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 26464号汇兑损益

星期六 农历七月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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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截至2011年3月27日,在已公布年报的900余家上市公司中,671家公司出现了汇兑损益,其中有七成公司有汇兑损失,而这671家公司总体汇兑损失了13.93亿元。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现汇兑损失的业务主要是外币贷款、出口收入,而国内企业原料进口则获得汇兑收益。
上述业务出现的汇兑损益,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二、税务处理
无论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确认汇兑损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汇兑损益,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汇兑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的汇兑损失可以自行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与税务规定存在差异的,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做纳税调整。也就是说,税务上应确认的汇兑损益,不会因为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而改变。
国税函〔2008〕264号文曾经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
但该文件只适用于内资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规定已经失效。
《企业所得税法》对汇兑损益的规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
汇兑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汇兑收益等。
汇兑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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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号第一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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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是否有效?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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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问财税〔2007〕80号有没有效!!!!国税函[号是个有时效性文件。
国税函【只适用于2007年汇算清缴,已经整体失效
早就作废了。税务总局老发这种没有操作性而且误导纳税人的文件。
早就作废了。税务总局老发这种没有操作性而且误导纳税人的文件。
呵呵,在2008年实行的新税法及其条例中有明文规定,汇兑收益是企业的收入组成部分,并且没有相关的优惠。
没效了,而且这个规定本身很扯淡
我挺喜欢这规定的,为此我给公司省了几十万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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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货币投资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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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因结算或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投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那么根据外币现汇直接投资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与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不符时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当期损益?查询准则、指南、讲解及会计科目表均为看到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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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是,不考虑章程规定的汇率对实收资本的影响!
应该是不考虑章程汇率的影响!
回复 沙发 sjqiang 的帖子
支持,应该以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的金额做账务处理,而不是以章程或合同约定的金额处理,所以不存在汇兑损益。
我的意思是说的按照即期汇率折算的金额与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差额。举例:假设章程规定某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日外方按照当时的汇率假设为1:6.85划出美元145.99万元,8月5日实际出资到账时的即期汇率为1:6.75,折算为人民币为985.43万元,与注册资本金额相差14.57万元人民币,这个差额如何处理?假设资金到账时的汇率为1:6.95,折算为人民币为1014.63万元,与注册资本相差14.63万元,这个差额又该如何处理?如果进行验资,是验1000万元还是多少?
[ 本帖最后由 不想审计 于
13:04 编辑 ]
难道都作为实收资本?那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就不一致了
你说的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
1. 被投资方: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合为实收资本。一般不产生汇兑差额。但需要外管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出资方式,且外管局在核准件上已经规定了汇率的除外,如有此类情况,应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方:按投出日汇率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因系非货币资产,后续无汇率调整问题。
回复 楼主 不想审计 的帖子
我理解:少于章程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应当补足;多于章程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视情况而定,如外方作为资本性投入,应计入资本公积。如需还返还的,否则应返还。
但是这个里面有个问题
外汇核准件有外汇汇入金额限制,汇率变动自然会产生差异。
个人认为:fanxu7788说的对。:lol
我同意7楼的说话,外币投入资本是按照既期汇率折算的,如果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少于章程规定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金额,投资方需要补足,如果折算金额大于章程规定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金额,一般是作为资本公积,但是有一点,多余的部门外管局一般不允许退回,尤其是外汇投资,只能做资本公积.
原帖由 fanxu7788 于
23:27 发表
我理解:少于章程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应当补足;多于章程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视情况而定,如外方作为资本性投入,应计入资本公积。如需还返还的,否则应返还。
更简单点说,就是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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