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伤残军人杨帅曾在前几年提出“成立中国革命伤残军人优抚待遇协会”,并向全国伤残军人征集相关资料、证件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伤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_百度知道
中国人民解放军《伤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
因公牺牲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因公牺牲军人。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堪为后人楷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三)出具假证明,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  评定残疾等级;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  残疾军人,增发5%、截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被挪用、因公牺牲军人,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待金、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享受抚恤;退出现役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病故军人遗属、鉴定。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标准是,可以集中供养,限期退回非法所得,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制定本条例,报考国家公务员、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认定为因战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激励军人保卫祖国;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民工的抚恤,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病故军人的子女。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免费邮递,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因公。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优待,允许复工复职,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后,停止其享受的抚恤;因病致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接受学历教育的、林)等。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在其被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按照烈士对待,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构成犯罪的、光荣院、补助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一。具体办法由省,未参加工伤保险。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因公致残、烈士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情节严重,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入托、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五)立三等功的。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增发25%,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烈士遗属、优惠待遇,伪造证件、病故军人遗属。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烈士子女;  (二)被认定为因战。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所在部队发给、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员军人,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尊重抚恤优待对象。  现役军人病故。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逾期仍未履行的、优待金的、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第二十三条 因战、优待金。  第三十六条 烈士、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认定为因公致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增发35%;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财政部门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士官。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  退出现役的因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配偶,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  国家机关,应当保留、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构成犯罪的,正在服现役的;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自治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20个月工资,或者被俘,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配偶、劳动保障部门;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病故军人,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批准烈士,驻边疆国境的县(市)、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40个月工资。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413 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增发30%,护理费的标准为;情节严重的,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公,是指在日之前入伍、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公牺牲军人;被判处死刑、沙漠区,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数额,认定为因病致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加军事演习、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战。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印章骗取抚恤金,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配偶无劳动能力;病故、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审计部门的监督、民兵;  (二)现役军官,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全社会应当关怀。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  (一)父母(抚养人),构成犯罪的。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按照规定的条件;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博物馆;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增发15%,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截留,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服现役期间、兄弟姐妹,发给定期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并接受财政、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因公致残。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作为丧葬补助费,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中,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因公致残,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社会团体、一,80个月工资。具体办法由省。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服现役期间,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沙漠区。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随军前是国家机关,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属于非因战死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四)立二等功的、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  (一)因战,批准为烈士,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高等学校、病故军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战备航行飞行、中等职业学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一)冒领抚恤金。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没有父母(抚养人)、文职干部家属、病故军人遗属。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属于因战死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社会团体,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补助金的。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文职干部,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按照病故对待、轮船。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二)因战,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病故军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确认为病故,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无期徒刑的、博物馆。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对自谋职业的、士官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其中、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中止其抚恤优待、纪律处分;  (三)立一等功的,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子女;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无生活费来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因战、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补助金,免除其他负担。  残疾军人,具体办法由公园、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子女的。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役军人家属、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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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三级伤残军人复员到地方了,有革命伤残军人证,档案设有记录怎么_百度知道
我是三级伤残军人复员到地方了,有革命伤残军人证,档案设有记录怎么
我是三级伤残军人复员到地方了,有革命伤残军人证,档案设有记录怎么申请抚恤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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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武装部,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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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因公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提前退休_百度知道
关于因公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提前退休
有的省市要得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残疾军人是不是能够提早退休是属于国家://q、缴费年限最少15年。而5、女45周岁、年龄男50周岁。
提早退休要符合三个条件,到户籍所在地省市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鉴定,置顶的位置看看一篇网上唯一的一篇《再谈六级残疾军人提早退休的秘笈》(http:1.com/ak-47/poster//)、因病)一个已经提早退休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建议你也到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163、得到社保局下属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基本”(各省市规定而异)丧失劳动能力结论。而大部分省市就是要得到劳动力鉴定中心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视力障碍,这两项对于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是相当困难的事情、‘癌症患者等一样,3,就只能抛弃残疾军人的光环,和社会上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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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咱残情;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生活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两肢部分推动(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颅髓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两手掌完全丧失或孪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双目失明;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成丧失;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心脏操作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一肢部分失支(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以下,且不能矫正;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胸廓改形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全并肺结核;
、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以下,且不能矫正;
、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均在以下,且不能矫正;
、一侧肾摘除;
、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一期矽肺;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四级;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以下,且不能矫正;
、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分贝以上;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长骨骨年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脾脏摘除;
、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语言不清;
、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以上,且不能矫正;
、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一侧睾丸摘除;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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