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边境地区通行证申请表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须知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须知
  凡前往边境管理区(广东省深圳、珠海除外)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申办《边境通行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因公出差;
  2、经商贸易、承包工程、客运运输;
  3、进行学术交流、会议;
  4、探亲访友;
  5、有组织的参观、学习、旅游;
  6、有其他正当理由。
  *一人一证,未满十六岁不单独发证,由家人或监护人携行(携行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1、本市户口的:
  到莲花山边防派出所领取或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将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和派出所签加意见并盖章,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送交本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派出所签加意见盖章后,持申请表及身份证到莲花山边防派出所审批发证。
  2、非本市户口的:
  (1)属外地出差到本市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到莲花山边防派出所领取或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将申请表,交接待单位和派出所签加意见盖公章,持申请表及身份证前往莲花山边防派出所审批发证。
  (2)属长期被聘用在本市和内联单位的外地人员,凭《居住证》和聘用单位证明到莲花山边防派出所领取或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将申请表交聘用单位和派出所签加意见盖公章后,持申请表及身份证和暂住证前往莲花山边防派出所审批发证。
《边境通行证》为免费办理事项。
本站提供之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确切内容以正式文件及实际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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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 禺 区 公
安 分 局 版 权 所 有™去西藏《边境通行证》办理指南(北京地区)
备个档,由&迪尼熊&于&&20:30&编辑&
http://elvxing.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0329&&&
个人办理边境证需准备材料
1.&户口本原件(京籍户口)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3张一寸白底彩色近照
4.&①工作单位留存档案的,需带着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科开据的介绍信。
②工作单位没留存档案的及无工作的个人,需携带个人档案所在地开据的介绍信。(这两条各城区是原则性把握的,需致电所在城区再次确认)
③外地来京且办有暂住证的,且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须去暂住证所在区县街道开据介绍信,并去暂住地公安局办理,不用回原籍。
5.&以上资料带齐者,立等可取。
主要城区可办理边防证的人口管理处&电话及地址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含原崇文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地址:金宝街52号&乘车路线:&24路,713路外交部街下车.地铁5号线灯市口站出C口
西城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地址:&西城区新壁街3号(门十字路口角偏西)
宣武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7:30
地址:虎坊桥十字路口角
乘车路线:105路虎坊桥下车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电话:538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地址:红领巾桥角(路边有蓝色大牌子写着公安分局)
乘车路线:731,840内环红领巾桥下车
海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一站式服务大厅
电话:1967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地址:阜石路67号甲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路&(西三环航天桥银都大厦,空军总院对面)&
乘车路线:335路西钓下车
丰台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电话:1156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地址:丰大街26号新楼
乘车路线:335路东大街下车
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地址:新华北街35号
乘车路线:316岳庄或黄木厂下车
地区需办理边防证地区一览
边防证(即中华人民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如果去地区(县、县、县、县、康麻线、县、岗巴县、定结县、县);地区(县、隆子县、县、县);地区(县、郎县、县、默脱县);地区(县、县、噶尔县);珠峰、口岸就必须办理办防证。
当地也可办理边防证,需带身份证原件或驾照。周六日、节假日休息。需交当地旅行社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目前自己前往武警边防总队办理不予受理,一般费用在50元左右,加急100元,旺季随行就市可能更高看你会不会砍价了。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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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第三章&《边境通行证》的申领第九条&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业务培训、会议、从事采访、创作等活动;(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第四章&《边境通行证》的签发&&&&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第十六条《边境通行证》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第十七条&&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第十八条&《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第十九条&《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第二十条&《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第五章&《边境通行证》的查验第二十一条&&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效证件,经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查验后,才能进入边境管理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有权阻止进人边境管理区:(一)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二)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三)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四)《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五)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签发《边境通行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件收费收据。证件收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边境通行证》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教在北京办过去西藏的边防证的问题
各位XDJM,本人8月去西藏旅游,准备办理边防证,搜索的办公电话都没有对的,经过在论坛里搜索,得出以下流程:1.准备一份单位人力资源盖章的介绍信,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朝阳区),户口本(集体户卡片);2.因为单位在海淀区,所以可以去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办事中心(阜成路6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户籍接待窗口递交资料即可当时办理;3.开的地区如下: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樟木),定日县,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珠峰,樟木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林芝地区:朗县,米林县,察隅县,墨脱县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双湖特别区不知道上面总结的对否,请知道的XDJM及时纠正,就这两天办了,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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