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朋友在温江那里适合小朋友玩看守所里面,想存钱给他需要什么?他家里人给了一张不是他名字的农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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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锋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姜正军、李刚、白望聪犯抢劫罪,廖文轩犯抢劫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锋,曾用名黄晓峰,男,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大学文化,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正军,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初中文化,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文轩,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初中文化,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白望聪,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初中肄业,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刚,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高中文化,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晓锋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姜正军、李刚、白望聪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廖文轩犯抢劫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雨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黄晓锋、姜正军、廖文轩不服,提起上诉。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雅雨检公诉诉刑抗(2015)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雅检公诉支刑抗(2015)5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妤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晓锋、廖文轩、姜正军,原审被告人李刚,辩护人汪建国、宋黔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需要补充侦查,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于日恢复审理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黄晓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姜正军、李刚、廖文轩、白望聪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日晚上,黄晓锋以被害人陈甲抢走“女朋友”龚某某为由,邀约姜正军、彭某某帮忙找回龚某某并教训陈甲,同时喊陈甲拿点钱出来。姜正军电话通知李刚、廖文轩,彭某某电话通知汪某、白望聪。当晚,几人前往陈甲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八一路的出租房,但没有找到陈甲住处,通过门卫打听到陈甲住处后,回到黄晓锋经营的南河岸客栈。黄晓锋提供资金,叫姜正军买一点“东西”给大家吃,姜正军联系购买冰毒、麻古后,姜正军、彭某某、李刚、白望聪、廖文轩、汪某在黄晓锋经营的南河岸客栈房间内吸食毒品。其间,黄晓锋到房间分了一小袋冰毒吸食。日早上7时许,黄晓锋、姜正军、李刚、白望聪携带砍刀、甩棍、猎刀再次前往陈甲住处,以陈甲的车挡了别人的车为幌子骗陈甲开门。四被告人进入陈甲房间后,黄晓锋用甩棍殴打陈甲,李刚、白望聪抱住陈甲将其按倒在沙发上,姜正军一只手掐住陈甲的颈项,一只手提着砍刀威胁,陈甲叫出租房内的陈乙报警,黄晓锋叫姜正军把陈乙的手机缴下交给李刚,不准二人报警。廖文轩接到姜正军的电话后赶到陈甲房间,期间用匕首威胁陈甲。黄晓锋先叫陈甲拿50万元出来,后提出最少要拿20万元,陈甲说没有那么多钱,提出给5万元行不行黄晓锋表示最少要拿6万元,后陈甲表示同意,并通过网上银行转了6万元到姜正军指定的农业银行卡上,黄晓锋等人在确认款项已经到账并可以支取后离开现场。李刚将该6万元取出后交给姜正军,黄晓锋表示只要2万元。姜正军给了黄晓锋2万元,给了彭某某1.2万元,给了李刚、白望聪、廖文轩各2000元,自己分得2.2万元。日20时,黄晓锋在雨城区南河岸客栈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凌晨1时,姜正军、廖文轩在雨城区羌江南路136号大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4日,李刚到派出所投案;日10时,白望聪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出租屋被公安民警抓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五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已发还被害人。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晓锋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二)黄晓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日,公安机关抓获黄晓锋后,办案民警在黄晓锋驾驶的川AN2B97轿车内搜到疑似气枪1只编号为2002-1,改装射钉枪1只编号为2002-2,匕首1把,弯刀1把,在南河岸客栈内搜到猎枪子弹3发,空包弹6发。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枪支的鉴定,2002-1号疑似枪支不能正常击发,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002-2号疑似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自制枪,具有杀伤力。(三)廖文轩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廖文轩与王某(已判决)共谋后,雇请杨某(已判决)、李某某、江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将张某甲、张某乙家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幸福村4组张家山(小地名)的3株楠木树盗伐。日晚,廖文轩、杨某、王某共谋后,雇请李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将简某某、袁某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水口村4组袁河嘴(小地名)的3株楠木树盗伐。2014年1月,廖文轩与雅军(绰号)共谋后,雇请杨某等人将付某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塘坝村1组白壶嘴(小地名)茶地中的1株楠木树盗伐。日,廖文轩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黄晓锋、姜正军、廖文轩、李刚、白望聪以被害人陈甲抢走黄晓锋“女朋友”为由,非法进入陈甲住宅,使用砍刀、匕首、甩棍威胁、殴打被害人陈甲,并不准被害人报警,使被害人陈甲被迫通过网上银行转给黄晓锋等人6万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晓锋提出对陈甲实施抢劫的犯意,安排姜正军等人召集人员,确定实施抢劫的时间,决定抢劫的具体金额,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姜正军、廖文轩、李刚、白望聪受黄晓锋的邀约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黄晓锋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可减轻处罚。李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晓锋、姜正军、白望聪、廖文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晓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晓锋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廖文轩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7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廖文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黄晓锋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廖文轩犯抢劫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应数罪并罚。故判决:一、被告人黄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二、被告人廖文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姜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四、被告人白望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五、被告人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六、没收作案工具砍刀、甩棍、猎刀等。黄晓锋及辩护人提出:1.黄晓锋出于争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找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2.黄晓锋不知道姜正军等人在客栈内吸食毒品,没有容留他人吸毒;3.黄晓锋有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构成立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姜正军及辩护人提出:1.姜正军进入被害人家里主观上是帮助黄晓锋解决婚恋纠纷,具有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激烈的暴力行为,故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寻衅滋事罪;2.姜正军有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构成立功;3.姜正军系从犯,原判对其减轻处罚幅度过低;4.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廖文轩提出:自己与黄晓锋等人以黄晓锋的女友被被害人抢走为“把柄”找被害人麻烦并让其“出血”,主观动机是敲诈勒索;殴打被害人是基于“争风吃醋”而发泄不满情绪,并不是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白望聪、李刚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抗诉机关认为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黄晓锋、姜正军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被鉴定人黄晓锋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意见上载明的“本病系自陷违法(吸毒)行为所致”的内容,能够确定黄晓锋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对黄晓锋减轻处罚,属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姜正军积极组织同案人参与抢劫、积极实施暴力行为、事后分得最多赃款,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原判对其认定为从犯与事实不符。3.黄晓锋一直否认提出抢劫犯意和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即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原判认定其坦白与事实不符。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抗诉意见:1.黄晓锋作案时虽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属自陷违法行为所致;经鉴定,黄晓锋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原判对其减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2.姜正军应认定为主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原判认定“1.日晚,黄晓锋出资让姜正军购买冰毒、麻古后,黄晓锋、姜正军、彭某某、李刚、白望聪、廖文轩、汪某在黄晓锋经营的南河岸客栈房间内进行吸食;2.日7时许,黄晓锋、姜正军、李刚、白望聪、廖文轩携带砍刀、甩棍、猎刀等工具,进入被害人陈甲住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抢走陈甲6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日11时许,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被害人陈甲的报警:日8时许,有几名男子持刀闯进被害人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语言威胁,当场抢走现金6万元。公安机关于日对陈甲被抢案立案侦查;于日对黄晓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河岸客栈楼下将黄晓锋抓获,次日凌晨在雨城区羌江南路136号大院外将姜正军、廖文轩抓获;同年11月4日,李刚到派出所投案;日,白望聪在雨城区大北街出租屋被抓获。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晓锋、姜正军、廖文轩、李刚、白望聪及被害人陈甲的身份情况。4.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证实日,陈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银从自己尾号为3615的银行卡上转款6万元至陈丙尾号5410的银行卡的事实。5.人体损伤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经检验,陈甲右上臂有表皮脱落伴皮下出血,右大腿有疤痕。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黄晓锋、姜正军、李刚、廖文轩、彭某某、白望聪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7.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工作说明,证实经混合辨认,被害人陈甲认出日抢劫自己的人有黄晓锋、李刚、白望聪,拿砍刀并提供汇款账号的是姜正军,拿着刀在其面前晃的是廖文轩;证人陈乙认出当天参与抢劫的人有黄晓锋、姜正军、李刚、白望聪、廖文轩;证人龚某某认出系黄晓锋带领廖文轩、姜正军、白望聪等人参与抢劫的。8.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姜正军对作案的地点、取走现金的地点、吸食毒品的地点进行了指认;李刚对取走现金的地点进行了指认。9.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日,公安民警在黄晓锋驾驶的川AN2B97轿车内搜到匕首1把、砍刀1把,予以扣押。日,公安民警在姜正军驾驶的川ALE589车内搜到匕首2把、甩棍一根,予以扣押;同日,公安机关在姜正军的女朋友刘某某处扣押砍刀一把。日,公安民警在白望聪处扣押折叠式匕首一把。10.手机用户信息及通话记录,证实黄晓锋的手机号码在日、14日的通话情况。11.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各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被抢现金,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12.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晓锋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鉴定人分析黄晓锋所患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为自陷违法行为所致,作案时意识清楚。1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月份,龚某某在南河岸客栈认识黄晓锋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后来发现黄晓锋脾气不好,经常吵架,遂与黄晓锋分手了。期间,龚某某又认识了陈甲并与其“耍朋友”。10月14日早上,黄晓锋、姜正军拿着匕首、砍刀冲进龚某某和陈甲的卧室,一起来的还有廖文轩、白望聪以及一个比较胖的小伙子。黄晓锋在房间内对龚某某说“就凭陈甲喊你不要跟我耍朋友,我就要找他要一百万”、“我一直在计划找陈甲拿钱,你用了我那么多钱,我就要找陈甲还”,还把匕首拿来放在床头旁。约半个小时后,姜正军进房间问黄晓锋钱转到哪张卡上。后来,黄晓锋叫龚某某一起回到南河岸客栈。几天后,陈甲在QQ上说黄晓锋拿了他6万元。龚某某知道黄晓锋经常和一些社会上的人在南河岸客栈吸食冰毒,曾经还看见黄晓锋的床上放有两支枪。14.证人陈乙的证言,证实日早上7点过,陈乙听见陈甲喊打电话报警,电话还没打通就有一个光头男子提着砍刀将陈乙的手机收缴了,并有一名穿绿衣服的男子手拿一把弹簧刀站在陈乙边上将其守到。陈乙看见光头男子和一名黑衣男子用刀架在陈甲的脖子上,并将陈甲按在沙发上。其中一名叫“锋哥”的男子拿着匕首在陈甲身上比划、用甩棍打陈甲。“锋哥”提出要陈甲拿50万元,陈甲开始同意给1万元,锋哥说是打发叫花子,并再次用甩棍打了陈甲,让陈甲再考虑一下,不然就叫兄弟伙弄死陈甲。后来,经过陈乙与光头男子在中间商谈,陈甲最后通过网银给了对方6万元。1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黄晓锋给彭某某打电话说其“女朋友”跟一男的跑了,准备去抢回来,再弄这个男的一顿。黄晓锋带领姜正军、白望聪、李刚、彭某某、廖文轩、“娜娜”等人到八一路寻找被害人,因没有找到就回到南河岸客栈。黄晓锋在客栈拿了些钱给姜正军,叫姜正军购买冰毒招待大家。后,有人拿了两小包冰毒过来,大家开始吸食,黄晓锋中途到房间来分了一小包冰毒走。10月14日中午,彭某某再次到南河岸客栈,姜正军分两次给了彭某某12000元钱。此前,彭某某还在南河岸客栈吸食毒品两三次,均由黄晓锋提供冰毒。1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彭某某打电话叫汪某与姜正军一起出去,汪某坐姜正军的车来到八一路,但没有找到被害人。回到南河岸客栈后,黄晓锋买了500元的冰毒,汪某、彭某某等人一起在房间内进行了吸食。17.证人汪某某、朱某的证言,证实汪某某、朱某曾听见黄晓锋说“吃过陈甲6万元的票子”的事实。18.证人陈丙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姜正军向陈丙借过一张农业银行卡。1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姜正军驾驶的荣威车是刘某某的,案发后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找姜正军时,发现该车停在公安局楼下,便用自带钥匙将后备箱打开,拿走了一把黑色砍刀。2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后,田某某将南河岸客栈交由黄晓锋经营。21.被害人陈甲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6月底,我认识了龚某某,之后经常用QQ联系。由于龚某某跟着一个叫“锋哥”的男子,且对她管得比较严,龚某某出来陪我的时间较少。日早上,我和龚某某两人正在农行宿舍卧室休息,听到有人敲门的声音,我开门后就冲进来5名男子,他们手里拿着砍刀、匕首、甩棍,有人用手掐着我的脖子,还拿匕首架在我的脖子上。我被吓懵了,就喊同在宿舍的同事陈乙报警,但有两名男子冲过去将刀架在陈乙脖子上,将他推到了厕所的墙角并搜走了手机。这时有一个人用脚将我房门踢开冲进去,我听见龚某某喊他“锋哥”。“锋哥”用甩棍打了我左大腿两下,接着又拿出一把匕首往我右大腿戳了一下。我趁机跑到客厅,“锋哥”跟着又用甩棍打了我右大腿一下,还用匕首在我的右臂内侧划了两刀,还说随时可以把吃饭的家伙给端了。我被吓住了,就对他说“你提一个建议,你说咋办就咋办”,他说“你娃路虎都开得起,今天就给50万元”,我没有说话。这时又一名男子过来说“本来锋哥今天是要带枪的,我把他拦住了,否则今天事情就搞大了”。我就说“要不请大家吃饭”,这名男子就说“这样要死人的哟”,我就叫他去问锋哥最低多少钱,他出来说最低20万元,我没吭声。在谈钱的时候,又上来一名男子,手里拿了一把匕首在我面前晃来晃去。后来,陈乙和对方谈了半个小时,给我说先付6万元,我说可以。我就通过网银汇了6万元到他们提供的一个叫陈丙的银行账户上,他们收到钱后就带着龚某某走了。22.被告人黄晓锋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3月,我和龚某某“耍朋友”。9月底,我通过龚某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其与一个叫陈甲的男子很暧昧,并通过朋友知道陈甲住在农业银行宿舍。大概10月11、12日,我给姜正军、彭某某说龚某某跟一个男的跑了,想教训那个男的一顿。我还给姜正军说“那个男的很有钱,到时喊他拿点钱出来,兄弟伙些也可以分点钱”。我把事情给姜正军说了,他觉得理由还可以,我就说“再喊一个人,到时我就分三分之一”。13日晚上饭后,我就到八一路农业银行宿舍去看,发现一辆蓝色路虎越野车停在楼下,我确定应该是陈甲的车子。姜正军开了一辆白色轿车来,车上还有廖文轩、彭某某、李刚和白望聪。进入宿舍由于没有找到人,姜正军等人就出来了,我给他们说干脆明天早上再来。我和“娜娜”去找门卫打听到了陈甲住的地方,之后我就到八一宾馆开了房间,想通过房间看陈甲的车子动没有。回到南河岸客栈后,我拿了2000元钱给姜正军,给他说拿去招待兄弟伙。14日早上7点过,我和姜正军、廖文轩、李刚、白望聪开了两个车去找陈甲,因为担心喊不开门,我就打电话给“娜娜”,叫她去帮我叫门。我叫姜正军把车子开进农业银行宿舍,把陈甲的车子堵住。姜正军安排廖文轩在楼下守到,带了李刚和白望聪上楼。我拿了一根软棍,姜正军拿了一把砍刀,白望聪拿了一根甩棍。陈甲开门后,我一把推开门,陈甲拦着我不让进去,还喊和他一起的人报警。李刚和白望聪就把陈甲抵在墙上,我就给他们说不要让他报警,接着扇了陈甲两耳光。姜正军等人就把陈甲按在沙发上,拿刀比在陈甲脖子上。我骂陈甲“你很有钱嗦,你喊我拿100万元给龚某某,你倒拿50万出来”,姜正军等人就把他拖到客厅去了。陈甲说请大家吃饭,再拿一万元钱出来赔礼道歉。我就说“一万元钱,打发叫花子嗦”,我拿起棍子对着他小腿部使劲抽了两下,又说“你马上给我拿50万元来”。之后,我到卧室和龚某某说话去了,姜正军来给我说“他可能拿不出来那么多钱”,我就说最少20万元。后来,姜正军说陈甲愿意拿5万元,我就说还要加一点,和陈甲一起的男的就说再加一万元,我同意了。陈甲通过电脑将钱转到账上。回到南河岸客栈,姜正军给了我两万元。我是在2012年底开始吸食冰毒,最后一次是今晚(日晚)在南河岸客栈。23.被告人姜正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10月中旬的一天,黄晓锋在南河岸客栈给我和彭某某说他的女朋友在外面“偷人”,让我们一起捉奸,顺便“吃点票子”。我分别给李刚、廖文轩说了此事,他们也答应了。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11点左右,黄晓锋带着我和彭某某、汪某、李刚、白望聪、廖文轩以及一个叫“娜娜”的女子到八一路农行宿舍楼下,由于没有找到人,大家就回到了南河岸客栈。黄晓锋拿了1000元说给大家买点“东西”来吃,还说要给他留点。我知道他的意思就是叫大家买点冰毒来吃。我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卖沙子”的人送了二点冰毒和四个麻古,是廖文轩去付的钱。廖文轩把毒品拿上来后我们就开始吸食,中途黄晓锋来房间分了一部分到他的阁楼去吸食。第二天早上,我们又来到八一路的小区,黄晓锋叫我把车开去堵住路虎车。黄晓锋等人把门叫开后,我从车上拿了一把开山刀冲上去,看见白望聪手里拿有一根甩棍,他和李刚将一个只穿了内裤的男子抱住。我用左手夹住那个男子的颈部,右手提着砍刀,将他推进卧室的沙发上。这时,从另外一个房间出来一个男子准备报警,黄晓锋喊把他手机缴了,我就去把他的手机抢了下来。黄晓锋安排李刚、白望聪把之前那名男子守住,并用脚狠狠踢了他几脚,接着黄晓锋还用匕首背狠狠打了几下这个男子的脸。后来,这名男子说愿意出一万元钱请大家吃饭,黄晓锋听后非常气愤,一只手拿匕首,一只手拿甩棍说“你要解决就拿50万元钱出来”,并用甩棍打了他腿部几下。后来,另外一个男子说“看5万元行不行”,我去给黄晓锋说了,黄晓锋说要再加1万元。对方同意后,我就联系陈丙发给我一张农行的卡号,对方通过网银打了6万元。黄晓锋说他只要2万元,我给了李刚、廖文轩、白望聪各2000元,彭某某12000元,自己得了22000元。24.被告人廖文轩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姜正军打电话说有事叫我去南河岸客栈,我和白望聪一起去找到姜正军。黄晓锋带着一个叫“娜娜”的女的开着他自己的车,姜正军开着车和我、白望聪、汪某等人就朝八一路走,中途彭某某也乘出租车到了。我们把车子停在路边,黄晓锋给大家说“找到那个男的后就收拾他一下,再顺便吃点票子”。进入小区后,“娜娜”就去敲门,但没有找到人。大家回到了南河岸客栈,黄晓锋拿出1000元钱放在桌子上,给姜正军说打电话拿点“东西”,大家耍一下。姜正军打了一个电话,不久有人来递了一个红包给姜正军,里面大概有两克冰毒,黄晓锋来房间分了一小袋,之后大家就开始吸食。第二天早上,姜正军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八一路。我看见房间里坐着白望聪、李刚、姜正军和对方两名男子,还看见李刚手里拿着一根甩棍。听白望聪说,黄晓锋开始让对方拿50万元,现在喊拿20万元。我进入卧室给黄晓锋打了招呼,看见床头柜上放着一把匕首,我就拿着匕首回到客厅玩。之后,姜正军先后和对方两名男子谈,并打电话向他的朋友要了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对方就在电脑上转了6万元到这张卡上。后来,姜正军给了我2000元。25.被告人李刚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姜正军说黄晓锋的女人在外面偷人,叫我一起去收拾那个男的,我同意了。头天晚上,黄晓锋将姜正军喊到阁楼上去了,姜正军下楼接了一个电话,就叫白望聪或是廖文轩下楼去拿了两代冰毒和四五个麻古,姜正军说是黄晓锋拿钱给大家买的。之后大家就开始吸食,中途黄晓锋送过几次用于吸毒的锡箔纸过来,并拿走了一点点冰毒走。第二天早上,我和姜正军等人再次到八一路的小区,黄晓锋和一个女的已经先到了。敲开门后,黄晓锋用甩棍打对方身上,用匕首对着对方的手臂和胸口挥舞,我冲上去把这个男子推到沙发上。姜正军上楼时提着一把砍刀,按住该男子的肩膀。从房间出来了另外一个男子,黄晓锋就喊该男子交出手机,我和白望聪就把他守到。后,黄晓锋用甩棍打击之前开门男子的小腿膝盖,用匕首朝对方手臂划了几下,对他说“今天必须拿50万元给我,老子随时可以弄你,想咋发整你就咋发整你”。廖文轩上楼后就坐在客厅门口,从身上摸出一把折叠刀来不停的晃动,对该男子说“你要想好再答复锋哥,不要拿一点钱出来打发叫花子”。姜正军对该男子说“锋哥不好惹,他啥子都有”,还比了一个枪的姿势。后来,开门的男子就通过网银开始转账,姜正军叫我去取钱,我从卡上取了54000元。26.被告人白望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彭某某、廖文轩打电话叫我到南河岸客栈,我去后就随他们乘车去了八一路,当时没有找到陈甲就回到南河岸客栈。黄晓锋给姜正军说拿点东西来“给大家耍”,后来姜正军拿了一袋冰毒、几个麻古,分了一些留给黄晓锋,大家就在房间里吸冰毒。第二天早上7点过又去八一路,黄晓锋先进房间,李刚把陈甲按在沙发上,姜正军用砍刀架在陈甲的肩膀上,黄晓锋一只手拿着刀,一只手拿着甩棍在旁边骂。过了一会儿,姜正军叫我下去接廖文轩。我和廖文轩上楼后,看见黄晓锋在威胁陈甲,还用甩棍打陈甲的腿,用匕首打陈甲的肩膀。黄晓锋先要陈甲拿50万元出来。27.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到农行宿舍的经过及被告人李刚取款的情况。(二)原判认定“日,公安民警在黄晓锋驾驶的川AN2B97轿车内搜到疑似气枪1只,疑似改装射钉枪1只,匕首1把,弯刀1把,在南河岸客栈内搜到猎枪子弹3发,空包弹6发。经鉴定,该疑似改装射钉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自制枪,具有杀伤力”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公安民警在黄晓锋驾驶的川AN2B97轿车内搜到匕首、砍刀、疑似枪支、子弹的情况,并予扣押。2.枪支、弹药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气枪不能正常击发,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扣押的疑似射钉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自制枪,具有杀伤力。3.被告人黄晓锋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在车上搜到的枪支和弹药是我的。有一把气枪,长约60-70公分,表面是黑色的,有背带,气枪上面还装有瞄准镜;还有一把射钉枪,长约50—60公分,是用射钉枪改装的;还有两三百发气枪子弹、几十发空包弹、几发猎枪弹壳以及一些铁砂子。(三)原判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廖文轩先后在雨城区草坝镇张家山、袁河嘴及合江镇白壶嘴盗伐楠木树共7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日,廖文轩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对其取保候审。3.雅安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7株楠木树均未办理采伐手续。4.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同案人王某、杨某及被告人廖文轩对作案现场、搬运木头线路、装车位置、放哨位置等进行指认的情况;被害人袁某某、简某某分别对被砍伐林木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5.辨认笔录、照片、辨认情况说明,证实经混合辨认,杨某认出同自己一起非法采伐楠木树的有廖文轩;王某认出与自己合伙采伐楠木树的人有廖文轩。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之一位于雨城区草坝镇幸福村四组“张家山”,在该现场共发现2个伐桩及1处伐坑;中心现场之二位于雨城区草坝镇水口村四组“袁河嘴”,在该现场发现1株被择蔸树木及3个伐桩;中心现场之三位于雨城区合江镇塘坝村1组“白壶嘴”,在该现场发现1处伐坑。7.鉴定意见,证实经对送检的位于雨城区草坝镇幸福村四组“张家山”、雨城区合江镇塘坝村1组“白壶嘴”的树枝、树叶、树皮、木片进行树种鉴定,该树种为楠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8.检验报告书、青山检尺账单,证实经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检验,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水口村四组“袁河嘴”林地内的四株伐桩蓄积为2.66824立方米。9.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张某甲发现自己农田内的2株楠木树被人盗伐的事实。2013年农历腊月初六,张某乙发现自家和张某丙家的2株楠木树被人盗伐的事实。10.被害人简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实简某某、袁某某于日早上分别发现自家林地的楠木树被盗伐的事实。11.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付某某于2014年1月发现自家林地内一株楠木树被盗伐的事实。1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魏某某、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受王某、廖文轩等人的雇佣,帮助砍伐楠木树的事实。13.被告人廖文轩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第一次是在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王某说草坝高速路附近有几根楠木,喊我一起去整树子。第二天晚上,王某开了一辆面包车载着4个工人,把我接上车,车上还有杨某。我们在草坝往水口方向不远处分路向合江方向走,几百米后就到了现场。王某把树子指给大家看后,我就带着2个工人去砍小路左边的两株桢楠,王某带着另外两个工人去砍右边的两株,杨某回车上放风。我联系了草坝的马某,马某开着货车来把木头拉到我家。几天后,王某将木头卖了,他说分1500元给我,但没有给我。第二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我借了一辆面包车去接了4个工人,王某和杨某开着轿车在前面。我们到水口大桥后,往洪雅方向几百米左转进入小路约1公里就到了现场。这次砍了3株桢楠树,但有1株倒在水塘里没拿起来。去年年底,我和“雅军”、杨某等人在“白壶嘴”还砍了一株桢楠树。14.同案人杨某、王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廖文轩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三人先后在雨城区草坝镇幸福村四组“张家山”、草坝镇水口村四组“袁河嘴”、合江镇塘坝村一组“白壶嘴”盗伐楠木树的经过情况。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讯问笔录、狱侦线索登记表及回函、关于姜正军举报线索情况说明、关于姜正军举报任某某、苟某某、苟某贩毒的情况说明,证实姜正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供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但该线索尚在外围核查中。2.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黄晓锋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尚在核实中。3.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廖文轩参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及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4.雅安市雨城区林业局出具的更正说明,证实鉴定人员在鉴定意见中误将“草坝镇水口村袁河嘴”写成“雨城区草坝镇石坪村五组木林岗”。结合鉴定意见的内容,证实对送检的位于雨城区草坝镇水口村“袁河嘴”的树枝、树叶、树皮、木片进行树种鉴定,该树种为楠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二审期间,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回复》一份,载明:法医精神病学认为,并不是所有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就必然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本案被鉴定人黄晓锋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同时评定其日的违法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二者并不矛盾。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锋、姜正军、廖文轩,原审被告人白望聪、李刚以黄晓锋的“女友”被抢走为借口,非法闯入被害人住宅,使用砍刀、匕首、甩棍殴打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强行抢走被害人6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黄晓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廖文轩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7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黄晓锋所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廖文轩所犯抢劫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黄晓锋、姜正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文轩、白望聪、李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晓锋、姜正军、白望聪、廖文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晓锋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廖文轩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黄晓锋、姜正军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抢劫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及廖文轩所提“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第一、黄晓锋、姜正军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主观故意。经查,黄晓锋本人的供述与同案犯姜正军、廖文轩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证实黄晓锋事前明确告知各被告人要教训被害人陈甲并“吃点票子”的事实,事前即产生了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黄晓锋等人以其“女友”被抢走为由找被害人,仅是其强行要求被害人给付财物的借口,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影响对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的认定。第二、黄晓锋、姜正军等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客观行为表现。被害人陈甲的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陈乙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黄晓锋、姜正军等人进入被害人住处的房间后,随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持刀威胁等暴力行为,并当场要求陈甲给付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典型特征。第三、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受到严重侵害。黄晓锋、姜正军等人趁被害人尚未起床之时,携带砍刀、甩棍、猎刀等作案工具强行进入被害人房间,以收缴手机、用甩棍殴打、持砍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在场证人进行控制。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无法反抗也不能反抗,被迫交出财物。虽然双方就给付金额的问题进行了“谈判”,但整个过程中,被害人人身安全所受到的威胁并未消除,其不能作出“不同意”或“不给付”的意思表示,劫取财物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黄晓锋、姜正军等人的手中。因此,该事实并不影响对黄晓锋、姜正军等人实施抢劫的本质认定。据此,本案无论是主、客观要件,还是客体要件,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黄晓锋、姜正军、廖文轩、白望聪、李刚构成抢劫罪,原判定性准确,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黄晓锋所提“不知道姜正军等人在客栈内吸食毒品,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犯姜正军、廖文轩、白望聪、李刚的供述均能证实黄晓锋出资、姜正军联系购买冰毒和麻古,以及姜正军、彭某某、李刚、白望聪、廖文轩、汪某等人在黄晓锋经营的南河岸客栈房间内进行吸食,黄晓锋本人分走部分冰毒的事实。故黄晓锋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黄晓锋、姜正军及辩护人所提“有立功表现”的辩解辩护意见,因黄晓锋、姜正军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均在核查之中,尚未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本院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姜正军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黄晓锋与龚某某在案发时段的“男女朋友”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龚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未使黄晓锋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黄晓锋不能以此作为抢劫他人财物的正当理由。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本院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检察机关所提“黄晓锋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原判对其减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法技精(2014)字第1122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晓锋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该鉴定中心于日向本院出具的《回复》中载明:并不是所有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就必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本案被鉴定人黄晓锋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同时评定其日的违法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二者并不矛盾。结合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中“本病为自陷违法行为所致,作案时意识清楚”的分析说明,足以认定黄晓锋作案时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因患有精神障碍而受到削弱或部分丧失,其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原判仅以黄晓锋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对其减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的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所提“姜正军应认定为主犯”的抗诉理由,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作案前,姜正军积极邀约了同案犯李刚、廖文轩参与抢劫;提供车辆搭乘其他同案人到达现场,并将车辆挡在被害人车辆旁边,防止被害人逃跑。作案中,姜正军携带砍刀到达作案现场,并持砍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收缴与被害人同住的证人陈乙的手机,防止被害人报警;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谈判”,提供转账银行卡,促成抢劫结果的实现。作案后,姜正军分得最多资金,并决定了其余多数被抢资金的分配。据此,姜正军在作案过程中表现积极,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到较强组织和决定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原判对姜正军认定为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不当,检察机关的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对主从犯的认定不当,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项,即“二、被告人廖文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四、被告人白望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五、被告人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六、没收作案工具砍刀、甩棍、猎刀等。”二、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人黄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三、被告人姜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晓锋的刑期自日至日止;被告人姜正军的刑期自日至日止;被告人廖文轩的刑期自日至日止;被告人白望聪的刑期自日至日止;被告人李刚的刑期自日至日止;被告人李刚的罚金已交纳,被告人黄晓锋、廖文轩、姜正军、白望聪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勇审判员严宏审判员李?江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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