既有事实,因此,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使用范围。(4)继续使用必须基于善意。如按照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在使用该商标同时附加适当标识加以区别,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先使用权所涉及的商标应当是属于自己的商标,如果商标是许可人、被代理人的,即使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再长也不能取得先用权。[&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248-249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可以概括为:完善制度、激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防止滥用和培育文化。&&&&我国实行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因此最核心、最重要的在先识别标志首先是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其他在先识别标志特别是在先使用的商标或标志,其效力范围未必及于全国,故其对抗效力也会有所不同。驰名商标未必使用,但必须全国知名。&&&&在先使用商标、在先使用的图书标题及报刊、广播、电视栏目名称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这次商标法草稿特别规定了在先使用商标的继续使用权,应该说是一种体现公平的回归,但简单将未注册已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等量齐观,则又可能加剧目前已经存在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衍生出来的在先使用商标的效力问题,进而全面危及注册商标的效力。&&&&在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首先有一个如何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区分和衔接问题,加上这次修改将各省认定著名商标的条款也写进了草案,因此必须明确三者的知名范围有什么区别,对抗效力有什么不同,否则就会有叠床架屋之嫌。在可能不正当利用或者损害驰名商标显著性或者声誉的情况下,商标法草稿不再强调商品是否类似,应该是一个进步,但如果能进一步区分享受这一保护的驰名商标与仅在本类保护的驰名商标,则会更加理想。[&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我国诉讼实践上,注册商标权人起诉先使用人的案例也不鲜见。&&&&案例一:“里格尔”原为某研究所引进的加工番茄名称并被广泛使用,天园公司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后,发现常绿园公司在其加工番茄种子产品上使用带有“里格尔”文字的外包装。2005年天园公司诉常绿园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新疆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995年审定并公告了《1995年新疆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其中将某研究所引进的加工番茄名称确定为“里格尔”(原代号为里格尔87-5)。此后,“里格尔”作为该作物的名称被广泛使用。天园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里格尔”商标,并于日取得第1602720号“里格尔”文字注册商标,有效期至日。被告辩称“里格尔”是新疆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995年对一种外来引进番茄品种确定的名称,该名称自此即被广泛使用。天园公司明知“里格尔”为番茄品种名称,仍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明显不当。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里格尔”字样,系对产品名称的正常使用,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侵权的故意。&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里格尔”作为一种外来引进番茄品种的特定名称已被广泛使用,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得限制他人在先权利,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天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里格尔”是加工番茄的通用的品种名称,常绿园公司在销售加工番茄种子时标注该商品通用名称“里格尔”属于正当使用的范畴,并不构成对天园公司所享有的“里格尔”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鄂湘主编,刘晓军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民事类&商标》,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97页。]&&&&案例二:江苏省镇江句容市茅山地区农妇柏代娣1995年在茅山风景区内经营一家小饭馆,出售腌制的咸鹅、咸鸡,逐渐拥有一定知名度。2001年起,开始在出售的咸鹅、咸鸡包装袋上印有“茅山”字样。2002年11月,一家私营卤制品厂成功申请注册了“茅山”文字商标。认为柏代娣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200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柏代娣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赔礼道歉。双方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茅山”二字是因地知名,不是因作为商标而知名;第二,上诉人柏代娣只是要标明自己商品的产地;第三,在上诉人联友厂申请注册“茅山”商标之前,柏代娣就已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茅山”字样,以此表明自己商品与“茅山”这一地方之间的客观联系。四,在茅山地区,腌制与出售鹅、鸡食品的商家众多,人们有腌制和品尝此类食品的生活习惯与经验;当地消费者在选择此类食品时,往往会结合生产者及商品上的其他相关标识加以判断,不会因柏代娣的商品上有“茅山”二字,而将该商品与联友厂的商品混淆、误认。考虑到这些因素,应当认定柏代娣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茅山”二字,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不会误导公众,是对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善意使用,因而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对联友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由于柏代娣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无需再考虑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柏代娣关于其是正当使用“茅山”字样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上诉人联友厂关于一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和确定赔偿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柏代娣侵犯了联友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卤制品厂的诉讼请求。&&&&案例三:桃江古时便有“面食之乡”的美誉,但由于种种原因,已很少有人从事面食制作。从1997年起,李蕙看准商机,利用祖传技术、配方,经营了一家面食品厂。其生产的肉丝面是主打产品,在制作、出售时,一直标有地名“桃江”字样,并因为口味不错,逐渐拥有了一定知名度。2007年6月,当地一位企业家为重振“面食之乡”的美名,塑造地域品牌,专门成立了一家经营面食食品的公司,并申请注册了“桃江”文字商标。食品公司认为,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垄断使用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李蕙在其已申请注册“桃江”文字商标后,在一再警告下,仍使用“桃江”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请法院,要求判决责令李蕙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桃江”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蕙已经生产标有“桃江”字样的肉丝面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故食品公司无权禁止李蕙继续沿用,遂判决驳回了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李蕙具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一方面,《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二是反对商标抢注。另一方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桃江系地名,以该地名注册的“桃江”商标,当然属地名商标。李蕙对“桃江”字样的使用当属其列。&&&&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使用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先使用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30条和33条的规定,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先使用的证据和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的理由成立,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先使用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如果商标局裁定驳回异议,先使用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先使用人没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注册申请已被核准,先使用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按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也不乏这类案例。北京正普公司于2001年注册了“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项目上。阿里巴巴网络公司认为正普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均认定:在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之前,阿里巴巴公司已经通过同名网站向公众提供相同服务,并且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北京正普公司将阿里巴巴网络公司在先的域名主要部分或网络名称“阿里巴巴”及“alibaba”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为商标具有恶意,导致相关公众对不同的计算机网络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在先权益,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正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25页。]&&&&先使用权在专利法中确立并被普遍承认,但在商标法中尚未被普遍接受。由于它是针对注册在先的注册商标的,先使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商标依注册原则产生的情况下,使用并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在没有先使用权制度保障时,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平衡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权人间的利益关系看,建立商标权领域的先使用权制度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一方面,商标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在先使用人对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实现商标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识财产的价值目标。为此,一方面需要赋予在先使用人以先使用权,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在先使用人获得的先使用权施加一些限制性条件。&&&&这些条件是:第一,具有先使用的事实。即先使用权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第二,先使用的商标在商标权人使用前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第三,先使用权人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不能任意扩大。这种范围通常是限于原有的商品品种或服务范围上,不能任意扩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上。英国《商标法》第11条第3款即规定,在仅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在先权利所适用的地区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某一注册商标,不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犯。第四,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先使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不能借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说,先使用权人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先使用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商品上通过附加一定的标记的形式与商标权人的产品相区别,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厂址。&&&&实际上,对先使用权人利益的确保以及相应的权利限制,已在国外相关立法中体现出来了。例如,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的相同(近似标志)的使用人以不违反公平竞争的使用方式继续使用其标志,但有权要求该在先使用人:(1)将其使用局限在其原有使用范围之内;(2)在使用中以明显的方式指示出其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并非同一来源,以防止误导公众。&&&&就我国商标立法来说,以前对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的权益没有详细规定,以致抢注之风盛行。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从理论上说这等于是间接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地位。事实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现象在我国大量存在。虽然商标战略原则上要求应当强化对商标的注册,以争创驰名商标,但现实中因为很多特殊情况使得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遗憾的是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极为乏力。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防止抢先注册他人拥有一定声誉的在先使用商标问题,但在维护在先使用人利益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换言之,现行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在先使用权,而并未对在先使用权的内涵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引进先使用权制度以及如何建立这种制度,值得深入研究。[冯晓青:《商标权的限制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在5年之内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则撤销权消灭,注册的效力便无可争议。这意味着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所有人,在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以后,仍然有权使用其商标,如果注册人控告其侵权,所有人可以以在先使用抗辩,并可进而请求撤销该注册,而由自己注册。如果商标所有人在5年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注册的效力无可争议之后,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所有人还能不能继续使用其商标?如果可以继续使用,如何解决混淆的问题?如果不可以继续使用,其理由何在?对这些重要的问题新商标法都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第二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遗憾,[&张玉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中国民商法律网,.cn/article/default.asp?id=3.10-28.]也是遗留给第三次修改的一个历史性任务。&&&&对于享有在先权利的人在他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是否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比如扩大生产规模、扩大销售地域?营业的扩大意味着在先权利人将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与商标权人形成竞争的局面,甚至在先权利人的在先标识将由知名标识转化为著名标识。此时,注册商标权人是否有权禁止在先权利人这样做呢?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扬倾向于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商标法既然允许在先权利的合法存在,也就意味着允许在先权利人扩大经营的权利。因为这种扩大本身就是在先权利人潜在的既得利益。不但如此,如果商标权人试图利用自己的商标权阻止在先权利人营业的扩大,其行为本身应当视为权利的滥用。&&&&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条文上都没有日本商标法上述明确的规定。这无疑给执法者和司法者造成了难度。但是正像李扬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整体的观念,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实践中如果碰到类似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案件时,除了对知识产权特别法进行充分解释外,还必须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法理,以弥补现行知识产权各个特别法之间、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之间的脱节以及立法上的结构性错误,真正解决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以及商标权和其他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中国民商法律网,.cn/article/default.asp?id=3-10-28.]&&&&至此,笔者认为若先使用人具有先使用的事实,拥有一定影响,并且仍然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前的使用范围内善意使用,注册商标权人不能随意对先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反倒注册商标权人若是存在抢注的嫌疑,则先使用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异议商标。而对于在先使用人适当扩大经营规模这一行为,笔者认为仍属于商标被核准注册前的使用范围内。&&&&期待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能够完成国家此阶段的商标战略实施目的,完善商标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性,进而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程。 &&&&参考文献:&&&&1.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2.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4.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5.冯涛&等著:《商标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6.吕彦主编&:《知识产权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 第1页&&共1页编辑:郭琳琳&&&&文章出处:华县人民法院&&&&
| 隐私声明沂蒙山区三家食品企业 商标纷争引重视
10:20:36&&&&&&&&来源:中国食品报
  既要低头摊煎饼 &更需抬头护品牌
  本报讯 &前不久,一场涉及山东沂蒙山区3家企业的官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蒙阴蒙山绿色有限公司持有的&孟良崮六姐妹&商标,不构成对蒙阴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持有的&孟良崮&商标以及蒙阴县六姐妹食品厂持有的&姐妹liujiemei&商标的侵权。对此,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与蒙阴县六姐妹食品厂均表示准备申诉。
& & 这场官司的来龙去脉,还要从十几年前说起。
  发展旅游
  带火特产经济
& &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下,处于沂蒙山区腹地的蒙阴县开始大力发展旅游业,本地土特产也得以搭车营销。1998年,蒙阴供销社下岗职工吴楠与丈夫吕永春创办蒙阴县六姐妹食品厂生产煎饼,并于同年12月21日申请&姐妹liujiemei&商标,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日期为日,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煎饼&;后经续展,有效期延至日。2000年,因扩大经营,突破政策限制,吕永春又以法人身份注册了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六姐妹食品厂和六姐妹食品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个实体。
& & 在吴楠夫妇创业的第二年(1999年),蒙阴县最大的集体企业&&东蒙集团,也瞅准商机,创办了蒙阴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同年4月7日,申请注册&孟良崮&商标,于日核准,使用权限也为第30类&煎饼、馅饼、挂面&等商品;后经续展,有效期延至日。
& & 经过十几年发展,&孟良崮&与&姐妹liujiemei&品牌的煎饼已成为蒙阴市场龙头,也是当地仅有的两家具备QS资质的煎饼生产企业。
  品牌异议
  引发商标纷争
& & 2009年2月,蒙阴县居民王均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孟良崮六姐妹&商标,日获得核准,有效期至日,使用权限包括煎饼这项商品。2011年4月,王均国注册成立蒙阴蒙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 商标在手,王均国开始组织煎饼生产、销售,并逐步占领了一定市场份额。至2012年,市场上出现的&孟良崮六姐妹&牌煎饼,引起了孟良崮和六姐妹两家食品企业的注意。两家称,&孟良崮六姐妹&与&孟良崮&及&姐妹liujiemei&商标差异不大,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无法区分,已造成两家企业销量下滑。&消费者还可能以为&孟良崮六姐妹&是我们两家合伙生产的呢。&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总经理肖玉苓说。
& & 日,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与六姐妹食品厂联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孟良崮六姐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两家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 & 经过审理,商评委于2013年作出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煎饼等商品上的使用权,但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同时,商评委不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判决
  难解企业之惑
& & 商评委裁定下达后,&孟良崮六姐妹&商标所有人王均国不服,遂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商评委告上了法庭。作为第三人,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和六姐妹食品厂也卷到了这场官司中。
& & 法院审理认为,&孟良崮六姐妹&与&孟良崮&及&姐妹liujiemei&从标识构成要素分析,&孟良崮六姐妹&显著识别部分,包含了&孟良崮&及&姐妹liujiemei&的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近似标识。并且,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已经形成稳定市场。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均国的诉讼请求。
& & 王均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指定知识产权庭审理。
& & 一审结束后,孟良崮和六姐妹两家企业松了一口气,认为案子已尘埃落定,一审非常扎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条文引用都很准确。就算二审,也不会推翻一审判决。他们认为,市场上&孟良崮六姐妹&牌子的煎饼会很快消失了。
& & 然而,峰回路转,事件的发展完全超出两家企业的预想。
& & 一审法院判王均国败诉的理由,一方面是商标构成要素的相似性;另一方面是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但二审,没有在这个轨道上运行。
& & 二审法院认为,孟良崮系沂蒙山区一座石质小山,因解放战争时期的&孟良崮战役&而闻名中外,只能作食品产源地,而不能起到区分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显著性较弱,而争议商标除包括孟良崮这一山名外,亦包括六姐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孟良崮&商标持有人的诉求,法院不支持。
& & 关于&姐妹liujiemei&这一商标,法院认为,六姐妹食品厂已于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已不能作为健全的市场主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其次,虽然六姐妹食品厂声称其在吊销前已将引证商标许可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但查阅许可合同时发现前后不一致,且没有签订日期,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同时认为,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对&姐妹liujiemei&商标大量、持续使用的情节。&姐妹liujiemei&商标持有人的诉求,法院亦不支持。
& & 对于二审判决,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和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非常不满。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负责人肖玉苓表示,如果孟良崮只能成为产品产源地标识,那么该公司曾经寻求注册&孟良崮&作为干煸辣丝商标时为什么被商标局拒绝?如果孟良崮只能是产源地标识,为什么不撤销现有商标?
& & 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楠介绍,&姐妹liujiemei&商标,已于六姐妹食品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提出了变更为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申请。申请提出后,吴楠认为六姐妹食品厂已成为空壳,故未参加年检。据了解,这起商标的变更申请因走程序耗时原因至今未成功。关于法院不认定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对&姐妹liujiemei&商标大量、持续使用的情节,吴楠十分不解。她说,厂与公司注册时为一个法人,两块牌子一个经营主体的事实在蒙阴当地人尽皆知;在上级部门授予的一些荣誉中,也是将厂与公司合并为一个主体。从她出示的一份&山东名牌&证书来看,确实将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了厂与公司。
& & 对于终审结果,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和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表示将不断申诉,绝不认输。同时,两家企业认为,这起官司的败诉也敲响了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警钟。&我从下岗女工的身份起家,对这些东西完全不懂。以后不能只低头摊煎饼,也要抬头保护品牌。&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楠说。
  知识产权
  企业的必修课
& & 通过了解发现,孟良崮与六姐妹两家食品企业,因地处较偏远的沂蒙山区腹地,经营者品牌意识相对不足。在打这场官司时,两家企业聘请的当地县城律师从未接手过知识产权类案件,这方面的经验近乎于零。而原告王均国比较具备相关意识和常识,他的代理人是北京精通知识产权案件的知名律师,在诉讼操作过程中占有较强优势。
& & 浙江人曾祥信在山东临沂市区从事商标事务与产权服务工作,在他看来,当地有大量企业甚至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也不够重视品牌维护,&这与江浙一带完全不一样,我们那里的老板开始做企业,就会充分规避品牌风险&。&应该在自己的商标注册时,就将相似的商标注册上。也要随时监控市场,一旦发现被模仿的风险就要第一时间应对。&曾祥信说。
& & 目前,孟良崮食品有限公司与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正在为申诉紧张准备。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楠表示,将聘请精通知识产权的北京律师。严峻的现实,将这个曾经的下岗女工逼到了知识产权维权一线,或许也将倒逼出一些地方企业的品牌风险管理意识。(徐宁康 &申照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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