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文件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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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企业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他们作为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同样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只要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因此对职工代表应有一定的素质要求。一般来说,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
&&&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机关以科室为单位。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在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连选可以连任。《工会法》和工会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因此,一些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的企业,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届期一致,即三年或者五年。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业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补选办法和程序与选举职工代表的办法和程序相同。
&&&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还规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一般情况下,当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要求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依次是: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要求;工会及时调查核实;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将撤换决定报告企业工会并由工会备案;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的缺额。
&&&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一书,该书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国工人出版社华东发行部负责本书的发行工作,需要者可与该部联系,咨询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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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作用的发挥(新)试题.ppt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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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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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代会职工代表发言内容
职代会职工代表发言内容
职代会职工代表发言内容党的十六大要求: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由此引发了我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思考。
思考一,让职代会多一点职工代表的声音。职工代表大会原本就是企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集中职工智慧,实行民-主决策,共谋企业发展一个主渠道。而就目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来看,让人感到领导干部的声音多了一些,职工代表的声音少了一些,甚至根本听不到一线工人的声音。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组织者人为的把职代会设计成了程序会。认为开职代会还不是走走形式,让职工代表听听报告,举举手就行了;第二,认为职工代表素质低,提不出多少有价值的意见来。职代会的文件会前不让职工代表充分讨论,会中对职工代表的发言也不认真整理归纳,会后更不收集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三,领导干部“依靠”观念差、民-主意识淡保有的领导干部听不得不同意见,更有甚者压制民-主,根本不给职工群众说话的机会。那么,怎么才能让职代会多一点职工代表的声音呢?我认为至少有三条途径:一是在职代会正式召开之前,组织“企业领导答职工代表问”活动。让职工代表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让职工代表把心中的疑问倒出来,让职工代表把对企业最好的建议献出来;二是在职代会期间给职工代表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对职工代表比较典型的提案和建议,让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陈述,一方面体现企业对职工代表意见的重视,另一方面可以激发更多的职工向企业献计献策;三是对职代会期间职工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处理进行专题报告。真实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在职代会期间,对文件和有关事项的讨论、审议情况,并对职工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思考二,重点问题专题报告。要突出职代会的重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报告的问题,报告的议案是关键。只有把报告内容的说清楚,把报告的问题讲明白,把报告的议案全盘托出,职工代表才能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才能有效的参与。纵观企业职代会的现状,普遍存在着总体报告,概括性报告,是一般我认为凡是企业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新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焦点问题都属于企业的重点问题。专题报告就是将重点问题形成职代会书面文件,在职代会正式会上列为专题报告议程,或者列为职代会书面发言文件。这样做既可以明确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主题和目标,又可以便于集思广益,从而达到突出职代会的重点,提高职代会质量的目的。
思考三,重大问题召开专项职代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要求,“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过重大的教训。成功的经验是:九六年我处在八个运输车队推行了“工效挂钩”的考核办法,主体方案是,将司机的差旅费和20%的工资拿出来浮动,完不成任务按比例扣司机的差旅费和工资。这个考核办法由于触动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加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成份,刚实行就在职工中炸开了锅,车队从干部到司机都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四月底,五月初处工会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处党委、管理处提出了召开“工效挂钩”专项职代会的请示,得到了处党委、管理处的采纳。专项职代会上,通过再次宣传实行“工效挂钩”考核办法的意义,修改了不合理的条款后,新的“工效挂钩”考核办法得到了通过,实施后职工队伍十分稳定。重大的教训是:二ΟΟ一年管理局全方位实施的“减员增效”改革方案中,由于没有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在操作程序、配套措施都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就盲目规定各单位减员人数,造成了全局上下的混乱和恐慌,最后出现了震惊全国的“6?18”事件。其实,当时有很多人都提出,应该先定岗定编后协解,先确定全局用工总量后决定减员人数。如果当时管理局对涉及面这么广,与职工利益关系这么大的改革方案,及时召开一个专项职代会,最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依靠职工群众搞改革,情况就有可能好的多。因此,我感到,贯彻党的依靠方针群众就应该重大问题召开专项职代会,让大家去讨论、去审议、去作出决定。
思考四,将“团组长联系会”改为“团组长(扩大)联系会”。理由之一:目前的团组长联系会,一般来说都是讨论和审议,职代会闭会期间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要使讨论和审议的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就要集思广益,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和建议。理由之二:团组长的构成大多数是厂(处)行政领导和工会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代表的是企业的领导阶层,企业的重大决策仅限于代表团组长参与,实际上就没有发挥职代会的功能。理由之三:企业讨论、审议不同性质的问题和方案,就应该侧重相关行业、相关人员的参与人数和意见。理由之四:企业讨论、审议涉及工人,特别是一线工人切身利益问题的事项,应该有一线工人的声音和意见。因此,目前的团组长联系会应改为团组长(扩大)联系会议,让专业人员、车间(队)干部、一线工人的代表参加到联系会上来,共同决策企业的重大问题。
思考五,充分发挥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是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因此,充分发挥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也是加强职代会工作,提高职代会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是要定期开展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活动。要按照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确定每季度或年度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内容,每次活动突出一个主题,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一次活动,就要有一个收获,就要有一份贡献。其次是及时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相关成员参与企业重大事务的管理。职代会闭会期间,企业出台的新规定、新政策、新决策,应该先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预审,这些规定、政策、决策实施后,再组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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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代表大制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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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总工会文件
白山工发z2009{6号
关于规范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国省直企事业工会,市直行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企事业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吉林省总工会关于企事业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相关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督、指导、提高和推进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工作,切实提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开展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申报审批制度
1、5、企事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上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申报审批单》后,按照上级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完善会议筹备工作,在得到上级工会组织认可的批示后,方可组织召开会议。
6、2、职工代表大会常务代表会议制度。大中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实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临时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常务代表会议协商、审议、表决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常务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人常务代表等构成,工人常务代表人数应占职工代表大会常务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工人常务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工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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