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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预防·在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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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如山铸军魂
南京军区某集团军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的调查与思考
陈岩 张明军
利用法制教育时间开设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小讲堂
在政工网上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
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到基层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宣讲
用知识竞赛、辩论会等形式搞活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
在训练间隙开展法制教育
&&&&编者按&2001年,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南京军区某集团军炮兵旅开展了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试点。随后,这项教育在整个集团军全面铺开。该集团军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颁发的《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坚持把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活动,作为培育官兵战斗精神、提高官兵履职本领的有效载体,为战斗力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他们的做法,为全军部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陈岩 张明军&&&&盛夏时节,笔者踏访南京军区某集团军的座座军营,探寻他们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活动的有益实践。所到之处深切体会到,在这个集团军,从战士到干部,从基层到机关,通过掌握法律、规范言行,从而用法律武器培育战斗精神、提高履职本领的意识深入人心。&&&&&正如官兵所言:“一支视法规纪律为天职的部队,一支视职责如生命的部队,才是一支战无不胜、所向披靡的雄师劲旅。”&&&&预防战时临阵脱逃、投降……是不是看低了官兵的觉悟?他们一度难以接受———&&&&如何填平崇高追求与底线的落差?&&&&说起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还真有一个官兵从难以接受到坦然面对的过程。这个集团军某装甲旅副政委张宙清楚地记得当年他任保卫科科长第一次授课时的情景。&&&&&课堂上,他刚开宗明义地列举出投降罪、军人叛逃罪、战时违抗命令罪等罪名,台下的官兵就开始窃窃私语。问其究竟时,大家便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是不是看低我们的思想觉悟了,我们绝对不会投降;以前的教育都是讲英勇善战、誓死完成任务,怎么突然大张旗鼓地要求不能犯罪,这标准也太低了吧?”&&&&&官兵的反映,引起了旅党委的重视,他们分析认为,官兵之所以不理解,原因就在于以往对军人履行职责正面灌输教育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少,导致基层官兵一时转不过弯来。&&&&&于是,旅领导分头到连队与官兵座谈,澄清了模糊认识:英勇顽强、宁死不屈,是军人履行职责的崇高目标,而防止因违反职责导致犯罪,是依法对军人履职尽责的行为进行规范,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就是为了让官兵向着模范履职尽责的崇高目标努力,同时发挥法律武器的规范约束、惩治威慑功能,明确行为底线。&&&&&无独有偶。这个集团军司训大队教练班班长靳建波被评为军区“百名优秀士官”,并被作为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的正面典型广为宣传。一时间,此事让官兵很难理解:“先进咋和犯罪扯到一起了?”面对官兵的议论,连靳建波自己也感觉不是很光彩。&&&&&面对官兵的疑惑,大队政治处主任罗光利用政工网《主任在线》栏目,与官兵互动交流:“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军人履职尽责行为,履职尽责做得好就是榜样,严重违反职责就构成了犯罪;宣扬典型与预防犯罪,前者是对军人履行职责的正面引导,后者是对严重违反职责的惩戒,二者并不矛盾。”罗光的一席话让官兵心里豁然开朗。&&&&&如今,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在这个集团军中是官兵依法履职尽责的基础课、必修课。采访中,笔者发现,从机关干部到连队战士,人人都能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目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以及开展教育的重要意义讲得头头是道,依法履行职责在这里扎下了根。&&&&私自离队不是小问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危害不浅……激发教育热情,从纠正认识偏差做起———&&&&从违纪到犯罪的距离到底有多远?&&&&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这个集团军政治部曾对官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个别新兵由于不懂法,认为私自离队几天顶多给个处分,没什么大不了的;还有的官兵认为,自己不求太好也差不到哪儿去,顶多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根本与犯罪不沾边。&&&&&该集团军领导分析认为,从违纪到犯罪的距离到底有多远,部分官兵在法律知识学习和心理认知上还有差距,依法规范履职尽责行为的意识有待强化。于是,集团军下发的教育提纲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典型事例:某旅榴炮营新兵小曹因训练艰苦私自离队。连队给小曹的父亲打电话指出,《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家里配合做好工作,劝小曹返回部队。小曹的父亲在小曹到家当天就乘飞机送他归队。事后,小曹因私自离队受到警告处分。&&&&&小曹险些犯了逃离部队罪,为官兵敲响了警钟。在教育活动中,这个集团军因势利导,教育引导官兵认识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违纪与违法犯罪只有程度的不同,没有性质的根本区别,如果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规范履职行为,有时违纪与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他们还以此为契机,查找违纪和犯罪的苗头,使官兵认识到疏忽大意就有可能泄露军事秘密,不认真履行职责就有可能擅离、玩忽职守。&&&&站岗打瞌睡,报复他人藏枪机……众多案件都是由细小问题未及时化解而酿成,通过剖析令人警醒———&&&&如何在普遍教育中解决个别问题?&&&&去年,该集团军所属某单位发生的一件事,立即成为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的典型事例。&&&&&战士小孟与同班战友小王发生口角后,一直怀恨在心。一次训练时,小孟偷偷拆下小王的自动步枪枪机,扔在宿舍门前的草地里。当时,连队正在开展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战友们立即议论起来:“小王会不会因损坏武器装备被判刑?”“班长会不会因渎职被追究法律责任?”&&&&&小孟本意只是想让小王因丢失枪机受批评,没想到问题的严重性,见事情闹大了,就主动将枪机找了出来。小孟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理,这件事也引起了该部党委的重视,他们结合上级通报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许多案件都是由于一些小矛盾、小纠纷没有及时化解而酿成的。&&&&&由此,该部党委认识到,教育活动既要通过普遍教育让官兵掌握法律知识,也要盯着问题做工作,在普遍教育的同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查找案件事故苗头,切实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更好地做好预防犯罪工作。于是,他们在官兵中广泛开展了化解矛盾纠纷、查找问题隐患活动。&&&&&某团二连战士小王、小张夜间站岗时,把枪放在一边打起瞌睡来,被查哨的教导员碰了个正着。连队党支部研究决定,给予这两个战士纪律处分。团领导认为,此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于是,在全团官兵中围绕此事认真开展讨论,使大家认识到站岗打瞌睡平时是失职,战时可能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从那以后,这个团再也没有出现过站岗打瞌睡的现象。&&&&军法,在官兵的心中是不敢越半步的“雷池”,对其畏而远之……法规纪律牢记于心,离不开耳濡目染———&&&&如何让依法履行职责走近官兵?&&&&该集团军经过了解发现,官兵对法畏惧有加,不愿接近更不愿接触。他们认识到,要让军法从高高在上走近寻常官兵,需要通过耳濡目染的引导和警示,激励官兵依法履行职责。&&&&&在该集团军工兵团,处处都让人感受到职责重于生命的浓厚氛围:营门前“使命”、“精武”等字样的巨型石刻,营区里“保密就是保安全”、“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等警示牌,文化长廊内展示立功受奖官兵事迹的灯箱……生活工作在这样的环境里,履职尽责的激情便会油然而生。&&&&&去年3月,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高来夫率领由海军、空军和济南、南京、广州军区检察院检察长组成的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宣讲团深入部队宣讲,在这个集团军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在某装甲旅以预防违反职责犯罪为题材的创作表演盛行,单口相声《偷懒,就送你上军事法庭》、《大意铸成大错》,快板《擦亮眼睛》等作品,成为脍炙人口的佳作。擅长绘画的官兵,根据可能发生违反职责犯罪的行为创作了200余幅漫画作品。旅里还把他们的作品收集整理,编成了口袋书、扑克牌,成了督促官兵依法履行职责的好帮手。&&&&&同样,具有法律特长的官兵一时走俏军营,部队为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他们的“酵母”作用也为部队带来可喜变化。装甲旅副指导员洪文辉自学法律并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部队给他专门时间搜集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有关资料,古今中外一应俱全,令官兵们大开眼界,洪文辉也就成了大家经常请教的辅导员。这还激发了大家学习法律的热情,这个部队先后有600多人报考了法律自考,其中近400人拿到大专、本科文凭,5人通过了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军人荣誉至高无上,距离最高价值追求近了就远离了违法违纪……预防违反军人职责犯罪从正面引导———&&&&如何激发官兵爱岗敬业的热情?&&&&今年年初,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为全军和武警部队下发了《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讲座》教育光盘,该集团军以此为契机,在新兵中广泛开展依法履行职责教育,引导新战士牢固树立军人职责意识,增强法纪观念,扎实迈好军旅第一步。&&&&&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令新兵们茅塞顿开,给他们从法制根源上浇灌了依法履职尽责的营养。在该集团军某师,1700余名新兵在教育结束时,纷纷写下决心书,表示一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履行好岗位职责。&&&&&据该集团军领导介绍,他们对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预防违反职责犯罪,比如对通信兵重点预防隐瞒、谎报军情和拒传、假传军令,对卫勤人员重点预防遗弃伤病军人、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从而更好地激发他们爱岗敬业的积极性。&&&&让官兵在平时体验“战场”……预防违反职责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培育战斗精神、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预防违反职责犯罪如何为提高战斗力服务?&&&&战斗力是军队建设的核心,是检验部队全面建设的试金石。该集团军领导对此认识清醒,坚持把预防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培育官兵战斗精神、提高官兵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上。&&&&&去年初,该集团军政治部到部队了解教育情况,很多官兵反映,预防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等妨害作战秩序的犯罪,还只停留在口头上,缺少实践和战场体验。为此,集团军政治部提出:“不但要在演习中增加战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还要在政治工作演练中增加妨害作战秩序犯罪所有内容,真正让官兵在近似实战的环境中体验‘战场’。”政治部的意见,得到了集团军领导的一致赞同。&&&&&去年11月,这个集团军组织的“利剑2008”演习拉开帷幕,硝烟还未散尽,出现了令官兵耳目一新的情景:只见一队队战俘登记、后运、收容,整个过程有条不紊,战场管理秩序井然。更多的基层官兵则反映,在“战场”感悟军人职责,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不容有丝毫的疏忽和懈怠,“因为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关乎战斗的胜负和战友的生命”。&&&&&对战斗精神培育而言,没有天生的勇士,只有百炼成钢的战士。平时长期军人职责的教育、规范与强化,关键时刻就能显示出强大的精神力量。&&&&&2006年9月,某团演练海上坦克装载。涨潮时,由于车下指引人员失误,坦克三营驾驶员胡春初驾驶的坦克瞬间滑落于海中。当海水没过头顶时,他清醒地意识到,如果此时发动机熄火海水倒灌进排气管,就会导致发动机报废,损失巨大;如果不放弃驾驶,自己可能会窒息而亡。关键时刻,他以过人的毅力屏住呼吸,控制住身体,脚始终不离油门踏板,凭着感觉和娴熟的技术驾驶坦克一下子冲上装载踏板。顿时,岸上亲眼目睹这惊险一幕的官兵一片欢腾。团长当场宣布,为胡春初记三等功一次。&&&&相关链接&&&&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法沿革和种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法沿革&&&&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题的命令》,这是我军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最早的法规。&&&&&解放战争时期,各野战军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军法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法律规定分散于这些军法条例之中。&&&&&建国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先后起草了《暂行军法条例(草案)》和《军事刑罚暂行条例(草案)》。随着军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推进,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法律制度得以逐步完善。&&&&&我国第一部统一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刑事法律,是1982年颁布施行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年,这个条例经修改后被纳入国家刑法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军队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相关配套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侵害客体和对象的不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可分为五大类,共31种罪名。具体为:&&&&&危害国防安全的犯罪:包括投降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妨害作战秩序的犯罪:包括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违抗命令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传、假传军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虐待部属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逃离部队罪。&&&&&危害军队战斗力物质基础的犯罪:包括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预防宣讲在军营全军和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会议召开
本报北京1月25日电田毅报道:全军和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昨天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检察工作,研究部署今年主要任务。
会议要求,以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确保军事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成果,教育引导军事检察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原则,切实用习主席改革强军战略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深入学习领会五大发展理念,立足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开创军事检察工作新局面。
会议指出,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按照军委、军委政法委和最高检的部署要求,更加有力查办职务犯罪,更加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加强化诉讼监督,更加扎实推进军事检察体制机制改革,更加重视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纯洁巩固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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