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赠送面积违法吗高挡办公家具属违法行为吗

装修骚扰电话惹人烦&擅自发信息就是违法行为
省城市民张女士在城南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去年年底拿到了新房钥匙。最近,关于新房装修的各种骚扰电话便响个不停:装修公司的、设计公司的、家具经销商的……有时在休息时间这样的电话也会突然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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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装修电话惹人烦 未经同意发送信息就是违法
  省城市民张女士在城南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去年年底拿到了新房钥匙。最近,关于新房装修的各种骚扰电话便响个不停:装修公司的、设计公司的、家具经销商的……有时在休息时间这样的电话也会突然响起。2月28日,张女士拨通了本报家居周刊热线电话,诉说自己的疑问:谁泄露了我的信息?同时她也想求助一下:这样的骚扰我只能默默忍受吗?
  A新房交钥匙骚扰电话不断
  一接通热线电话,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向记者诉说了最近的苦恼:“自从春节过后,我开始陆续接到有关装修建材公司的推销电话,不到一周的时间,连续接到了十几个。有一天,从早上十点开始到晚上十点,一共接了4个类似的骚扰电话,不是装修公司的,就是家居建材经销商的。来电者明确知道我的姓名,也知道我的新房交房了,不断向我推荐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有几次看到手机上有未接的陌生号码,回拨过去发现是推销装修产品的,很耽误人的时间。”
  有这种遭遇的并非只有张女士一人,不少刚交房楼盘的新业主大多都接过这种骚扰电话。业主孙女士告诉记者,前几天,有人晚上十点钟了还打电话给她,自称是某知名装修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告诉孙女士说她被随机抽中了幸运客户,可以享受该公司免费设计、免费测量等服务。即使我有装修的需求,也不应该是在晚上十点还打电话吧。吵醒了孩子不说,感觉自己的私人时间被人侵犯了,心里很不舒服。如果要是在工作时间打电话,或许自己会有兴趣问两句,如果活动很吸引人也会去看看的,但这样一来起到了反作用。推销电话属于商家正常的营销手段,而接得多了确实会影响消费者的心情。
  B流通环节多泄露信息太容易
  不禁有业主发问:到底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随后,记者联系了张女士和孙女士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询问是否可能在某个环节泄露了业主信息,均得到否定答复。
  省城某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黄先生说:“我们经常也会接到业主的投诉,质疑我们泄露了个人信息,导致一些装修公司或家居建材经销商频繁打电话、发短信对其进行骚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遇到这种事情,我们也非常头疼。其他相关部门也可能掌握业主的信息,比如买房置业过程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除了开发商还有公证处、银行、房管部门、物业公司等,这些地方都有详细的个人信息记载和备案,这些信息在多个单位之间流转,具体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信息泄露,我们都无从得知。我们只能做的就是把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控制好,禁止随意泄露客户信息。”
  不少正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还解释道:“为了对这些骚扰电话进行监督和制约,我们会搜集那些频繁被业主投诉的骚扰公司,在物业那里备案登记,等小区交房并正式开始进入装修阶段时,不允许其进行装修登记,以此来反向制约其对客户的电话骚扰。而这种情况也常常会让人变得尴尬,因时常会有业主选定这些公司进行装修,他们会来物业进行沟通,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只得允许该公司进场。”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银行、公证处、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得到的答案类似。购房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购房者信息会被开发商、中介公司、担保公司、银行等部门之间传递,其中任何一个单位个人将信息出售给装修公司、电器公司、家居建材经销商都有可能。由于涉及单位较多,所以在业主信息保护的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
(责编:朱江、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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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公务人员赠送礼金与公款赠送礼品是同一种…
嘉鱼纪委官方微信号点击上方蓝字即可免费关注&案例一:高某,党员,某贫困县发改委办公室工作人员。2016年春节期间,到发改委副主任刘某家拜年时,赠送给刘某1万元。案例二:李某,党员,某县农业局局长。2016年春节前,李某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方式骗取了3万元财政资金,并将该款项购买礼品在春节期间赠送给了县委县政府的三位相关领导。处理建议案例一中,高某在春节期间给单位领导刘某送去1万元,属于向从事公务人员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行为,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高某的党纪责任。案例二中,李某在春节期间,违反规定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评析意见在执纪实践中,经常遇到赠送礼金行为,有向公务人员及亲属赠送的,有用公款购买礼品赠送的。有些执纪审理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均是一种送礼违纪行为。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和归结,应从新《条例》规制的具体违纪行为专属特征概念和四要件构成的视角给予准确的认定。高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行为。需要强调的,赠送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违纪行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从事公务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在案例一中,高某在2016年春节期间,到发改委副主任刘某家拜年时,赠送给刘某1万元,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情况,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高某的党纪责任。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节较轻的行为。在该违纪行为中,行为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单位有此种违纪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的党员的责任。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关于违反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赠送礼品的规定。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国务院1988年1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对接受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在案例二中,李某违反规定,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即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是两种不同的违纪行为。基于以上的分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存在送礼行为,但却是不同的两种违纪行为。其区分界限是:一是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成为本违纪行为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后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三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而后者的对象是公款。四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行为。而后者是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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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网售非卖品属违法行为 专家:权利人可诉求商标侵权_新浪新闻
  【原标题:网售非卖品动了谁的奶酪】
  姚雯/漫画
  门诊问题:
  网售化妆品小样违法吗?
  门诊专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徐宁
  专家观点:
  ◇产品明明标注了非卖品,却被销售,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如化妆品非卖品销售对商标权人声誉有不利影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受赠人违反约定出售非卖品,赠与人可以选择撤销赠与或者主张受赠人违约
  购买化妆品,既能保真又价格便宜的,当属网购化妆品非卖品。但是,化妆品非卖品网上可以出售吗?不违法吗?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
  非卖品能在网上叫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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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博:有部分经销商从生产商或者上游销售商处购买正式商品并获赠部分化妆品非卖品后,出于牟利的目的将非卖品当成正式商品在网上自行标价出售。
  网售非卖品违法吗
  记者:网售化妆品非卖品违法吗?
  张徐宁:产品明明标注了非卖品,却被销售,这显然是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有人认为,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网售化妆品非卖品不侵权。因为商品既然被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商标权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由此,将化妆品非卖品在网上进行销售是不侵权的。但是,我认为,经销商未经许可销售“非卖品”的行为并不能根据“商标权利穷竭原则”来主张其可以自由处分化妆品非卖品。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法律保护商标人专用权的根本目的是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以及保护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法律之所以禁止他人使用商标,因为使用行为直接损害了商标所具有的前两个功能,是一种对他人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的利用。同时,法律还禁止其他会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包括对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的侵害,直接侵害了商标所具有的质量保障功能。尽管非卖品是商标专用权人生产并发放给经销商的,但是商标权人所同意的对其商标在非卖品上的使用,指的是用于促销、推广、为消费者提供试用这类商品,而不是用于销售。所以,非卖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既非商标权人所为,也未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而如果化妆品非卖品的销售对商标权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则属于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中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一兜底条款所述情形。因此,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商标权利穷竭原则”,构成商标侵权。
  袁博:我认为,经销商未经许可销售非卖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构成对生产商或者上游销售商的合同违约。要认定经销商未经许可销售化妆品非卖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必要前提是经销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非卖品上的商标明显违反了商标权人的意志,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知道,商业活动是一个连贯、系统的整体行为,生产商不是慈善家,对外发放非卖品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实现促销、推广、让消费者试用等商业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促使消费者记忆品牌、认知商品来源、促进正式产品的销量、吸引潜在客户、产生消费体验是其核心目的,为了达到上述商业目的,在非卖品上展示其注册商标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应当是商标权人积极追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经销商按照生产商的意志免费发放非卖品,事实上也是一种“用于销售的使用”,因为免费发放非卖品的行为与促进其他正式商品的销售密切相关,并且这种对商标的使用就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使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经销商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非卖品的商标用于商业使用(免费发放也是商业使用),而是在于其商业使用的具体方式违反了合同的事先约定。因此,经销商销售非卖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侵权,而是构成对生产商或者上游供应商的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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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该案可以看出,销售网站对于其出售化妆品非卖品的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而权利人获得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寻求商标侵权救济。因为如果上游销售商以有偿的方式将所有权属于商标权人的非卖品提供给下游销售商,那么,上游销售商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商标权人有权从下游销售商追回非卖品。对于化妆品生产商而言,当发现网站经营者销售其非卖品时,从商标法上寻求救济会比从合同法上寻求救济更加容易和顺畅。因为网站经营者属于下游销售商,通常并不直接与化妆品生产商构成合同关系,而是与品牌商指定的上游销售商签订合同。即使在上述化妆品生产商可以从网站追回非卖品的情形下,生产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网站与上游销售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举证证明上游销售商与网站之间存在针对非卖品的销售关系。然而,如果从商标权侵权的角度看,网站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管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生产商的举证责任较轻。其实,我国网络侵权售假行为层出不穷,如果能借鉴该案裁决,让网购平台也承担起积极监控用户的行为,那么,相信网络销售的信用会得到提高。  (原标题:网售非卖品属违法行为 专家:权利人可诉求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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