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的反房租钱转高利贷借钱有什么条件有风险吗?如果有风险,在什么条件下有风险。

惊魂民间借贷:一不小心就被骗 借20万写50万借条
民间资本游走灰色地带□本报记者 高改芳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再加上最近两年兴起的P2P网贷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等,民间资本进军金融生态各异,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在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越来越多的P2P公司跑路、非法集资、各种民间金融公司相互串通、高利贷形成“一条龙”产业……尤其是一些民间资本披着金融创新或的外衣,游走在灰色金融地带,极易引发风险。专家认为,对此类灰色金融地带的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敢于“亮剑”,对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灰色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监管和精准打击。跑路的P2P6月29日,针对“e速贷”非法集资一案,广东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鹅城”发布通报,称“e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丘某琼等11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逮捕。此前,此案件已被广东警方定性为非法吸存,经过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利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累计达数亿元。而上海的P2P网贷平台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晋兴资产”)实际控制人王冕将公司资金划转至其个人账户后不知所踪。晋兴资产管理层发现实际控制人失联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材料显示,王冕实际上还控制着海兴领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兴公司”)。王冕共从这两家公司转走资金约15662万元。截至报案时,晋兴资产账上共有资金414万元;未到期应收账款50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约928万元;未兑付投资人资金约4.32亿元;涉及投资者人数2156人。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晋兴资产的办公地点在上海市淮海西路的环贸大厦,是上海地段的高端商务楼,租金昂贵。但王冕失联后,投资者们才发现,晋兴资产尚拖欠6月份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约230万元。让人意外的是,晋兴资产的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金为1亿元。但晋兴资产实际控制人王冕将公司股份转让给严爱民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则显示公司实缴0元。据了解,认缴资本就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则是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2014年3月起,公司法调整以后注册资金取消下限。也就是说以前最低3万注册资金现在最低1元就能注册了。此外还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举例而言,如果你想成立一家注册资金1亿元的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注册资金1亿元,出资时间写2045年。那么营业执照上直接写注册资金1亿元,可以到2045年再出资。这里的1亿元就是认缴,到2045年前的这段时间内往公司基本户存入1亿元,再办理验资报告,申报入资信息,这时候1亿元才叫实缴。可见,晋兴资产就是一家并没有实缴资本的空壳公司。而且,晋兴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王冕对“失联”似乎早有准备。工商资料显示,晋兴资产成立于2014年8月。2014年11月,王冕就把晋兴资产50%的股份委托严爱民代持。同月,晋兴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严爱民。于是王冕成了晋兴资产的幕后控制人。从2015年初开始,王冕将公司的资金逐渐划转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和个人账户,合计金额约1.5亿元。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晋兴资产和海兴公司所募集的资金大多没有真实投向。目前可掌握的投资项目只有一个是和平安创投合作的5000万元项目。目前晋兴资产“未到期应收账款5000万元”即指该项目。项目预计收益率为5%,而晋兴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率为7%-9%。此外,晋兴资产还提供了一份与“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显示,晋兴资产自日至日止,在5500万元额度内,有权根据借款人需要向借款人分次发放借款。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个项目涉嫌虚构,只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营造继续经营的假象,伺机把晋兴资产的资金转出。知情人士分析,从晋兴资产和海兴公司从注册成立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情况看,其控制人王冕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实从事网络借贷业务。该人士反应,王冕系1978年出生,早先从事过钢贸业务,对虚假注册公司以及可钻的金融漏洞颇为了解。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26日,2016年累计有停业及问题平台505家,其中良性退出(停业、转型)的平台数量为238家,占比接近50%。跑路类型的平台数量今年5月有20家。截至6月26日,6月已有22家跑路。而2015年同期,5月跑路平台数量高达37家、6月跑路平台数量高达54家。跑路平台运营时间相比之前有所延长,运营时间长于1年半的平台占了大多数,这也表明纯诈骗平台的数量出现下降,跑路的主要原因变成自融、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糟糕的外部环境导致平台选择跑路等等。惊魂的民间借贷除了卷款跑路,也有一些P2P网贷公司、小贷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等参与到民间高利贷的灰色链条中,其中不乏为投资者设的欺诈陷阱。因为买房急需资金,而银行的贷款又一时放不下来,上海的张先生在房产中介“S房网”推荐下,联系了一家P2P,张先生被告知要先去人民银行进行征信资料调取。张先生来到上海市南苏州路333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后,竟发现沿途“XX金融”或“XX贷”之类的公司。此外,散发业务传单的业务员遍布征信中心道路两侧。不一会儿,张先生手中已捏着20余张各式名片,大部分都冠以“XX银行”字样及标识,但张先生询问后得知,他们与正规银行之间毫无关系。不错,这些就是民间借贷公司。办好征信材料后,张先生来到中介提供的一家“XX贷”P2P公司。这家公司同样位于浦东某甲级写字楼内。看过征信材料后,他们告诉张先生,有两种借款方式:一是通过张先生名下的另一套住房进行抵押借款,流程相对快捷;二是依据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借款”,但手续更麻烦,利率也会稍高。因为放款速度快、借贷利息相对较低,张先生决定采用抵押贷款,对方说次日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及签署合同。签署合同时,张先生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并未出现,借款给张先生的是其公司一位人员。而且张先生拿到借款时,要第一时间还利息,且利息要还给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与张先生签借款合同的是张三,而相关利息(符合最高法院4倍利率规定的部分)以及“咨询费”(超出部分)收据却是由李四签。未来“XX贷”公司一旦不予承认,张先生的数万元高额利息就可能白付。警觉的张先生要求“XX贷”的这两名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另行签署文字证明张三授权李四代收利息费用。他们不情愿地表示,此前从未有过这个操作,认为没有必要,但张先生没有妥协。在银行转账之后,张先生签署了相关收据。随后,该员工拿出一份“抵押房产授权处置协议”要张先生签字。张先生发现,明明是借款1个月,该文件却写成授权时间为1年,而且张先生要把自有房产授权其再抵押及其他操作。想起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所称:“7天内房产证暂押在中心,7天后债权人将其取走。借款到期后,双方应来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时,张先生不寒而栗。这表明,如果张先生不慎签了字,那原本1个月的“抵押期”被偷梁换柱成了1年,而且张先生的另一套房产还被授权由“XX贷”公司随意处置,后果不堪设想。这份奇怪的授权书,张先生本人没有签字,对方竟什么也没说。灰色的高利贷链条由于缺乏监管,操作不规范,涉足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万分谨慎,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金融欺诈。上海的程女士就几乎因为借了高利贷而家破人亡。据程女士介绍,她平时喜欢到棋牌室打牌,2014年1月,程女士向棋牌室的金先生借了10万元打牌,利息1.25万元。借了四个月后,2014年5月,程女士连本带息还清。有了这次经历,程女士不但没有收手,反而更加信任金先生。2014年8月程女士又向金借款10万元,金直接扣掉1.3万元利息后,将8.7万元现金交给程女士。程女士称,在金的威逼利诱下,她写了20万元的借条。同时,程女士还想和她的小姐妹何女士合伙开棋牌室,又向金借了20万元,但写了50万元的借条。为此,程女士把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都抵给了金先生。2015年7月,金把部分债权转给林先生,并且70万元的借条改成80万元的借条让程女士签字。程不同意,几个人又是哄又是骗,还放打人的录像给程女士看。这些人告诉程女士,不要担心,到时候只要还10-15万元就可以了。程女士于是在借条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接下来就更戏剧化了。据程女士介绍,80万元借条写好后,林先生转了80万元到程女士账上。然后,金、林和她一道去银行取款。提出80万元现金后,金、林给了程女士一个黑色的包用来放钱。出了银行的门,程女士把包里的钱全给了他们。后果就是,程女士坚称只借了10万元钱还搭上了自己的房产证。而金、林则一直向程讨80万元欠款。2015年9月,林先生起诉程女士,要其还钱。11月,程女士一审败诉,提起上诉。但从法律证据角度来说,对方有程女士签名盖章的借条、银行转账证明、银行取款的监控录像……而程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一审和二审皆以程女士败诉告终。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表示,“灰色民间金融”,就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游走在非法与合法之间,甚至是涉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其他犯罪形式。杜跃平称,一些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纠纷,甚至可以用“恐怖”二字形容:有家破人亡的,有老人被逼而病危甚至死亡的,有居住房屋被高利贷放贷人指定第三人强行低价买走的……而且“灰色民间金融”呈现出“一条龙”生态链:甚至有个别律师为这些灰色民间金融服务,拟定好有关利息、赔偿金的所谓收条,个别公证人员为高利贷人员作好各种公证书;个别律师帮助高利贷放贷人把抵押房屋变现;后期有类似“打手”的人员将暂时还住在抵押房屋内的受害人及其家属赶走、并砸坏抵押房屋内厨房、卫生间……更有银行个别领导和员工,充当“灰色民间金融”的中介人员,为高利贷公司介绍客户。为追逐利润,部分正规金融机构的人员甚至用自有资金参与到高利贷链条中。从泛亚到e租宝,从晋兴资产到e速贷,再到无所不在的民间高利贷……从大量的平台跑路事件和灰色金融泡沫破灭案来看,放纵灰色金融野蛮生长极易引发风险。专家认为,
是各种利益群体和复杂矛盾的交汇点,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全局性、渗透性和敏感性,需要专业而严格的监管。杜跃平建议,相关部门应该改变目前的治理不力状况,真正综合治理合力办案,包括设立必要的通报和联合办公的机制,对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灰色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监管和精准打击。遍地都是坑的P2P,你该怎么选择?关注腾讯财经微信公号(financeapp),回复关键字“P2P理财”,就可以看到答案啦。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腾讯财经(finance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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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啥可以查你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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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业高官“下海”频繁,几乎已成为一种常态。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2012年以来已有至少49位“一行三会”官员离职下海。离职后,这些官员大多去了与原职务关系紧密的领域。界面:中国新一代精品新闻网站,每日呈现300条精彩商业报道、全球及中国重要时政报道、最酷的乐趣报道。点击进入界面网站更多精彩内容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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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高利贷,高利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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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界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二、高利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年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为高利贷。如果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年利率高于这个标准,定性为高利贷,到期借款人如不进行归还,那么进行诉讼时,此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的高利贷利息过高,超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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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界定高利贷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
一、高利贷要怎样界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个人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属于高利贷行为,并且法律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它是犯罪行为,但是在催债过程中如果债权人采取了不当措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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