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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你了解《劳动合同法》吗? - 今日头条()
“法治在线--以案释法”昭通特别节目--《大家说法》本期《大家说法》----关注《劳动合同法》主 播 :安 然嘉 宾 :雷永贤(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节目编辑 :凌红梅、安 然责任编辑 :曹 俊节目监制 :佳 枫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那些条款呢?(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做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关注与自已切身利益那些直接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除此之外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在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上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如果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已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会终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未成年劳动者采取了那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呢?劳动关系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下就是童工了,法律是禁止的。由于未成年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仍处于生长发育期,以及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因此,法律对未成年劳动者依法采取了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禁忌的劳动如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应当对未成年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分别在以下阶段对未成年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3)招用未成年劳动者,应当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处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劳动行政部门合法《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劳动者需持证上岗。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实习这种行为能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确认实习生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将面临毕业的在校学生已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普通的勤工助学的实习区别对待。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到用人单位实习,其在用人单位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工作,通常会被认为是就业,而非实习,这种情形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其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编辑:陈 言、思 明编审:李 耘来这里看看我、听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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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6 今日头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有了解劳动法的吗?_百度知道
有了解劳动法的吗?
我朋友的做法的确有错在先
但是公司扣除离职前的所有公司是否合法,在京东三河一家公司上班 当时就签订一份单方面合同 合同注明?这个公司多次扣除工人工资
无人能从劳动局要回公司
可见根深叶茂
能否有别的方法要回工资?如果要扣的话
应该扣除百分之多少:所有解释权归公司?应该去哪里投诉或者要回工资?如果公司扣除所有工资不合法,没有休息:事前他没有写辞职报告
也没有和领导反映公司决定扣除他六月份及七月份的中上旬所有工资《此公司已经用本方法扣除若干工人工资》请问。公司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注意。公司的工资按基本工资+效益提成我朋友本月25号辞职去了另外一家公司,没有三险我有一个朋友
可能路很漫长但祝您成功维护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法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调解。要有确凿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情况就能胜诉违反劳动法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走企业辞职正常途径离职是要被处罚的,调解无效可向法院提请诉讼,处罚标准必须在公司文件里明确标明。没有交社保的企业是违反劳动法的
那对方公司扣除全部的工资也是合法?
首先是单方面合同没有双方签字各持一份是违法的。【他拿不出有您签字的合同】。其次工作超过8小时不按加班给付工资是违法的。【您要找证据,越多越好】。最后没有在公布的公司人事文件中规定自离惩罚标准,而单方面因此事决定扣除全部加班工资是不合理的。如果文件中写明自离惩罚标准是未发的所有工资,而事实上您的自离造成对企业的影响很大才是合理的。劳动法没有对惩罚力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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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人员流动性强的小型私营企业打工都会遇到这种问题:1、用人单位拟定格式用工合同,且只有一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2、劳动者打心里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方便随时跳槽;3、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押劳动者1~2月的工资。
你朋友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显然与劳动法相违背,但是,从某种程度来说,用人单位占据主动(毕竟你要找单位要工资)。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说,劳动者也占据主动,可以随时跳槽,特别是用工旺季,用人单位除了不发押着的工资也别无他法。
所以,每个人都要量力而行,用人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规矩,这些规矩大多是符合同行业情况的,出了你朋友的这种状况,只能沟通解决。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种事情,劳动者负有举证义务,而基本上是无力举证的。只能再跳槽前做好各种打算:要...
也就是说,要是就不给工资,也没办法了呗
能否用不做社保作为离开公司的借口?
这是中小私营企业用工的普遍现状,劳资双方是重诚信而不重法律的,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确实很难解决了,原因之前说得很清楚了。没交社保也很难作为离职借口。因为:1、你很难举证,你手里连劳动合同都没有,你跟单位的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如何来要求单位给你买社保?(曾经有个企业,被工作了五六年的六七个员工状告,最后也因为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被法院驳回)2、从诚信角度而言,你这个朋友确实是不负责任的离职,是没有诚信在先的。
首先,你朋友是有错,但用人单位也好不到哪儿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不为劳动缴纳社保、克扣工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走,无须提前XX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象现在这种情形,你的朋友向用人单位补个书面辞职报告就行了,理由按38条写。其次,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无权克扣。第三,用人单位欠工资,不交社保,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发放工资和补缴社保,记着,社保不是三险是五险,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最后,劳动局者不能要回的话,那就拿着有利于你的裁决或判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吧。
补纳社保怎么个补法
从入职的那个月起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直至离职之日。需要说明的是你第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员工的任何工资,更不要说全部工资了,用人单位无处罚权,有处罚权的是行政法授权的国家机关,这一点,法律规定的很明确。那么,员工就可以犯用人单位的利益了吗?不是的,法律规定,员工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赔偿,但不能扣工资。
首先:原公司是有权辞退,但是你朋友的做法如果没有为原公司造成损失则不必赔偿其次:你朋友在原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都什么内容啊?如果能证明那份合同无效,则可申请劳动仲裁,让原公司赔偿损失,补交保险
1、至于你朋友是否有错要看劳动合同的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2、工资依法是不能够扣的;3、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补缴五险一金。
如果合同是霸王条款呢?
你的问题在劳动仲裁可以全部解决,总之,你朋友胜诉的几率很大
仲裁麻烦吗?
不麻烦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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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局管理哪些事情?_百度知道
劳动局管理哪些事情?
1.劳动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3.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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